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共管理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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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实 战 篇(20)

一、.年龄歧视

由于《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对年龄歧视和健康歧视的制度性规定,年龄歧视和健康歧视所占的比重最大。中央机关公务员和地方机关公务员招考中的年龄歧视均占总职位数的100%,中央机关公务员招考中年龄歧视占中央机关公务员招考中歧视总数的38.61%,地方机关公务员招考中的年龄歧视占地方机关歧视总数的33.66%,均为此次调查中所占比重最大的歧视。

调查还发现,公务员招聘中对于年龄的要求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比如:在人民警察岗位的招录中,各地的年龄要求缺乏统一标准,并且不区别具体工作性质,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中央机关公务员中的警察职位,要求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黑龙江和浙江省一般要求18~30周岁;广西要求18周岁以上、27周岁以下;广东则要求年龄在18至35周岁之间。

二、健康歧视

由于人事部、卫生部2005年1月20日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存在健康歧视的条款,所以所有公务员招聘中都存在健康歧视。与年龄歧视的情况类似,中央机关公务员和地方机关公务员中健康歧视均占总职位数的100%,国家公务员招考中健康歧视占歧视总数的38.61%,地方公务员招考中的歧视占歧视总数的33.66%,与健康歧视并列为此次调查中所占比重最大的歧视。

三、政治面貌歧视

政治面貌歧视在中央机关公务员招聘歧视中所占比重排名第三位,占中央机关公务员招聘总职位数的21.69%;占中央机关公务员招聘歧视总量的8.38%。其中,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总部中政治面貌歧视最为突出,占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职位数的59.63%。

相对于中央机关而言,地方公务员招聘中的政治面貌歧视比重相对较低,排名第五,占地方机关公务员招聘职位总数的5.98%,占地方机关公务员招聘中歧视总量的2.01%。在所调查的4个省市自治区中,政治面貌歧视极不均衡。

调查还发现,公务员招聘中对政治面貌的要求也比较随意。如司法机关中,最高检察院全部要求中共党员,而最高法院则没有党员要求。

四、身体特征歧视

身体特征歧视在中央机关公务员招聘歧视中所占比重排名第四位,占中央机关公务员招聘总职位数的14.02%;占中央机关公务员招聘歧视总量的5.41%。

相对于中央机关而言,地方公务员招聘中的身体特征歧视比重相对较低,排名第六,占地方机关公务员招聘职位总数的2.09%,占地方机关公务员招聘中歧视总量的0.70%。其中,北京公务员招聘中的身体特征歧视占当地职位总数的2.18%;浙江省存在身体特征歧视的岗位有94个,占当地职位总数的2.55%;黑龙江省存在身体特征歧视的岗位有33个,占当地职位总数的1.77%;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公务员招聘条件中没有发现直接的关于身体特征的要求。

五、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在中央机关公务员招聘歧视中所占的比重排名第五位,占中央机关公务员招聘总职位数的12.96%;占中央机关公务员招聘歧视总量的5.01%。中央党群机关和司法机关中没有对性别的明确要求,但是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参照公务员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总部,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国务院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中都存在性别歧视,分别占本类职位数的0.84%和14.40%。

地方公务员招聘中的性别歧视比中央机关公务员严重,在地方机关公务员招聘歧视中所占的比重排名第四位,占地方公务员总职位数的16.56%;占地方机关公务员招聘歧视总量的5.57%。

六、社会身份歧视

社会身份歧视在中央机关公务员招聘歧视中所占的比重排名第六位,占中央机关公务员招聘总职位数的10.29%;占中央机关公务员招聘歧视总量的3.97%。中央机关四类单位均存在社会身份歧视。

地方机关公务员招聘中的社会身份歧视远比中央机关要严重,成为仅仅次于年龄歧视和健康歧视的第三大歧视类型,占地方公务员总职位数的72.46%;占地方机关公务员招聘歧视总量的24.39%。地方机关公务员招聘中的社会身份歧视比例之所以这么高,主要是因为浙江省、北京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公务员招录中对应聘者户籍、生源加以限制,或者给当地户籍、生源的应聘者以优惠对待。

七、民族歧视

本次调查中,没有发现公务员招聘条件中有排除限制少数民族的要求,而对少数民族提供优惠是国际通行的纠偏机制,不能认定为歧视。因此,本次调查,中央机关公务员和北京、黑龙江、广西四个省市自治区的公务员招考条件中都没有发现民族歧视问题。

八、残疾歧视

本次调查中,没有发现公务员的招聘条件中有明确排除残疾人的要求,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中有对视力和听力的要求,但是没有有关肢体残疾的规定。在实践中,公务员中基本没有残疾人,这可能是在招聘的实际操作中排除了残疾人。同时由于公务员招聘广告中没有有关残疾的限制,也就没有认定残疾歧视。

案例分析提示与思考:

1. 请结合以上材料,就公务员招考中的歧视现象谈谈你的看法。

2. 请就如何保护公民平等参加公务员考试提出你的对策建议。

相关知识链接:

我国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包括:

(1)公开原则。主要是指录用公务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即公务员录用的标准、条件、方法、程序和结果,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开,使报考者具有知情权。公开的形式多种多样,比如:利用网络、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招考公告,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机关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宣传招考的有关政策,解答有关招考的询问等。

(2)平等原则。是指公民报考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平等,即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符合法定的报考条件,不论性别、民族、职业、家庭出身等,均不得受到歧视或享有特权,具有平等报名考试的参与权,具有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被选拔录用担任公务员的平等政治权利。当公民受到不平等待遇时,有权要求法律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3)竞争原则。是指公务员录用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开进行,公开竞争。严格按照考试成绩排名进行录用,并考察本人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按照报考者的素质条件甄选。按照考试录用工作的每个环节,层层筛选,层层淘汰,以保证录用的公务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4)择优原则。是指报考者能否被录用,完全取决于本人的政治、业务素质。机关确定录用人员,必须依据报考者的成绩和考察结果的优劣。通过各轮筛选,将真正优秀的人才录用到机关中来。做到公开、平等、竞争,是择优的重要保证。

案例5:公务员工资调整46

材料一: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调整及改革

改革开放后,尤其是1985年以后,国家曾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进行过八次调整及改革。

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和调整始于1985年6月,建立了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改革后的高低工资差别为10.2倍(不包括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

第二次工资调整于1989年,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普调一级。改革后的高低工资差别仍为10.2倍(不包括工龄工资)。

第三次工资调整(包括工资制度改革)于1993年10月。这次工资改革配合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实行了职级工资制。职级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改革后的高低工资差别为6.1倍(不包括工龄工资)。

第四次工资调整于1997年7月,将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10元。调整后的高低工资差别仍为6.1倍(不包括工龄工资)。

第五次工资调整于1999年7月,将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通过这次调整,机关干部的高低工资差别为5.6倍(不包括工龄工资)。

第六次工资调整于2001年1月1日,将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调整后的公务员高低工资差别为5.7倍(不包括工龄工资)。

第七次工资调整于2001年10月,将职务工资由原来的50元至480元提高到100元至850元。调整后的公务员高低工资差别为6.4倍(不包括工龄工资)。

第八次工资调整于2003年7月,将职务工资由原来的100元至850元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调整后的公务员高低工资差别为6.6倍(不包括工龄工资)。

八次加薪,一次一个台阶,中国公务员已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

材料二: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作为公务员工资补充形式的津贴、奖金已经超过了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有的地方、部门甚至是基本工资的数倍,出现了工资结构的本末倒置,从而使国家对公务员工资的调控作用减弱。而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公务员的薪酬结构一般是以工资收入为主,发放津贴为辅,工资收入一般占总收入的70 ~ 80 %,津贴约占20 ~ 30 %。

另一个是同一地区、同一级别的公务员收入的严重分化。因为所处部门的不同,各种名目的补贴、奖金、福利及其他隐性收入的差距,使他们的实际收入大相径庭,形成了公务员收入的两极分化现象。低的部门职工年人均福利补贴2000 ~ 3000元,高的部门8 ~ 10万元。

材料三:公务员工资分配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随着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的正式实施,公务员工资制度进行了新的改革,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工资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以建立适应经济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要求的工资管理体制,实现工资分配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案例分析提示与思考:

1.请问,你了解我国公务员工资及薪酬待遇的构成情况吗?

2.就公务员的薪酬待遇问题,谈谈你的看法。

3.你认为公务员工资水平的确定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相关知识链接:

2006年7月,为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要求,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努力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逐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1993年10月起施行的公务员工资制度进行了较大改革,以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充分发挥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构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公务员收入分配体系。

本次工资制度改革的原则是:(1)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2)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3)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4)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案例6:公务员回避制度47

任职回避制度是我国历史上一项行之有效的官吏管理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陆续出台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规定,逐步使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加大干部交流力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要求,为完善这项制度指明了方向。

下面,是某地围绕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展开的一次调研活动所形成的调研报告,重点对任职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行任职回避制度的配套措施进行了初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