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每天都会用到的生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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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远在天边,却与我们息息相关(2)

自2005年以来,随着人民币的升值及升值预期,大量热钱进入中国,加大了市场的流动性,造成流动性过剩,而货币供给越多,中国面临的通胀压力就越大。此外,热钱还加大了人民币升值压力。而投机资金进入股市、楼市后,容易制造泡沫,会给股市、楼市等造成严重伤害。

总体来说,预防热钱危机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外汇监测体系,及早察觉外汇在本国的异常流动。

2.注意政策、制度的可逆性设计,一旦热钱大量外流,政策制度可以快速进行相应的应对和补救。

3.保持理性政策,防止经济大起大落。保持经济的平衡增长而不是追求过度繁荣,始终是稳定国家货币和金融体系的根本。

以越南为例,在经历热钱危机后,越南在金融开放进程上不再过于求大求快,而是通过制度化对资金进行约束,引导它为优化经济结构服务。央行不仅缩减了货币供应量,还对贷款采取了更加严格的措施。此外,越南还计划对外国资本占有股份上限加以规定,据悉,越南的上市公司外国资本只允许最多占有49%。在2008年5月,东南亚国家联盟10国以及中国、日本和韩国3国计划出资至少800亿美元建立共同外汇储备基金,以帮助参与国抵御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维护地区金融稳定。这无疑是构筑了一道坚固的堤坝,以遏制热钱再度兴风作浪。

你今天赚的钱要交税吗

公元前119年,汉武帝颁布算缗令。所谓算缗,就是征收商人和手工业者的财产税,以及车、船税。由于他们隐匿或虚报,公元前114年汉武帝又发布告缗令,奖励告发逃避算缗的富人,主要是商贾,给予告发者应征缗钱的一半。

在杨可主持下,告缗之风遍及全国。告缗运动使缗钱税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一是课税范围由原来以现钱和车船为主扩大到包括田宅、畜产、奴婢在内的一切财产,将全部财产均按一定价格折合成现钱作为纳税基数;二是课税对象由初时“只为商贾居货者设”扩大到“凡民有蓄积者,皆为有司所隐度矣,不但商贾末作也”。

《汉书·食货志下》记载,告缗运动使“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抵破”,虽增加了政府的收入,打击了大商人,但也阻碍了私营工商业的发展。

告缗制度沿用近十年,直到国家财政有明显好转,才停止执行。

这里涉及“税赋归宿”的概念,它是指一项税收最终的经济负担者。税收是相对于不同的法定纳税人而制定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最终的税收负担者和法定纳税人有时候并不一致。

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工薪阶层对于它是非常熟悉的,其纳税人自然是有一定工薪收入的个人,但它的税收负担者是否也正是这个人?在这种情况下,两者是一致的。但是另有一种情况,以商场里的衣服为例,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商家是要缴纳增值税的,商家是法定的纳税人。然而,实际税收负担者却往往是消费者——他们所承担的税收就包括在衣服的价格里,只不过在消费者的小票上没有标明而已。在经济学上,这种行为被称为“税负转嫁”。其实,我们打电话时交的话费,用电时交的电费等都有税,只是在目前我国给予消费者的收据上都未曾注明。

“只要消费,就会纳税”,我们每一个消费者都是纳税人。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22种税。在这些名目繁多的税当中,有些是由个人上缴的,有些是由企业上缴的。

但是,税收负担者和纳税人往往并不一致,为此,需要进一步了解“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有多种方式,包括前转、后转、混转、旁转、消转、税收资本化等多种方式,在此我们仅对其中的几种加以简要说明。

1.前转

纳税人沿商品流转方向,以提高商品价格的方式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称为前转。比如前面所举衣服的例子,商家就是以前转的方式将税负转嫁给了消费者。

2.后转

与前转相反,纳税人逆着商品流转的方向,以压低购进商品价格的方式将税负转嫁给商品的提供者。比如,在零售端对营养补品征税时,零售商便压低进货价格向厂家购买,从而将税负后转给厂家。

3.混转

又叫散转,纳税人将自己的税负分散转嫁给多方负担。严格来说,它是前转和后转等转嫁方式的结合,比如印染厂在面对税负时,将其中一部分用提高产品价格的办法转嫁给购货商,一部分用压低原料购进价格的办法转嫁给纺纱厂等。

在初步了解了税负转嫁方式后,再回到和消费者息息相关的税负前转方式上来,这里还涉及两个值得一提的问题。

首先,作为实际的税收负担者,消费者需要知道自己纳了多少税。

可是在消费活动中往往会出现消费者纳税被模糊的情况,这时最好的办法就是改变税制结构,但这并非一日之功。不过,如果在商品销售中,在给消费者的发票上能够注明哪些是价格,哪些是税负,消费者就会清楚了解自己的消费中有多少支出是用于国家税收,这对于培养、普及整个社会的纳税意识是有好处的。

其次,需正确认识赋税转嫁的现象。

税负转嫁是商品经济活动中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客观存在的。而且,经济学也很早就已证明,一旦税率确定,税额在商家和顾客之间的分配也将随之确定,这个比例是确定的,并不会存在商家想转嫁多少税负就转嫁多少的情况。那么,这又是为什么呢?这就要涉及商品的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的问题了。

经济学认为,某种商品税额的分配由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共同确定。如果某种商品供给的价格弹性为零,那么销售税将全部由供方负担。如果需求的价格弹性为零,那么销售税将全部由需方负担。简单地说,谁的弹性小,谁负担的税额就大;谁的弹性大,谁承担的税额就小。

由此也可以得出结论:供应弹性大、需求弹性小的商品的课税易于转嫁;供应弹性小、需求弹性大的商品的课税不易转嫁。这个规律说明,商家是不能一味地将销售税负转嫁给消费者的。甚至,当税负转嫁与纳税人(比如商家)追求的利润目标发生冲突时,纳税人还会自愿放弃税负转嫁。原因很简单,转嫁税负势必提高商品价格,进而影响到其销量。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必须在税负转嫁与销量减少之间权衡,而最终做出的决定往往是放弃税负转嫁,自己承担税负。

体现创造价值的增值税

四川新一康公司从事药品经营业务,具有医疗器械、药品及保健品的零售、批发和进出口经营权。从2005年至2006年,为了获取不法利益,该公司利用所取得的经营药品资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管理费”名义按照开票金额的4%至8%收取开票费,向多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虚开税款500多万元,受票单位拿着这些发票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为他人虚开高额的增值税发票,不管买卖是否虚构,开出的票却是真实的,据此,新一康公司就应按开票额的17.5%交纳税金。该公司与受票单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面额4%开票费为条件,为新一康公司虚开了上海、深圳、天津海关的海关票。新一康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堂而皇之地将上述取得的海关票向税务局申报抵扣了海关票的进项税款3187万余元。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向他人购买虚开的海关票以抵扣税款,都是弄虚作假,并无实际交易,然而就在这以虚对虚的一进一出中,新一康的“商机”就出现了。公司收开票费约6%,支付进项票4%,中间的差额就成为公司的利润来源。

当然,新一康公司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这是现实生活中一起有关增值税的案例。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增值额就是人类通过劳动新创造的价值额。通俗来说,增值额是企业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劳务新创造的价值额,因此增值税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增值税于1954年产生于法国,是法国为适应经济发展和财政需要,对原来征收的营业税加以改进而演变来的。原来法国的营业税制和世界各国传统的流转税制一样,是按照每个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的,具有其他多环节阶梯课税的特征。

由此可见,这件衬衣的整体税负百分比在不同的环节中呈阶梯式的递增。

传统流转税的这种课税制与现代化大生产和财政需要相矛盾,严重阻碍了专业化协作生产经营。于是,法国政府对营业税制进行了改革,并逐步演变为现代的可以克服传统流转税弊端的增值税制。仍以上例说明,生产环节的增值额为60元,应纳税额为60×5%=3元;批发环节增值额为80-60=20元,应纳税额为20×5%=1元;零售环节增值额为100-80=20元,应纳税额为20×5%=1元,则衬衣的整体税负为5元,各个环节的税负之和等于整体税负。

同是一件商品,不论生产经营环节增加或减少,只要其最后售价相同,其整体税负必然相等,这样税收收入就不受生产经营环节变化的影响而保持稳定,有利于专业化协作生产经营。

从理论上来说,增值税是对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所征的税,但是在现实的经济运行中,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往往是难以计算的,如果没有一种简便的增值税征收办法,增值税就不可能真正推行开来。那么在现实中,政府是如何简便而有效地征收增值税的呢?这就必须先了解一下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所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买价×税率

而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对于一般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用公式表示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若汽车厂商A决定向钢材厂商B购买1000吨优质钢材,用以生产汽车底盘。B厂的优质钢材出厂价为每吨3000元,那么这1000吨优质钢材的出厂价总共为300万元。但是A若想取得这一批钢材,却必须向B支付351万元,其中300万元为销售额,51万元(300×17%)为增值税税额。对A厂来说,这51万元为进项税额;对B厂来说,这51万元为销项税额。

假设A销售汽车100台,总销售额为1000万元,那么其向顾客收取的价款为1170万元。对A来说,这170万元就是增值税销项税额,那么A应纳的增值税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即170-51=119(万元)。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现代增值税制一般是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法,这不仅简化了征收管理手续,而且形成了各个生产经营环节之间的钩稽关系,有效地防止了偷税逃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