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名辨艺术与思维逻辑(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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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名辩之辩与逻辑学论证理论(1)

传统逻辑的论证理论通常分为证明与反驳两个部分。

证明是论证一判断为真,反驳是论证一判断为假。论证理论包括论证的定义、种类、规则等,其实质是综合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等有关知识,在思维规律的制约下,正确阐述自己的或反驳他人的论断。

名辩学的核心是“辩”,什么是辩?辩的理论范畴是什么?辩的作用、原则与方法具体内容是什么?这些构成了名辩学“辩”的理论。

一、辩的太质

先秦时期,社会大变动,辩风炽烈。百家争鸣,诸子蜂起。大家都在谈辩,但究竟什么是辩?却没有明确的回答。直到后期墨家始给予纯名辩的、理论意义的回答。

辩,争彼也。辩胜,当也。

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当若犬。

辩,是一对矛盾判断的争论。争论胜利的,是由于符合客观实际。

甲说那个动物是牛,乙说那个动物不是牛,这就构成了一对具有矛盾关系判断的争论。甲、乙二人的判断不可能都符合客观实际(“俱当”同真),不能同时都符合实际(两个判断不能同为真),必定有一个不符合实际(即主张的判断是假的)。例如,那个动物是只犬。

“不当若犬”可有两种理解:一是那个动物是牛,说它是犬(不是牛)的人不当;一是那个动物是犬,说它是牛的人不当。

后期墨家认为,事物有它的客观性质,人类可以得到真理的认识。“辩”就是认识真理、鉴别谬误的工具。一对矛盾判断之间展开争论,不能双方都对,必定有一个不对。

究竟谁胜谁负取决于他的认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符合的就当、就胜,不符合的就不当、就负。一个判断内容正确与否不凭主观愿望而要以主观是否与客观相符为依归。列宁指出,逻辑学是“关于真理的问题”。“辩”就其内容来说是双方争论的一对矛盾判断,其归结则在于对真理的认识。“辩”的性质是关于真理的问题。我们由《墨辩》中“辩”的定义看到“辩”已不是任何一个具体问题之辩,而是暂时撇开具体内容的论辩思维过程、辩的一般。

《荀子》一书中有时将辩、说连在一起,有时分开。如果“说”是推论、“辩”是论证的话,那么在荀子眼中这两者是不大细分的。他论述到思维形式时正确地指出:

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辩说也者,不异实名以喻动静之道也。

关于名、辞前面已说过,兹不重复。所谓“辩说”是指针对同一对象而展开的是非然否的争论。名为实之反映。

“不异实名”指同一个或一类对象,“动静”指是非,“喻”:知,晓。针对客观存在的一个或一类对象,我们以“牛”之名加以反映,有人说“牛是吃草的”,有人说“牛不是吃草的”,这就有个是非问题。两个判断到底哪一个是真的呢?于是展开争论。通过争论以明确、明了是非的过程就是辩说。荀子关于辩说的定义揭示了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辩说是针对对同一对象加以反映形成的一个名进行的;二是争论的焦点,通过争论要达到的目的是“以喻动静之道”。要通过争论明了孰是孰非,以及为什么是、为什么非的道理。这与《墨辩》的“是不俱当”,“必或不当”精神是一致的。针对同一个对象产生的是非,无非是这个对象具有某种属性与这个对象不具有某种属性的争论。“不异实名”非常重要。遵循同一律,针对同一对象展开争论。如果不是针对同一对象,就有可能如《墨子·经说上》所说“此牛,渠非牛,两也,无以非也”。这是牛,那不是牛。

由于是针对两个(或两类)对象而言,并不构成矛盾关系,故无法互相否定。当然就引不起争论。

荀子关于辩说的定义与后期墨家对辩的本质的揭示,相得益彰,相辅相成,代表了先秦时期对辩的本质认识的最高水平。

二、辩说、立辞三范畴

辩说的过程就是立辞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涉及到三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故、理、类。《墨辩》称为“三物”。

三物必具然后辞以生。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故所生,妄也。今人非道无所行,唯(虽)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

三样东西全部具备,一个判断才能确立。判断是由“故”(理由、根据)产生,由“理”(推论形式)呈现,依“类”来推演的。确立一个判断如果不明确它所以产生的理由、根据,那是虚妄的;人们有道路才能行走,虽有强健的身体而不清楚从什么道路走,那就会立刻陷于困境,是达不到目的地的。判断的确立是类的推演的结果。确立判断而不明确它的类,那是行不通的。

辞,可作“说”(推论)的结论或“辩”(论证)的论题。一个辞的确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故、理、类。

“故”是理由、原因、根据,是一个辞得以产生的前提的总和。有这些前提存在,就必然产生这个辞。可见,作为前提或理由的“故”是所立之辞或结论得以产生的充足理由。如果一个辞的确立而无充足理由的支持,那就是非逻辑或反逻辑的胡说(“妄也”)。如前所述,立辞、推论或辩的过程就是“出故”、“明故”的过程。“故”对于“说”(推论)或“辩”(论证)是个首要因素。

“故”是产生结论或辞得以确立的前提的总计、总和。

但从前提到结论即从“故”到“辞”的确立,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即推论形式。这种推论形式, 《墨辩》中谓之“理”。“理”这里不作理由讲,而是作“纹理”讲,转义为形式。

人们正是通过各种推论式(理)使得一个“说”(推论)或辩(论证)的过程得以呈现。《墨辩》中列举的推论式有或(止)、假、效、譬、侔、援、推等。这些论式是我们说或辩的逻辑手段或方法。如果不掌握这些手段和方法,说或辩也必然陷入困境。正如一个旅行的人,虽然有强健的身体与良好的体力,但应该走什么路不清楚,显然是无法到达目的地的。

“类”是故与理的基础。它是表示事物同异范围与界限的范畴。类是类同事物的总和。《墨子·经说上》指出:

有以同,类同也。

凡属同类事物,必定有某些相同的属性。又指出:

不有同,不类也。

相对于一定范围,没有任何相同属性的事物,必定不同类。我们只要认识了事物的类属关系,我们就找到了立辞的故,就可用适当形式使辞得以确立。由此可知,说辩的过程往往就是揭示事物类属关系的过程。

总括上说,“故”如果没有正确的“类”作基础就是空洞的,就会站不住脚。如果没有理作为“故”与“类”之间的桥梁,立辞就不会令人折服。故、理、类三物,类是基础,理是桥梁,故是根据,三物齐备,辩说才会有力,所立之辞才会令人信服。

三、辩的目的与作用

《墨子·小取》将辩的目的与作用概括为六点,代表了古代名辩学对辩的目的、作用的全面认识。

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

“辩”的任务,是要明确是非的分别,审察治乱的规律,弄清同异的所在,考察名实的原理,判别利害,解决疑似。

“明是非”:

“辩”是关于真理的问题,是认识真理的工具。辩是关于一对矛盾判断的论争。其结果必定是一真一假、一胜一负、一当一不当。这当然也是一是一非。真者,胜者,当者为是;假者,负者,不当者为非。胜负不明,是非不分就无所谓辩,就失去了辩的意义。把“明是非”作为辩的首要功能不是偶然的。“明是非之分”虽以主观的形式出现,但有客观基础。把“明是非”作为辩的首要作用,这是墨家学派名辩经验的概括。举凡一事一物,一名一辞,墨家都根据他们的标准表明自己的态度,认定其是非。他们明确声称“辩是非不察者,不足与游”。

“明同异”:

实际上就是别同异,就是要区分复杂的万物之同异,这是分辨是非的重要标准或依据。当然这是针对认识的对象而言的。人的认识就是从区分事物的同异开始的。同异是指事物属性的同异。具有某些相同属性的事物归为一类,而某些属性不同的事物就区分为不同的类。从类的角度区分事物的同异,才能达到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无疑,“明同异”是“明是非”的一个基础,离开了“明同异”就谈不上“明是非”。庄子万事万物“无同异”、“齐是非”的观点从反面说明了这个问题。他的名言是“天下莫大于秋毫之末,而太山为小”。既然同异无别,当然也就谈不上什么是非。可见,“明同异”是“明是非”的基础。这当然要通过“辩”才能达到“明同异”,无疑“明同异”是辩的重要作用之一。

“察名实”:

“察名实”就是要弄清名与实的关系。墨家认为实先名后。先有实,后有名。名是对实的反映。这就正确地回答了主观思维与客观存在的关系。实为第一性,名为第二性。

名实相符才是正确的名。反之,名歪曲地反映了实,名不符实,以至名不足以指实。这样的名就会使人们的思维产生混乱。名混淆不清,辞自然不会恰当,辩说当然缺乏说服力,以致达不到目的。这是从认识工具的角度讲的。名是认识的工具,是辩说的构成因素。只有搞清楚名与实的关系,才能使名有确定性,才能有助于辩的顺利进行,所以墨家强调争辩之始,要进行正名,使名有确定性。使名有确定性,这是思维正确进行的必要条件。墨家要求“彼”名专指彼实,此“名”专指此实。决不能以此名指彼实,以彼名指此实,将彼此之名任意混淆。因此,既可说“察名实之理”是辩的一个目的,亦可说是辩的首要条件。

“审治乱”:

“审治乱之纪”就是审察国家、社会治和乱的规律,即天下何以治?何以乱?辩明如何避乱求治的根本方法。名辩学作为认识真理的工具是直接用来论证各家的政治伦理观点的。《墨子》一书中许多篇章,如《尚贤》、《尚同》、《兼爱》、《非攻》等都是围绕国家的治乱问题而展开的,要为动乱不已的社会开出自己的达于天下大治的药方。说来说去,明同异、察名实、明是非等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明这个最大的是非——国家治乱的是非,以便找出治与乱的原因和实现治的根本方法。即使从一般的意义上看“明是非之分”与“审治乱之纪”也是一致的,或说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是非不明则乱,乱则是非不分。荀子说:“是非不乱则国家治。”这里的是非就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而不是特指国家治乱这个大是大非问题。

“处利害”:

“处利害”,就是正确地判别利与害,以便避害而趋利。

什么是利?什么是害?

利,所得而喜也。

得是而喜,则是利也。其害也,非是也。

害,所得而恶也。

得是而恶,则是害也。其利也,非是也。

什么是利?得到一些东西会使人喜悦,对得到东西的人就是利。得到它心中高兴,就是利。有害于人的事,人绝不会高兴,那就不是利。

什么是害?得到一些东西会使人厌恶,对得到东西的人就是害。得到它心中厌恶,就是害。有利于人的事,人绝不会憎恶,那就不是害。

利与害是对立的统一。“辩”为什么能“处利害”呢?

上述经文可作如下分析:“是”表示利,“非是”则表示害。反之,“是”表示害,“非是”则表示利。不论哪一种情况“是”与“非是”均是一对矛盾概念。如此,我们就能根据辩来分清“是”与“非是”即是与非。是非清则利害明。可见分清是非与判明利害是一致的。辩的作用之一,从实践的角度看,就是判明利害关系,以指导人们的行动。

如何判别利害,以决定取舍?《墨辩》中提出要“权”,实质上就是“辩”。“权”本义是秤砣,引申义则为掂量、比较、选择。《墨子·大取》中说:

权,正也。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遇盗人而断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盗人害也。

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

权,就是在利与害之间衡量一下谁大谁小,要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其小。害中取小,不是取害而是取利。譬如:遇着强盗砍断手指而活命,这就是利。遇着强盗是害(能逃活命则是利)。利中取大,从容不迫,不是不得已。

害中取小,则是无可奈何。

“决嫌疑”:

“决嫌疑”就是用辩来解决思想中疑惑不定的问题。何谓疑?《易·文言传》说:

或之者,疑之也。

《说文》:

钝,未定也。

牝即疑。有一件事的有、无,可、否等具体情况,一时不能立刻作出断定,因而产生可能这样、可能那样的猜测。这种举棋不定的状态就叫做疑。最容易使人产生疑的情况是事物的似与不似之间。“使圣人大迷惑者,必物之相似也”,而“物类之相摩近而异门户者,众而难识也”。

故“疑似之迹,不可不察”。由疑变为不疑,要通过辩来解决,即可达到决嫌疑之目的。这是察名实、明同异、明是非的必然结果。名实定、是非明、利害清,其必然结果是嫌疑决。如此,就会知道如何行动。

辩的六点作用和目的的关系是,明是非、明同异、察名实是辩的最直接的目标,这是从认识的角度讲的。也就是说任何具体内容的辩,都离不开明是非、明同异、察名实这三个最基本最直接的目的。而要做到这三点都离不开名、辞、说这些思维形式及具体的名辩方法。这些是名辩思维的理论问题,体现了名辩学作为一种求真工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