书城经济刘邦驰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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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章 金融及其他(10)

(三)违规信贷资金对股市的影响

这些年,我国股市一直禁止银行信贷资金进入,但由于股市具有高投机性,能获取暴利,不少企业想方设法通过各种形式将银行信贷资金投入股市;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则通过国债回购将银行资金变相投入股市,造成股市大幅暴涨。如在1996年4月后,各种资金纷纷加入股市,到年底上海综合指数上涨120%。深圳成份指数上涨340%,这在国际证券市场上都是罕见的。从成交额看,1996年12月5日一天,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就成交350亿元,相当于当时香港股市最高日成交金额的三倍,而我国股市可流通股总市值只相当于香港股市的1/10。从市盈率看,12月9日,上海市场达44倍,深圳市场达55倍,而同期香港市场只有16.4倍。

面对高度投机的股市,证券监管部门先后采取了12条具体措施来控制市场风险,但仍然不能遏制过度投机。为了进一步加强风险教育,1996年12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正确认识当前股票市场》的特约评论员文章,同时国家计委、国务院证券委下达了1996年发行100亿元新股的计划额度。在这种情况下,深圳成份指数从4544点回落到3215点,跌幅达40%;上海综合指数由1200点回落到865.57点,跌幅超过30%。然而1997年春节刚一过,深沪两市股价又节节上涨,双双创出历史新高,深圳股市由3215点上涨至6100点,上海股市由865点上涨至1510点。

为何国家采用了许多抑制股市投机的政策仍不能见交效,股市泡沫越吹越大?这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是大量信贷资金被变相投人股市,在股市中资金的存量过大,导致股票供不应求,股价节节上涨。

1996年,我国股市的资金结构中,个人投资者资金只占39%,机构信贷融资占47%,国债回购市场融资占14%。国债回购是我国证券公司融资的主要渠道。证券公司将国债作抵押向银行融资,银行与证券公司约定一个时间将信贷资金融给证券公司,到期时,证券公司将借入银行的信贷资金归还银行,银行则将抵押的国债还给证券公司。可见,在这里,国债回购的实质是证券公司以国债为抵押物向银行借款,是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一条渠道。我们通过实证分析也可以佐证,国债回购对股市成交额和股价影响极大。

1.国债回购与股市的成交额成倍数关系。国债回购市场与股市的资金活动具有密切联系。如果把股市成交额与国债回购在交易量上的关系通过双变量的统计分析模型加以确定。根据1995—1996年期间两者的数据分析,我们发现我国每月股市交易额是同期内国债回购市场交易额的1.6倍。具体结果为:

股市交易额=9324+1.60×国债回购额。

2.国债回购市场交易量对股价指数有积极推进作用。为了分析国债回购市场交易量对股价指数的影响力度,我们将深圳股市按月观察选用样本,按1995年1月至1996年12月有关数据,建立了如下统计分析模型:

深市成指=a+b1X个人开户数+b2X股市交易额+b3X国债回购交易额+b4X经济景气指数。

根据上述公司中的相关系数,对深圳股票指数、每股平均市盈利率、国债回购交易额进行统计回归计算,结果发现每当全国国债回购市场的月累计交易额增加1亿元时,深圳成指就会增长140点左右。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信贷融资对股价上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了打击股市的违规活动,抑制过度投机,1997年5月国家颁布了《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通知》,禁止银行资金通过企业违规流人股票市场。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又颁布了《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禁止银行资金通过国债回购违规流人股票市场,这些措施从根本上控制住违规资金产生的源头,有效地抑制住我国股市的泡沫,为防范金融危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建立对游资的有效监控网络

研究游资监控问题,核心是要正确界定游资的内涵,防止违规资金对我国经济的冲击。

(一)违规资金归属于政策范畴

我们把我国游资定义为违规资金时强调,违规资金具有较强的时间性。某类资金相对于某一时期的政策来说可能是违规的,而相对于另一时期的政策来说则又可能是合规的。也就是说,违规资金这个概念的产生只是一个相对的政策范畴,而不是法律范畴。

强调违规资金是一个政策范畴,其目的是为了说明随着经济条件和法律建设的完善,违规资金这个概念的内涵也在变化。不同时期的违规资金包含的内容是不一样的。例如在1996年以前,国家禁止银行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投资项目,这时违规资金包括进入房地产的银行信贷资金。1996年以后,国家将房地产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之一,鼓励各商业银行投资房地产,这时进入房地产的信贷资金就成为合规资金。又如,1998年以前,国家明文禁止银行资金进入股市,此时凡进入股市的银行资金一律定性为违规资金。1999年在中国证监会的倡导下,要求允许券商向银行拆借资金;允许券商进入国债回购市场;允许券商用承购包销的新股为抵押品向银行借贷等。这些措施经国务院批准后,就意味着有一部份银行资金,在宏观经济监控下,可以合法合规地进入股票市场,从而打开了银行资金与证券公司融资之间的正常渠道。

也许有人会惊奇地问道:怎么昨天还是违规资金今天就变为合规资金了呢?这就是因为违规资金只是一个时期性的政策概念,而政策的制定依据于经济和法制等的变化。过去我们不允许银行资金进入房地产和股市,是基于当时房地产市场和股票市场处于发展初期,规模小,国家还没有调控这些市场的经验等因素,为防止银行资金对这些市场可能产生的巨大冲击,也把银行资金进入这些市场定义为违规资金。现在我国经济从通货膨胀变为通货紧缩,房地产从过去供不应求变成供大于求,股市从地区性的市场变为全国性市场,A股上市公司从1993年的182家发展到1998年末的848家。特别在法制建设方面,实行了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业管理,证券业与信托业的分业管理,以及《证券法》的颁布和即将实施,诸多因素都为国家有效调控银行资金流向和流量奠定了基础,也为银行资金进入房地产和股市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二)储蓄资金不是游资的最基本来源

当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游资的最基本来源是国际储蓄。有人据此认为国内游资的最基本来源也是居民储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从游资的定义看,游资是以追求暴利为目标的资金。高风险与高利润或高亏损相对应。也就是说追求高风险中的高额利润是游资的本能。然而从国内的实际情况看,这几年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已经从最高时期的12.5%降到1999年6月的2.25%可老百姓仍然进行储蓄。1999年金融统计报告显示,一季度储蓄存款累计增加4,446亿元,比1998年一季度增加1,551亿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57815亿元。老百姓不把储蓄投向高风险的股票市场,仍然热衷于低风险的储蓄的事实,说明在我国储蓄根本不可能成为追求高风险、高暴利最基本的游资来源。

(三)建立银行资金进入风险投资的控制体系

西方国家,银行资金可以进入股市等风险投资项目,这是因为西方国家有完善的法制体系,能有效防范银行资金进入风险项目所引起的风险。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初期,由于股票市场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因此为了市场健康发展,不允许银行资金进入股市是正确的。随着股票市场的发展,一方面为了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资本金,降低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国家要求要在股市中筹集更多的资金;另一方面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确保股市的平衡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决定按照国际惯例,允许银行资金通过国债回购、同业拆借、股票抵押贷款等形式进入股市。这是中国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必然结果。为了有效防止金融风险,对银行资金进入股市要作好如下工作。

第一,要严格控制银行资金流人的范围。从我国股市的发展历程看,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的违规行为一般在二级市场。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配合,利用内幕消息操作股价,谋取暴利。如1996—1997年,上海海通证券公司和申银证券公司,从上海工商银行、上海光大银行等几家商业银行那里,就得到10亿元资金,将上海石化从2.80元一直炒到8.20元,被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查处。因此为了防范股市风险,应该严格规定银行资金目前只能进入股市发行市场,即一级市场,决不允许进入股票二级市场。

第二,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的证券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必须是100%。在国际市场上,许多商业银行为了扩大业务,往往通过部分抵押贷款方式给投资机构以相当比例的融资,有的甚至高达1:50倍,即投资机构用1元抵押物,可贷得50元资金。这种部分保证金性质的期货杠杆倍数原理,使投资机构能在极短时间内筹得巨额资金,在市场上大肆投机,一旦成功便带来巨额暴利,一旦失败就会危及整个金融体系。因此在我国银行资金被准许进入股市时,只能是全额抵押贷款融资,决不允许搞部分比例融资。

第三,证券公司进行国债回购,必须以全额国债回购为基础,决不允许买空卖空,用国债回购进行大量信用放款。国债回购的实质是以证券公司持有的国债为抵押,向商业银行贷款。这个贷款是以100%的实有国债为前提,不允许套用国家信誉进行比例信用贷款。

第四,要建立银行资金流入股市与股价、股票成交量的监控体系,核心是建立一个数量模型来预警股市风险,保护银行资金安全,防止股市大起大落。

(四)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运作

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运作,加强监管。为使金融体制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深化要求,199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泰、南方、华夏、华安、博时、鹏华、嘉实、长盛、大成、富国10家基金管理公司和国通、国信、湘财、大鹏、光大、中信、广发7家证券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允许条件具备的证券公司增资扩股。随后,国务院又批准保险资金间接入市。这些重大举措的相继出台,无疑将使证券市场更好地发挥支持国企改革,支持国民经济平稳发展的积极作用。要使众多非银行金融机构运作有序,有必要在已有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一些具体实施办法,如建立健全风险基金制度,证券公司管理实施条例,保险资金进人股市的其他途径等,以加强监管,督促其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严格自律,依法开展融资活动,及时严格查处欺诈、内幕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五)加快利率市场化

利率市场化,是引导游资流向,合理配置资源的重要条件。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要制定存、贷款利率的上下限,进一步理顺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和有价证券利率之间的关系;各类利率要反映期限、成本、风险的区别,保持合理利率;逐步形成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的市场利率体系。在我国金融体系日益向多元化发展的新形势下,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有利于把巨额游资追求短期高额利润的投机倾向,引导到追求实现利润平均化。从而变热线体外循环为体内循环,减少机构操纵市场兴风作浪冲击,发挥游资调剂资金余缺的积极效应。

九、应加强对违规信贷资金的有效监控

(一)违规资金属政策范畴

违规资金具有较强的时间性。某类资金相对于某一时期的政策来说可能是违规的,而相对于另一时期的政策来说则又可能是合规的。也就是说,违规资金只是一个相对的政策范畴,而不是法律范畴。

强调违规资金是一个政策范畴,其目的是为了说明随着经济条件和法律建设的完善,违规资金的内涵也在变化。不同时期的违规资金包含的内容是不一样的。例如在1996年以前,国家禁止银行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投资项目,这时违规资金包含进入房地产的银行信贷资金。1996年以后,国家将房地产作为国民经济支柱行业之一,鼓励各商业银行投资房地产,这时进人房地产的信贷资金就成为合规资金。又如,1998年以前,国家明文禁止银行资金进入股市,此时凡进入股市的银行资金一律定性为违规资金。1999年在中国证监会的倡导下,允许券商向银行拆借资金,允许券商进入国债回购市场,允许券商用承购包销的新股为抵押品向银行借贷等。这就意味着有一部分银行资金,在宏观经济监控下,可以合法合规地进入股票市场,从而建立了银行资金与证券公司融资之间的正常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