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强烈的逃避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欲望。为了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有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不是全部否认罪行,就是避重就轻地交代罪行,即使愿意交代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也不例外。他们对罪责感问题特别敏感,回答讯问人员的问题,只以对自己开脱罪责是否有利为标准。因此,在讯问中一涉及主要罪行或关键情节,则表现为对事实矢口否认,或故意编造谎言,或反复翻供。只有狡诈的犯罪嫌疑人,才能掩饰其畏罪心理,表现坦然。
2.部分犯罪嫌疑人产生记忆、思维及语言障碍。由于罪责感压力过大,还会使一些犯罪嫌疑人失去逃避罪责的自信,而处于无所适从的恐慌之中。恐慌的存在,引起思维的混乱、暂时性遗忘及语言障碍。在讯问中常出现语无伦次、吞吞吐吐等现象,但对罪责仍会不假思索地加以否认。
3.畏罪心理不仅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心理障碍,也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心理动力。犯罪嫌疑人有了罪责感的压力,在政策感召下,便会产生寻求出路、摆脱压力的紧迫感而交代罪行。如果没有这种压力或压力不大,犯罪嫌疑人就会采取一种无所谓的态度,对讯问活动反而不利。
畏罪心理的实质是害怕承担罪责,而刑事诉讼活动正是要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因此,要彻底消除畏罪心理是困难的。讯问人员应根据有畏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不同表现,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对于那种以拒供、谎供对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要加强心理压力;对于那种心理压力很大的犯罪嫌疑人则要减轻压力,使其正视现实,消除顾虑,丢掉不切实际的幻想,意识到只有交代罪行,才是唯一的出路。
二、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认为罪行不会暴露,可以逃避罪责的一种自信感。这种心理在犯罪嫌疑人中或轻或重都存在着。
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不是从被拘捕后才产生的,一般形成于产生犯罪动机或着手犯罪时,讯问中的侥幸心理是其犯罪时侥幸心理的继续和演化。它的形成主要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1.来源于过去的直接经验。过去曾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发生错误,未被发现,这种经历越多,其侥幸心理越重。
2.来源于间接经验。在犯罪嫌疑人的亲友、邻居或其他社会关系中,或同室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中,接受了幸免受罚的事例影响,这种传播接受越多,其侥幸心理越重。
3.来源于犯罪嫌疑人本身的某些特定条件。如作案手法诡秘,没有留下证据;或仰仗自己有后台,能庇护过关;或相信攻守同盟,不会受到检举揭发;或藐视公安机关的侦破能力,自认为有对付侦查人员的手段等。
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的牢固程度有轻重之别。大部分人是凭主观臆断,自信可以隐瞒罪行,企图以这种盲目的安全感替代内心的恐惧。这类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比较脆弱,容易被消除。而少数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是在较为客观、全面地分析罪证和案情之后形成的,或逃避打击的经验比较多。这种侥幸心理,比较自觉和稳固,不易被消除。由于侥幸心理的存在,使犯罪嫌疑人有了对抗讯问的精神支柱,会促使他们敢于大胆筹划和实施对付讯问的伎俩,蓄意颠倒是非,百般掩盖犯罪事实。在讯问中主要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试探摸底,花言巧语,偏取信任;避重就轻,蒙混过关;竭力狡辩,死不供认;蔑视讯问,毫不在乎。
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对抗讯问的主要心理基础之一,由于犯罪嫌疑人强烈的自卫意识和信息的匮乏,形成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意志力差,疑心重,对证据非常敏感和惧怕。破除侥幸心理的基本对策是巧妙地使用证据。侦查人员要深入分析犯罪嫌疑人产生侥幸心理的原因,采用适当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输送公安机关掌握确凿证据的信息,围绕犯罪案件的客观性、可知性以及罪行必受惩罚性,进行说服教育,这是消除侥幸心理的重要方法。
三、戒备心理
戒备心理是犯罪嫌疑人为防备罪行被揭露和害怕得不到公正处理的一种防御反应。防御和自卫是人的本能,由于犯罪嫌疑人处于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地位,为防备罪行被揭露和对侦查人员的不信任,其防御自卫本能表现得更突出。
犯罪嫌疑人产生戒备心理的原因有以下两种:
1.防备罪行被揭露。犯罪嫌疑人产生戒备心理的根本原因是对自己犯罪证据暴露情况存有侥幸,但这种侥幸又很脆弱。一方面,他们相信自己的罪行没有也不会被侦查人员掌握,时刻警惕侦查人员从自己的语言失误中抓住罪行;另一方面,他们对自己犯罪证据的隐蔽程度又极不自信,担心侦查人员能通过各种手段获取证据。这种矛盾状态导致犯罪嫌疑人时刻处于戒备状态,防止罪行被揭露。
2.对侦查人员不信任。犯罪嫌疑人在进行是否供述的思想斗争时,极为关注法律和政策是否可信,他们受主观想像和他人经验的影响,害怕落入侦查人员设置的圈套,担心如实供述后不能得到公正的对待。
在戒备心理的支配下,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常有以下两种表现:
1.对一切讯问活动抱有戒心,疑虑重重。犯罪嫌疑人时时处于紧张状态,惟恐说错一句话,露出破绽;同时对讯问人员的言行表现异乎寻常的关心,多方猜测其意图,对讯问人员的提问,往往不愿立即回答,甚至以反诘的口吻向讯问人员试探摸底,然后再搪塞推委或嫁祸于人;有时供述之后,又怀疑讯问人员是否相信自己的供述,能否做出公正的认定。
2.对周围环境高度警觉。戒备心理较强的犯罪嫌疑人,对周围环境异常警觉,环境稍有变化就会引起恐慌。他们总是疑神疑鬼,有草木皆兵之感。严重的会有幻听、幻视,精神处于失常状态。
戒备心理使犯罪嫌疑人不能对罪行作出真实供述。讯问人员首先要了解犯罪嫌疑人产生戒备心理的原因,力求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其次,要进行政策、法律教育,多用实例给予真诚、耐心的说服,使其真正认识并相信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从而消除戒备心理。
四、抵触心理
抵触心理是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之间因地位的对立、目的的矛盾和活动方向的背逆而产生的一种不满和敌视。
抵触心理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犯罪嫌疑人有较强烈的反社会意识和反动的立场。这类犯罪嫌疑人对社会、他人尚且仇视,对公安机关的抵触情绪就更为强烈。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累犯、惯犯、严重刑事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中。
2.犯罪嫌疑人的错误认识。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愚昧无知,认识低下,或认为犯罪是有一定的“原因和道理”的,遭受逮捕是冤枉的。
3.讯问的进展使其预感到罪行将要败露或要牵连到亲友,因而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极为反感。
4.侦查人员的讯问方法不当,伤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和自尊。
5.自己和家人曾受到公安机关的不公正对待,对侦查人员抱有陈见。
有抵触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表现形式有两类:一是积极的抵触行为。抵触心理使得一些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失控,表现为暴躁,缺乏理智,出言不逊,气焰嚣张。二是消极的抵触行为。抵触心理也使一些犯罪嫌疑人情绪受到压抑,表现为对讯问反应冷漠,漫不经心,答非所问,甚至沉默不语。
抵触心理使犯罪嫌疑人同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冲突较多,往往使讯问陷入僵局。侦查人员面对讯问的僵局,头脑要清醒,思维要敏捷,力求有效地控制讯问的气氛和进程,化解对立,教育感化。
五、悲观心理
悲观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知罪行即将被揭露,面对法律的惩罚而对自己的前途、追求丧失信心。
产生悲观心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害怕被判处重刑,或对日后漫长的监狱生涯心怀恐惧,产生自由无望、前途渺茫的绝望感;
2.缺乏正确的人生观,无法摆脱和解决一些现实问题,导致丧失生活情趣和希望;
3.原来的犯罪欲望和需求得到满足,或犯罪心理定型,不思悔改,而又无法摆脱逆境,发展到极端对立的程度;
4.犯罪后自责、后悔,自认为已成为社会的罪人和家庭的累赘,没有继续生活的勇气。
悲观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最严重的一种供述心理障碍。在悲观心理的强烈冲击和压迫下,犯罪嫌疑人个性的稳定性发生急剧变化,丧失了生存欲望,生理和心理极端反常,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在接受讯问时,有的迟钝、冷漠、忧愁、沉默;有的暴躁、烦闷,甚至歇斯底里;有的怀疑一切,仇视一切,不听任何劝告和警告,固执地采取自暴自弃或顽抗到底的态度;有的还作出极端行为,进行暴力破坏或自杀。
矫正犯罪嫌疑人悲观绝望心理的基本对策是说服教育。首先应培植犯罪嫌疑人心理上的积极因素,消除消极因素,因为求生是人的本能,悲观厌世的心理占上风,往往是暂时的,有条件的,当条件一旦转化,心理即可恢复到正常本能状态。为此,侦查人员要有极大的耐心和热情,唤起他们对人生的留恋和对新生活的向往,激发其争取光明前途的信心。
一、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概述
讯问实践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后,立即交代全部罪行和始终不交代罪行的,为数不多,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经过侦查人员同其激烈交锋,反复较量之后才被迫交代罪行的。在讯问过程中,随着审讯的进展,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会发生多方面的变化。由于犯罪嫌疑人是具有不同个性特点的个体,案情特点也各不相同,因此,这种心理变化必然是多种多样的。但是这种变化并非捉摸不定,而是具有一定规律可循。
一般而言,在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在畏罪心理的支配下,会有三种选择:其一,一进入讯问就认罪服法,彻底如实供认罪行;其二,直至侦查终结仍顽抗到底,死不认罪;其三,先抗拒审讯,后被迫缴械投降,交代罪行。这三种情况,前两种是少数,后一种则是多数。在审讯中,选择后一条道路的犯罪嫌疑人,其心理变化通常经历四个阶段,即:试探摸底阶段,对抗相持阶段,动摇反复阶段,供述罪行阶段。
二、常见多数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的四个阶段
(一)试探摸底阶段。
1.犯罪嫌疑人试探摸底的心理特征。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关押后,急于知道自己是在什么环节上出了纰漏,侦查机关掌握了自己多少罪行和证据,被害人是否活着,同伙的处境怎样,会否出卖自己等等。这些问题因与外部联系的中断而无从知晓,凭他的胡思乱想是无济于事的。因此,一旦和讯问人员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的首要需求便是针对这些问题对讯问人员进行试探摸底,同时对讯问人员的个性特点进行观察分析,以制订和完善其防御计划。
2.犯罪嫌疑人试探摸底的态度、方式及各种手法。这一阶段,有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沉默、少答,或者不回答实质性问题的态度对待讯问。有的犯罪嫌疑人则以积极的防御方式试探案情,他们或反诘其拘捕的原因,索要证据,观察讯问人员的反应;或谎供、乱供,以假乱真,探测讯问人员是否相信;或装聋作哑,答非所问:或耍赖哭泣,鸣冤叫屈等等。采取各种手法迫使讯问人员搬出材料和证据,以便采取反讯问对策。也有的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的一言一行十分注意,希望能从中发现讯问人员的个性弱点,以便在反审讯中加以利用,或者设法迎合讯问人员的个性,试图一开始就取得讯问人员的信任。
3.讯问人员的对策。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试探心理,讯问人员要摸清其思想动态,识破其试探摸底的手法,以制订出矫正对策。在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要特别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要随便表态,不要让喜怒哀乐等情绪在犯罪嫌疑人面前表现出来。遇到问题要不动声色,沉着镇静,不让犯罪嫌疑人探出虚实,不给其可乘之机。讯问人员的言行举止要保持严肃端庄,表现出严肃执法的威慑力,始终给犯罪嫌疑人以一定的压力,使其意识到自己是一个涉嫌犯罪之人,只能老老实实交代罪行,不能乱说乱动,从而不敢随心所欲地试探摸底。
(二)对抗相持阶段。
1.出现对抗相持的原因。这一阶段是双方斗争最激烈的阶段。出现对抗相持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在适应了监所生活和审讯环境,获得了案情有关信息以及了解了讯问人员的个性和实施的策略方法的基础上,迅速产生了对抗心理和侥幸心理,在讯问开始进行针锋相对的对抗;另一方面,经过初讯,审讯开始触及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实质,这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前途和命运,犯罪嫌疑人便集中全力对付审讯,进行反审讯活动,顽固地抗拒抵赖。由于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正处于上升时期,所以讯问人员的政策攻心和讯问策略一时难以奏效,审讯处于僵持状态。
2.犯罪嫌疑人对抗相持的表现。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有准备地公开顶撞,蛮横反诘。他们或有意挑逗,故作懒散;或矢口否认,狡辩抵赖;或佯装不幸,悲伤叹息;或编造谎言,拖延时日等等。从各方面与我抗衡较量,妄图在心理战中取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