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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法律基础知识(2)

三、法的分类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

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规定国与国之间双边或多边关系的法律,其主要由国际条约和国际社会公认的惯例构成。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想一想】

请列举你所知道的国内法、国际法。

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为标准,可将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和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这些判例和先例对其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但它又不是以条文(成文)形式出现的法)。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按照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为标准,可将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在成文宪法制国家,根本法即宪法,是指由制宪会议或一般立法机关依照特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是普通法的立法基础。它的制定和修改有着特别的程序。普通法则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它通常规定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的社会关系。其效力次于宪法,不得与之相抵触,其制定和修改程序也比宪法简单。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

按照法所规定的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可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具体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婚姻家庭等实际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五)一般法和特别法

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应当注意的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是相对的,有时一部法律相对某一部法而言是特别法,而相对于另一部法,它又成为一般法。

除以上五种基本分类外,还有一些法的分类仅用于某一类国家,有学者将其称为法的特殊分类。下面作一简要介绍。

(一)公法和私法

【想一想】

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率先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在古罗马时期就已存在。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

(二)普通法和衡平法

这是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方法。这里的普通法,不同于前面分类中的普通法概念,而是专指在11世纪诺曼底人入侵英国后,由王室法院和官员依据英王敕令、诺曼底人习惯并参照当地习惯进行判决而逐步形成的一套适用于全英国的法律。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这种分类是联邦制国家所特有的,在单一制国家中并无这一分类。联邦法是指由联邦中央制定的法律,而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制定的法律。由于各联邦制国家的内部结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因此,有关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效力等均由各联邦制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没有一种划一的模式。

任务2法律关系的构成分析

任务案例一:

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了一座水库,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村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村供应灌溉用水一万立方米,丁村支付价款一万元。

请问: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任务案例二:

某君母亲病逝,其准备在母亲的墓碑上安放遗像,以示纪念和哀思,遂至一照相馆将其母亲的照片进行扩印。由于老太太生前的这张照片慈眉善目、和蔼可亲,店主事后便将该相片用作店面招牌以招徕顾客。后有人转告某君此事,某君感到心里不好受,便以侵犯其母亲的肖像权为诉因将店主诉至法院。

请问:法院会支持其主张吗?为什么?

任务案例三:

张三将自己所有的一幢房子出租给李四,同时要求李四归还到期欠款三万元,李四不肯还钱,被张三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责令李四还款并支付违约金三千元。

请分析法律关系中张三和李四的具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任务案例四: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个由乙公司为甲公司运输由甲公司生产的一万件“立人”牌服装到上海去的运输合同,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了由丁公司为丙公司建造办公楼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张三为将自己的发明专利权转让给甲公司而与甲公司订立了专利转让合同。

请问:以上三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什么?

项目—任务2知识点

四、法律关系

【想一想】

请举例说明法律关系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资料卡】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为法律事实。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分为:(1)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如被继承人死亡而引发继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的便是事件。(2)行为。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如某人通过签订合同而引起合同法律关系的便是行为。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在人们之间所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这一概念:

(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是依法产生,体现了国家意志,以权利、义务的形式出现的一种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享有的是法律上的权利,承担的是法律上的义务,法律关系将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通过行为主体的行为与特定行为主体联系在了一起。

(3)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两类,具体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特定情形下的国家(如以主权者身份成为国际法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发行国债等情形下时)。

公民、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公民的权利能力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①一般权利能力,即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能被任意剥夺和解除,是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②特殊权利能力,即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只授予某些特定主体,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资格。

公民的权利能力根据法律部门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其中,既有一般权利能力(如民事权利能力),又有特殊权利能力(如政治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其范围是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

(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公民是否达到一定年龄、神智是否正常,是其享有行为能力的标志,因此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①完全行为能力人,如在刑法上,已满16周岁的公民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②限制行为能力人,如在刑法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为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③无行为能力人,如在刑法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亡;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具体范围也是一致的,没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