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保险欺诈与陷阱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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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机动车辆保险骗赔案例(6)

8月29日,中保财险广州分公司机动车辆处业务员对下属支公司报审的赔案进行登记时,发现某村支公司送来的一份8万元机动车事故赔案与东山支公司那宗拒赔案有惊人的相同之处:同是一辆昌河6座旅行车(粤AF7477),同是一个车主张某,同是一宗交通事故损害案。这惊人的相同马上引起业务部门的警觉,机动车处立即向总经理室汇报,并随即成立了调查组,调查组对案情进行了分析研究,初步认定:第一,某村支公司这8万元的事故赔案与东山支公司拒赔案基本相同,即同车辆、同车主,肇事时间、地点、手续接近,基本可以确定是假案;第二,根据两案发生时间间隔很短,一车多处投保的做法来看,这不是一起孤立的骗赔案,而是专门诈骗保险赔款的团伙作案。于是公司向下属各单位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支公司、营业部立即查报被保险人张某投保的昌河6座旅行车(粤AF7477)的保单及原始赔案材料。

9月1日,各支公司、营业部报来7份赔案,已索赔金额约40万元。9月3日,中保财险广州分公司将此案向广州市公安局七处报案,公安局批复并立案侦察。经过几昼夜连续侦查,很快有了初步线索,原车主张某已经将粤AF747昌河6座旅行车转手给胡某等人,胡其等人利用此车在多家公司投保,然后以事故为由,多次获取保险赔款。刑侦人员分析案情后,初步认定胡某等人为诈骗团伙,决定立即缉拿归案。

9月29日,公安干警采取突击行动,搜查了胡氏团伙在广州市和平路70号地下的据点和胡某的家,一举抓获了胡汉方、胡永方、胡志方三人,查封其三菱吉普车一辆、本田摩托车一辆。中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根据查封的两辆车的车牌号码和案犯供认的线索,又紧急通知了各支公司、部继续查找。当晚各单位报上来的骗赔案达18份之外,已赔付金额约80余万元。与此同时,中保财险广州分公司建议由广州市公安局向广州地区各家保险公司发出协查通知,彻底清查胡氏诈骗团伙在广州地区骗赔款情况。经协查,发现胡氏诈骗团伙在太平洋保险广州分公司实施机动车诈骗案3宗,骗赔金额13.5万元。至此,胡氏诈骗团伙在广州地区保险公司共实施机动车诈骗案34宗,骗赔金额共141.44万元。

9月30日,胡汉方、胡永方、胡志方三案犯被移交预审部门,经预审认定该团主犯为在逃的胡柳方,公安部门正式通缉该犯。

10月8日至10月16日,由广州市公安局和中保财险广州分公司派员赴广东省五华县、紫金县两地调查取证。结果表明,胡氏兄弟团伙投保的车辆事故赔案中心的“交通事故责任书”、“交通事故调解赔偿书”、交警签名及公章全属伪造;案件的药费单、医院证明单、医生签名及公章全属伪造;五华县公安局派出所对其中四宗假案死伤者生前供养证明书及证明书的有关人员也全是虚构造的事故中,仅虚构的贺桂花、贺锦辉就死了四五次,伤了若干次。至此,这宗全国罕见的保险诈骗案基本上真相大白。

案例5:

1996年6月7日,宋某为自己的货车向河南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1997年5月30日晚,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电话报案,声称他的车与一辆富康轿车相撞,已向事故发生地的天津北区交警队报了案。该保险公司当即决定派人去天津查勘现场。当业务员到达天津时,肇事车辆已被拖至天津市某汽车修理厂修理。经了解,情况如下:5月30日,货车行驶在天津北郊时,迎面驶来一辆富康轿车。为躲避一个横穿马路的骑车人,货车司机向左打方向盘过猛,轿车撞在货车右脚踏板后弹出,撞在路边的大树上,轿车驾驶员和同车的一名乘坐人受伤。事故发生属实,但交警队尚未进行责任认定。

1个月后,宋某带着各种证明和资料来这家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其中有出事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失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协议书、医院收据、车辆定损单等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内勤人员在审核有关单证时,发现宋某提供的天津北区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上所盖公章印模在几个单证中的字体和颜色不一致,有异常。

保险公司决定派员再赴天津调查。业务员首先到达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核实住院收据。经过比较,宋某提供的住院收据上的印章与该院住院处的收费印章差别很大。为了查明两名伤者的真实医疗费,通过微机查得轿年司机的医疗费为10500余元,而不是宋某所提供的收据上所记载的19543.8元,另一名乘坐人的医疗费则没有查到,宋某所提供的收据票面总金额为36276.9元。最后,该院出具了没有开出宋某所提供的两张收据的证明。

随后,公司的业务员又来到天津市北区交警队,对有关证明、凭据的真实性作进一步的调查。交警支队事故承办人否认凭证内容是他书写的,并回忆说,这起事故是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我们没有进行调解,并找出存档的事故原始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1997年7月17日开出的。富康轿车违章超车,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走,负主要责任,货车司机驾驶车辆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这与“索赔材料中那份责任认定书正好相反。存档时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内容为空白,而宋某所提供的调解书内容丰富,货车车主要负担轿车方的损失54872.4元。交警队也出具了宋某所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和经济赔偿凭证均为伪造的证明。

保险公司根据内查外调的情况,依法做出了拒绝赔偿的处理决定。

案例6:

广东衡量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近日在一起索赔案的调查中,抽丝剥茧,查获近70多万元的涉嫌骗保系列案件,有效地阻止了骗赔事件的进一步发生,挽回了保险公司的损失,维护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003年5月7日,衡量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受中国人民保险某支公司委托,核查曾某索赔一案。

2004年3月6日,被保险人曾某向人保某支公司提出索赔。曾某述说,1月3日,在东莞市某镇解放西路段由其本人驾驶的车撞伤骑自行车的陈志生,遂将其送入东莞市某医院治疗,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规定,提出索赔医疗费用及其他经济赔偿费共计87338.06元,并提供了索赔所需的证明——东莞市某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收费单据、医疗账目清单和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赔偿清单等。

衡量行医疗核损部人员在审核曾某提供的材料时,发现东莞市某医院方面的资料有如下疑点:一、“住院证明书”中诊断名称医学术语不够专业。二、发票上医疗费用为41227.41元,已交医院费用为20000元,还欠费21227.41元。据了解,医院都是先交清欠费才能给予办理出院手续的,显然不合常规。三、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多处出现差错及非专业用语。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1月6日已定由曾某负全责,是在发生事故3天后认定的,不符合一般交警处理规律。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调解书和经济赔偿凭证的日期都为3月3日。

就上述疑点,衡量行公估行反复研究后,成立了专案组,立即展开调查。5月12日,衡量行医疗核损部工作人员来到东莞市某医院求证。经医院核实,该院无住院证明书上署名的“黄其辉”医生;而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是用手写的,并有编号;医院的住院号不是六位数;如还欠费,是不可能出院的;发票底单记录的不是陈志生的名字;明细汇总清单中的项目代码和价钱与医院的不相符。该医院最后验证后表示,收费专用章和诊断证明专用章都是伪造的。

当日上午,工作人员又来到东莞市交警某大队,经求证,1月3日在东莞市某镇解放西路段无发生交通事故。下午,工作人员来到东莞市交警另一大队,该队负责人验证,事故有关法律文书全是伪造的,公章和承办人的印章也是伪造的,并就此出具了证明。

衡量行医疗核损部专案组基于上述情况,总结分析认为:事故的经过和材料都是编造的;所有的文书都是电脑设计打印的;索赔的手续完备,对保险理赔业务熟悉,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事隔几日,衡量行又有新发现,在江门某保险公司同一人正在办理索赔手续。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作案手法与上述案件的手法一样。

至此,衡量行认定该案是一宗系列骗保案件,除此案外还可能有用同样的手法向其他保险公司骗赔的案件。根据交警和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分析,认定曾某涉嫌伪造假案进行骗保。针对嫌疑人居住地南海小塘镇,要弄清全案,单靠衡量行的人力和权限难以办到,必须要依靠公安机关协助。衡量行向人保公司反馈调查情况,并得到该公司领导的支持。

5月22日,衡量行将调查材料和证明文件交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开展了调查和布控工作。6月4日,公安机关在南海市小塘镇将嫌疑人曾某抓获归案,并在其家中搜出伪造各类型的印章42枚,包括公安局各交通警察大队公章9枚,广东省各市人民医院收费专用章7枚,南海市及三水市各工厂、商店、市场印章20枚,冒名刘达忠等私人印章6枚。

嫌疑人曾某,广东省南海市人,自1997年10月在某保险公司当业务员至今。后经公安机关审讯,他本人初步交代:自2001年至2002年间,多次利用手中保险客户资料,编造假的交通事故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案件10多宗,骗取金额总值40多万元,每宗案件少则三四万元,多则一宗达6万多元。另外,曾某向芳村、鹤山、佛山等多个保险公司骗赔未遂案件三宗,总值金额28万多元。经调查材料核实,嫌疑人曾某仅在一家保险公司就已骗赔6宗,金额达十多万元,每次都是叫其他人取赔款。

嫌疑人曾某于2004年底被依法逮捕。

七、利用报废车骗赔

案例1:

2003年10月21日晚9时30分,在青岛市北区公安分局全力追缉一个多月之后,一手策划并制造5起所谓交通事故、进行保险金诈骗的主谋杨某被抓获归案。

7月29日凌晨,上海路与德平路路口处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随后的事故处理中交警部门发现,其中的被撞车辆在一年之内竟连续3次发生过被撞事故,仔细勘察发现该车水箱内没水、电瓶线未连接、四个轮胎全是瘪的,其实是一辆根本无法行驶的报废车。种种迹象表明,这一撞车现场是伪造的,有诈骗保险金的嫌疑。微机查档显示,该车车主为某汽车修理厂经理杨某,而在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的出租车已向保险公司索赔24.6万余元。

9月12日,市北公安分局接到市北交警大队的举报函,随函移送的还有4起类似存在“诈保”嫌疑的交通事故。接案后,经济犯罪侦查科全力以赴投入侦破工作,一举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5名,经审查,被查获的嫌疑人均供认是某汽修厂经理杨某主动勾结出租车车主或司机,策划、制造出的所谓交通事故,以此达到诈骗保险金的目的。

已查明,自2002年12月以来,这一系列“诈保串案”共作案5起。

案例2:

李某所有的一辆货车因行驶里程过长,设备陈旧,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予以报废。但李某在车辆报废后并未按规定作废车处理,而是以3600元价格卖给张某。张某用其他旧车配件对该车加以拼装,并通过一定关系由当地交通监督管理部门年审合格后,又以13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其后,陈某以该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车损险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限一年。陈某按约定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及时签发了保单。不久后,该车撞到路旁大树,受严重损害。事故发生后,陈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出险通知后迅速派人到现场查勘,并最后决定以12000元将其修复。陈某拒不同意,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该车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购得的车辆其来源是不合法律规定的。陈某采取欺诈手段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该合同自始无效。而且在此事件的整个过程中,陈某严重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故意不履行其应尽的如实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不仅可以拒赔其车辆损失,对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也可以不予退还。据此,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胜诉。

八、旧车低值高保,制造事故以骗取赔款

案例1:

2002年2月18日,中国人保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分公司营业部查获了一起以旧车低值高保然后纵火烧车企图骗取巨额赔款的重大案件,为公司减少损失40多万元。

2月18日晚23时,人保齐齐哈尔市分公司营业部客户中心值班人员接到报案,车主崔喜才称其拥有的粤T-06609号本田轿车在嫩江公路大桥北3公里处翻入防洪大坝下引起火灾,车辆被烧报废。接到保户报案后,营业部代班的副经理和一名勘查员迅速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初步勘查,没有发现可疑之处。但营业部客户中心主任王永伟得知消息后,凭着高度的责任感和职业敏感性,认为此案重大,情节中有些蹊跷,于是就与勘查员隋东清再次赶赴现场进行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