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是,违法行为本身,可以通过积极的作为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消积的不作为表现出来。积极作为,如书写标语、传单、行凶杀人、盗窃抢劫、无照驾驶机动车辆、以废品及次品充当正品向买方供货等等;消极的不作为,如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拒绝纳税;负有逮捕犯人职责的公安干警,拒不执行命令,等等,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另一点是,人们的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一般都要通过人们的思想活动,但是,单纯的思想活动,并不能构成违法。即使某个人确有要干违法事情的思想,比如想偷、想骗、想重婚等,但如果他没有实施这些行为,那么,就不能说他违法;只有当他把这种思想表现为外在行动时,才可能构成某种违法行为。因此,特别要注意思想问题和违法行为的界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犯罪。
第二,违法行为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即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人们的行为,一般都要受一定思想的支配。任何违法行为的发生,一般也都出于行为人一定的违法心理状态,是各不相同的。概括起来,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或危害他人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状态支配下的违法行为,是故意违法。例如,为了谋财,持枪向身带巨款的人头部射击;为寻开心,向行驶中的公共汽车投掷石块或用猥亵的语言、举动调戏妇女等行为,都是故意违法行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或危害他人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而使危害结果发生了,在这种心理状态支配下的违法行为,是过失违法。例如,火车站报站员在值班时外出买东西,轻信能够及时返回执行任务,但实际并未能如愿而使列车相撞,造成事故,这种违法行为就是过失违法;又如某纳税人,由于疏忽忘记了纳税日期,而没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这也是属于过失违法。
综上可见,凡是违法行为,都是由于行为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过错而引起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不属于故意,也不属于过失,那么,他的行为就不是违法行为,比如,火车报道员,由于被匪徒捆绑而不能执行任务,造成事故,他的这种行为就非故意,也非过失,所以不能说是违法。
第三,违法行为人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我国刑法中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对自己在精神正常时作出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在民法中,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在行政法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
以上构成违法行为的三个方面的因素,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在认定违法行为时,必须全面地、综合地进行分析,弄清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具备构成违法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上述三个方面的因素,这样才能正确地认定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的分类
第一,刑事违法。在我国,犯罪主要可分为八大类:即反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和渎职罪。总的来说,犯罪是一切违法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种,但不同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又有轻重之分。第二,民事违法。民事违法是指违反了民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例如,非法占有、使用、处分或损坏了其他组织,个人的财产;与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签订经济合同后,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
第三,行政违法。行政违法是指违反了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的一般违法行为,例如,不服从上级决定、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丧失立场、包庇坏人;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等等。另一种是社会组织和公民违反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如公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在城市任意发放高大声响,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和休息,不听制止等等,都是行政违法行为。
第四,违宪。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根据,因此,上述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从原则上讲,也是违反宪法的,但这并不是特定意义上的违宪。违宪,一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决议,以及采取的措施与宪法的内容和原则相抵触;二是指主要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行为与宪法的内容和原则相抵触。
违法行为的危害
对于违法行为的危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首先,从政治方面来看。第一,威胁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在各种违法行为中,刑事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最大,而在犯罪行为中,又以危害国家安全罪为最严重。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犯罪,是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社会上极少数敌对分子,为了实现他们的反革命梦想,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破坏、捣乱。他们有的张贴标语、散发反动传单;有的组织反革命集团、持枪抢钱阴谋上山“打游击”等等。第二,破坏国家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条件,而许多违法行为,特别是刑事违法行为,是对安定团结的直接破坏。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破坏作用,是严重而明显的,其他许多刑事犯罪,也在不同范围和不同程度上,破坏国家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的巩固和发展。
其次,从经济上看。我国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物质保证。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打击经济领域里的犯罪行为,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惩治了形形色色的经济犯罪,为国家挽回了巨大损失。比如,其他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会给我国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害。
再次,从精神文明方面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取得物质文明建设巨大成就的同时,十分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为新时期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任务,指明了方向。我国宪法也规定,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然而,现在社会上仍然有那么一些人,视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和严重的后果。例如制黄贩黄、屡禁不绝;有些地方,赌博盛行;吸毒贩毒,情况严重;还有些地方封建迷信死灰复燃、愚弄群众……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毒害人们思想,腐蚀人们心灵,败坏社会风气,是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水火不融的。
7.违法行为的发生及制裁
违法行为的发生
违法行为本身是复杂的,造成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也是复杂的。一般说来,违法行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既有社会根源,又有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任何一种具体的违法行为的发生,都是这些根源和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
(1)违法行为发生的社会根源。为了论述方便,我们从违法行为中最为典型的部分——犯罪行为谈起。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它本身并不是犯罪产生的社会根源。但是,为什么在我国还有犯罪现象呢?
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一种社会现象,它和法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下去的。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有了私有制之后,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是人剥削人的私有制度的产物。我国现今仍有犯罪现象存在,从社会根源上讲,有这样两个方面:
一方面,我国虽然早已实现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早已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但是,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在我国还将长期存在,同时我国还处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少数敌对分子以及国外某些敌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势力,还会对我国进行颠覆、破坏活动。这是我国还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及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凶杀等重大刑事犯罪现象的社会阶级根源。
另一方面,解放前的旧中国,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国家,封建主义思想、资本主义思想和其他腐朽思想的影响,是极为广泛和深刻的。所以,封建主义的专制思想、特权思想、行邦思想、男尊女卑思想、迷信思想,以及资本主义的好逸恶劳、损人利己、尔虞我诈、唯利是图、享乐腐化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还将在新社会里长期存在,并且不断地侵袭人们的头脑、腐蚀人们的心灵,这是产生贪污盗窃、抢劫诈骗、走私贩私、流氓团伙等一系列犯罪的重要原因,是我国还存在犯罪现象的思想意识根源。
(2)违法行为发生的客观原因。我们是历史唯物主义者,我们认为存在决定意识,人的违法行为也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里才能发生。所以某些不良的社会环境以及我们工作中一些环节的缺陷,都是影响和使得某些违法行为发生的客观原因。概括地说,当前我国这种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外来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及生活方式的侵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政治思想工作、法制宣传工作和各方面的管理工作、难以全面地、及时地跟上去;经济文化相对落后,不能充分保证青少年升学、就业;社会、学校、家庭在青少年教育工作中存在很多缺陷和薄弱环节;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有时不够有力,不够及时等等。
应该注意的是,上述各种原因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人的作用和影响是各不相同的,不可一概而论。
(3)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观原因。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观原因有目的动机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制观念方面的原因。
首先,目的动机方面的原因。为贪图不义之财。在种类繁多的违法行为里,以贪图不义之财为目的的,历来都占有相当大的数量。社会上有这样一种人,他们信奉“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说教,既好逸恶劳,又不顾自己及家庭的经济条件,一味追求物质享受。他们手里没有钱或钱不够用时,就想办法搞不义之财。好逸恶劳、追求享受、贪图不义之财,这是典型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思想,这种思想同我国的社会风尚、共产主义道德以及法律的要求格格不入。在贪图不义之财的目的动机驱动下,走上一条违法甚至犯罪道路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
为泄私愤,图报复。这种目的动机往往是在以下情况下产生的: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感情冲动、一意孤行、图谋报复、酿成大错;在婚姻、家庭和恋爱关系发生波折时,不能够正确对待,而是采取泄私愤、图报复的做法,给家庭、给他人、给自己带来较大的痛苦;犯了错误、受到批评时,对批评者抱着愤恨、仇视的态度,进而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报复;在自己的违法行为被揭发、检举时,产生怨恨、报复思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