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转型期中国出版业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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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转型期中国出版业的制度变迁(2)

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文化分成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强调要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指出“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要求“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此后,文化体制改革全面提速,2003年6月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召开,对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文化体制改革目标是:要“逐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深化劳动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大国家投入,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经营性文化单位要“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壮大实力”;要求“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建立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体制。完善文化产业政策,鼓励多渠道资金投入,促进各类文化产业共同发展,形成一批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增强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依法规范文化市场秩序”。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的重要命题,这也是中共中央正式文件中第一次出现“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的提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文化体制改革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增强微观活力,健全文化市场体系,依法加强管理,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增强我国文化的总体实力。

2007年,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上从提升中国文化软实力的战略高度提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要在时代的高起点上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体制机制、传播手段创新,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2009年9月26日,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在重视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同时,加快振兴文化产业,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在调整结构、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新形势和文化领域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国务院制定并发布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其中的规划目标明确提出了下一步文化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完成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文化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活力进一步增强,文化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和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出版业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在三十年中基本沿循着文化体制的改革而变迁。尤其是进入新世纪后,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加速和文化体制改革目标、原则、指导思想等方面的确立,出版业改革才得以快速推进。

第二节 当代中国出版业制度的源流

一、新中国出版业制度的两个来源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出版制度是在全面学习、移植苏联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背景下,在继承中国共产党的出版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它具有两个重要的经验来源,一个是外部的,一个是内部的。外部因素是前苏联的出版业制度,它生成了中国出版业制度的导向性机制;内部因素是战争时期的出版业制度,它是新中国出版业制度的内源性基础。

1.前苏联出版业制度的影响

如何管理全国的出版业,对于刚刚获取政权的中国共产党来说,还缺乏经验,所以向苏联学习就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出版界的老前辈王仿子说过:“学习苏联是当时历史进程决定要走的一步。正如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书中谈的‘一边倒’。除了向苏联学习之外,没有别的榜样可供选择。”“建国后出版发行体制仿照苏联的模式,可以说是历史的产物。”作为学习的结果,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所确立的出版业制度在许多方面体现为对前苏联模式的借鉴。

前苏联的出版业制度是以列宁思想为指导建立起来的。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关于人类自由的思想,他非常重视人民自由权利的实际保障,尤其是人民的出版自由权利,把它看做无产阶级民主的本质特征。他批判资产阶级社会的出版自由,认为这是“富人有自由在每天发行数百万份的报纸上有计划地不断地欺骗、腐蚀和愚弄穷人——被剥削被压迫的人民群众”;而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不会有任何东西能阻碍每个劳动者(或大大小小的劳动者团体)拥有并行使其使用公有印刷所及公有纸张的平等权利”。所以,他反对把出版活动变成一种私营商业,主张通过国家控制出版业的方式来保障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实施。在列宁思想的影响下,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府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出版业制度,它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出版业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十月革命之初,苏维埃政府就通过了《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出版问题的决议》《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国立出版社的布告》等文件,把原来私有的出版资源收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由国家垄断经营;建立国立出版社,并把所有的出版事业置于国立出版社的管理之下;把所有的出版规划统一为单一的国家计划,纳入到国家的计划体系。

二是确立出版业的非营利性质。1918年颁布的《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里第十四条规定:“保障劳动者表达自己意见的实际自由”,不是出版物依赖于资本,要向工人阶级和贫农提供“出版发行报纸、小册子、书籍以及其他一切出版物的所有物资、技术手段”,并保障这些出版物在全国自由散发。可见,出版业在本质上是非营利性的,苏维埃政府在出版国有化后,以计划经济为基础,把出版列为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主要依靠国家的投入进行运作和发展。

三是实行以执政党领导为主的党政双重管理体制。十月革命前后,俄共(布)出于加强对意识形态的领导和管理,从一开始就在俄共和政府两个系统下建立领导管理机构。1917年3月,俄共中央就设立了出版局;1920年8月成立了中央宣传鼓动部,作为意识形态领域内的最高领导机关。在政府系统,1917年11月在人民委员会下设出版局,1918年7月成立了教育人民委员部,作为领导全国文化教育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但由俄共负责出版人事任命和出版宣传导向等方面,俄共的中央委员会的宣传部门负责制定总的宣传方针和政策,地方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不同专业领域的各单位宣传部门逐级向上级党委宣传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总的宣传方针和政策。

2.战时制度的延续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出版业制度框架的形成,也受到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战争中所形成的体制传统的深刻影响,即中共战时出版体制的惯性作用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延续。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斗争中由弱到强,逐渐成长为执政党。在长期艰苦、复杂的政治和军事斗争环境中形成了一套体制传统,即政治保证、集中控制、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迅速行动,这种体制传统对包括出版和文化体制在内的国家体制的形成具有深刻的影响。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很重视出版工作,1921年成立“中央宣传部”;1923年成立“中央教育宣传委员会印行部”;1924年5月,党中央设立中央出版部。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临时中央政府以当地的出版印刷业为基础,从党和政府中抽调、组织并培训了一批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起新型的苏维埃红色出版事业,并建立了专门的出版管理机构——中央出版局,直属临时中央政府管辖,主要负责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行使根据地的出版管理职责,内部下设出版、编审、发行、财务等部门,管理和检查根据地报刊书籍的出版发行,并领导下级省县苏维埃政府的出版机构企业;另一方面积极开展编辑出版业务,所出版的书籍均署名“中央出版局出版”。1948年之后,为了迎接全国解放的新局面,管理好新解放区,特别是大城市的出版事业,中共中央对新解放区出版事业的政策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出版事业的集中统一等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1948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发出《对新区出版事业的政策的暂行规定》,规定没收国民党的出版机关;准许民营及非全部官僚资本所经营的书店,其书籍暂任其自由发行,不加审查;对政治上反动而又影响巨大的书店实行个别禁止。1949年2月,中宣部成立出版委员会,除接管新解放区的出版事业外,还出版《毛泽东选集》等党的重要政策、文献、理论读物和中小学教材,统一华北地区新华书店的工作。1949年11月出版总署成立后,出版委员会改制为出版总署。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出版业制度的构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成立了出版总署,作为政府主管全国出版事业的领导机构,加强对全国出版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到1956年私营出版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新中国的出版业制度逐步建立起来。

1.以宪法效力保障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

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在新中国成立之日就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

1949年9月第一次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享有言论、出版等自由权。1954年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等自由。言论、出版自由不仅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也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和精神权利,公民能否真正地享有这一权利,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和人权发展水平的主要标志。我国的第一部宪法不仅对公民的出版自由权作了明确规定,而且还规定为保证公民享有这一权利,国家需提供物质上的便利,给予鼓励和帮助。

2.确立了为人民服务的出版方针

《共同纲领》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展人民出版事业,并注重出版有益于人民的通俗书报。在1949年10月全国新华书店第一届出版工作会议上,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在开幕式上讲话,他指出,把出版事业蓬蓬勃勃地发展起来,满足人民的需求,过去出版工作是为革命军事服务,为人民的政治斗争事业服务,现在……就要更为生产建设事业服务。出版总署署长胡愈之在报告中说:“人民出版事业是为人民服务的,要普及和提高人民大众的文化特别是工农群众的文化。”这次会议第一次把毛泽东提出的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确定为新中国的出版方针。1950年9月出版总署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出版会议通过了《关于发展人民出版事业的基本方针的决议》,进一步明确指出:为人民大众的利益服务是人民出版事业的基本方针。1950年10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改进和发展全国出版事业的指示》,确立了出版的政治属性,“书籍杂志的出版、发行、印刷是与国家建设事业、人民文化生活极关重要的政治工作”,批准了全国第一次出版会议提出的方针,并要求出版总署应当充分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著作和编译的力量,使为人民所迫切需要的出版物(尤其是通俗书刊)能有丰富的供应,同时要运用各种有效的方法使出版物在质量上逐渐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