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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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货物价款的收付(4)

采用SWIFT信用证,必须遵守SWIFT使用手册的规定,使用SWIFT手册规定的代号(tag),信用证必须按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在信用证中可以省去银行的承诺条款(Undertaking Clause)但不能免去银行所应承担的义务。目前开立SWIFT信用证的格式代号为MT700和MT701,如对开出的SWIFT信用证进行修改,则采用MT707标准格式传递信息。

采用SWIFT信用证后,使信用证具有标准化、固定化和统一格式的特性,且传递速度快捷,成本也较低。现在已被西北欧、美洲和亚洲等国家与地区的银行广泛使用。我国银行在电开信用证或收到的信用证电开本中,SWIFT信用证也已占很大比重。

2.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各国银行所使用的信用证并无统一的格式,其内容则因信用证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尽管如此,但信用证所包括的基本内容却不外下列几方面: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对信用证的说明包括信用证的种类、性质、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交单期限等。

(2)对汇票的说明

在信用证项下,如使用汇票,要明确汇票的出票人、受票人、受款人、汇票金额、汇票期限、主要条款等内容。

(3)对装运货物的说明

在信用证中,应列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且这些内容应与买卖合同规定一致。

(4)对运输事项的说明

在信用证中,应列明装运港(地)、目的港(地)、装运期限以及可否分批、转运等项内容。

(5)对货运单据的说明

在信用证中,应列明所需的各种货运单据,如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及其他单据。

(6)其他事项

A、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

B、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

C、开证行的名称及地址;

D、其他特殊条款,例如限制由×银行议付、限制船舶国籍和船舶年龄、限制航线和港口等。这些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动可以有所不同。

(四)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从进口人申请开证到开证行付款后向进口人收回垫款,其中经过多道环节,而且,各种不同类型的信用证在具体支付细节上不尽相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最基本的环节。

(五)信用证的主要种类

信用证的种类很多,下面介绍一些主要的种类:

1.按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随有货运单据划分,可分为: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跟单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

光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在采用信用证方式预付货款时,通常是用光票信用证。

2.按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划分,可分为: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不可撤销的保兑的信用证,意味着该信用证不但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又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两者都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出口商最为有利。保兑行的付款责任,是以规定的单据在到期日或以前向保兑行提交,并符合信用证的条款为条件。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不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

3.按付款期限的不同划分,可分为:

(1)即期信用证(Sight Letter of Credit)

是指开证银行见票或见单即付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广泛使用。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

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收到远期汇票或单据后,先予以承兑,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

还有一种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是指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开具远期汇票可按即期议付,或规定开证行保证贴现,贴现息由开证人负担。

4.按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划分,可分为: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合用的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方可转让。如果信用证注明“可分割”(Divisible)、“可分开”(Fractionable)、“可让渡”(Assignable)和“可转移”(Transmissible)等措词,并没有使信用证可以转让,则银行可以不予理会。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只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2)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的,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5.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

预支信用证是指允许受益人在货物装运交单前预支货款的信用证,有全部预支和部分预支两种。在预支信用证项下,受益人预支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向开证行预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前开具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光票,由议付行买下向开证行索偿;另一种是向议付行预支,即由出口地的议付行垫付货款,待货物装运后交单议付时,扣除垫款本息,将余额支付给出口人。如货未装运,由开证行负责偿还议付行的垫款和利息。为引人注目,这种预支货款的条款常用红字,故习称“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但现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信用证的预支条款并非都用红色表示,其效力相同。

6.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按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循环信用证又分为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信用证。

(1)按时间循环信用证

按时间循环信用证是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2)按金额循环信用证

按金额循环信用证是指在信用证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可再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总额为止。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的条件下,如何恢复到原金额的具体做法有以下三种:

A、自动式循环使用。受益人按规定时间装运货物交单议付一定金额后,信用证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按原金额使用。

B、非自动式循环使用。受益人按规定时间装运货物交单议付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银行的通知到达后,才能使信用证恢复至原金额,再次使用。

C、半自动式循环使用。受益人每次装货交单议付后,在若干天内开证银行未提出中止循环的通知,信用证即自动恢复至原金额,并可再次使用。

循环信用证的优点在于:进口方可以不必多次开证,从而节省开证费用,同时也可简化出口方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7.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以先后开立。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交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采用这种互相联系、互为条件的开证办法,用以彼此约束。

8.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只能根据原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贸易。

对背信用证的内容除开证人、受益人、金额、单位、装运期限、有效期限等可有变动外,其他条款一般与原证相同。对背信用证的条款修改时,新证开证人需得到原证开证人和开证行的同意。

(六)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是世界上重要的民间经贸组织,成立于1919年。近百年来,国际商会制订了许多国际经贸领域的规则、惯例并向全世界商界推广,为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这些规则和惯例为全世界广泛采用。

自19世纪开始使用信用证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方式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一种支付方式。但是,由于对跟单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付款的定义和术语在国际上缺乏统一的解释和公认的准则,各国银行根据各自的习惯和利益自行规定办事。因此,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经常发生,特别是在爆发经济危机、市场不景气的时候,进口商和开证银行往往挑剔单据上某些内容不符要求,借口提出异议,拖延甚至拒绝付款,以致引起司法诉讼。国际商会为了减少因解释不同而引起的争端,调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于1930年拟订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并于1933年正式公布,建议各国银行采用。数十年间几经修订不断完善,以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变化。2006年10月,国际商会发布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2007Revision),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如今最新的UCP600已经是第6版,这一最新版本于2007年7月正式实施生效,届时全世界大多数银行都将在其开出的信用证上注明适用的UCP600。目前仍在使用的是上一版本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于1994年1月开始生效的UCP500。在这十余年的使用过程中,UCP500帮助许多的企业与银行顺利完成了信用证结算交易。然而,在实践当中也逐渐暴露出UCP500存在的一些缺陷,容易给企业或银行造成不便甚至纠纷。于是,国际商会的专家们意识到又到了对这一惯例进行进一步修订的时候了。从2002年提出修订建议,到2006年10月,在各方专家的不懈努力下,UCP600最终诞生了。

下面将UCP600新修内容的主要方面做一介绍:

1.简化结构和条款

UCP600简化了UCP500的结构,减少10个条款,共39个条款。虽然其篇幅比UCP500少了,但却比UCP500更加准确清晰,简洁易懂。它将一个环节涉及的问题归集在一个条款中,将信用证业务涉及的关系方及其重要行为进行了定义,如第二条的14个定义和第三条对具体行为的解释。它还删除了那些容易造成误解或是表述不清的词汇,如“合理关注”、“合理时间”及“表面”等等。UCP600取消了那些在实践当中没有应有价值的条款,如“可撤销信用证”,由于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缺乏保障,实践当中几乎不会采用,所以这其实是一个多余的条款,删除这一条款就意味着确认了凡是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这自然会受到广大受益人的欢迎;再如“风帆动力批注”这样的条款,显然早已不适应目前的国际货物运输形势,完全失去了意义,删除它无疑是正确的;还有诸如“信用证完整明确要求”及有关“不完整不清楚指示”等这些没有实践意义的内容也从UCP600中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