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城市老龄社会政策的演进及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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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城市成长期的养老政策(7)

国民政府规定养老金的受益对象指退职教职员本人。教职员必须连续服务十五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方可请领养老金:一是年逾六十岁自愿申请退职或者由学校请其退职者;二是未满六十岁因身体衰弱不胜任务者,这种情况必须经医生证明属实方能有效。三是虽然服务未满十五年,但因公受伤以致残废不胜工作。连续服务十五年以上,因公受伤以致残废不胜任务,其养老金照下列标准领取:专任教员及职员之养老金,除依规定给予数额之外,另外根据其最后年薪加给10%;兼任教员之养老金,按其最后三年内年薪平均数给予30%。这不但把服务未满十五年与十五年以上的待遇区别开来,而且把专职和兼职教职员的待遇也区别出来。以上情况的生效条件是退职后不得再任其他职务。关于养老金的计算依据,国民政府把教职员分为专任和兼任两种。专职教员的养老金的金额是以本人退职前最后一个月的薪俸为基数,并参考其在职年限来计算的。教职员的最后月俸分为十个等级,最高月俸是200元以上,最低月俸是20元未满,养老金的金额与任职时间和最后月俸成正比。在最后月俸不变的情况下,任职时间越长,所领养老金额越高;在相同的工作年限内,最后月俸基数越大,养老金额也就越高。国民政府还规定养老金及恤金的经费来源,在国立学校服务者由国库支给在省立学校服务者由省库支给,在市县区乡镇保立学校服务者由市县经费支给。从实际成效看,条例上的规定并未得到真正推行,包括年功加俸、老病保障金等,也均停留于表面文章。(陈英,2010:35—39)

三、地方力量的养老慈善

近代以后,中国各省曾经遍设的善堂善会等传统慈善机构,大都因社会环境的变迁而走向困顿以至形同虚设,所谓“各行省善堂有名无实者甚多,即名实相副,其功德所被亦殊不广耳”(虞和平,1988:246)。传统慈善机构日趋式微,社会影响渐渐消退。到19世纪中后期的晚清社会,慈善事业已面临着从传统向近代转型,产生了以“教养并重”为特征的近代慈善机构,社会公益慈善事业迅速发展。

1.再度活跃的传统慈善

中国的传统文化和道德历来强调,与人为善、舍己救人、抚恤弱者。体现这一传统的慈善活动由来已久。尤其是明朝末年以来,慈善会、慈善堂纷纷出现。其活动有:为死去的贫苦者提供棺材,为无衣者施奉衣物,向无钱治病者赠送医药,掩埋暴尸、照料寡妇、孤独者,收养弃婴等。传统文化和道德又极具惯性和浸透性,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因此,国民政府仍对传统的慈善组织的活动进行保护、鼓励与支持,使传统的福利救济设施仍然发挥着作用。武汉三镇善堂林立,多数善堂仍在从事传统慈善活动;开风气之先的上海从事传统型慈善活动的团体特别多。据社会局统计,如同仁善济堂、保息养局、公济堂、普济善会、盛德善社等,至1935年,全市各类慈善机构多达177个(上海市年鉴,1936:134),其事业包括施衣、施米、施粥、收容、施医、施药、育婴、恤嫠等传统的救济活动。在这些活动中,社会局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在中国流传已久的家庭宗族和同乡组织的救助行为仍相当重要。关于同族相济,在民国族规中多有规定,如《民国二十年余姚修谱叙增宗规》记载:“旧制族内鳏、寡、孤、独、残疾,每季每人给制钱一千六百问,孤每季每人给制钱八百文。……今自民国十六年起给寡每季每人给银元四元,全年共计十六元。……至寡老、孤独、残疾,如实有家贫不能存活,而又无近房可以依赖者,应随时公议酌给,勿得徇情冒滥。”(费成康,1998:356)会馆、会所作为早期的同乡组织在明清时期非常活跃,它以“答神庥、笃乡谊、萃善举”为宗旨,倡行义学、义诊、恤贫、助丧等慈善活动,成为我国传统慈善事业的重要成分。民国以后这种具有传统内容和组织形式的地缘组织仍在活动。(牛林豪:2005)

2.迅速崛起的城市慈善

随着城市向近代递进,民间慈善也与近代中国社会互动关联,积极地探索可供利用的慈善资源,丰富慈善内容,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周秋光、曾桂林:2006)。

(1)慈善组织多样化。据国民党中央社会部1946年年底的统计全国29个省市总共有救济机构3045个,其中私立的有1011个,约占1/3。1948年的《中国年鉴》披露:当时全国有4172个救济机构,其中私立者1969个,占47%强(林万亿,1994:164)。由于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开始庞大,特别是抗战时期,仅凭政府的养老院(所)是难以应对的,自救的能力更为有限,因而外来的慈善团体和民办的供养救助团体便发挥了重要功能。以四川为例,根据1947年的统计的,民国时期发挥着慈善养老功能的孤老院(所)、养老院(所)等专业收容孤老的救济机构就多达22所,占慈善机构总额的35%左右,其中多为民办和教会(美国基督教和法国天主教)创办。

(2)慈善家群体形成,善道与商道并行。有资料显示,19世纪80年代初,以上海协赈公所为中心,聚集了经元善、谢家福、李金镛、盛宣怀、郑观应、严佑之等十余位江浙绅商。他们在办理义赈的过程中,分别负责募捐、司账、转运、放赈、查赈等环节,既各司其职,又和衷共济,密切合作,形成了清末第一个慈善家群体。1912年9月,以李平书、王一亭为代表的新兴资产阶级成立上海慈善团,改变以往慈善组织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的局面,“酌盈剂虚,统一办理”,并置文牍、会计、庶务等科负责全团事务。上海慈善团属于一种协调性质的慈善机构,凡基金、基产、款项收支皆由它统一协调拨给下属慈善机构。比如1913由上海市政厅与著名资本家陆伯鸿共同出资成立新普育堂,收容鳏寡孤独、伤残者和精神病患者,由上海天主教堂派出修女负责照护,所需资金,每年从上海慈善团的不动产的租金和寄存金以外的部分支取。这种慈善协调机构的出现,充分显示出慈善资源优化组合的良好效益,更有利于慈善事业发挥博施济众的社会功能。

(3)慈善资源广泛。19世纪末20世纪初,个人捐助的方式繁多,如移助糜费、义演、义卖等都是,拓宽了近代慈善事业经费的募集渠道。当时,不独社会名流、政府要员倡行义举,还有众多的平民百姓也怀着积德行善的传统理念,捐资献款,以求益寿延年或祛禳祈福。1912年,张謇逢花甲寿诞,“念乡里老人固有失所而无告者,愿以觞客之钱,建养老院”,即把个人的安享之资捐出来,建成南通第一养老院。在他的带动下,他的三哥张誉创办了南通第三养老院。外来慈善活动也介入进来,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西式医院的建立。早在上海开埠的第二年西方慈善机构就开始为中国人免费看病,并于1846年开办了仁济医院。该院不久就成为上海医疗水平最高、规模最大的医院,并继续为贫民免费或减费治病(张礼恒,1996)。

民间社会力量在社会转型时期展现了充分的活力和能动性,在传统国家制度缺失和实际介入偏差的情况下,维护了民众的安全。特别是民国以后,在西方国家“主权在民”观念的影响下,人们对于弱势群体的帮助已经基本上摆脱了传统的“慈善”、“施恩”的怜民思想,在“人本主义”的思想下将社会救济视为政府应尽的责任,是社会发展应赋予每个人的基本尊严。社会救济基本摆脱了“养”的救济方式,开始授予被救济者基本的谋生技能。比如救济残老,并不在提供衣食,使有所终,就算尽了最大的义务,而是如何使“残而不废”、“老有所安”(秦孝仪,1985:19—20)。

综观近代以来,尽管国家权力不断扩张,但并未割断地方社会力量积极投身社会救济事业的传统,在传统与现代的交融中,传统的养老方式在很长时间内与现代社会保障相并行,如果说20世纪以前,对老人的慈善救济行为是建立在私人善行基础上的行动。进入20世纪以后,这种慈善救济开始成为一种社会化的行为并趋向制度化。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民国时期的社会保障以社会救济为主,救济对象主要是妇女和儿童,老人并不是主要的救济目标,对老人的社会救助仅是一种稳定民心的手段。因此,这一阶段的养老政策更多的是将零散的、民间的、非制度性的内容纳入官方的、制度化的体系中。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传统的养老资源在民国社会仍发挥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因此,充分发挥传统养老体制的积极因素,为现代社会的养老制度服务是一条合理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