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澄清一些重要概念
UCP600第二条就列出了14条定义,澄清了一些信用证结算实践当中经常会遇到而又缺乏明确定义的概念。如“银行工作日”(Banking Day),指出银行工作日是银行在正常营业地开业,能够开展UCP600所涉及的业务的时间;“相符交单”(Complying Presentation),规定交单应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及有关国际惯例。UCP600还提出了“兑付”(Honor)的概念,是指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项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强调“议付”(Negotiation)是对单据(汇票)的买入行为,明确可以垫付或同意垫付款项给受益人,这一定义使实践中存在的远期议付信用证合理化。UCP600新增加了“第二通知行”(Second Advising Bank)的概念,明确了第二通知行和第一通知行的责任相同,为实践当中可能存在的第二通知行提供了行为准则。另外,UCP600对那些常见的基本概念,如“通知行”(Advising Bank),“申请人”(Applicant),“受益人”(Beneficiary),“开证行”(Issuing Bank),“保兑行”(Confirming Bank),“信用证”(Credit),“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等,也给出了更加明确的定义。
3.某些重要内容修改
UCP600将银行审单的期限从UCP500中规定的7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这样将促使银行提高工作效率,并有利于受益人尽早收汇。同时,对于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期限,UCP600也作了修改。UCP500规定信用证应确定了一个交单期限,如果没有这个期限,则银行将不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UCP600则没有了信用证确定交单期限的说法,而是严格规定受益人必须在不迟于装运日期后的21天内提交单据,但无论如何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UCP600将开证行对不符单据的处理办法从UCP500中的2种增加到了4种,分别为持单等候交单人指示(holding the documents pending further instructions from the presenter)、持单至申请人同意接受不符单据(holding the documents until it receives a waiver from the applicant and agrees to accept it)、退单(returning the documents)、或者按照交单人事先的指示行事(acting in accordance with instructions previously received from the presenter)。这样规定有利于受益人、申请人和银行按照具体情况灵活操作,并且能够减少对不符单据的争议,有利于交易顺利完成。
UCP500对单据的制作并未给出非常详细的规定,而UCP600对这一部分则有更为细致明确的说明。UCP600从第17条到第28条,共12个条款对单据的制作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包括对单据的正本副本,商业发票,各种运输方式下的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的具体要求。UCP600在这一部分引入了许多《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中的内容,语言表述更加清楚,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四、银行保函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简称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Guarantee)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
(一)银行保函的当事人
银行保函的当事人主要有三个:
1.申请人(Applicant)
申请人又称委托人(Principal),即向银行提出申请,要求银行开立保函的一方。其主要责任是履行合同的有关义务,并在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向担保人补偿其所作的任何支付。申请人的情况不一,比如:在投标保函项下,为投标人;在履约保函项下,如为出口保函,是货物或劳务的提供者;如为进口保函,则为价款的付款人;在还款保函项下,一般为预付款或借贷款的受款人。
2.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即收到保函并有权按保函规定的条款凭以向银行提出索赔的一方。受益人的责任是履行其有关合同的义务。在投标保函项下,通常为招标人;在承包工程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项下,通常为工程的业主。
3.担保人(Guarantor)
担保人又称保证人,即开立保函的银行。担保人的责任是在收到索赔书和保函中规定的其他文件后,认为这些文件表面上与保函条件一致时,即支付保函中规定数额的经济赔偿。
银行保函除上述三个主要当事人之外,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能涉及以下几个当事人。
1.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又称转递行(Transmitting Bank)。即根据开立保函的银行的要求和委托,将保函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通常为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
2.保兑行(Confiriming Bank)
保兑行又称第二担保人,即根据担保人的要求在保函上加以保兑的银行。
3.转开行(Reissuing Bank)
转开行即指接受担保银行的要求,凭担保人的反担保向受益人开出保函的银行。转开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银行。
4.反担保人(Counter Guarantor)
反担保人即指为申请人向担保银行开出书面反担保函的人。
(二)银行保函的主要内容
根据《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第3条规定,保函内容应清楚、准确,应避免列入过多细节。其主要内容包括:
1.有关当事人
保函中应详列主要当事人,即申请人、受益人、担保人的名称和地址。保函如涉及通知行或转开行,还应列明通知行或转开行的名称和地址。
2.开立保函的依据
保函开立的依据是基础合同,应列明合同或标书等协议的号码、日期。
3.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
担保金额是保函内容的核心,每份保函都必须明确规定一个确定的金额。担保人仅根据保函所规定的金额向受益人负责、其责任不超过保函所规定的金额。
4.要求付款的条件
担保人在收到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他文件(如工艺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书,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后,认为这些文件表面上与保函条款一致时,即支付保函中的规定的款项。如果这些文件表面上不符合保函条款要求,或文件之间表面上不一致时,担保人可以拒收这些文件。
保函项下的任何付款要求均应以书面作出,保函规定的其他文件也应是书面的。
5.保函失效日期或失效事件
在保函中应规定保函失效日期。如未规定,当保函退还担保人,或受益人书面声明解除担保人的责任,则认为该保函已被取消。
6.保函所适用的法律与司法
保函的适用法律是担保人营业所在地的法律,如果担保人有数处营业场所,其适用法律为开出保函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法律。
(三)银行保函的种类
银行保函在实际业务中的使用用范围很广,它不仅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且广泛适用于其他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
1.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
在一般货物进出口交易中,履约保函又可分为进口履约保函和出口履约保函。
(1)进口履约保函
进口履约保函是指担保人应申请人(进口人)的申请开给受益人(出口人)的保证承诺。保函规定,如出口人按期交货后,进口人未按合同规定付款,则由担保人负责偿还。这种履约保函对出口人来说,是一种简便、及时和确定的保障。
(2)出口履约保函
出口履约保函是指担保人应申请人(出口人)的申请开给受益人(进口人)的保证承诺。保函规定,如出口人未能按合同规定交货,担保人负责赔偿进口人的损失。这种履约保函对进口人有一定的保障。
2.还款保函(Repayment Guarantee)
还款保函又称预付款保函或定金保函。是指担保人应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开立的保函。保函规定,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或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担保人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
除上述两种保函外,还可根据其他功能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其他种类的保函,如:投标保函、补偿贸易保函、来料加工保函、技术引进保函、维修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借款保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