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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从宗族到社队(1949-1977年)(1)

本章考察的时段是1949-1977年。这段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国家政权在全国范围内先后开展了“清匪反霸、减租减息”运动,土地改革运动,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四清”运动,“文化大革命”运动。在长腶村,村民推翻了宗族、会源堂,先后组织成立了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村民组织结构最终定型为人民公社中的生产队和生产大队,即社队。

本章将考察长腶村分配制度的变迁,着重围绕村民的税费交收结构及权力结构的改造、村民的小农交易结构的改造、村民的地权及其意识结构的改造等方面,对村民组织结构从宗族到社队的演变展开论述。重点指出,这一演变是一次旨在重构村落社区治理结构,以政府全能治理推进现代化国家政权和治理能力建设的根本性革命。

第一节 村民交售任务与国家政权建设

1949年10月14日下午,解放军途经长腶村,从沙河进入广州城,广州宣告解放,长腶村村民组织结构开始迎来一个崭新的国家政权。10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成立;11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成立。新政府成立后,加紧在村落社区建立新政权。12月,新成立的番禺县第四区龙洞乡人民政府派出工作队进驻长腶村,“工作队同穷人‘三同’(即同吃、同住、同劳动——引者),搞扎根串联。”经过工作队的扎根串联,一些贫困村民成立了贫农团,继而扩大为农会,并设立了一支有16名成员的民兵队,提出了“一切权力归农会”的口号。农会主席由一名来自村北贫瘠地区的青年出任,村长由一名青年共产党员出任。早在解放前,在中山大学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长腶村就成立了地下党支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长都是贫苦出身,富有革命精神和工作经验。共产党地下党支部、村长、农会、民兵队组成了新的村一级权力机构,取代了会源堂、老更队。

1950年上半年,按照国家政权的工作部署,长腶村开展了“清匪反霸”、“减租退租”运动。在运动中,新生政权取缔了老更队,收缴长枪8支、短枪5支、手榴弹29枚、子弹6839发、炸药10公斤,判处土匪恶霸死刑2人、徒刑3人、管制2人,清除了烟馆赌档,没收了恶霸地主的土地,并实行了“二五”减租或“三七”减租,“即一百斤谷租的减少二十五斤或三十七斤,缴了上期租后,就要地主退回减租部分。”运动过后,会源堂没有了武装,没有了经费,没有了权力,这个源自于明朝里甲、在解放前就被村民戏称为“会完堂”的税费交收单位从此退出政治舞台。没有了里甲排年,村落社区的税粮改由政府入村征收。政府进入市郊村落征粮,发现普遍存在瞒田漏税的情况,因此调高了征收额度。“清匪反霸”、“减租退租”运动为巩固新生政权打下了基础,为接下来的土地改革运动扫除了障碍。

1950年12月8日,广州郊区开始进行土地改革运动。这次运动初时搞得并不彻底,后来改为推行严厉的地方政策,到1952年9月至1953年2月全面开展土地改革复查工作时,才算彻底完成土地改革的任务。在土地改革运动中,长腶村与邻村元岗、岑村合并为一个工作单位。根据邻村一位土改工作者的记录,这次运动大致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查田,定产”。村民家庭自报耕地、鱼塘、竹园、果树、房屋等情况,由工作队审核、登记。耕地按远近、水利、土质、耕作难易、面积大小等条件评定应值产量,鱼塘、竹园、果树等按年收入现款折算划入基数。

第二步是“划阶级,定成分”。村民家庭自报人口、18岁以上成员参加农业劳动,以及有无雇工、放高利贷等情况,经群众大会公议,由农会审核评定阶级成分。阶级成分有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贫民等12个。

第三步是“斗地主,分田地”。农会召开斗争地主大会,分配没收来的地主阶级的耕地、耕牛、农具、房屋、家具、衣物等财产。耕地分配原则上按谁耕谁有,即土地改革运动前村民家庭耕种的田地包括自有的、租佃地主的以及投标到的太公田,都是原耕基础不动,按应分配数“多抽少补”。耕牛、大农具由几户家庭合分合用。地主只保留较远、较瘦瘠的土地和较差的房屋和农具。

长腶村共272户,其中21户被评为雇农,121户被评为贫农,73户被评为中农,12户被评为贫民,10户被评为小商贩及其他,23户被评为小土地出租者,7户被评为富农,5户被评为地主。占全村人口95.59%的贫、雇、中农等占有全村不到30%的耕地,生“死”地主占有70%以上的耕地。所谓的“死”地主,是指宗族太公。长腶村斗完地主、分完田地,人均拥有耕地1.51亩。分田时,一位村民生下一个女儿,女儿有幸分得2亩耕地,得一绰号“二亩田”。所谓“土改分田,人人有份”,是指同在一个土改工作单位的相邻村落的村民以及自愿在本工作单位参加土改的外来雇农将工作单位内的耕地最大限度地进行了均分。

土地改革运动平分了耕地,也平摊了税负。在普遍纳税的基础上,村民被赋予选举权,在中央政府的统一安排下,长腶村开始选举建政,选举产生长腶乡政府。长腶乡由长腶、元岗合并而成。此时,中共党支部走出了地下状态,并组织发动村民成立了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支部和民主妇女联合会,进一步为选举建政工作做好了组织上的准备。选举建政工作的基本步骤和情况是:首先,村民接受人口调查,完成选民登记;接下来酝酿和提名乡人民代表候选人,提名办法是先由选委会召集各团体进行候选人提名讨论,采取上下结合的方式,形成多数一致意见,再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在提名讨论的过程中,村民“大体上能讲得出选好人办好事,但对如何发挥当家做主的权利仍然是很模糊的”,特别是妇女,“不够关心,选不选无所谓,或是仅是附和他人,‘大家说选谁就选谁吧!我们妇女人家不懂事。’”经过提名讨论,长腶村确定乡人民代表候选人10名,全乡确定乡人民代表候选人20名,其中,党员4名、团员3名、妇女4名,贫雇农、干部、工人共14名。候选人名单确定公布后,选民召开选举大会,正式选举产生乡人民代表。最后,乡人民代表再召开选举大会,选举产生乡政府委员,包括乡长、农会委员、妇女委员等5人,组成长腶乡政府。就这样,在普遍纳税的基础上,村民运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产生了基层政府;随后,在基层普选的基础上,采用间接选举的办法,区、市、省、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逐级产生。从此,一个建基于普遍纳税和基层普选之上的现代化国家政权建立起来。

长腶村村民通过选举建立起了一个全新的基层政府,不过,由于宗族、会源堂两个层级的税费交收结构及权力结构不复存在,村民仍面临着一个如何完成税费交收的问题。确实,土改分田后,村民家庭的人丁事产都被登记造册,报给了政府,而且为了确保耕地数据真实,“使公粮合理负担,使大家安心生产”,政府反复进行了查田定产,对自动报出瞒田者“一不归公,二不处罚,三不追交过去公粮,四不提高成分(漏网地主富农除外),使田亩查实不漏一块,不错一户,产量定好,不偏高低”。为了确保人口数据真实,政府在进行选民登记工作的同时,开展了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过此番土地改革、查田定产和人口普查,可以说,自明初以来,村民家庭的人丁事产再一次彻头彻尾地呈报给了政府。

但是,五百多年前村民在税费交收上面临的问题此时仍然存在。村民家庭的耕地、人口不断变化,要落实税收,政府就要不断更新记录,重新造册,甚至大搞普查。尽管相较于明清时期,此时的交通、通信、文书、统计、测绘等技术条件都有长足进步,行政队伍更是庞大,例如,在广州市郊的土地改革运动中,政府就培养出了“2500多个有一定独立工作能力的农村干部”,但是,政府要不断翻起基层,大搞普查,仍有很大困难,要杜绝记录不实就更加困难。而政府如果不能及时更新记录,杜绝不实,税收工作很快就会陷入困境。对于村民来说,不仅税收难以落实,而且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例如兴修水利、修路架桥、扶贫济困等经费也难以落实。这些经费不能靠新成立的乡政府拨付,乡政府不设一级财政,本身一穷二白,仍只能靠村落自筹。然而,村民家庭已将全村耕地瓜分,“干部手中没了‘揸拿’(即抓手——引者)”,到了经费交收期限,如果有几户因故拖欠,其他数十上百户观望不交,那么村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经费就难以落实了。

况且,新成立的政府不只是要解决五百多年前就已存在的村落社区税费交收的问题,它更肩负着改造村民组织结构,重构村落社区治理结构,从村落社区汲取更多资源,加快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时代任务。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先后推行了农业累进税制和粮食统购统销制度。按照《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累进税制,长腶村村民家庭要交定产的16%-20%作为公粮。1953年11月,中央政府通过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从此,除了交公粮,村民家庭还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粮种、收购价格和数量向国家交售余粮。村民称这种交售为“交任务”。这个任务到底有多重?根据1955年8月中央政府通过的《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村民家庭要按照政府核定的粮食产量(按粮田面积计算),减去用粮量(按常年在家人口和喂粮牲畜头数计算)和实缴公粮后,将余粮的80%-90%交售国家。可见,任务是相当重的。税收与任务合在一起,占村民家庭收成绝大部分,因此对村民的税费和任务交收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样看来,土地改革运动的分田到户还只是为新建税费和任务交收结构及权力结构做好了准备。

1953年,中共中央确立了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同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拉开了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的序幕,开启了在村落社区建立新型税费和任务交收结构及权力结构的进程。随后,在长腶村,村民开始在基层政权的组织发动下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建立互助组。互助组有两种:一种是临时互助组,即农户在农忙季节无偿互助,“农忙过后,便各干各的活”。村民历来有“你帮我,我帮你”的帮工习惯,建立临时互助组并不困难。另一种是常年互助组,“由大家选出正副组长,负责安排全组劳动力”,“组内成员互相帮工,采用工分计算办法,按劳动情况评定工分,半年清工结账一次,帮工互相抵销后,再按分值多退少补”,“组内集体开荒或畜牧等收入,作为公共积累添置农具”。建立常年互助组必须打破家庭农耕的传统,因此遇到很大阻力。

一种普遍的看法是,“两父子都要分吃,还要组织什么互助组?”为了组织发动村民建立常年互助组,基层政权积极开展工作。例如:民主妇女联合会对“懒婆娘”进行批评教育,发动妇女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活动,支持家际互助合作;积极分子、骨干分子带头建立常年互助组。

到1955年8月,长腶乡共有85户家庭建立了15个常年互助组。村民建立起常年互助组,也就建立起这样一个新的税费和任务交收结构及权力结构:组内各村民家庭的税费和任务合并为常年互助组的税费和任务,由组长负责交收,同时,互助组的集体资产例如公共积累为完成税费和任务交收提供了保障。

互助组只是村民开展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的起点。在国家政权看来,由于互助组合作层次低、规模小、数目多,乡政府仍难以监督村落社区的农业收成,村落社区也难以合理安排土地和劳动力、引入新技术、兴修水利以加快发展农业生产,因此,比互助组合作层次高、规模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被认为是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的基层组织。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只有发展大规模的合作经济才能够解决问题,“具体道路就是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而有某些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就是集体农庄)。”由此,国家政权正式明确了要将构造农业生产合作社及其集体产权(集体农民公有制)作为合作化运动的目标,也就是说,合作化运动的过程即是将村民及其财产逐步组织进集体,由国家政权构造出集体产权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