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学生遵纪守法教育与班级主题活动
12360300000016

第16章 学生遵守法律教育理论指导(4)

违法后为逃避制裁。违法行为人在做出违法行为后,一方面因达到了自己的目的而产生一种满足感;另一方面,也往往因预感到违法行为所要产生的后果,以及担心受到制裁而紧张、恐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有悔改和重新做人的觉悟,那么,他就会从违法的路上往回走、或投案自首,或改邪归正,决心不再干。而如果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较深,极端个人主义思想顽固不化,那么,他就会想方设法逃避法律制裁,在违法的路上继续往下滑,干出嫁祸于人、提供伪证、销赃灭迹,捕后脱逃、甚至杀人灭口等一类新的违法行为。为寻求精神刺激,满足变态心理。社会上有些人,其中大多数是青少年,由于各种原因,他们没有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没有理想和志向。这些人,一般都是精神空虚、道德品质低下,常常为了寻求精神剥激、满足变态心理而违法。以这种目的动机出发产生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无事生非、聚众打架斗殴;在公共汽车、电车上或其他人多拥挤的地方,侮辱、调戏妇女;在楼上用油漆、粪便和其他污物,泼洒楼底下行走的妇女或其他人;故意闯进女浴池、女厕所、女更衣室,等等。这些违法分子,并不是想从他们的违法行为中得到什么直接好处,他们干出上述违法事情的目的动机,全在于填补精神空虚、满足变态心理。

为满足个人的私欲。某些人头脑中存在的极端个人主义思想,往往通过多种形式表现出来。在这种思想支配下的人,也往往出于满足各自不同私欲的目的动机而违法,常见的有:为满足当官向上爬的权欲而诬告陷害他人;

为了满足虚荣心理而偷盗公私财产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为了满足“传宗接代”的心理而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等等。

以上我们列举了违法行为人做出违法行为时,目的动机方面的原因,这是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观原因的一个方面。

其次,法制观念方面的原因。就国家的公民来说,所谓法制观,就是人们在思想上了解和掌握国家的法律,尤其是与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有直接关系的法律的状况,以及遵守国家法律的自觉程度。由这两方面构成的法制观念,是人的法律意识的一部分,它对于指导和支配人们的某些社会行为,特别是与法律规定密切相关的行为,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些人之所以做出违法的事情,包括一般违法乱纪犯罪在内,目的动机上的原因是一个方面,同时,法制观念上的原因也是重要的。这两个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因素结合起来,共同构成违法行为人做出违法行为的主观原因。

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有着巨大的教育作用,它首先是要求和指导全体公民自觉地守法。与此同时,它也具有很大的强制性,这表现在法一经颁布实施,便发生普遍的约束力,要求人人必须遵守;如果有人做出了违法的事情,则他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有的还要受到法律制裁。这种法律制裁,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法律制裁,一般分为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宪法制裁四大类。

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也叫刑罚或刑事处罚,它只适用于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触犯了刑律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刑事制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被判管制的人不予关押,但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三年。拘役由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拘投是将犯罪分子监禁在一定场所,剥夺其自由。拘役的期限为15日以上6个月以下。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一年。

有期徒刑,是将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监禁起来,使其与社会脱离,剥夺其自由,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20年。服刑期间,罪犯确有真诚悔改或主动表现的,可以减刑或假释。

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严重刑罚,是将犯罪分子终身监禁起来,使他们与社会隔离,凡是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如果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或者假释,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缓期二年以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减为无期徒刑;在缓期执行期间,罪犯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执行死刑。

附加刑中罚金,是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强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的钱币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时间内享受政治权利的刑罚;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此外,对于在我国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使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除出境的处罚。

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国家机关对违反国家行政管理法规情节轻微,还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做出的制裁。工商企业等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也要受到行政处罚。这种制裁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实施,无处分权的机关和部门不得行使。国家行政管理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它包括治安管理、财政金融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农林水利管理、市场管理、卫生管理和海关管理等等,国家针对不同个人,不同单位的不同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种类的处罚方式。根据我国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对违法个人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没收、拘留、劳动教养和限令出境等。

警告,是对某些有轻微违法行为人的训诫,促使被警告人提起应有的注意和警惕。

罚款,是强制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的钱币。

没收,是剥夺个人因违法行为所得的财物。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短时间的拘禁,是一种强制性教育的措施。

劳动教育,是对有违法行为而又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劳动教育期限为一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

限令出境,是对违反我国行政管理法规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处罚措施。

对违法单位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停止贷款;扣留货物;赔偿损失;吊销营业执照;停业;停产治理;冻结资金。

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对违反民事法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或者不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个人或组织的处罚。

民事制裁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反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以上制裁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适应。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对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人,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宪法制裁

在我国,由于作为违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和重要的国家机关领导人,所以,宪法制裁针对国家机关就是撒销其制定的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决定和命令,或宣布其无效。针对违宪国家机关领导人,则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职务。由于某个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给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民个人造成损失,还应该由违宪机关负责经济上的赔偿。

可见,不论是一般的违法活动,还是犯罪活动,都不仅会危害国家、危害社会、危害他人,而且会使违法犯罪者本人招致国家的法律制裁。到头来,自己的某些方面的利益也要受到损害。因此,我国的每一个公民,在他们生活、劳动、工作的各个领域,都应该严格按照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要求办事,树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观念,自觉地做到守法。这样,既有益于整个国家和人民,有益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同时,也有益于每个公民自己。

8.学生违法乱纪现象思考

近年来,在校学生违法违纪现象日超上升,特别是一些薄弱学校,初中阶段或高一的学生更为明显,有的违反校规校纪,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公物或公共设施;有的打群架、行凶闹事,甚至出现由小偷小摸行为发展到入室盗窃,变向敲诈勒索;有的组织小帮派,收保护费,大同学仗势欺压小同学,强借饭菜票。在校学生的违法乱纪及不良行为,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学校深受其害,老师伤透脑筋,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与思考的问题。

学生违法乱纪的原因

出现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从学生自身因素看。少部分初高中学生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不能严格要求自己,不注重思想道德修养,没有形成正确的世界观,盲目追求享乐,表现出对学习没有兴趣,缺少法律知识,心理行为不正常。学校学习压力重。虽然学校、家庭做了大量的教育工作,但收效甚微,甚至出现个别学生由不遵守学校纪律、旷课、私自外出逐步发展到赌博、看黄色录像,甚至抢劫等现象,一些学生心理抗挫能力低、自暴自弃、偷吃禁果、以身试法、自寻短见。某地区初中学生因遭父母指责服毒自尽;初一年级学生集伙抢劫25元人民币被公安机关拘留;城区一所名校,四位男生因一女生捅刀子;一私立学校同舍学生下床学生把上床学生杀死无动于衷,这些现象,有些令人触目惊心,有些令人油生悲凉、可怜、婉惜,究其原因,学生自身素质低是一个重要因素。

其次,家庭不良环境的影响。孩子一生三分之一时间在家中度过,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将对学生的行为产生主要影响。一些家长由于自身不注重修养,不能予子女榜样,教育孩子简单粗暴或苛刻或放任,甚至一些家长本身就有赌、黄行为存在;不能对子女施予正确引导;一些离异家庭对子女教育更缺乏责任感,或推诿或应付,只简单地用“钱”打发,造成子女教育的失误。据不完全统计,学校在对10个违法学生的调查中,有3人是离异单亲家庭,有5人未离分居家庭,有2人是未离由奶奶管。部分家长不同程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学校已不是一块净土,当前不良的校园周边环境,社会大环境存在一些问题,对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正在形成的初高中学生产生极为不良影响,对现实的学校德育手段与教育渠道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社会评价观、道德观,谁对谁错,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对学生来说极为模糊,所以跟着好人学好人,跟着司娘就“跳神”,学生在学校中接受正规教育,到社会中受不良风气影响,往往是1大于6。

第四,校园周边环境影响。无论是白天或是晚上,在校园门口,都会见一些三五成群的社会闲散青年游荡,或聚集一起。他们的年龄一般在15~20岁之间。痞性成形,无所事事,东游西逛,口叼香烟,纹身刺字,头染黄发。他们经常滋事挑衅,对在校学生施耍淫威,莫名其妙地拦截学生、打学生。这些人的形象对于自控能力较低的中学生来说,很容易效仿,特别是一些受到过伤害的学生,更易产生报复心理而走向违法,给学校的教育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从目前情况看,每所学校(特别是城区学校)大门两旁100米之内都有不少经营摊点围着,附近居民、小商小贩,沿路沿街摆点,或流动销售。他们一无健康体检证明,二无经营许可证。可我们常常见到马路上尘土四扬,学生吃得津津有味,这种状况常常滋生了一些学生的不良习惯,既影响学生健康又影响学生思想。

最为突出的是“地下网吧”勾引学生。虽然国家明令禁止学校周围200米内开网吧,但事实上很多网吧要么在学校周围,要么把目标锁定在学生身上。网吧老板使尽浑身解数,包月、提供食宿,做钟点工为男女学生开房住宿,提供黄色CD等,距某校附近共9家网吧,有2家开房,6家供应饮食,有一个网吧,电脑旁就是小床,往往是4-5集在一起,一人上网,其余男女混同休息。这给厌学的学生提供了场所。学校为此痛心、家长无奈、看看一些因染上网吧瘾而被开除或整天昏昏欲睡的学生,心里十分悲凉。网吧不仅严重地危害了中学生个人成长,更影响了家庭的幸福,诱发了学生犯罪心理,给学生、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成为学校难管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