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名辨艺术与思维逻辑(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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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名辩学之说与逻辑学推理理论(4)

4.“援”式推论

《墨子·小取》对“援”式推论的定义性说明是:

援也者,日:“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

“援”是说,你可以这样说,为什么我不能这样说呢?

字面上看不像个定义,但仔细体会、分析一下“言外之、意”,就可以看出“援”确是一种推论形式。其言外之意是:你这样说是正确的,那我这样说也同样是正确的。否则你那说法就是错的。

援式推论就是援引对方已经承认或肯定过的命题(包括行过的事),通过同类相比,证明我的命题(包括行过的事)也应得到承认和肯定。

《墨子·非攻上》记载有这样的材料:

今有一人,入人园圃,窃其桃李。众闻则非之。上为政者,得则罚之。此何也?以亏人自利也。至攘人犬、豕、鸡、豚者,其不义又甚入人园圃窃桃李,……荀亏人愈多,其不仁兹甚罪亦厚。至杀不辜之人也,拖其衣裘,取戈剑者,其不义又甚,……当此天下士君子,皆知而非之,谓之不义。今至大为攻国,则弗知非,从而誉之,谓之义,此可谓知义与不知义之别乎?

大为攻国之所以不义,乃是援“人人园圃”等一系列共同具有“亏人以自利”性质的行为证明的。既然人人园圃等亏人以自利的行为是不义的,那么与之同类、同样是亏人以自利的行为,并且是更大规模的亏人以自利的行为:

攻国,更是不义的,更应受到谴责。

再看一例。孔子六世孙孔穿不同意公孙龙的命题“白马非马”,与之辩论。公孙龙反驳说:你的先人孔子将楚人与人相区别(“异楚人于所谓人”),你是承认的。却反对我“异白马于所谓马”,这是自相矛盾的。孔穿当然不能反对孔子,而面对“楚人与人”,“白马与马”同是种名与属名关系的两组概念构成的“异楚人于人”与“异白马于马”两个命题,当然是陷于矛盾之中,而“无以应焉”。

公孙龙这里援引了论敌所承认的命题,论证与之同类的命题也应得到肯定。

由以上两例看出援式推论经常用于反驳。

5.“推”式推论

《墨子·小取》中将“推”定义为:

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

其,代词指论敌。予,给予。“推”作为一种具体论式,它的内容是,用对方不赞同(所不取)的命题,类同于对方所赞成(所取)的命题,从而推知:或者同为是(肯定),或者同为非(否定),而不能肯定一个(取之)而否定另一个(不取之)。简单说,就是给论敌一个与论敌所承认的命题同类,但论敌所不能承认的命题,使论敌陷入矛盾,从而达到推翻论敌所承认的命题的目的。可见,推式推论是一种反驳论式。

《墨子·公孟》上记载了一则典型的运用推式推论的例子:

公孟子日:“无鬼神。”又日:“君子必学祭祀。”子墨子日:“执无鬼而学祭礼,是犹无客而学客礼也,是犹无鱼而为鱼罟(ga读音古)也。”

墨子以公孟“所不取者”:“无客而学客礼,无鱼而为鱼罟。”同于公孟“所取者”:“无鬼神而学祭礼。”

公孟所不取的从没有客人来却学习接待客人的礼仪,这个池塘中没有鱼却忙着制作捕鱼工具。与公孟所取的没有鬼神而学祭祀的礼仪,具有同样的性质,属同类。公孟面对的选择:或同为之是,或同为之非。这必陷于矛盾之中。从而推翻论敌的命题。

墨家主张有鬼,自己也有矛盾。认为有鬼又反对儒家厚葬。不管具体内容,作为一个推式推论的例证还是很恰当的。

6.“侔”式推论

《墨子·小取》对“侔”式推论的定义是:

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

侔即相等、齐等。比即对照、比较。意为侔式推论就是在前提判断紧接其主、谓项前加一个意义相等的名(概念),从而形成一个新判断。前提判断与推出的新判断都是正确的。两个辞(前提与结论)“俱行”。

《墨子·小取》举的例子是:

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

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

获,人也;爱获,爱人也。

臧,人也;爱臧,爱人也。

白马是马,这是前提判断,前提判断中紧接主、谓项前加一乘字,则得出新判断乘白马是乘马。检查一下“白马”与“马”外延间是包含于关系。“乘白马(的人)”与“乘马(的人)”外延间仍然是包含于关系。故,“白马是马”与“骑白马是骑马”两个辞俱行。乘加在白马与马之前形成的乘白马与乘马两个新概念中的“乘”意义未变,仍是相同、相等的。其他的例子也合乎侔式推论的要求,不再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正确的侔式推论,《小取》中称为“是而然”。前提肯定,结论肯定。《小取》中还列举了“是而不然”、“不是而然”等种种不正确的复杂情况。

7.“或”(止)式推论

介绍中国古代名辩学辞的理论时,辞的种类之一即是“或”。

或也者,不尽也。

表示的是特称判断。特称判断的定义恰恰是通过推论得到的。即通过否定全称肯定而得到的。《墨子·经上》说“尽,莫不然也”。“或”则是“不尽也”。并非(莫不然)等值于有不然。否定全称肯定,当然得特称否定。人们认识了“尽”(莫不然)与“不尽”(有不然)的矛盾关系,就可以用作推论的依据。用特称否定去反驳全称肯定。换句话说,“有不然”为真,则“莫不然”必定是假的。这就是或式推论的含义。这种利用“有不然”与“莫不然”的矛盾关系进行反驳的推论式,《墨辩》中又称为“止”。

止,因以别道。

彼举然者,以为此其然也,则举不然者而问之。

“止”是用另外的道理加以反驳的方法。

论敌列举某个(或一些)对象具有某属性,进而归纳为全称判断,所有同类对象都具有某属性。反驳者则列举同类对象中不具有某属性的情况加以反驳,这仍然是用特称否定(“不然者”)反驳全称肯定(“此其然”)。而全称肯定(“此其然”)是根据特称肯定(“举然者”)轻率概括得到的。

以上介绍的是中国古代名辩学“说”的七种种类:效、假、譬、援、推、侔、或(止)。我们说它们是推论式,是由于它们具有共同的特点,都是从已知的前提推出一个新的判断作为结论。这些论式虽然是从大量思维材料中抽象概括出的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认识事物的方法,可以在人们的思维实践活动中,作为人们进行推理、论证、反驳的工具。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年代久远,推论式的定义性说明极其简略,有许多模糊之处,更没有像传统逻辑那样抽象出推理形式的公式,因此,理解与掌握起来都会有一定的困难,这些推论式的运用绝非易事。因为运用不当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谬误。古人也意识到这一点。中国古代名辩中也提出了运用这些推论式不当产生的谬误,并提出了一些防止的办法。

四、“说”的谬误及防止

中国古代名辩家对“说”之谬误的研究贡献最大的是后期墨家。此外,《吕氏春秋》及西汉成书的《淮南子》对类之不可必推的研究也涉及到这一问题。

后期墨家对“说”之谬误的论述主要见于《墨子·小取》篇。

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辞之侔也,有所至而正。其然也,有所以然;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是故譬、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诡),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

同类事物并不是一切方面都相同。辞的侔式推论,在一定范围内是正确的。事物如此,有所以如此的原因。虽然同是如此,其所以如此的原因不必然相同。引用某辞来推论,有所以引用某辞来推论的原因。引用某辞来推论虽然相同,但所以引用某辞来推论的原因不必然相同。所以,譬、侔、援、推这些推论式运用起来会产生差异,可能变为诡辩,因离开太远而发生失误,以至离开事物的本质。

我们不能不慎重,不能盲目地、呆板地一味使用。因为推论有不同的方式(多方),事物有不同的类别(殊类),理由与根据也不同(异故),所以不能偏执其一。

1.譬式推论谬误:行而异

譬式推论是“举他物而以明之”。譬喻,总得有两个(类)对象,并且两个(类)对象之间有相同属性(“有以同,类同也”)才行。但要注意,两个(类)对象之间某些属性相同,并不能就认为两个对象之间所有性质都相同(“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事物的属性是多方面的,从一方面看是本质的东西,换一个角度,可以是非本质的无关紧要的。例如:一块方石,一块方木。从其形状看,其属性相同,同属方类。但从质料方面考察,一为石,一为木。

我们不能仅根据两个<;类)对象“有以同”(同属方类)而必然断定其他方面都相同。不然的话,“行而异”,再进行推演,碰到的是“异”,即推论到两个(类)的不同性质,就超出譬式推论的合理范围了。例如:由两物形状相同:均为方(有以同,故类同)而认为一切方面,比如其质料也相同,则误。因为一为石,一为木。

2.侔式推论谬误:转而诡

侔式推论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应用才是正确的。

“侔也者,比辞而俱行”。运用得当,结论正确。其条件是必须“有所至而正”,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超出了这个范围,就“转而诡”,变成了诡辞即诡辩,成为谬误。所以,不能滥用侔式推论,认为把任意一个辞的主项、谓项前加上一个表面齐等的名(概念),所得新的辞都是正确的。错误的例证,《墨辩》中分成“是而不然”、“不是而然”、“一周而一不周”、“一是而一非”等不同情况,列举了不少,见后文分析。

3.援式推论谬误:远而失

援也者,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

某事物现象的存在,必有产生它的原因。某些事物现象相同,但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却各异。正如《墨辩》所说:其然也,有所以然,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

正因为如此,运用援式推论,如只注意其然同,而不知其所以然异,就贸然推论,就会“远而失”,离开太远而导致失误。例如,《韩非子·说林上》引惠施的话:

狂者东走,逐者亦东走,其东走则同,其所以东走之为则异。

有人断定向东狂奔的第一个人是疯子。“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我也断定第二个向东狂奔的人是疯子。殊不知其然同,其所以然异。第二个人是疯子的家属正追第一人。前面跑的因其疯,后面跑的为保护自己的亲人。其然同:向东狂奔。其所以然异。

《淮南子·说林训》引用了“狂者东走”外,又有下面的例证:

溺之者入水,拯之者亦入水。入水则同,所以入水则异。

意义与上例“狂者东走”相同。

4.推式推论谬误:流而离本

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所取者予之也。

引用某句话,有所以引用某句话的原因。同样引用某句话,其所以引用某句话的原因却不必相同。这就是: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

这样看来,论敌取这句话,有所以取之之故。论敌不取那句话,乃是因为与那句话相应的所以取之之故并不成立。因而在运用推式推论过程中,要注意避免“流而离本”

的谬误产生。取某个命题,不能离开其所以取之故。

5.“说”之谬误的几种表现形式

前面介绍侔式推论产生谬误的总因是不知“有所至而正”。也就是说为避免侔式推论运用不当产生谬误,必须注意把侔式推论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也就是在对前提判断主、谓项加上(或减去)某个名(概念)时会出现种种复杂情况。《墨子·小取》中概括为:

夫物或乃是而然,或是而不然,或不是而然,或一周而一不周,或一是而一非也。

关于“是而然”的情况,介绍侔式推论时已作了介绍。

下面依次介绍其他几种情况。

“是而不然” 由“白马,马也”运用侔式推论可推出正确结论:

“乘白马,乘马也。”这是“是而然”,正确的侔式推论。

事物情况是很复杂的,以下《墨子·小取》中的例子却不能由肯定前提,推出肯定结论。

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

其弟,美人也;爱弟,非爱美人也。

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

船,木也;入船非入木也。

“获之亲,人也”,在主、谓项前加上同一个语词“事”,形成的“事亲”与“事人”两个概念,内涵与外延却是不同的。事亲:侍奉亲人,尽孝心。事人:为人佣工,做人奴仆。“事亲”当然不是“事人”。故只能是“获事其亲,非事人也”。从外延关系上检查,获之亲与人外延间是包含于关系;事亲与事人则是全异关系。结论只能是否定的。

“获之弟,美人也”同理。但在主、谓项前加上同一个动词“爱”之后,形成“爱弟”与“爱美人”两个新概念。“爱弟”是手足同胞之爱,“爱美人”是指异性爱慕。

获之弟与美人,外延上是包含于关系;爱弟与爱美人是全异关系,结论只能是否定:“爱弟,非爱美人也。”

第三个例子,古代的车由木头制成,主、谓项前加“乘”字,乘车与乘木,当然不是一回事。我们把“乘木”的木理解为木制品或外延更小一些:木制交通工具,则大体说得通。车是木制交通工具,推出:乘车是乘木制交通工具。有如白马是马,乘白马是乘马。当然这是我们引申理解的结果。

第四个例子是“是而不然”的恰当举例。“船,木也”,但入船与人木两个概念是全异的。人船是上船,人木是进棺材。结论只能否定,“人船,非人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