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名辨艺术与思维逻辑(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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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名辩学之说与逻辑学推理理论(6)

“白与视”。白马,如不是全身的毛都是白色的话,也是绝大部分毛为白色。身上只几片白花不能叫白马。但“视马”,只要看一眼就是看了,不必转着圈看个遍不可。

“丽与暴”。刻意打扮、装饰,可能使人美丽,但并不一定使人美丽。例如:东施效颦。但干了坏事,就是干了坏事。“为暴必暴”,这是必然的。

“夫与屦”。被别人强迫干坏事,主要责任不在被强迫者身上。有人可以逞匹夫之勇,不是做大丈夫。但做鞋用来换衣服,做的仍然是鞋。

推类是困难的。墨家的论断是正确的。物类有大小、物尽及其他种种复杂情况,同类事物并不能必然类推,还要考虑到诸如二与斗、白与视、丽与暴、夫与屦等不可推类的例外情况。

7.“类不可必推”

《吕氏春秋》在肯定推类的认识作用的同时又响亮地提出“类不可必推”。

物多类然而不然。……类固不必,可推知也?……物固不必,安可推也?

事物类有种种复杂情况,并非必然相同,怎么能一律以推类方法得知呢?《吕氏春秋》的结论主要是对例证进行归纳得到的。

夫草有莘(Tn读音辛)、有菡(㈦读音垒),独食之则杀人,合而食之则益寿。

照常理,分别吃能毒死人的两种东西合在一起应与之同类,即毒性更大。但此例相反。合而食之收延年益寿之效。

万堇不杀。

据《埤雅》“蜂,一名万”。万即虿(ch6i读音瘥)之本字,指蝎子一类有毒动物。《左传·僖公二十二年》说“蜂虿有毒”。《淮南子-说林训》说“蝮蛇螫人,傅以和堇则愈”。高诱注:“和堇,野葛,毒药。”和堇能治虫蛇之毒,故不杀人。人被毒虫螫咬,岌岌乎殆哉,又用上和堇这种毒药,按常理岂不是必死无疑了吗?结果却相反。

类不可必推。

漆淖水淖,合两淖则为蹇,湿之则为干。金柔锡柔,合两柔则为刚。燔之则为淖。

按常理,两种液体合在一起仍是液体。但漆和水两种液体合在一起则变得坚而硬,由湿而为干。一般情况,两种柔软的东西合在一起仍是柔软的。铜与锡两种柔软的金属合在一起,类推其结果应是柔软的,事实却相反,成为合金很坚硬。这种坚硬的东西,火烧倒变成流体。“或湿而干,或燔而淖,类固不必可推知也?”

小方,大方之类也;小马,大马之类也。小智非大智之类也。

方形虽有大、小之别,但其均为方形,同为一类,故可相推。小马、大马之类与此例同理。照此可类推:小智与大智为同类。其实不然。何为大智、小智。高诱注:

大智知人所不知,见一隅则以三隅反。小智闻十裁(才)通其一。

可见“大智”能熟练地运用推理,举一反三。“小智”告之十才懂得其中一个。由此看来,小智不是什么聪明,倒是愚笨的别名。二者不同类,当然不能据以为推。

鲁人有公孙绰者,告人日:“我能起死人。”人问其故,对日:“我固能治偏枯,今吾倍所以为偏枯之药,则可以起死人矣。”物固有可以为小,不可以为大;可以为半,不可以为金者也。

鲁国人公孙绰称:他可以医活死人。人家问他原因,他回答道:我本来能治半身不遂(偏枯),现在我将治偏瘫的药加倍,就可以医活死人了。这又是一个类不可必推的实例。因为事物本来这样:有的可以在小范围起作用,不可以在大范围起作用;可以在部分上起作用,不可以在全体上起作用。偏瘫与死亡是有本质区别的,治偏瘫的药加倍就可以医好死人,这当然是幻想或吹牛。因为人的偏瘫与死亡不是量上的加减,固不能类推。

义小为则小有福,大为之则大有福。于祸则不然,小有之不若其亡也。射招者欲其中小也,射兽者欲中其大也。

物固不必,安可推也?

好事小做小有益,大做就大有益。至于祸事就不是这样,虽然有一点儿也不如一点儿没有的好。射箭靶想射中最小的(靶心),射野兽想射中最大的。事物本来不一样,怎么可以(按一种情况)类推呢?

人的欲望于利则取大,于祸则取小,这不能一概而论:

均取其大。练习射箭,目标越小越能射中,说明箭法娴熟。

真的打猎,还是射中大的野兽好。同是射箭,目标不同,要求迥异,不可类推。

《淮南子》也举了不少具体例证来归纳论证类之不可必推:

若以慈石之能连铁也,而求其引瓦,则难矣。

磁石可以引铁,但不能吸瓦。铁、瓦同为固体,以此看可为同类。但其论域或范围太大。铁、瓦虽同为固体,但有更不同的根本性质存在,因而不可必推。

膏之杀鳖,鹊矢中娟,烂灰生蝇,漆见蟹而不干,此类之不推者也。

柔软的东西杀死甲鱼,鹊之粪便落在了刺猬身上,腐土中生出苍蝇,螃蟹掉进漆中使其腐败而不能干燥,这类事情都是偶然发生的,不是必然现象。膏如果无毒,矢如不碰巧,腐土中无蝇卵,漆见水而不是蟹,上述现象都不一定发生。此类事不可必推。这是说不能把偶然当必然。

小马大目,不可谓大马;大马之目眇,可谓之眇马。

物固有似然而似不然者。故决指而身死,或断臂而顾活,类不可必推。

小马眼大不能叫大马。大马眼睛瞎,就可称为盲马。

伤了手指可能因感染救之不及而身亡,胳臂断了可能救之及时而活命。此类事情不可必推。因为事情本来就是有的似然而实不然,有的似不然而实然。

人食券(妒读音玉)石而死,蚕食之而不饥;鱼食巴菽而死,鼠食之而肥。类不可必推。

馨石这种矿物有毒,人吃了致命,蚕吃了可以充饥。

巴菽即巴豆,果实阴干入药。鱼吃了巴豆会死,鼠吃了却肥。又是类不可必推。人、蚕同属动物,吃了磐石一死一饱;鱼、鼠同属动物,吃了巴豆,一死一肥。

诸如此类的例子,不再列举。

造成类不可必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的原因:

“物多类然而不然”,对思维对象所作的判断就出现“辞多类非而是,多类是而非”。使世人最容易产生疑惑的情况是物之相似。

使人大迷惑者,必物之相似也。玉人之所患,患石之似玉者。相剑之所患,患剑之似吴干者。贤主之所患,患人之博闻辩言而似通者。亡国之主似智,亡国之臣似忠。

正如《淮南子·人间训》中指出:

物类相似若然而不可从外论者,众而难识矣。

类之不可必推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个人的认识有限,感官的能力有限。视日、月、大小相仿佛,实际相去甚远。

“登山视牛若羊,视羊若豚。牛之性不若羊,羊之性不若豚,所自视之势过也。”人所处观察位置不同,观察结果发生差异。“目固有不见也”,人的感官如此,人的思维也是如此,“智亦有所不至”。且看一例:

相剑者日:“白,所以为坚也;黄,所以为韧也。黄白杂,则坚且韧,良剑也。”难者日: “白,所以为不韧也;黄,所以为不坚也。黄白杂,则不坚且不韧也。又柔则锩,坚则折,剑折且锩,焉得为利剑?”

同样一柄剑,二人观察所得结论截然相反。原因何在?

“说使之也”。是由错误的推论造成的。相剑者与难者均未认识到,由两种(或多种)金属按一定比例制成的合金是一种化学过程的产物,其性质并非单一金属性质的简单相加。但他们却抓住片面,各执一辞进行推论,其结论怎么可能正确呢?如果在正确认识事物性质、变化规律基础上作出推论,就可以是正确的。

保证推类正确要切忌主观片面。除此之外,要全力寻找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认识了事物的因果联系即可据此推类。

凡物之然也必有故。而不知其故,虽当与不知同,其卒必困。

不认识、不了解某事物现象得以产生的原因,虽对其判定正确,仍与不知没什么两样,其结果必定陷于困境。

依据“物之然”之故以推类,这一思想无疑是十分可贵的。

《淮南子》也强调以认识事物因果联系为推类的根据。

得隋侯之珠,不若得事之所由,得呙氏之璧,不若得事之所适。

所谓“事之所由”即事物得以产生的原因,其实质是认识事物的因果联系。而“事之所适”即事物要“各用之于其所适,施之于其所宜”。适即合适、适宜。人们的实践活动要想取得预期的成功,就必须了解事物的属性及这些属性得以发挥作用的时间、地点诸条件。只有这些都掌握了,才叫“事之所适”,才能达到预期目的。这当然是建立在对事物因果联系的分析基础上的。例如:

矢之于十步贯兕甲,于三百步不能入鲁缟。

若想矢“贯兕甲”,其距离必在十步之内。若距离三百步远,极薄的鲁缟尚不能穿透,何况用犀牛一类兽皮做的坚固的铠甲呢?因之,以穿透兕甲为目的,施矢于十步之内则为得“事之所适”。反之则不是。这当然是建立在因果联系的分析基础上的。

至于如何发现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不论是《吕氏春秋》,还是《淮南子》都是泛泛而谈未能深入,这是十分遗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