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审计学(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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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审计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2)

4.保密性。职业会计师在提供职业服务过程中,必须对所得信息严加保密,未经适当或特别授权,不得使用或披露这些信息,除非法律或职业职责要求披露。

5.职业行为。职业会计师的行为方式必须与该职业的良好声誉想一致,并应戒绝任何有损职业声誉的行为。

6.技术标准。职业会计师必须按相关的技术、专业标准提供职业服务。

公共职业的职业会计师在执行报告任务时,不仅要遵守以上所列的基本原则,还必须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避免卷入任何可能被认为和正直、客观、独立性不相容的利益关系,无论其实际效果如何。

(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规范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业道德规范由概念、行为准则、解释和道德裁决四个部分组成,它们按照从一般到具体的顺序编排,其中概念提供了理想的行为标准,而道德裁决则相当具体。

1.职业道德的概念

职业道德概念是审计职业道德最基本的内容,是对审计人员应具备的品质所作的原则性上规范。职业道德概念具体是指:

(1)独立、客观、正直:注册会计师必须独立于其服务的对象,保持正直和客观的立场。

(2)一般标准和会计原则:注册会计师必须遵守职业的一般标准和技术标准,并不断提高自己的胜任能力和业务质量。

(3)对客户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公平、坦诚地对待客户,尽最大努力为其服务,并在不违背公众责任的前提下,对客户的利益予以职业关注。

(4)对同行的责任:注册会计师之间应保持良好的协作关系。

(5)其他责任的义务:职业道德概念要求,即使注册会计师执行非审计业务,仍应遵循所有的职业道德及工作标准。注册会计师的一切行为举止,均应有助于提高职业的地位和为公众服务的能力。

2.行为准则

职业道德行为使职业道德概念进一步具体化,它确定可以接受的职业行为的最低标准,每一条守则都具有强制性。主要有:

守则101:关于独立性方面的守则;

守则102:关于公正和客观方面的守则;

守则201:关于一般准则方面的守则;

守则202:关于遵守审计准则方面的守则;

守则203:关于会计原则方面的守则;

守则301:关于为客户保密的守则;

守则302:关于或有审计费用的守则;

守则501:关于有损信誉的行为的守则;

守则502:关于广告和其他形式的招揽行为的守则;

守则504:关于佣金和介绍费的守则;

守则505:关于组织方式和名称的守则。

3.行为守则解释

由于行为守则知识简单地规定了审计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最低标准,现实社会的复杂程度要求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行为守则有一个较为详细的说明。因此,进一步制定了行为守则的解释性文件,对行为守则范围的适应性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这些解释,虽不象职业道德行为那样具有强制性,但也不能违反。一旦违反,应向注册会计师协会说明背离释义的理由。

4.道德裁决

道德裁决说明“行为守则”和“行为守则解释”在具体情况和案件中运用。它是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部发布的,同“行为守则解释”一样,也不具有强制性但要求注册会计师说明背离的理由。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自组建以来,一直非常重视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标准建设和道德教育。199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经财政部批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下称《职业道德准则》),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替代《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试行)。2002年6月25日,为解决注册会计师职业中违反职业道德的现象,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基本原则;二是具体要求。基本原则包括注册会计师履行社会责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履行对客户的责任以及对同行的责任等。具体要求包括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保密、收费与佣金、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以及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等。下面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1.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的三个重要概念,也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三个重要要求,《职业道德准则》中的其他规定大多由此引申而来。《职业道德准则》规定:

(1)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2)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3)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鉴证业务。

(4)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其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5)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6)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其分析、判断和客观性。

(7)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2.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1)专业胜任能力。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专业胜任能力”既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又要求其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

(2)应有关注。审计人员提供专业服务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并且随着业务、法规和技术的不断发展,应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之上,以确保客户能够享受到高水平的专业服务。应有关注要求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职业谨慎,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

3.保密。审计人员能否保持与客户维持正常的关系,有赖于双方能否自愿而又充分进行沟通和交流,不掩盖任何重要的事实和情况。只有这样,审计人员才能有效的完成工作。如果审计人员受到客户的严重限制,不能重充分了解情况,就无法发表审计意见。因此,审计人员在签定业务约定书时,应当书面承诺对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里所说的信息,通常是指商业秘密。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被利用,往往给客户造成损失。

4.职业行为。审计人员的行为应当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这一义务要求审计人员履行对社会公众、客户和同行的责任。

(1)对社会公众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个显著标志是对社会公众承担责任。社会公众利益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之服务的人士和机构组成的整体的共同利益。

(2)对客户的责任

《职业道德准则》在强调注册会计师对公众负责的同时,也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客户所负的特殊责任:

①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③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④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征服务。所谓或有收费,就是指审计费用的收取,不是根据审计人员的工作量来计算,而是根据审计报告所发挥的作用来收取。报告作用有利于委托人,就多收费,不利于委托人就少收费。这样,就极易诱导那些立场不坚定的审计人员放弃应有的公正立场,出具不符合真实情况的审计报告。

(3)对同行的责任

对同行的责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处理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相互关系中所应遵守的道德标准。《职业道德准则》要求:

①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②注册会计师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③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佣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④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4)其他责任

能否争取到业务、拥有较多的客户,关系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因而在业务承接环节中也最容易发生败坏职业声誉的行为。因此,《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并对业务承接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职业道德专门提出了要求:

①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③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④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⑤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名义承办业务。

5.技术准则。审计人员应当遵照相关的技术准则提供专业服务。审计人员有责任在执业时保持应有的关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在遵守公正性、客观性要求的限度内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还应遵守独立性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以下技术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与执业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节审计责任

任何一种职业,其应承担的责任与社会地位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审计人员为了履行其职责,必须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的安排,并以合理的职业谨慎态度去实施审计业务,以便有合理的把握去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所存在的问题,提高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可行性。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只有当准备承担责任并对因未能满足规定的要求而引起的后果负责时,其地位和执业水平才会被认可。

一、审计责任

(一)审计责任的含义

关于审计责任,目前学术界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英国的汤姆·李在《企业审计学》中将审计责任分为三部分:一是法律责任,即对企业及其股东的契约责任;二是道德责任,即审计人员通过其参加的会计团体规定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职业行为规范对自己的职业和同行的应付的责任;三是道义责任,即审计人员对法律上未要求其负责的那些人(贷款人、供货商、政府机构和雇员等)也就是社会公众所负的社会责任。

蒙哥马利则将审计责任分为两部分:一是审计人员的职责,是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履行的专业职责;二是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是指社会强制人民履行的专业职责的一种手段。

我国学者周勤业在其主编的《审计学》中将审计责任分为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两方面。法律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在承办审计业务时所应履行的职责;法律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公众的损失而应向社会公众承担的法律义务。此外,林志军在《西方审计理论与实务》中,将审计责任分为法律责任、职业道德责任、道义责任三个方面。

综合上述观点,我们可以发现其对审计责任的表述有以下共性:

1.审计责任是一种契约关系。审计责任是审计关系中审计人员与审计委托人之间关系的具体反映。审计委托人在授予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人进行审查的同时,也要求审计人员承担一定的责任。当审计人员的责任履行不当时,必须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

2.审计人员除对审计委托人负责之外,还要求对第三者(如投资人、债权人等)负道义责任。审计责任被无限扩大。

3.合理界定审计责任是重点研究的内容之一。审计责任是审计委托人及社会各利害关系人对审计人员所抱期望的一种反映,他们的期望往往与审计人员所能承担的责任存在差距。因此,合理界定审计责任的范围与程度是审计责任研究的重点。

因此,我们认为:审计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在承办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所应履行的职责,往往因其未尽职责而导致工作失误并造成审计委托人及社会利害关系人的重大经济损失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治理层、管理层的责任与审计人员的责任

1.治理层、管理层的责任。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管理层负有以下责任:

(1)防止或发现舞弊是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责任;

(2)治理层有责任监督管理层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

(3)管理层有责任在治理层的监督下建立良好的控制环境,维护有关政策和程序,以保证有序和有效地开展业务活动,包括制定和维护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相关的控制,并对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