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社会组织治理的公共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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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网络社会组织的治理(4)

第四,虚拟社会组织也需要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保证网络虚拟社会组织的有效运作,增强组织对成员的约束能力和管理能力。虽然虚拟社会组织大多是建立在非营利的目的基础上的,但在某些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的占有和分配方面还需要借鉴各方面的经验,建立起公平有效的分配机制,为组织的存续与发展提供基本保证。

(五)治理中的网民和公众

在社会组织的治理中,扮演着最为重要角色的还是广大的公众和网民,因为公众和网民才是整个网络社会中最基本的主体。当下一些人将网络当作一个发泄的空间,出现了大量的不文明现象,这些都不利于网络社会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组织进一步的健康发展,因此,广大网民或公众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参与到虚拟社会组织的治理中来。

首先,积极遵守基本的网络道德。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信息化发达国家逐步制定了各种网络伦理道德规范,如美国计算机协会制定的“计算机伦理十诫”:

(1)不应当用计算机去伤害他人;

(2)不应当干扰他人在计算机上工作;

(3)不应当偷窥他人文件;

(4)不应当用计算机进行偷盗;

(5)不应当用计算机作伪证;

(6)不应当使用和拷贝未付费的软件;

(7)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资源;

(8)不应当盗用他人的智力成果;

(9)应当考虑所编制程序的社会后果和社会影响;

(10)应当用深思熟虑和审慎的态度来使用计算机,表现出对他人的尊重和体谅。2006年4月19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了《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号召互联网从业者和广大网民从自身做起,在以积极态度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同时,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始终把国家和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公约内容如下:“自觉遵纪守法,倡导社会公德,促进绿色网络建设;提倡先进文化,摒弃消极颓废,促进网络文明健康;提倡自主创新,摒弃盗版剽窃,促进网络应用繁荣;提倡相互尊重,摒弃造谣诽谤,促进网络和谐共处;提倡诚实守信,摒弃弄虚作假,促进网络安全可信;提倡社会关爱,摒弃低俗沉迷,促进少年健康成长;提倡公平竞争,摒弃尔虞我诈,促进网络百花齐放;提倡人人受益,消除数字鸿沟,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每一个网民或公民都只有自觉地遵守文明上网的基本道德要求,我们才可能拥有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才能够为社会组织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其次,广大网民或公众需要有独立的思考,对于虚拟社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要敢于挑刺、敢于反思,不盲目跟风。当前,网络上各类虚拟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在整个社会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某些虚拟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也需要引起公众的注意。虚拟社会组织是一个新生的事物,是网络时代的必然产物,也是我国公民社会逐步崛起的表现,虚拟社会组织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和培育。广大网民要形成自己的判断能力,不能盲从于虚拟社会组织中的某些所谓的民意领袖,面对众多类型的虚拟社会组织,网民要自觉抵制那些低级的、不健康的虚拟社会组织,支持那些健康的、积极的虚拟社会组织,使得好的虚拟社会组织能够成长壮大,而一些不良的虚拟社会组织则在广大网民的选择中自然地淘汰。网民在加入虚拟社会组织之后,要有自觉的权利义务意识,在虚拟社会组织中,尽管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具有匿名性,但网络社会中的交往也是真实社会关系交往的一种形式,网络只是我们交往的工具,而非我们交往的目的,应恢复网络社会中的公民意识。

(六)虚拟社会组织的治理困境

虚拟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主要困境就是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治理。首先,从虚拟社会组织的外部治理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的成立限制过于严格,不利于虚拟社会组织的外部治理工作的开展。虚拟社会组织由于其成员的流动性、匿名性,其组织活动方式的非实体性和跨区域性,经费的不稳定性,以及难以找到合适的主管单位,这一系列的局限使得大多数虚拟社会组织无法在相关政府部门获得正式的身份,大多以“草根组织”的形式存在。很多草根性的虚拟社会组织所开展的活动都无法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其次,我国针对虚拟社会组织的立法还基本处在空白的状态,这使得虚拟社会组织无法被纳入法律监管的视野内,目前对这些组织的治理还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当虚拟社会组织陷入法律纷争时,则面临着虚拟社会组织的法律主体的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这样一些现行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问题。

从虚拟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来看,虚拟社会组织由于其成员的不稳定性和成员身份的模糊性,无法组成有效的内部治理团队,控制、监督能力比较弱。第一,虚拟社会组织在吸纳组织成员的时候往往没有严格的身份验证,成员可以自由地选择进出虚拟社会组织,这使得虚拟社会组织的凝聚力相对薄弱。一些虚拟社会组织由于没有固定的员工,志愿者身处各地,只能用网络、电话、短信来联系,随时都可能中断。如厦门“小鱼社区”爱心版的版主“快乐如我”通过网络组织过20多次慈善活动,她组织活动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网络慈善核心团队无法稳定地建立起来,因为网络这个特殊的平台比较松散,网上参与的年轻人多,但只要个人工作、家庭、感情等发生变化就随时可能离开,虚拟社会组织的组织者也没有办法强行要求志愿者继续履行义务。第二,虚拟社会组织内部的组织结构不健全,组织行为不规范。互联网是一个众多意见汇聚的地方,聚集了不同地点、年龄和职业的网民,虚拟社会组织成员相对复杂,但组织也相对松散。由于这些原因,虚拟社会组织往往面临各种发展问题。比如,一些公益性的虚拟社会组织本应该更加重视“道德建设”,但实际上很多虚拟社会组织由于经费不足、活动场所不固定等原因,缺少规范的组织交流和职业道德训练,忽略了对参加公益互动的网友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基本要求,而导致了发生各种不规范的行为,甚至可能触犯法律。(张雷,2009)例如“武汉反扒联盟”在打击扒窃行为的时候,也卷入了一起人身伤害至死的不幸事件。参见《人民日报》2007年3月28日,第10版。第三,虚拟社会组织过于依赖少数的精英人物,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很多虚拟社会组织的个人主义色彩比较浓重,组织权力过度集中于少数骨干,组织的凝聚能力较差,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从而导致了虚拟社会组织的公众认同程度较低,甚至抱有疑虑乃至轻视的态度,这对虚拟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组织开展活动都极为不利。第四,虚拟社会组织还面临着专业人才不足、经费筹集困难、后继发展乏力等一些问题。

网络社会的发展给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带来了新的情境,也为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传统社会组织在新的网络社会情境中,既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更为严峻的考验和挑战;另一方面,新型虚拟社会组织的大量出现显示出我国公民社会的逐步崛起,社会的活力逐步增强,但同时又暴露出我国立法和管理的滞后和不足。因此,网络社会情境下社会组织的治理应该是一个多维度、多主体和不断演进的治理格局。国家和政府要从宏观的层面不断地完善立法,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需要不断地完善自身的组织和运行;公众需要不断地提高公民意识,提高参与各类社会组织的能力。总之,在网络社会情境下,社会组织的治理需要我们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不断地探索网络社会情境下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社会组织治理格局,推进社会组织治理的发展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