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保险欺诈与陷阱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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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机动车辆保险骗赔案例(5)

当查勘人员正准备核损赔付时,意外情况出现了,该公司经理接到一个匿名电话,报称:“8月26日,某储蓄所车辆事故的真正驾驶员是无证的保卫人员张某”。案情急转直下,如果属实,损失20多万元的案件将不能赔付。经理室成员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召集有关人员开会分析,一致认为:无风不起浪,此事故一定有隐情。经理初步了解,张某曾干过武,平时喜于摆弄车辆,但没有驾驶证,匿名电话指证情况,可能存在,而且匿名者一定是知情人,很有可能与受害者四人有关,此案必须彻底查清。保险公司在按正常核损、稳住保户的同时,向理赔鉴定中心紧急救援。鉴定中心立即派出精干人员立案侦查,很快就找到了突破口,司机说出了实情:“出险那天,他们在淄博吃完午饭返回,除司机以外其他三人都喝了啤酒。不久,丁所长和业务员在后座上睡着了,车上高速公路后,在前排的张某要求开一会儿,两人换了位置。张某把着方向,非常兴奋,见路上车少,越开越快,终因措施不当,致使车辆翻下公路,酿成了车毁人伤的恶性事故”。一起无证酒后驾驶案终于真相大白。

案例9:

2006年10月8日凌晨2时20分,郑州市交巡警五大队接110指令:博颂路与丰庆路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两辆轿车相撞。交巡警五大队民警邙山事故7号民警王慧杰、许臻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

现场,一辆车号为豫A·AG338的白色丰田花冠轿车和一辆车号为豫A·DR550的黑色尼桑风度轿车撞在一起。白色丰田花冠前脸儿已被撞扁凹进去,严重受损,黑色尼桑风度的前保险杠与右前组合车灯被撞坏。

据司机介绍,当时白色丰田沿博颂路由东向西直行,黑色尼桑沿丰庆路由南向东右转时撞了上去。经民警勘查,现场与司机描述的行驶路线、方向相符。

随后,民警在细心勘查现场时,发现了四处疑点:1.两辆车明明是车头相撞,但白色丰田轿车后保险杠也有被撞凹进的痕迹。在车前所撞位置和后保险杠处均有明显的绿色新漆。司机对此无法解释。2.白色丰田轿车受损严重,而黑色尼桑只是轻微撞坏。3.双方刹车痕迹均不明显,车速都不高。4.双方行车证上显示两司机都不是车主,且事故发生后均未与车主联系。

会不会是一起伪造事故现场骗取保险金的案件呢?民警立即对该事故现场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民警将两名司机带到队里进行讯问,在大量的取证面前,于当日凌晨4时许,两男子交代了骗取保险金的事实。

原来,在8日凌晨1时许,白色丰田花冠轿车车主李某驾驶该车沿北环路行驶至花园路立交桥时,为躲避路面上的一块石头,将车撞在路边的绿色隔离护栏上,造成车身严重损坏。李某打电话叫来朋友安某和曹某,请其前来帮忙。

曹某说自己那里有一辆朋友的黑色尼桑风度轿车,因车前部发生过轻微碰撞,想托他将车卖掉。于是,安、曹俩人一合计,萌生了制造交通事故现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想法。两人找来拖车,将白色丰田拖到博颂路与丰庆路交叉口,按照预先策划好的行驶方向,将两辆车撞在一起。没想到,其中的疑点还是被民警发现。

随后赶到的华安保险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说,制造假车祸骗保的事情,一直是保险公司头疼的问题。这一次,假如他骗保成功,至少会骗得近4万元保金。

案例10:

2006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上海市某保险公司理赔部刘先生接到了一起报案电话,车主苏先生声称自己在驾车途中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刘先生及几名同事随即赶到了事故现场。只见一辆尼桑小轿车停在公路右侧的一根电线杆旁,车的前轮有些破损痕迹,保险杠和前面车灯也已破损,车身右前角破损较为严重。车主苏先生在旁显得格外焦急,再三询问何时能拿到理赔金。

在事故现场勘查过程中,刘先生发现了这起事故的两个疑点:现场为何只见车身破损部位,为何不见破损碎片的散落物?车险车灯、轮胎确实有所损伤,但现场为何没有车辆碰撞电线杆的车胎痕迹?面对保险公司的质疑,苏先生一开始装傻,神色慌张不已,最后在无法自圆其说的情况下,只好如实供述了这起事故的真相。原来,这起事故是苏先生一手导演的人为车祸。

在事故发生前的两天,苏先生驾驶该车在另一条公路上与一辆车发生碰撞,苏先生的爱车多处部位受损,车灯、轮胎也有所损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协商赔偿,根据当时事故情况,对方应负全责,对方因为没有投保,所以,商定对方支付给苏先生5000元。

事后,苏先生听周围的朋友说,如果让保险公司来处理,可以领得一笔更可观的保险赔偿金,于是苏先生便想出了再伪造一次事故的招数来骗取保险金。没想到,因为一些事故现场的细节,被火眼金睛的保险理赔人员识破,苏先生的这场骗赔闹剧终以失败收场。

保险公司认为,苏先生编造交通事故,蓄意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已构成保险欺诈,故提出拒赔。由于苏先生的这次“不诚信”之举,他已经被该保险公司列入了投保人“黑名单”中。恐怕,苏先生下次再想投保该公司的保险时,保险公司要避而远之了。

五、夸大事故损失程度

案例1:

1996年12月27日, 江苏省如皋法院对被告人曹某诈骗未遂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曹某于1995年11月9日,无证将其私有的大客车从家中开至修理店,用电焊枪在油箱上点焊,造成大客车当即燃烧全损。事后,曹谎称汽车电路短路起火向高明派出所报案,以此向该市保险公司报案索要赔偿款。赔偿中,被告人曹某将持有的一张原购车发票, 由“1万元”涂改为“11万元”,且伪刻了原售车单位“徐州矿物局建井工程处财务专用章”,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自制的盖有伪制印章的证明,意欲骗取保险赔款7.12万元。后因江苏省保险公司在审查时发现有诈而未能得逞。

案例2:

2002年12月底的一天,唐山市某个体车主王某驾驶斯太尔大货车满载一车建筑材料,从唐山运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某企业,当王某驾车行至包头市南绕城公路时,王某所驾驶的斯太尔大货车轮胎钢圈突然脱圈,造成划坏2100米路面的交通事故。后经包头市路政监理部门认定,王某应赔偿路产损失5000元,并为王某开具了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专用收据。王某绞尽脑汁地想出了涂改发票骗取赔款这么一个拙劣伎俩,用小刀将发票大写的“万”字前面原有的“■”字迹清除干净后,又填写上大写的“壹”字,致使原来伍千元的发票变成了壹万伍千元。王某拿着此票和保险单来到了人保财险唐山市分公司要求索赔时,被该公司业务处理中心的于长江主任识破。

案例3:

2005年7月份,深圳一被保险人刘某向保险公司报称,其司机范某在当月24日在兴宁市某公路上发生与路上一大石头碰撞,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范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因此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接报后,马上到兴宁市取证,负责这起事故的交警表示,当日确有此事故发生,但是,该事故只造成了车辆前保险杠车牌下右侧有一条约20多厘米长的刮痕的轻微损坏,加上又是单方肇事,因此他们没有拍照,并采用了简易程序进行处理。经核对确认,被保险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调解书”确实是该大队当天所签发的,但对于保险公司调查员出示的由被保险人提供的车辆损坏照片,该交警大队明确表示,照片显示该车的损坏情况与当时事故勘查的损失程度与损坏部位完全不相符,该车当天并无在此路段发生过严重交通事故。由此可见,被保险人刘某是故意制造了这起车辆严重损坏事故,以图骗取保险公司的赔款。保险公司及时遏止了这起恶意骗赔事件。

案例4:

2003年5月11日下午5时许,唐山人保财险“95518”保险服务专线电话接到唐山某个体运输户王东的报案,报案称,其驾驶东风牌大货车在从河北承德宽城县返唐山途中,因雨天路滑,在会车时因采取措施不当,翻至宽城县境内路旁沟里。接报案后,该司“95518”快速与承德人保财险公司取得联系,并委托其代查勘,当天晚上,承德人保财险公司通知唐山人保“95518”,现场已查勘完毕,事故车已托运至唐山。但其后几天,保险公司始终未见事故车回到唐山。经查勘岗组长胡秀庆经过缜密侦查,得知王东早已将肇事车从宽城运至唐山,并将肇事车停放在开平区某村一个个体运输户停车院内。保险公司员工直奔停车大院,打开大门一看,车损正被人为地加重,轮胎已卸下了好的换上了坏的,发动机部件也正在拆换之中,面对为了骗赔而自己主刀大做“手术”后已面目全非的大货车,面对查勘员对拆车现场拍照和取证,王东低着头说:“我就是想通过翻车事故再人为地加大车损程度,骗取更多的保险赔款。”随后,王东对自己的不法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在拒赔书上签了字,从而避免了7万余元财产付之东流。

六、伪造、变更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

案例1:

2003年4月16日6时许,河北省唐山市某个体车主李某,驾驶半挂式大货车,车上满载着电石,从河北唐山运往内蒙古集宁市,当李某驾车行至110国道与乌兰察布盟集宁市盟委新区交叉路口时,因制动失灵,在躲让同方向前车辆向右转弯时,将车上装载的电石甩出,将沿盟委新区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察右后旗锡勒乡古兰村居住的宋某驾驶的蒙J55017号东风牌农用车砸坏、并砸伤骑自行车的察右前旗老羊圈村居住的张某,造成农用车及路面损坏、张某重伤的交通事故,总损失达7.5万元。

李某拿到认定书后,头痛万分,原因是,他的车只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于是伪造了责任认定书,将原认定书上的“将车上装载的电石甩出”去掉,将“砸坏”变成“撞坏”,将“砸伤”变为“撞伤”。当一张真实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又重新出现在他的眼前时,李某无奈地低下了头。

案例2:

39岁的贾某是河北石家庄市一名货车司机。2006年3月22日,贾某驾车途经湖北省黄黄高速路时,因超速行驶酿成事故,损失约3千元。贾某回家后伪造了交管部门文书向保险公司索赔,虚报理赔金额达2万余元。

11月30日,处理这起事故的省高管五大队接到石家庄“人保”公司传真件,请求证实相关文书的真伪。巡警程忠清找出事故存档原件核对,发现传真来的“事故赔偿调解书”属伪造,上列医疗费、误工费、住院补助费均已改动,字体、排版也与存档原件有异。文书上所盖“事故处理章”竟将“湖北”错成了“河北”。

经认真核实后,程警官次日向石家庄“人保”公司回函,证实“赔偿调解书”属伪造,同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发函,请求协查贾某伪造警方公章、法律文书行为。石家庄人保公司理赔部冯建修先生称,贾某伪造文书的目的,是想骗取高额保险金。

案例3:

2002年10月,深圳一位姓邓的司机向保险公司报称,他在当月16日驾驶丰田皇冠车去惠阳时,在公路上与另一辆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了事故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并有由惠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由丰田车司机邓某负责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当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付了李某6万多元。2003年9月,该保险公司对已赔付案件进行抽样复查,派出调查员前往惠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核查,该大队工作人员查阅资料后表示,该大队并没有李某报称发生事故当天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记录,经过验证,这份交给保险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决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都是虚假文件。

同时,由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必须出具维修厂修理汽车配件的清单与发票,调查员又将此索赔案的发票送往市税务部门查验,结果发现是张假发票,于是该调查员又到负责代投保人索赔的汽车维修厂了解情况,该厂负责人对此无法解释,最后才表示,其实车主并没有在他们厂进行过任何维修,只是委托该厂向保险公司索赔,并承诺在拿到赔款后,维修厂可收取5000元代收赔款手续费。

案例4:

1997年8月12日,中保财险广州东山支公司送上来一份机动车辆事故赔案,该单位(东山支公司)曾派人到广东紫金县中医院调查证实,该赔案的伤者药费发票、医院鉴定证明、公章全是伪造的,报请拒赔。经分公司机动车辆处认真核查赔案,同意东山支公司意见,批准拒赔。鉴于此案已明确为假案,广州分公司向广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函,要求核实这宗假案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纯属伪造,“两书”中所盖的“紫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专用章”是私自刻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