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交易方面,村民入社参加集体劳动,通过工分制与社开展劳务交易,按工分取得劳动报酬。经过不断修改和完善,工分制已发展成为按件计工制,又称定额包工制。具体内容包括:其一,制定劳动定额。所谓定额,一般是指一个中上劳动力一日所能完成农活的数量与质量。制定劳动定额要求做到“三定”——定量、定质、定时。定量应充分照顾土地远近、耕作难易,执行中还要注意到天气冷暖;定质应根据耕作习惯和较先进技术定出具体规格;定时应根据当地习惯和生产季节,不能简单地规定为八小时。其二,确定劳动报酬。要进行工种排队,根据技术高低、劳动量大小来划分等级,确定各种定额的报酬。其三,建立必要的制度,例如计分制度、验收检查制度、超产奖励制度、劳动纪律等。
实际上,定额包工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鉴工业生产管理制度来对农业生产的工种和定额做出明细规定。但是,因为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农业生产并不适用工业生产管理制度。工业生产是人们对材料的单方面改造,每一道工序的功用都具有可测性,能够数字化。而农业生产除了人们的单方面作用之外,还有赖于生命个体“不知不觉”的生长,而且要顾及天时地利的因素,每一道工序的功用都不易测量,不易数字化,不具备工业生产那样的“可计算性”。因此,不论定额包工制将农业生产的工种和定额规定得多么细致,都不免带有形式主义的因子,无法解决“只管(工分)册上有,不管地上无”的“磨洋工”问题。对于出工参加集体劳动和收工后在自留地自由劳动的状态,有的村民自嘲是,“出工讲三国,收工拼命博”。在农副产品交易方面,村民家庭入社后只剩下原来耕地5%左右作为自留地,因此生产和出售的农副产品十分有限。全村大部分农副产品都集中到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用来交售任务,与国家开展交易。从村内市场到墟市再到整个郊区市场都在发生着这样的变化,“从小生产者、个体私有者自由贸易,以价值法则支配的自由市场,逐步转变为按国家计划统一的市场,在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而且自由市场的范围也大大缩小了,市场的性质由多种经济、国营、合作社营、私营商业、农民贸易过渡为单一经济的国营商业、农业合作社贸易。”
在信用交易方面,村民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与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分别签订购销合同、借贷合同,以未来收益先行购买生产资料、借贷发展资金,农业发展因此提速,而全村资金也进一步集中到了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很快“不但不需要银行贷款支持,而且还有资金经常转存银行,一方面节省了国家农贷支持国家工业化;另一方面集中了农村游资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和农业合作化的大发展。”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升级版。1956年,长腶村全体村民建立起一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村民的交易结构进一步发生改变。在生产资料交易方面,由于村民的耕地、大中农具和耕牛等生产资料归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这些生产资料交易不复存在,村民因此彻底消灭了土地所有权的私人交易,跳出了地主与农民“三十年河东,四十年河西”的轮回。
在劳务交易方面,村民通过定额包工制与生产队开展劳务交易,再由生产队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获得奖励。
各个生产队的劳动定额都由社统一按照不同类型耕地和不同种类作物的不同要求,从整地、播种到收获的全过程,对所需劳动逐项研究对比确定。显然,各个生产队的劳动力、土质、水利、宜种作物等要素各不相同,劳动定额也有所不同,并且随着这些要素的变化需要不断调整。
因此,对于社确定的定额,“队应进行全面研究,如某些地方不符合队的实际情况,就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然而,各个生产队基于自身利益修改社的定额又不免造成定额膨胀,导致各个生产队互不信任,互不团结。可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地域范围、组织规模超出了定额包工制整合能力之所及。另外,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后,村民外出做工交易受到限制,小手工业开始接受改造,“如木工、泥水、单车搭客、理发、车衣等除按行归口者外,一般在社内组织专业组,作为社员,其出外作(做)工收入全部归社或大部归社,由社记回工分,在社内作(做)工由社员记回工分。”
在农副产品交易方面,随着城市对蔬菜需求的扩大,村民家庭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都扩大了蔬菜、禽畜及蛋品的生产和销售。同时,村内的摊档、商店等小商业开始接受改造,改造的方式是按“资产入股、统一经营、共负盈亏”的办法组织合作商店(小组)、公私合营、代销或经销国营公司商品。而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则随着小乡并为大乡并入了沙东乡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另外,村民到墟市出售农副产品开始受到政府对牌照、价格和税费的管理,墟市成了政府管理的计划经济内有组织、有领导的自由市场。这样一来,从村内市场到墟市,再到整个郊区市场,全都纳入到了国营商业之中。
继合作化运动之后,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伴随着农业生产“大跃进”而来。与合作化运动是在村民的小农交易结构基础上进行改造不同,人民公社化运动一开始就是要将村民的小农交易结构连根拔起,进行再造。沙河公社成立后,在生产资料交易方面,长腶村的耕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统统归为公社所有,公社实行“一大二公”、“一平二调”,不存在生产资料交易。
在劳务交易方面,供给、工资加奖励制取代了定额包工制(实际上,定额包工制也无法将自然条件、宜种作物、耕作习惯等要素各异的村落社区整合进公社这个单一的核算单位),村民按照工资级别和态度表现而不再按照工作质量评定工分以取得报酬,因此工作质量低下。而在村民报酬中占最重要部分的粮食又是由公社全包,这样一来,村民的工作质量与报酬之间的关联性就更小了。这种不合理的劳务交易抑制了生产,放任了消费,公社因此入不敷出。
在农副产品交易方面,村民家庭没了自留地,没了副业,也就没了农副产品出售,村民停止趁墟,沙河自由市场关闭。全村的农副产品都归入公社,由公社与国家开展交易。乡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都并入公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村内的合作店、代销店等小商业也一同并入。从村内市场到墟市,再到整个郊区市场,“私营商业全部被改造,全部过渡到人民公社中去”,“成为国家计划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市场”。基层市场网络因此遭到破坏,给村民交易带来不便。例如,村落社区小商店并入沙河供销社后,“就没有商店设置,或者虽有商店,但经营品种不齐全和不合乎群众的需要,因而群众购买一般商品要跑一里多路购买,统销商品要跑二里多路,浪费人力和妨碍生产时间”。1959年后,针对农民的小农交易结构被连根拔起再造出现的严重问题,国家政权对人民公社的交易结构进行了一系列结构性回调,并于1962年随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的确立而固定下来。在生产资料交易方面,村民家庭恢复了自留地,村民家庭、生产队、生产大队分别与供销合作社、国营商店开展生产资料交易;在劳务交易方面,取消了供给、工资加奖励制,恢复了定额包工制,村民的工作质量与报酬重新挂上钩;在农副产品交易方面,长腶村成了城市的“菜篮子”,生产队由交售粮食转变为交售蔬菜、禽畜,而且村民家庭也分派有交售牲猪、三鸟和蛋品的任务。村民家庭、生产队完成国家统购任务后,可以将余下的农副产品拿到重新开启的沙河自由市场交易。虽然政府明文规定在自由市场不能随意抬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牌价,最高也不能超过10%,而且交易范围只限于三类商品,一、二类商品统交国家收购,不能进入市场交易,但实际上,自由市场抬价、黑市现象一直存在。另外,为了填补基层市场网点的空白,沙河供销合作社恢复了货郎担、流动档,“提出做到四到,到自然村、到田头、到工地、到机关团体供应”。长腶村村民买肉要去到村外的食品店,为了方便村民,沙河供销合作社派两名工作人员运肉进村,卖给村民。
历经土地改革运动、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改造,长腶村村民的小农交易结构脱胎换骨、焕然一新,加上农田水利、农业技术、交通通信等条件的极大改进,村民的交易在总体上得到了扩展。具体来说,在生产资料交易方面,高低不平、水利落后的“望天田”被改造成了机耕路、排灌渠四通八达的棋盘式田园,农业生产规模扩大,村民的农业生产资料交易随之扩大。同时,村民集体购买的方式加快了新式农业生产资料的推广应用,这些新式农业生产资料包括良种例如矮脚南特、珍珠矮,化肥例如氮、磷、钾,农药例如敌百虫、乐果,农机具例如打禾机、水泵、拖拉机,等等。不仅如此,随着队办工业的兴起,村民的生产资料交易从农业扩展到了工业。例如,生产大队购买了砖机、车床、钻床等工业生产资料,开设了砖厂、五金厂等队办工厂。
在劳务交易方面,村民不仅有了饲养员、保管员、驾驶员、农业科研人员等专业分工,而且,随着队办工厂、社办工厂的兴起,村民的劳务交易从农业扩展到了工业。到1977年,有151名村民就业于队办工厂,45名村民就业于社办工厂。
在农副产品交易方面,随着产量的大幅提高,例如,从1949年到1977年,水稻每亩单产从200多斤增加到了624斤,蔬菜每亩年产从1500斤增加到了9005斤,牲猪饲养量从80头增加到了2023头,村民的农副产品交易随之扩大。同时,随着城乡交通条件的改善,例如村民修建了一条长约2400米、宽约10米的大马路横贯村南,连接广汕公路,长腶村与广州城之间开通了一条公共汽车路线,村民用拖拉机、汽车将越来越多的农副产品运入城市出售,又从城市购回越来越多的工业产品,村民的实物交易因此进一步整合进了城市中心市场。
在信用交易方面,经过国家对高利贷的打击,对个体经济的改造,村民的信用交易进一步整合进了国家所主导的信用合作社金融网络中,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国家建设。
从现代化国家政权和治理能力建设的角度看,国家政权对农民的小农交易结构的改造是非常成功的,国家政权因此得以低成本地完成工业资本的原始积累和经济体系的基本建设。但是,从扩展交易、发展经济的角度看,社队体制带来的交易扩展、经济增长是不可持续的,因为它扭曲了工农业产品价格,妨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尤其是阻滞了劳动力的正常流动,无法持续有效地为创造社会价值的劳动力提供激励机制。
工农业产品价格扭曲到什么程度?据1975年的测算,当年全国农产品价格低于价值25%-30%之间,而工业品价格则高于价值15%-30%之间。扭曲的价格抑制了农民的收入和市场购买力,也就限制了城市工业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城乡经济因此互为掣肘。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受制于社队体制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和机器对人力的替代,劳动力开始严重过剩,找不到出路。在长腶村,1949年全村有人口906人、劳动力402人,到1977年,全村人口增至1791人,增加了近1倍,劳动力增至1060人,增加了约1.5倍。劳动力大幅增长的同时,机器对人力的替代也在加快。例如,村民用碾米机替代了人工舂米,用水泵替代了人工车水,用拖拉机、汽车替代了人力车,队办砖厂早期用人力制砖,安排了60个劳动力就业,后来用机器制砖,减少了一半劳动力。过剩的劳动力需要向外输出,城乡交通又十分便利,可是村民外出尤其是进城开展劳务交易受到政府严格限制。
早在1957年,广州市就明文规定,“今后农村的劳动力必须在市劳动局统一安排下,经过县生产指挥部批准,然后进行有领导、有组织地调配,待工程完结后,又由各县负责带领农民返乡,以防止农民流落城市后,不愿回乡。”“凡属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增加劳力,首先应在企业内部平衡调剂,内部无法调剂时,则由劳动部门从其他企业系统中进行平衡调配;凡不经劳动部门批准而私自进行雇用者,都是错误的、违法的行为。”城市居民就业同样困难,不过,可以选择下乡务工。1957年,广州市就有200多名初中毕业生决心离开城市、下乡务工。到1964年,广州市大批社会青年离开城市、下乡务工,长腶村也来了城市“知青”插队务工。到70年代,为了缓解村民的就业压力,长腶村不得不推迟了村民的就业年限,“限定入生产队参加劳动要年满18岁,而不再是原先的16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