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有:
(1)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2)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
(5)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6)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
(7)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8)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
2.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有: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运、窝藏假发票;
(4)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3.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有: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2)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3)填写项目不齐全;
(4)涂改发票;
(5)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6)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7)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8)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9)开具作废发票;
(10)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11)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12)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3)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4)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有: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4)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5.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有: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5)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6)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6.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有:
(1)拒绝检查;
(2)隐瞒真实情况;
(3)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4)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5)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6)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7)拒绝接受有关发票的询问。
对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所列两类或两类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包括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和伪造的假空白发票,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包括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假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所谓没收非法所得,是指没收因伪造和非法印制、生产、买卖、转让、代开、不如实开具以及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发票、发票监制章或者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立案查处。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或没收非法所得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自行决定。
(本节内容参考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教材)
§§§第四节 管好发票,严把“三关”
企业要高度重视发票管理,严把“三关”,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一、把好发票接受关
纳税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或其他事项在支付款项时要向销货方索取发票。绝大多数纳税人是在主观过失情况下接受假发票、换版作废发票、收款收据等形式的白条发票的,但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接受这些发票,都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专门列举禁止的违法行为。依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将要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理和“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另外,如果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还要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受到“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所以,纳税人把好发票接受关既必要又重要,要做到:第一,遇到有假发票、换版作废发票嫌疑的发票,凭自己掌握的发票知识去冷静辨析,如此仍难以确定真假的,可到当地发票管理机关作鉴别后再决定是否接受。第二,遇到收款收据等形式的白条发票,如果销货方具备开具正式发票条件的,则要求其提供正式发票,如果销货方无开具正式发票条件的,则向其索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正式发票。第三,遇到不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填开(如填写不齐全、字迹不清楚、不盖财务或发票专用章等)的发票,要坚决予以拒收或退回,并应向销货方索取重新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的发票。
二、把好发票开具关
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要向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开具发票。但某些纳税人出于少缴税目的,在发票开具上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用假发票、换版作废发票、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二是开具票款不符,大头小尾发票。三是为他人代开发票。四是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也有些纳税人出于主观故意或过失,在发票开具上擅自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不完整开具发票、开具字迹不清楚发票、在发票上不加盖财务或发票专用章,有的甚至涂改发票等。以上问题的存在,无论主观或客观,主管税务机关都要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就其存在的每一个问题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理和处罚,如果以上问题“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收的”,还要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收一倍以下的罚款,特别是以上问题造成偷税的,还要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所偷的税款,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其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把好发票保管关
为避免产生上述问题或后果,纳税人要严格把好发票保管关,一要建立和落实专人保管发票的制度。二要有专柜专库(有防盗设施)存放发票。三要建立和落实发票领、用、存登记和日常盘核制度。四要严禁随身携带发票外出。五要严禁转借或转让发票。另外,发票保管有一定的期限(五年),满五年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销毁,严禁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
一般来说,只要纳税人能注重以上“三关”,就能有效地防范发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