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保险欺诈与陷阱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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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机动车辆保险骗赔案例(7)

他们来到现场后,发现该车翻入高约7.8米深的防洪大坝底下,四轮朝天,呈烧焦状,火已被消防车扑灭,车上可燃物已全部烧毁,铝质配件也全部烧化,车辆已无法辩认本色,基本达到报废程度。

为了查清起火原因,王永伟与查勘员对现场及烧损的车辆进行了仔细认真的查勘,当时发现了三处疑点:一是该车翻入大坝前,没有滑行刹车痕迹,不符合驾驶规律;二是该车垂直翻入7.8米深的坝下,而不是斜向滑入或侧翻,不符合事故规律;三是查不出明显的起火点,起火原因不明。发现这些疑点后,他们当即与车主取得联系,询问肇事司机的情况。车主称司机在市第一医院急诊室。

为了迅速查明案情,不给车主和司机以串通的时间,王永伟、隋东清两人于2月19日凌晨2时就赶到市第一医院急诊室,向司机了解事故经过,并查看司机受伤情况。司机崔继业称自己于2月18日晚23时去要账,经过嫩江公路大桥北3公里左右的大坝时,对面驶来一辆大货车,会车时大货车未闭远光灯,导致自己视线不清,使车翻入坝下。在询问时,他们发现崔继业心态平静,而且身体没有造成骨折和多处皮外伤,只是在右脸处有一道小小的划痕,伤情轻微。进一步问下去,司机说车翻入坝下后,自己已找不到车在哪里。由此,他们认为,司机的这种说法及受伤情况与现场情况和车损情况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和疑点。在发现疑点并掌握了一些证据后,他们认为此案有人为肇事骗赔的嫌疑,便及时向市公司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引起了市公司主管领导的重视。

经核查,该车于2001年11月1日投保,保险金额46万元,交保险费0.9万元,保险期限从2001年11月2日至2002年11月1日。从承保情况看,该车是1993年出厂的车,使用时间较长,实际价值应为8万元左右,保额却高达46万元,差额较大,而且车主现在手头拮据,欠外债30多万元,存在着低值高保、骗取保险赔款的嫌疑。

2月19日早8时,在掌握一定证据的情况下,为加大侦查力度,查清案情,识破骗局,人保齐齐哈尔市分公司领导同意,向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请求公安部门立案侦察。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立即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展开侦察。经过事故现场详细勘查鉴定,发现多处疑点:一是起火原因不明,排除了车辆自身起火原因,初步确定为外来人为因素造成;二是该车垂直翻入坝下,没有刹车痕迹;三是根据车辆烧毁程度,司机说从左后门爬出来是根本不可能的。

公安部门在掌握以上可疑之处的同时,结合现场具体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初步认定是一起人为纵火诈骗案。于是在2月19日下午对嫌疑人司机崔继业进行传讯。崔继业当时态度蛮横,拒不承认事实。据此,公安办案人员讲事实、摆证据,加大审讯力度。经过20多个小时的审讯,终于使崔继业在2月20日晚7时,承认了纵火骗赔的事实。

崔继业供认,自己与朋友朱志刚合作开沙场,朱志刚讨债要回一台粤T-06609号紫色本田轿车,当时抵债8万元。由于沙场生产不景气,该车又卖不出去,自己用开销又大,于是两人开始预谋采取低值高保的办法骗取保险赔款。

2001年11月1日,他们委托崔喜才到保险公司营业部将该车以46万元的保险金额进行投保,朱志刚回齐齐哈尔市后,将保险费如数还给崔喜才。该车车主实际是朱志刚。2002年2月初,朱志刚、崔继业两人谋划采取翻车起火这一招,骗取保险赔款,并于2月18日晚实施。

此起骗赔案在勘查人员和公安人员的共同努力、密切配合下被及时识破,为保险公司挽回了巨额损失。

九、拒绝通知保险公司被盗车辆已被追回,而将其据为己有继续使用

案例1:

2005年3月初,广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在接到市民对胡某谎报失车的举报后展开调查,发现胡某的确于2003年12月31日向海珠区南洲街派出所报案称,30日凌晨,他把东南富利卡小车和跃进小货车两辆车停放在南洲街西窖大街一休闲城门前,31日发现两车同时被盗。而保险公司也出具证明,已在2004年7月赔付两车的保险金共10.57万元给胡某。

可刑警却发现,胡某竟然仍在使用“失窃”的小车。原来,他将自己的东南富利卡小车按照朋友同款小车的资料进行改装,把车身由原来的灰白色改为红色,凿改了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并挂上假车牌,同时再将跃进小货车挂上另一副假车牌,然后继续使用。2005年3月15日清晨,刑警在海珠区东晓南路一住宅区楼下抓住胡某,人赃并获。

审讯中,胡某辩解说,这两辆车是在2004年8月找回的,“如果通知保险公司或报警,把车还给保险公司,我会很亏,因保险公司只赔了十万多一点的钱给我,所以我决定偷偷把车拿回去用。”但是,胡某已拿到了两车的赔偿款,保险公司作出赔偿后,车辆已属保险公司所有,是保险公司的财物。为此,胡某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涉嫌构成盗窃罪。

十:保险业务员骗取车险赔款

案例1:

一般人买车后,都要参加车辆保险。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就可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让理赔员查验出险车辆,以便进行车辆损失赔偿。2005年2月,干了10年保险工作的江某,突然悟到一个“生财之道”,由此发生了第一起诈骗。

一天,江某的一个杭州老客户打来电话,说他桑塔纳车在路上出了一点小事故,让江某去一趟。江某很快到现场验车。因彼此很熟悉,事后,老客户把赔偿事宜就全权委托给江某去办理,还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证件交给他。受委托后,江某并不是按正常程序办理,而是搞起了小动作。首先,他先将事故车辆受损情况夸大,这样一来,只需8000元的赔偿,就上升到了1.8万元。然后,江某在电脑上将数据、材料篡改。一番“努力”后,江某用老客户的身份证领到了1.8万元赔偿金。他拿了8000元给老客户,自己将1万元“吃”进。

两三下就得手1万元,尝到第一次甜头,江某觉得这样干,钱来得快,又很安全。用这个办法,他一连做了5起类似骗保行为。

手头钱越积越多,江某的欲望越来越膨胀。2005年10月初,他一连编造了4起交通事故,不是杭州车与外地车发生较小碰撞,就是杭州车发生单方事故。比如,国庆节期间,中河高架上有三车相互“追尾”。江某虚构了车祸后,弄来几张以前事故车的照片,又去找路边的假证贩子,制作了一系列假材料——车辆定损单、事故简易处理表、修理厂家的发票。有了这些“材料”证明,当然还混不过去。江某趁人不备时,上电脑进入数据库,自己当成核赔员,给这4起交通事故审核过关,由此,诈骗成功。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江某正为自己小聪明高兴时,其公司核赔员在整理档案时,发现了蛛丝马迹。2005年11月初,该公司到下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2005年12月,警方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到交警部门调查,得知江某经手的9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并未记录在案。2006年1月,江某在接受审查时,承认了保险诈骗的犯罪事实。

警方提醒:车主办理车险后,在领取赔款时,最好是本人携带公章、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亲自到保险部门办理,切勿为图方便,将身份证交给他人代办,以免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十一、汽修厂骗赔

案例1:

成都城北某汽修厂老板熟悉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知道进口老旧车型逐渐退出市场,配件难寻,且价格高昂,只要发生保险事件,就会得到大笔赔款。所以他就花了1.9万元购买了一辆老旧公爵王,作为发财的“道具”。2005年12月,司机郭某把车撞到事先看好的一块大石头上,车被撞得面目全非。查勘人员发现是有意撞上去的,就移交警方调查。后经调查,这家汽修厂骗保三次,骗取赔偿金25000多元。

案例2:

前不久,李先生的汽车由于开门时不小心撞凹了一小块,于是他把车送到工作单位附近的一家汽车修理厂,该修理厂的负责人说,这只是小事一桩,并说可以为其代办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让他过两天来取车就行。李先生签好保险索赔委托书后,便安心离去。第二天,李先生出外办事回单位时正好经过该修理厂,想去看看车的修理进度,当他刚迈进这间修理厂,却被眼前的画面震住了:他的汽车的车前盖已被人砸得破烂不堪,就像刚发生了重大撞车事故一样。后来他向保险公司查询,原来该修理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了高达数千元的保险赔款,超出了车门撞坏的赔偿金十几倍。

案例3:

黄某原是南汇区一家汽车修理厂(个人独资企业)的老板。在为车辆索赔保险金时,黄某发现,可利用维修车主留下来的保险单、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再次编造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

2002年7月至2003年10月,被告人黄某采取编造未曾发生的交通事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等手法,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份先后8次骗取天安保险公司保险金合计人民币9万余元。

2002年6月至2003年4月,被告人黄某采取编造未曾发生的交通事故等手法,先后9次冒用其他被保险人名义骗取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合计人民币10万余元。

案例4:

市民邓小姐到汽修厂去看她的车,不料眼前的景象让她大吃一惊。只见她的蓝鸟轿车被撞得车头严重变形,全车上下都是刮痕,惨不忍睹。“真没想到,维修厂不修车反而把我的车撞得更坏。”肇事者正是托为照料爱车的车管家汽车修理厂。

邓小姐称,2006年3月下旬她不慎将车子前保险杠擦坏了,半个月后,邓小姐将自己的车开到车管家汽车修理厂进行例行清洗保养。这时,工作人员发现邓的车子有损伤,便自告奋勇表示,能帮助其理赔,并帮她把车子修好,邓小姐不必再出任何费用。听到有这样的“好事”,第二天邓小姐便将自己的爱车和车辆保险单一起交到了维修厂工作人员的手中。

直到警察来电通知邓小姐时,她看到了爱车的这番“惨状”才懊悔不迭。“原来就前保险杠受损,修理更换最多不超过1000元。现在警方估价要修得花17000多元。”案发后,汽修厂两名“代撞手”交代了“车祸”经过。

原来汽车撞坏后,保险公司的理赔数额远远高于汽车的维修费用,所以当汽修厂两名工作人员拿到邓小姐的车后,便自导自演了一场“车祸”:先将车子径直撞到电线杆上,然后报警,企图拿到警方的事故处理单后,向保险公司理赔。谁知,他们的伎俩被警方当场识破。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两人定罪。

据两名“代撞手”透露,客户的汽车经常被他们当作骗保挣钱的工具,对车实施“故意伤害”后,赚取保险公司理赔额和实际修理费用之间的差额。据两人称,目前一些私人汽修店已经暗暗推出了“代撞”业务。

案例5:

2004年1月5日凌晨近两点时分,光健修理厂职工吴玉勇和张兆红分别驾驶一辆牌号为豫P-71728的桑塔纳轿车和一辆牌号为沪A-Z5945的本田雅阁轿车,从修理厂急驰而出。不久,这两辆轿车在虹口区新市南路车站北路口迎面相撞。

事发后,张兆红打“110”报警电话。民警经过现场勘察确认本田车逆向行驶,负主要责任。过了两天,肇事司机吴玉勇和张兆红来到虹口交巡警支队接受事故处理。但在和民警交谈中,两人言行举止间露出了马脚,引起了警方的怀疑。

在接受刑队的单独审讯中,吴玉勇、张兆红均交代了他们受雇于光健汽车修理厂承包人冯勇,利用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来骗取保险金。随后,警方扣留了吴玉勇、张兆红。在得知吴玉勇等人被扣留后,冯勇立即逃回四川老家躲避了起来。但不久就被警方抓获。随着主犯的到案,整起案件也水落石出。

据冯勇交代,在他刚刚承包修理厂的时候,生意很难做。于是,想到了通过撞车骗保把厂“盘活”。计划定下,冯勇随即找来了几辆已被客户购买“不计免赔”保险及“第三责任人保险”的车辆,由吴玉勇、张兆红等人分别开出。按照预谋,他们在凌晨车流量较少的路段,故意相互碰撞。接着,由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据调查,在案发之前,冯勇已顺利从保险公司拿到了一笔16996元的保费。另还有两起“事故”保险公司进入了理赔程序,而且已作出审核决定赔3万多元。此外,冯勇还策划了两起撞车骗保案,只是因相关手续出现问题申请理赔没能成功。

那么,冯勇是如何拿到车主个人材料的呢?冯勇交代:“我们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其一是,在发生‘事故’后,我们打电话通知车主,说工人在试车中不小心把车门给碰坏了。对方听到这话肯定不高兴,都会发火,这时我们一个劲地道歉,并表示肯定会将车重新修好。最后,就告诉车主需要办理理赔,让对方配合提供一下保单以及身份证等证件。在这种局面下,大多数车主都会给予我们方便的。其二是,在车主送修车子时,我们以低价吸引其信任,再告诉他可以用保险费来抵充修车费,让车主心甘情愿地将保险单以及证件交到我们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