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经济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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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金融法律制度(4)

(1)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①证券经纪;②证券投资咨询;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④证券承销与保荐;⑤证券自营;⑥证券资产管理;⑦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证券公司经营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或其他证券业务的其中一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金应当是实缴金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2)对证券公司的监管。

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包括:

第一,准入监管。也就是对证券公司设立条件的限制性规定。

第二,资产负债监管。证券公司持有证券的市值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金的80%;同一证券持有不得超过公司资本金的30%;同一公司股票数额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额的5%和本公司资金的10%。

第三,保护基金监管。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准备金监管。证券公司应每年从其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其比例由证监会规定,其用途只能用作填补交易损失。

第五,内部控制制度监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以个人名义进行,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第六,代理业务限制。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第七,结算资金监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三、证券的发行及证券交易

(一)证券的发行

证券发行是指向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对象销售证券的活动。发行市场也称为“一级市场”。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但政府债券上市交易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决定。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1.证券的发行方法

证券的发行采用公开发行方法的,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证券: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证券的承销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出售的证券全部退还发行人的销售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销售方式。《证券法》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最长销售期不得超过90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限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所谓承销团,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公司组成的销售主体。对于巨额证券销售采取承销团的形式是为了分散风险和稳定证券市场。发行人有自主选择承销商的权利,证券公司也有接受或不接受承销委托的权利。证券承销可分为证券代销和证券包销。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3.证券上市

(1)股票的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股票上市应符合下列条件: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④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⑤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份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③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债券的上市。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③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①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④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⑤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出现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或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情形,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二)证券交易

【案例链接】

2005年6月2日,S市某公司职员李某与江某协商转让T公司股票,李某欲将2000股该种股票转让给江某,以6月2日沪市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平均价每股10元作为股价。当日江某将两万元交给李某,李某给江某出具了一张收条。收条上写明:收到江某人民币两万元,买入股票2000股,由本人代为保管,在江某认为要进行交易时,本人提供方便。6月30日,该种股票的股价大幅度上涨。江某欲抛售股票,但李某拒绝提供股票。双方发生纠纷,江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某返还股票。

1.证券交易的概念及交易方式

证券交易是指证券的合法持有人依法将自己持有的证券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证券交易是证券变现,同时实现投资者收益或减少损失的重要途径。证券交易的方式主要有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和信用交易。

现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及时清算交割证券价款的证券交易方式。我国《证券法》只允许证券进行现货交易,他是证券交易最基本的形式,在目前的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中被广泛采用。

期货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双方在签订的证券期货和约中约定,在规定的日期以约定的价格进行清算交割的证券交易方式,与证券现货交易相比,证券期货交易容易诱发市场过度投机,增加市场的不稳定因素,不利于证券主管机关的监管。我国目前除国债期货交易被依法暂停外,其他上市证券的交易均不允许以期货交易的方式进行。

期权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当事人为获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利益,由期权买方向期权卖方支付期权费后,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或者放弃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的交易。

信用交易是指证券投资者在买卖证券时,只向证券商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部分证券,其应付证券价款或应付证券不足时,由证券商垫付的证券交易方式。

2.证券交易程序

通过集中市场进行的证券交易,除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买卖外,都须委托经营机构代理买卖。

委托人(投资人)首先应进行名册登记和开户(包括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作为委托交易的前提,然后,投资人可选择一个证券商与之订立证券买或卖的委托合同,约定买卖证券种类、数量、价格和委托期限。受委托的证券商即通过现场交易员根据委托指令参与竞价,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买卖双方价格一致时即成交。证券商之间在证交所清算部门办理清算交割之后,再与委托人办理交割,买入记名证券的投资还应办理过户,交易完成后,证券经纪商按规定收取佣金。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有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公司除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以外,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以外,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四、证券交易的一般原则

(一)依法买卖原则

所谓“合法”,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期限内,不得买卖。

(2)证券交易地点必须合法。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3)证券交易时间必须合法。

(4)证券交易的当事人必须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