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基于重庆实证的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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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重庆市农村土地流转研究(3)

本文分析的因变量是农户农地流转的意愿,即愿意流转与不愿意流转,故而在进行定量分析时,设置一个虚拟变量来表示这个定性的因变量。本文使用SPSS中的Logistic逐步回归模型对影响农村农户流转意愿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Logistic回归模型是一种对二分类因变量(因变量取值有1或0两种可能)进行回归分析时常采用的非线性分类统计方法。该方法是由生物数学家Verhult1838年创立,后在人口统计和预测中推广使用,并受到广泛关注,曾成功用于野生动物栖息地变化,森林火灾预测,林地退化,交通,医学和农户行为研究中。借助该模型能对这类二值响应的因变量和分类变量(或连续变量,或混合变量)进行回归建模,进而探讨影响概率,定性变量,二分性变量的主要因子(冯玲玲,2009)。

本文定量分析时,选取农户家庭基本状况、土地流转收益情况、土地流转保障情况等三大要素为分析对象,应用Logistic回归模式,定量得出影响农户流转的各大因素,为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提供理论上的指导。通过分析,不难发现:

第一,农民“恋土”情节严重。从转让方式可以看出,农民宁愿把耕地租给个人或者是免费赠送给亲友耕种,也不愿意租给企业进行规模化生产,是源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从本质上说,大多数农民外出务工只是为了挣钱,挣足了钱就回到家乡,农民希望回到家乡后能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租给个人或者是免费赠送给亲友耕种相对于租给企业来说要容易收回土地的使用权。从土地流转的年限上看,50.69%的农民期望土地流转只是临时1~2年,说明农民大多考虑的还是今后的不确定性因素以及土地对生活的基本保障问题,只是在短时间内考虑不耕种土地,但从长远看来,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还是很强的。

第二,第四,非农收入比是影响农户农地流转意愿的主要因素之一。非农收入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进城,从事第二,三产业。二,三产业提供的就业机会就越多,非农劳动获得的报酬就越大,其所占家庭收入的比重就越大。非农收入比重越高的地区,农户对土地的依赖性越小,农户就会越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从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

第三,户主的文化程度与农户土地流转的意愿紧密相关。文化水平越高,农户对土地的认知度就越高,外出务农从事非农产业的机会就越高,要求对土地进行流转的愿望就越高。相反若农户受教育水品较低,受传统意识的影响及浓厚的恋土情结,同时由于缺乏科技知识,多采用低投入,低产出的粗放经营方式,没有扩大土地规模经营的实力,因而较少有流转土地的意愿。

第四,农民市场化意识淡薄。市场的性质决定了市场在资源中的基础配置作用。从调查的结果来看,71.06%的农民希望土地流转能进行合理管理,但是在涉及管理方式上,仅仅只有18.12%的农民选择了成立土地流转中心,而大多数选择了以私下商量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同时,由于土地流转市场发育缓慢,农民的市场化意识淡薄,超过54.88%的农民认为进行土地流转的费用应低于400元。综上所述,虽然农民意识到了合理管理的必要性,但是在实际的土地流转中并没有充分依靠市场,发挥市场的机制,以市场来调节价格等方面来进行土地的流转,而只是单纯的片面的以私下商量或其它方式来进行流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和土地流转的价格(黄茜,2009)。

第五,农民对土地估价不准。从调查的结果来看,54.88%的被调查者认为流转费用应在400元以下,原因在于,农民的自身局限性,对土地的经济属性认识不足,外加信息的不畅通,信息来源有限,因此,容易造成对土地流转费用的估计不足。

第三节重庆市与全国其他相关地区的比较研究

(一)与全国平均水平的比较研究

1、流转规模

农业部2006年初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5551.22万亩,占承包经营耕地的4.57%;同期重庆的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113.18万亩,占承包经营耕地的5.67%,后者比前者高1.10个百分点,在全国排第10位。

2、流转形式

在全国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中,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和其他等6种形式所占比例分别为53.65%、8.84%、4.84%、21.87%、4.61%和6.19%;同期重庆为49.25%、14.21%、8.08%、19.73%、1.77%和6.97%。

其中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出租和人股等2种形式,重庆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分别低2个和3个百分点。换句话说,相对于全国而言,重庆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程度尚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与西部地区的比较研究

1、流转规模

就农村流转土地占承包耕地的比例来说,重庆在西部11个省、市、区(注:不包括西藏自治区,下同)中排第2位,仅次于四川的9.15%,比西部地区的平均水平3.88%要高1.79%。总体上,在西部处于相对领先地位。

2、流转形式

农业部2006年初统计数据显示,西部地区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中,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和其他等6种形式所占比例分别为56.87%、10.48%、5.95%、27.55%、1.91%和8.45%;同期重庆为49.25%、14.21%、8.08%、19.73%、1.77%和6.97%。

(三)与其他3个直辖市的比较研究

1、流转规模

无论是农村流转土地占承包耕地的比例,还是单份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数量,重庆在京、津、沪、渝等4个直辖市中都是属于最低的,分别比4个直辖市的平均水平低3.55个百分点和0.59亩。

2、流转形式

农业部2006年初统计数据显示,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等4个直辖市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中,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和其他等6种形式比重分别为61.88:4.12:0.75:21.49:2.16:9.61,25.94:28.06:0.04:32.62:0.62:12.72,50.05:2.10:0.40:31.19:0.22:16.04和49.25:14.21:8.08:19.73:1.77:6.97。从流转的市场化程度来看,重庆也较低。

第四节重庆市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农民自行流转多,报村镇批准备案的少;口头协议多,书面协议少;双方约定不明的多,约定明确的少;书面协议内容不规范的多,内容规范的少等,具体为:(1)没有土地流转合同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目前重庆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土地流转没有书面协议。其中以互换流转最为普遍,有近60%没有书面协议,甚至有近15%以上互换流转既无书面协议也无口头约定。全市在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登记、备案或鉴证的农村流转土地不超过40%。由于重庆尚没有制定统一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范本,部分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存在着形式不规范,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条款不完整,对于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承包土地上附着物处置、有关赔偿条款等缺乏明确的规定,合同既不规范,也不完善,对土地流转双方的维权不利。尤其是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前的一些土地流转合同,流转合同更不规范,甚至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左的合同条款(陈成文,2005)。

(2)部分土地流转的主体不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经营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集体“四荒地”流转主体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流出方是村或合作社,甚至是乡镇的现象在重庆并不鲜见,许多又政府“包办”的土地流转合同,既无农户的签名,也没有书面委托书,不尊重农民土地流转的主体资格,用变相的行政手段干预土地流转,造成土地流转双方流转主体不合法,并因此引发一些土地流转的矛盾纠纷。

(3)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档管理差。以重庆市璧山县为例,该县绝大部分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在街道,镇乡农经部门鉴证,存档和备案,有的在村社都无备案,更有甚者,在村社合并后,流转合同的原件已丢失,致使农经部门对全县土地流转的真实情况难以掌握,目前全县的土地流转合同在街道,镇乡的存档备案率仅为9%,土地流转合同公证或鉴证率仅为6%,不利于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工作和土地纠纷的及时解决。

(二)土地流转中政府定位不当

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发挥规划、引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的职能。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尤其是基层政府和主管部门往往定位不当,认识不足。既有对农村土地流转不支持、不引导,任其自然发展的现象;也存在过多地用行政手段干预土地自由流转,有的甚至直接充当土地流转的主体,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现象。个别乡镇甚至把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增加镇村收入的手段,或者作为突出地方政绩的形象工程,不尊重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

由于流转的动机和做法各异,在部分地区政府在操作中曲解甚至违背土地政策,如有的地区为了追求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和增加招商引资数量,不尊重农民意愿,以各种理由强行要求农民土地出租,土地租金的收益分配缺乏透明度,侵害法律赋予农民的农村承包土地收益权。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定位不当、引导不力、服务不到位,错位、缺位和越位现象并存,直接影响了产业发展与当地发展规划衔接问题,政府与业主、业主与农民、农民与政府之间矛盾时有发生(阳红星,2009)。如贵州瓮安“6.28”、甘肃陇南“11.17”等群众围攻政府恶性事件,究其原因或多或少与政府定位不当,强制征收农民土地有关,深化了农民与政府的矛盾。因此不难看出,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是极其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