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经济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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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金融法律制度(5)

【案例评析】李某与江某在6月2日私自转让股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应返还财产。故判决李某转让给江某2000股T公司股票的行为无效,李某应返还江某人民币2万元。

(二)竞价交易原则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证券交易是以电脑竞价成交的,该原则也不例外。

(三)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上市公司按照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投资者公告的活动。证券发行的信息公开称为初次公开或发行公开;证券上市及上市期间的信息公开称为持续公开或继续公开。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证监会和证交所提交中期报告;在每一次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提交年度报告。

公司公开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发行人、承销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上市公司收购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包括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形式。一般来说,国家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收购是通过协议方式实现的。

要约收购程序如下: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时,应该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办法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作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份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4.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超出要约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5.收购要约期满之后,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当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时,其余股东有权向收购公司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6.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上市公司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六、证券交易的禁止性行为及违法责任

【案例链接】

张某为某证券公司公关部负责人,由于工作关系,经常掌握一些股票价格涨落的情况。按照公司业务规则,工作人员掌握的信息不得向外泄露或为自己牟利。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获悉了公司证券讨论师对飞乐股份的走势预测。张某将预测结果告诉其丈夫何某。何某按图索骥,购买了4000股飞乐股。数月后,飞乐股大幅度上扬,何某卖出股票,得到股利6000余元。不久,此事东窗事发,张某受到审查。经主管机关调查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应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

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下列四种行为是证券交易的禁止性行为:

(一)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单位和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行为,包括内幕人员自己利用内幕信息向他人泄露信息,或者非信息内幕人员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内幕信息而从事证券交易等行为。

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

1.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2)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3)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4)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5)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着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内幕人员

内幕人员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及其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3.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有:

(1)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案例评析】张某利用其作为证券公司公关部负责人的便利条件,掌握了证券市场变化情况后,利用这一内幕信息,与何某相勾结,牟取不当利益,已经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主管机关对其处以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润或者以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导致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的行为。

1.操纵市场的行为

操纵市场的行为包括: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得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欺诈客户的行为。

1.欺诈客户的行为

欺诈客户的行为主要有:

(1)违反客户的委托为客户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2.欺诈客户的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指单位和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策的行为。包括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自律性组织等在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活动中提供虚假陈述的行为。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