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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商品运输(2)

14.什么是整车发运和零担发运?

(1)整车发运。就是一批商品装一个车厢发运的方式,既可以单一品种,又可以多品种合装整车发运;既可以中转整车,又可以整车分卸发运。中转整车发运就是以整车发往中转站,再由中转站改用零担或零拼整车发到最后目的地。整车分卸发运就是以整车发货,两站或多站卸货。在采取分卸发运方式时,运单必须分开托运。整车发运的优点是;节约运费;加速商品运输。

(2)零担发运。就是在数量上不足一节或一辆货车,与其它商品拼装的运输方式。它的特点是:数量零星,品种繁多,包装不一,分散到站。有直达整装零担、中转整装零担、沿途零担、快运零担等多种形式。零担货物的运价率较整车货物的运价率较高。在公路汽车运输中,达不到按整车托运的货物为零担货物。

15.发运商品应做好哪些工作?

发货要做到包装牢固,运输标记明显清楚,单证齐全,单货相符,单货同行,以便为收货单位提供方便条件。具体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1)包装。严格按照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包装上要有明显清楚的运输标记和标志,内容包括:发站(港),到站(港)、品名、数量、重量、体积和发、收货单位以及其它辅助标志。

(2)组配。即按商品运输计划和交通运输部门的货运章程,组织商品配装整车。通过精心计算,合理组配,充分利用运输工具,节约运费。

(3)制单。即填制有关商品运输的各种单证,主要包括货物运单和运输交接单。填制单证时,内容要全面、准确,字迹要清楚,不错不漏,不乱写简化字和同音字。

(4)托运。发货单位按规定日期向承运站提交货物运单,将货物运至发运站的站台货位,与货运员办理点件、检验等交接手续。在装车(船、箱)前,运输人员必须认亢检查车(船、箱)体状况,对不安全、不清洁或装过化学危险品而未经消毒以及未按合同规定提供车(船、箱)的,要提请交通部门进行修理、清扫、消毒或调换。在装车时,应进行监装,使预定组配的商品装好、装完,不甩退。装车完毕,向车站交付运杂费。

(5)送单。托运人员将领货凭证、付费单据、运输交接单、商品供应单的有关联次,分送收货单位或中转单位以及发货单位有关工作环节。

(6)预报。当商品发运后,立即向接收单位发出通知,使收货单位做好接收准备。预报以电报、电话方式将发站、到站、发运车号、运单号、件数、重量、发运日期等告知收货单位。

16.什么是商品待运期?

它是“商品平均待运期”的简称,指商品在发运前的平均待运时间。即商品从业务部门开出调拨单后,到商品装上车(船)办完托运结算手续止所经历的天数的平均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商品待运期(天)=同期逐日累计待运、待结算商品实重吨数/同期累计发运(已结算)商品实重吨数

商品待运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到企业在途商品数量、资金周转速度、贷款利息支出等,也影响到仓容周转、商品(特别是季节性较强的商品)的质量和市场供应。因此,应与交通运输部门搞好协作,做好发运商品的准备工作,尽力压缩待运期。

17.什么是轻重货配装?

这是充分利用车、船的载重量和载货容积的一种措施。各种货物的重量,体积、形状是极不相同的。一节车厢光装重质货物,就不能充分利用货车容积;如果光装轻泡货物,就不能充分利用货车的载重量。组织整车货物轻重配装,既能充分利用货车载重量,又能尽量利用货车容积。计算轻重商品配装的公式如下:

PM=[P-(V×YK)]/(1-YK/YM)PK=P-PM

式中,PM——重货装载重量;P——货车标重;YK——每m(上标3)轻货重量;YM——每m(上标3)重货重量;V——货车容积;PK——轻货装载量。

为了提高车、船等运输工具的利用率,除了轻重货配装外,还可以采取货物解体装载、压缝装载、多层装卸、紧密装载、散装商品、巧装满载等科学方法。

18.什么是货车利用率?

也称“车皮容积标重利用率”,它是衡量商品运输中对铁路货车载重能力和货车容积的利用程度的指标。一般分为货车容积利用率和货车标重利用率两项。其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货车容积利用率%=货车实际装载商品体积/货车标记容积×100%

货车标重利用率%=货车实载商品重量/车辆标记载重×100%

提高货车利用率,表明能以一定数量的车辆,装载更多的货物,有利于减少亏吨,节约运费,并有效地发挥铁路运能。

19.什么是包装系列化、标准化和通用化?

包装系列化是对同一种或同一类商品包装,按一定的规律,一定的技术、经济要求,合理安排不同规格、尺寸、容量等,使之形成系列的组合。例如,西药片剂有50片装、100片装、500片装等系列。

商品包装系列化的优点是:有利于包装物的大批量生产;方便商品运输、装卸、堆码和包装作业;适应商品批零起点,满足消费者要求;便于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的计件与点交工作;为实现商品储运机械化和自动化提供条件。

包装标准化是使同一类商品包装的类型、容积、质量、检验等实行统一规定的技术措施。包括统一材料、统一规格、统一造型、统一容量、统一标志、统一封装方法及统一检验方法等。

在我国,包装的技术标准分为三级:

(1)国家标准,即全国范围内统一遵守的标准。编号冠以汉语拼音字母“GB”代号。

(2)部标准,即全国性的各专业范围内统一遵守的标准。编号分别冠以不同的汉语拼音代号,以区别是某部或某专业范围颁布的,如“QB”(读作轻标)是轻工业部标准。

(3)企业标准,是在尚未规定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情况下,一个地区或一个企业内部适用的标准,主要是为满足使用要求而补充制订的。

商品包装标准化对保证包装质量,简化包装规格,方便商品储运,推行包装物回收复用,节约包装费用,提高劳动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包装通用化即在商品包装容器的设计上考虑多种商品的需要,使之对不同种类的商品能互相通用,例如,装墨水的水箱,可以用来装皮鞋油或牙膏。

包装通用化对于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有一定作用。它以标准化和系列化为基础,在符合牢固、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下,通用的包装物越多,使用范围也越广。

20.什么是货运的起码里程?

货运的起码里程即计算运费的最低起算里程。我国交通运输部门规定: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的轮、驳船的起码里程,在沿海运输中50海里,长江上游为60公里,长江干线和下游为10公里;铁路运输的起码里程为50公里;公路汽车运输的起码里程为1公里。凡是低于起码里程的,均以起码里程收费;超过,均按规定的里程区段运价率计算。沿海、长江水运以及铁路货运的价率,分别以递远递减或按各类货物的性质在合理运程内采取递远递减的原则规定。随着运送里程的增加,运价率则逐渐降低。因此,长途商品运输适于采用沿海、长江水运和铁路运输。

21.什么是唛头?

它是发送、运输、接收货物的包装上所做标记。“唛”为译音字,意为“货印”。唛头是减少储运差错或事故的重要措施。

在发运商品前,应在商品的外包装最明显处,刷上文字、图形、记号,或拴挂标记,标明发货单位、收货单位、收货地点、商品品名、规格、数量、调拨单号码、合同号码、毛重、净重、皮重、体积、有效期等。有的商品按其性能还标有危险品、易燃、有毒、防潮、易碎、小心轻放、不可倒置等字样或图案,以便在运输中加以识别,引起注意。字迹一定要清楚、端正、整齐。拴挂的标记要牢固明显。出口商品,在国内起运口岸,必须标注中文。

利用旧包装或以原件转运的,必须涂掉旧唛头,另刷新唛头,以免发生货运差错。

22.收货时应注意什么事项?

收货单位在接到发运商品的信息后,应组织人力、运力,准备仓容、货位,指定提货人员,按指定日期前往站(港)接收商品。

提货人员应按货物运单所列商品的件数、重量,办理点、验交接手续。

在接收商品时,如发现施封印或车体有异状,或发现短件、散、漏、水湿、残损、变质、污迹等情况,应会同交通部门做好记录,作为查明情况、追究赔偿的依据。如属于发货方责任需要查询时,必须在十天内向发货方(或中转单位)查询。索赔时,须提出运单、记录、施封的车(船、箱)及施封印坏和赔偿要求书等资料。被查询单位要在十天内函复处理结果。如因查询和处理不及时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责任方负责。

对需要回送发货单位的篷布、容器物品,要妥善保管,不准挪用,并及时回送,最长不超过30天办妥回送手续。否则,发货单位可以向收货单位收取滞交费。

能就站(码头)直接分拨的商品,收货单位要通知有关要货单位(同时开出商品调拨单)直接到车站、码头提货,或由供货单位负责送货。

收货单位在货到五天内,应将运输交接单回执注明收货情况,加盖公章后寄给发货单位。

23.什么是计费重量?

计费重量即交通部门计算运费的商品重量的简称。我国交通部门有详细规定,其中主要有:

铁路运输零担商品的起码计费重量以10公斤为单位,不足10公斤进为10公斤计算;整车商品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商品运输一律按商品的重量计费;整车运输一般按货车标记重量计费,即使用30吨货车,不管装足与否,一律按30吨计费;使用40至60吨货车,如装每立方米不足300公斤的轻泡商品时,大多每车按减10吨计费。

沿海、长江货运起码计费重量为10公斤,超过10公斤的尾数按四舍五入进整。另外还规定了货物换算重量,如活牛、马每头换算为800公斤,木材每立方米换算为1,000公斤等。

公路计费重量,整车均以吨公里为单位,商品尾数以100公斤计费,不满50公斤不计,满50公斤进整为100公斤。零担运输以10公斤1公里为起码计费单位,商品重量超过10公斤时,以每公斤1公里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公斤时,满半公斤进整为1公斤。零担轻泡商品,以4立方分米折合1公斤计算,轻泡商品的计费重量不得超过实重三倍。

吨公里就是1吨货物运行1公里。其计算公式为:吨/公里=货物吨数×运输里程数(公里)。

24.运输事故记录有哪几种?

运输事故是指商品运输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商品毁灭、短缺、串错、残损、变质、污染,水湿、盗窃、包装破漏以及单货不符等事件。发生运输事故,必须按规定要求交通运输部做好记录。运输事故记录是正确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和处理货运事故的依据,也是总结经验教训,研究防止事故发生的主要资料。

运输事故记录有以下两种:

(1)货运记录。旧称商务记录,是按照交通运输部门在承运商品过程中,发生损失、差错事故,并确定其责任属于承运单位时,所编写的书面凭证。它是审核和收(发)货方向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索赔的主要依据。凡遇到下列情况时,都应当于到站交接发现事故的当时(18点前为当日,18点后为次日)要求交通运输部门编制货运记录。①商品的名称、件数、重量与货物运单上记载内容不符时;②承运的商品发现丢失、损坏(包括破损、湿损、污损、腐坏等)或被盗窃时;③商品无运送票据或有运送票据而无商品时;④超过运到期限后允许的天数范围内仍未到,收货单位可以认为该项商品已丢失,向到站(港)提出索赔要求。

(2)普通记录。它是交通运输部门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或按其内部规定而编写的书面凭证,是分析收、发货单位之间运输事故责任的一般文件。通常发生以下情况,由经办的交通运输部门在发现事故的当时编写。①发、收货单位自行组织装车的铁路整车商品,或发货单位自装由承运单位负责卸货(收货单位卸货)的铁路整车商品,在车体完整、发站铅封完好或篷布苫盖捆扎良好的情况下,发现商品损坏现象或商品与货物运单上所记载的品名、件数或重量不符时。②发货单位自行派人押运的商品发生短少或损坏时。③随货同行的有关单据丢失时。

记述运输事故记录,必须实事求是地编写,所用词句应该力求确切,字迹清楚,有关人员及车站(港)经办人应在记录上签字(盖章)证明。

25.如何办理索赔手续?

索赔是向承运单位对发生运输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要求给予赔偿。要求索赔时,应先向到站(港)索取赔偿要求书,赔偿要求书填写后,应连同货运记录、货物运单和其它有关货票、商品价格证件等,在铁路、交通运输部门所规定的180天的索赔期限内送到站(港)的管理部门;同时取回赔偿要求书的收据,等待承运部门赔偿的通知;当承运部门承认赔偿后,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60天),及时前往领取赔偿款项。损失的赔偿,除在起运站(港)发生的事故,由发货单位向起运站(港)办理索赔外,在其它地点发生的事故,一般均由收货单位在取得货运记录之后,向到达站(港)提出赔偿要求书(水运部门称为索赔书)。属于公路行车肇事所引起的货运记录,在取得现场记录后,报车属主管部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