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审计学(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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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审计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3)

2.审计人员的责任。审计人员的责任是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所应负的责任。是对委托人应尽的义务,是审计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审计人员负有以下责任:

(1)审计人员有责任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获取财务报表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该错报是由于舞弊还是错误导致;

(2)审计人员应当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并应当意识到,可以有效发现错误的审计程序未必适用于发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

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管理层的责任与审计人员的责任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责任,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减轻或免除。

(三)审计失败、经营失败和审计风险

被审计单位在经营失败时,也可能会连累到审计人员。很多会计和法律专业人士认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控告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理解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的区别。

1.审计失败。审计失败是指审计工作失败,具体地说,是指审计人员由于没有遵守公认审计准则而形成或提出了错误的审计意见。例如,审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未能发现应当发现的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

2.经营失败。企业的经营失败是指因产业不景气、管理决策失误或出现非预期的竞争因素等导致企业无法达成投资人的期望或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经营失败的极端情况就是破产。出现经营失败时,审计失败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另外,还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审计人员遵守了审计准则,但却提出了错误的审计意见,这种情况称为审计风险。

3.审计风险。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而审计人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由于审计中的固有限制影响审计人员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审计人员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特别是,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精心策划和掩盖舞弊行为,审计人员尽管完全按照审计准则执业,有时还是不能发现某项重大舞弊行为。

大多数情况下,当审计人员未能发现重大错报并出具了错误的审计意见时,就可能产生审计人员是否恪守应有的职业谨慎的法律问题。如果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就属于审计失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通常允许因审计人员未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而遭受损失的各方,获得由审计失败导致的部分或全部损失的补偿。但是,由于审计业务的复杂性,判断审计人员未能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也是一件困难的工作。尽管如此,审计人员如果未能恪守应有的职业谨慎,通常会由此承担责任,并可能导致会计事务所也遭受损失。

二、审计中发现错误和舞弊的责任

审计人员的责任是不断发展的。在审计发展史上,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曾经以查错防弊为主、以验证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为主、以验证会计报表公允性为主几个阶段。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审计责任演变成以验证会计报表的公允性为主,又要揭露重大错误和舞弊。错误是指导致财务报表错报的非故意行为。错误主要包括:(1)为编制财务报表而收集和处理数据时发生失误;(2)由于疏忽和误解有关事实而作出不恰当的会计估计;(3)在运用与确认、计量、分类或列报(包括披露)相关的会计政策时发生失误。如据以编制会计报表数据收集或处理错误,由于疏忽或误解造成计价不正确,或在金额、分类、表达、披露方面用错了会计政策等等。像算术计算和抄写,或盘点中的错漏,都是常见的例子。

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舞弊主要包括:(1)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导致的错报;(2)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3)编制虚假的会计分录,特别是在邻近会计期末时;(4)不恰当的调整会计估计所依据的假设及改变原先作出的判断;(5)滥用或随意变更会计政策。

(6)故意漏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7)隐瞒可能影响财务报表金额的事实;(8)构造复杂的交易以歪曲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9)篡改与重大或异常交易相关的会计记录和交易条款。

错误和舞弊的区别在于错误是无意的,舞弊是故意的。

我国已颁布和实施的具体准则《错误与舞弊》,其目的也是明确治理层、管理层的责任与审计人员的责任。具体内容为:

1.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保持职业上应用的认真和谨慎态度,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必要和适当的审计程序,将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

2.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使完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也不可能保证将所有错误与舞弊揭发出来,只能合理确信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误与舞弊。所谓合理确信是指不能期望注册会计师能以100%的把握保证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误与违法行为。换言之,注册会计师只能提供高水平的保证,而不能提供绝对保证。

3.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时,应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如果证实错误或舞弊确实存在,应提请被审计单位适当处理,并考虑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必要时,应征求律师的意见或终止业务约定。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或适当披露已发现的重大错误与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如果无法确定已发现的错误或舞弊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三、审计中关注违法行为的责任

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审计中应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的违反法规的行为。这里的法规是指被审计单位有意或无意地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1.审计人员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

保证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和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审计人员不应当,也不能对防止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负责,但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可能是遏制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一项措施。如果法律法规要求审计人员报告被审计单位对某些法定条款的遵守情况,审计人员应当制定计划,以测试被审计单位对这些条款的遵守情况。并对可能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因素予以关注:

(1)许多法律法规主要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相关,且不能被会计信息系统所反映;

(2)审计程序的有效性受到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和使用的测试方法的影响;

(3)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大多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4)违反法规行为可能涉及故意隐瞒的行为。

2.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违反法规行为的了解

为了弄清被审计单位是否可能存在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审计人员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关注审计可能揭露导致其对被审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产生怀疑的情况或事项。了解适用于被审计单位及其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被审计单位如何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对影响财务报表重大金额和披露的法律法规,审计人员应当获取被审计单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在获得整体了解后,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1)向管理层询问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了适用于被审计单位及其行业的法律法规;(2)检查被审计单位与许可证颁发机构或监关机构的往来函件。

3.审计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报告

审计人员应当将注意到的违法行为尽快与治理层沟通,或获取治理层已获知违法行为的证据。如果认为违法行为是重大和故意的,审计人员应当就发现的情况立即与治理层沟通;如果怀疑违反行为涉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内部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等更高层次的机构报告,或考虑征询法律意见。

如果审计人员认为违法行为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且未能在财务报表中得到恰当反映,审计人员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因被审计单位阻挠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价是否发生或可能发生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违反行为,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因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其他条件限制而无法确定违法行为是否发生,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审计人员可推定被审计单位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审计人员应当考虑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其向监管机构报告;必要时,征询法律意见。

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且没有采取审计人员认为必要的补救措施,审计人员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第三节审计的法律责任

审计的法律责任,是指审计人员没有尽到应尽的专业责任,而给有关方面造成了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一般来说,审计的法律责任应当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审计的法律责任在审计责任体系中是一种最低责任境界,是一种最基本的、最具约束力的责任形式。

一、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种类

审计人员因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可能被判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可单处,也可并处。行政处罚对审计人员个人来说,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消等。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赔偿受害人损失。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按有关法律程序判处一定的徒刑。一般来说,因违约和过失可能使审计人员负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因欺诈可能会使审计人员负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成因

1.审计法律环境的变化

在现代社会中,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正在逐步扩展,特别是在西方国家。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无论是法院的判例解释,还是审计人员职业团体的态度,较之以往的情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审计人员的法律诉讼大量增加。近10多年来,由于企业经营失败或者因管理当局舞弊造成破产倒闭的事件剧增,投资者和贷款人蒙受很大的损失。从而指控审计人员未能及时提示或报告这些问题,并要求其赔偿有关的损失。迫于社会的压力,许多国家的法院判决逐渐趋向于增加审计人员在这些方面的法律责任。

(2)扩大审计人员对第三方利益集团或人士的责任。早期的司法制度倾向于限定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不少法官已放弃上述判例原则,转而对已知的第三方使用者或会计报表的特定用途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3)扩充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内涵。审计人员传统法律责任的含义仅限于会计报表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的公允性。但各方面使用者和利益集团近10多年来不断要求审计人员对委托单位的会计记录差错、管理舞弊、经营破产可能性及违反有关法律行为都应承担检查和报告责任,从而促使许多职业团体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修订有关审计准则,要求审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报表审计时,必须设计和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为查明和揭露上述差错和舞弊及排除会计报表的重大失实与误导提供合理的保证,从而实质上扩充了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内涵。

在当今社会,审计人员被指控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有的是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有的是双方的责任,还有的是使用者误解的原因。其中,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和审计人员方面的责任是最重要的。

2.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

(1)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被审计单位的会计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发生某些严重的错误和舞弊而审计人员未能查出,这往往会给他人造成损失,审计人员可能遭到委托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控告。当然,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不能苛求审计人员发现和揭露会计报表中所有的错误和舞弊情况,因此,既不能要求审计人员对所有未查出的会计报表中的错误和舞弊负责,也不意味着审计人员对未能查出的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与舞弊没有任何责任,关键要看未能查出的原因是否源自审计人员本身的过错。错误是指导致财务报表错报的非故意行为,主要包括:(1)为编制财务报表而收集和处理数据时发生失误;(2)由于疏忽和误解有关事实而作出不恰当的会计估计;(3)在运用与确认、计量、分类或列表(包括披露)相关的会计政策时发生失误。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行为。与财务报表审计有关的故意错报主要有:(1)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导致的错报;(2)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同管理当局讨论,向律师请教,必要时扩大审计程序以查明事实真相。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审计人员应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