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名辨艺术与思维逻辑(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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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名辩学之说与逻辑学推理理论(5)

上面所举及与上面所举之例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进行侔式推论不能由肯定前提得肯定结论,只能得否定结论,否则便产生谬误。对此有什么规律可循呢?墨家只是举例,没有理论说明。我们从以上实例中却可以看出,所有四个例证前提判断主、谓项外延间的关系与后面形成的新判断中两个概念外延间的关系全是不同一的。获之亲与人、其弟与美人、车与木、船与木均是包含于关系。而事亲与事人、爱弟与爱美人、乘车与乘木、人船与入木全不是包含于关系,而是全异关系。

“不是而然”这种隋况较“是而然”、“是而不然”复杂。原因是不像前两种情况,在一个判断的两个概念前加上一个名(概念),形成一个新的判断,而是在前提判断的两个概念前有加有减,使之呈现更复杂的情况。《墨子·小取》中举例如下:

且读书,非读书也;好读书,好书也。

且斗鸡,非斗鸡也;好斗鸡,好鸡也。

且入井,非入井也;止且入井,止入井也。

且出门,非出门也;止且出门,止出门也。

且夭,非夭也;寿且夭,寿夭也。

有命,非命也;非执有命,非命也。

且即“自前日且”,将要意。好,喜好。天,夭折。

寿:动词,采取措施,抢救、延长。

经文并不难懂,不逐条解释。只对最后两条简要解释一下:

将要夭折的人,并非已经夭折,采取措施延长将要夭折的人的生命,却可以说是延长天折人的生命。

儒家主张宿命论。死生有命,富贵在天。墨家反对儒家的这种命定思想。《墨子》一书中有《非命》篇,这是对墨家一派的非命思想进行论证。认为死生有“命”,实际上并没有“命”;反对(非难)死生有“命”的主张,仍是没有“命”。

如前所述,“不是而然”的情况对前面或日前提判断两个概念有加有减,呈现更复杂的情况。其共同点之一是一些包含有将来时态模态词“且”的判断。“将要如何”不等于“就如何”,而否定“将要如何”却是“停止如何”。

前四例都是这种情况。另外,从否定(非)判断不能贸然推出否定判断。否则就是谬误,就是违反了“有所至而正”

的忠告,没有限制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

“一周而一不周”关于“一周而一不周”问题,前面在“辞”的理论中提到过,但那是从考察一个确定的“辞”构成该“辞”的名(概念)的范围是否被全部涉及角度谈的。《墨子·小取》篇中实则是从说的角度论述:当句式或辞的形式相同时,构成前面判断的两个概念的范围(周与不周)与后面判断的两个概念的范围(周与不周)是不同的。

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

失周爱,因为不爱人矣。乘马,不待周乘马然后为乘马也。

有乘于马,因为乘马矣。逮至不乘马,待周不乘马而后不乘马。此一周而一不周者也。

不难看出,爱人的“人”涉及了“人”这个名的全部范围。因为必须爱一切人,才可称为是爱人。相反,不爱人的“人”却不必涉及“人”这个名的全部范围,只要不爱一个人,就可称为不爱人。乘马与爱人,句式或日形式相同,但乘马的“马”却与爱人的“人”涉及的范围正好相反。乘马的“马”不涉及全部范围,爱人的“人”涉及全部范围。不乘马与不爱人,句式或日形式相同,但不乘马的“马”与不爱人的“人”涉及的范围却相反。不乘马的马涉及全部范围,不爱人的“人”不涉及全部范围。到底在一个判断中某个名(概念)是否涉及它的全部范围,不是根据形式,而是根据具体内容,或是某派的政治伦理观点。如墨家的“爱人”与“不爱人”就是依据自己一派的“兼爱”主张。知道了所谓“一周一不周”的含义,我们就不能贸然地从“乘马”之“马”不周,推出与之句式相同的“爱人”之人也不周。反之亦然。我们也不能从“不爱人”之“人”的不周,推出与之句式相同的“不乘马”之“马”也是不周。反之亦然。如果推出,就是不懂得“一周而一不周”理论的谬误。由此看来,墨家“一周而一不周”的理论与传统逻辑概念周延性的理论有“貌似”的一面,而实质上是不同的。

“一是而一非”

“一是而一非”指的是两个句式相同或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辞”,前面一个是肯定,由于种种原因,后面的一个“辞”却只能是否定的。反之亦然。先看《墨子·小取》中给出的例证:

居于国,则为居国;有一宅于国,而不为有国。

桃之实,桃也;棘之实,非棘也。

问人之病,问人也;恶人之病,非恶人也。

人之鬼,非人也;兄之鬼,兄也。

祭人之鬼,非祭人也;祭兄之鬼,祭兄也。

之马之目眇(mi60读音秒),则谓“之马眇”;之马之目大.而不谓之马大。

之牛之毛黄,则谓“之牛黄”;之牛之毛众,则不谓“之牛众”。

一马,马也,二马,马也;马四足者。一马而四足也,非两马而四足也。

前说由于种种原因,每个例证分号前的判断是肯定,分号后的则是否定。“人之鬼”、“祭人之鬼”两条则相反,分号前判断是否定,分号后则是肯定。总之,分号前后两个判断句式相同,内容上有某种联系,判断的质却相反:

一肯定一否定,或一否定一肯定。什么原因造成这种情况,《墨辩》中没有直接论述。从具体例证分析,有以下不同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居于国”可以说成“居国”,有一宅于国却不能说成“有国”。“有国”通常是指做国君。桃树的果实叫桃,棘树的果实却不叫棘而叫酸枣,这是社会约定俗成的结果。

询司关心他人病情,这是询问、关切病人;讨厌他人所得之病,却不是讨厌得病之人。问人与问人之病是包含关系,而恶人与恶人之病是全异关系。墨家主张有鬼。人已死,当然是鬼不是人;但兄的鬼魂,仍习惯称为兄。如:兄已死,弟说昨晚兄托梦于我。“祭人之鬼”与此条道理相同。

那匹马眼瞎,则称那匹马是瞎马;那匹马眼大,却不说那匹马大。“马眇”涉及的是马的眼睛,而“马大”说的却是“马体”,由“马目”到“马体”,扩大断定范围,是不正确的。在传统逻辑判断变形法直接推理中有一条规则:

从前提到结论,不得扩大词项断定范围,即不周延的概念不得变为周延。“之牛之毛黄”一条与此同理。“一马,马也”,这一条是由于古汉语中名词没有单复数的区别而造成的。

由以上分析,造成“一是而一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社会约定俗成问题、语言学问题,当然也包括逻辑学问题。

6.“推类之难”

《墨辩》有一条经文专门论述推类的困难,列举了名的范围有大小,同名等一系列复杂情况。

推类之难,说在大、小;物尽;同名;二与斗;……白与视;丽与暴;夫与屦。

谓四足,兽与?并鸟与?物尽与大小也。此然是必然,则俱为麋:同名。俱斗,不俱二:二与斗也。……白马多白,视马不多视:白与视也。为丽不必丽,为暴必暴:丽与暴也。为非以人,是不为非,若为夫勇,不为夫;为屦买衣为屦,夫与屦也。

上面这条经文是各家校正分歧最大的条目之一。下面的解释取自沈有鼎及伍非百先生。经过加工,间附己意,不免附会之处。

推类是困难的。原因在于名的范围有大、小,物尽,同名,及二与斗、白与视、丽与暴、夫与屦的情况。

四足的动物通常称为兽,但是否四足的动物都是兽呢?

显然不是。例如,并列站立的两只鸟能称为兽吗?这是物尽、大小问题。四足的动物通常是兽,但不能一概而论,凡四足皆为兽。这就是“物尽”问题。两鸟并立,当作一个大单位看就是四足,以每只鸟为一单位则是二足。这是“大、小”问题。

“此然是必然”即“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意为观察了一个或几个个别的例子(“此然”)而得出一个普遍性的结论(“是必然”)。这种简单枚举归纳的结论往往出问题,存在着很大的危险性。例如:到某地看到一个动物是麋鹿,又看到一个动物仍是麋鹿,就轻率地概括,这里的动物都是麋鹿。这里的动物具有共同的名:麋鹿,这显然不必然正确。

“二与斗”。甲与乙二人争斗。说甲与乙斗或甲与乙俱斗,这是可以的。这是“是而然”的情况。甲与乙二人争斗,说甲与乙二,这是可以的。但说甲与乙俱二,这是不对的。这是“是而不然”的情况。这就是“二与斗”的区别。斗当然至少二人。但斗与二还是有区别的,推论过程中不能完全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