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际贸易实务
14337300000029

第29章 货物价款的收付(6)

(四)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银行保函也属银行信用。但与跟单信用证相比有明显差别,主要表现在:

1.银行承担责任不同。跟单信用证的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而银行保函的保证行大都是负第二性付款责任。

2.适用范围不同。跟单信用证通常都是为进口人开立的,而银行保函不仅可用于进口,也可用于其他场合,其形式、内容更为广泛。

3.付款条件不同。跟单信用证是以货运单据作为付款的条件。而银行保函是在被保证人未履行合同时负责付款或赔偿。

4.合同的关系不同。处理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均凭信用证条款支付,与合同无关。而银行保函通常与基础合同联系在一起。

五、备用通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Letter of Credit)、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Guarante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并未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最早流行于美国、日本。因这两国的法律不允许银行开立保函,故银行采用备用信用证来代替保函。备用信用证一般用在投标、还款或履约保证、预付货款和赊销等业务中。近年来,美国等一些国家已开始把备用信用证用于买卖合同项下货款的支付。

备用信用证并无统一格式,其内容与银行保证书基本相似。

(一)备用信用证的性质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银行付款。因此,备用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就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二)有关备用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备用信用证的发展历史虽短,但其使用范围却日益扩大,而且种类也多,在国际经贸交往中,涉及备用信用证方面的争议时有发生,因此,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中,首次明确规定该惯例的条文也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即将备用信用证列入《UCP500》的范围。尽管如此,备用信用证使用当中出现的许多具体问题和特殊要求,因《UCP500》未作具体规定,仍然无章可循。为了便于商订备用信用证条款和解决备用信用证业务涉及的争议问题,美国国际银行法律与惯例研究所在参照《UCP500》等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率先制定出备用信用证规则草案。1998年该文件正式定稿,同年10月经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等机构审查认可后,作为国际商会590号出版物,即《1998年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或称《ISP98》,该惯例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ISP98》是结合备用信用证的特点而制定的一项专门的国际惯例,它的公布和实施,不仅使备用信用证业务的操作更加有章可循,而且有利于解决备用信用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

(三)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有相同之处,但又有所不同。

1.在跟单信用证下,受益人只要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可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在备用信用证下,受益人只有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时,才能行使信用证规定的权利。如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则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文件。

2.跟单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备用信用证可适用于货物以外的多方面的交易。例如,在投标业务中,可保证投标人履行其职责;在借款、垫款中,可保证借款人到期还款;在赊销交易中,可保证赊购人到期付款等。

3.跟单信用证一般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代表货物的货运单据为付款依据;而备用信用证一般只凭受益人出具的说明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的证明文件,开证银行即保证付款。

(四)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区别

虽然某些国家银行采用备用信用证来代替保函,但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也有本质的区别:银行保函的付款依据是有关合同未被履行,因此,银行要调查合同未被履行的情况。而备用信用证的付款依据是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供的按信用证所规定的声明书或证件,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无合同关系。

第三节各种收付方式的选择

为保证安全、迅速收取外汇,加速资金周转,促进贸易的发展,进、出口双方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收付方式。在实际业务中,一般我们是采用某一种收付方式收付。有时,也可以将各种不同的收付方式结合起来使用,如将信用证与汇付、托收以及备用信用证、银行保证书等结合使用。在成交金额大、交货时间长的成套设备、飞机、船舶等运输工具的交易中,还可以结合使用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的收付做法。

一、单一收付方式的选择

我们前面已经介绍了五种收付方式,分别为汇付、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其中,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是三种基本的收付方式。

(一)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收付方式的特点比较

1.手续、费用方面

汇付的手续最少,费用最低;托收次之;信用证的手续最繁,费用最高。

2.风险方面

对卖方而言,风险大小依次为:货到付款、托收、信用证、预付货款;对买方而言,则反之。

3.资金占用方面

对卖方而言,资金占用多少依次为:货到付款、托收、信用证、预付货款;对买方而言,则反之。

(二)单一收付方式的选择

在交易中选择采用何种收付方式,主要是依据该种收付方式的特点,同时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货物的销路、贸易术语的性质、货运单据的性质等因素综合加以考虑。

二、多种收付方式结合使用的选择

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必须采用多种收付方式结合使用的形式,方能有效地完成交易。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结合形式:

(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是指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汇付方式结算。例如,对于矿砂等初级产品的交易,双方约定: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若干成,余数待货到目的地后,根据检验的结果,按实际品质或重量计算出确切的金额,另用汇付方式支付。

(二)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是指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托收方式结算。一般做法是,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的货款凭光票付款,而全套单据附在托收部分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种做法,对进口人来说,可减少开证金额,少付开证押金,少垫资金;对出口人来说,因有部分信用证的保证,且信用证规定货运单据跟随托收汇票,开证银行须矣全部货款付清后才能向进口人交单,所以,收汇比较安全。

(三)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相结合

跟单托收对出口人来说,有一定风险。如在使用跟单托收时,结合使用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证书,由开证银行进行保证,则出口人的收款就能基本得到保障。具体做法是,出口人在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证书后,就可凭光票与声明书向银行收回货款。

(四)汇付、托收、信用证三者相结合

在成套设备、大型机械产品和交通工具的交易中,因为成交金额较大,产品生产周期较长,一般采取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若干期付清货款,即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方法,一般采用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相结合的方式。

1.三种支付方式相结合的具体方法

(1)分期付款(Pay by Instalments)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在产品投产前,买方可采用汇付方式,先交部分货款作为订金,在买方付出订金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出口许可证影印本和银行开具的保函。除订金外,其余货款,可按不同阶段分期支付,买方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即期付款,但最后一笔货款一般是在交货或卖方承担质量保证期满时付清。货物所有权则在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时转移。在分期付款的条件下,货款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

(2)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

在成套设备和大宗交易的情况下,由于成交金额较大,买方一时难以付清全部货款,可采用延期付款的办法。其做法是,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一般要预付一小部分货款作为订金。有的合同还规定,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期支付部分货款,但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摊付,即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延期支付的那部分货款,实际上是一种赊销,等于是卖方给买方提供的商业信贷,因此,买方应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在延期付款的条件下,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

2.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的区别

采用延期付款,其做法虽与分期付款类似,但两者有所不同,主要区别是:

(1)货款清偿程度不同

采用分期付款,其货款是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而采用延期付款时,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

(2)所有权转移时间不同

采用分期付款时,只要付清最后一笔货款,货物所有权即行转移;而采用延期付款时,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

(3)支付利息费用不同

采用分期付款时,买方没有利用卖方的资金,因而不存在利息问题;而采用延期付款时,由于买方利用卖方的资金,所以买方需向卖方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