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社会政策与社会管理:理念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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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国外社会保障政策(7)

德国养老保险体系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自愿保险、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组成。法定养老保险覆盖德国90%的人口,因此是养老保险体系中最重要的保险。

养老保险的保险范围:目前,法定养老保险包括除公务员和法官以外所有蓝领和白领的人员,可分为工人养老保险和职员养老保险两大部分,此外还包括按照行业而设的海员、铁路工人和矿工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在德国,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于雇员、雇主和政府三方。雇员和雇主的缴费是养老保险金的主要来源,雇员和雇主按缴费比例各自分担一半。政府的财政补贴也是养老金的重要渠道,德国政府财政向养老金项目支出数额占养老保险费的五分之一。此外,国家财政还会对矿工养老保险按照每年的收支差额给予特别补贴。

养老金的支付条件:一般情况下,男子65岁,女子60岁德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5岁,女60岁。,并且经过5年的等待期(等待期包括缴纳保险费时间、替代时间、养育子女时间等),才可以领取到养老金;年满63岁或者等待期满35年的投保人可以领取养老金;重度残疾者或者患职业病者,在60岁可以领取养老金;妇女在40岁时已经缴纳10年以上的保险费,在60岁时可以享受养老金。

养老金的支付标准:法定养老金支付标准相当于在职员工的纯收入的70%,并随着工资的增长而增长。在德国养老金的支付有特定公式,每个投保人都可以清楚地了解自己养老金的具体情况。

养老金的监管:德国养老保险的管理主要靠自我管理组织运作,自我管理组织被称为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不是官方设立的,但属于公法范畴的机构。另外,联邦劳动和社会秩序部、各州的劳动局、联邦审计署对各经办机构进行专门的监督和审计。

医疗保险制度。1883年,俾斯麦政府颁布《工人医疗保险法》,这是德国医疗保险事业的开始。但这部法律只把从事工业生产的工人作为保险对象,保险的范围较窄。1911年的《社会保险法》把强制性疾病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农业工人、佣人、家庭雇佣者以及流动小贩。20世纪20年代,医疗保险开始对被保险人家属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生育妇女均可获得生育津贴和产假补助。1952年和1957年德国两次通过法令,提高疾病保险津贴。1975年德国疾病保险法又将法定疾病保险范围扩大到所有学生。

医疗保险的范围: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已经覆盖全国90%的人口。剩余人群则参加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险。据估计,在德国只有约0.2%的人没有参加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参加医疗保险者主要包括领取工资的工人和职员、参加职业培训的雇员、领取失业保障金者、农民医疗保险法规定的农民、《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艺术家、就业的残疾人、大学生、退休者以及所有其他合法生活在德国、没有参加其他医疗保险的人。独立劳动者、法官、公务员等高收入人群则可自愿选择其他形式的保险。

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德国的医疗保险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雇员和雇主三方。雇员和雇主缴纳的保险费是其主要来源。目前,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平均费率为投保人税前收入的15.5%,雇员和雇主各自承担一半。雇员应缴纳的保险金由雇主直接在工资中扣缴。如果月收入低于750马克则无需缴纳保险费,由雇主代为缴纳。政府除了对法定医疗保险进行补贴外,对矿工、退休农民和学生提供保健补助金。

法定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是医疗保险所,按地域、职业和行业划分,全国共有1000多家医疗保险所向投保人提供服务。

另外除了法定医疗保险外,还有一些其他形式补助。这些补助完全由国家财政支持,如疾病补助金、生育补助、医疗补助、供养亲属医疗补助等。

工伤保险制度。1884年,俾斯麦政府颁布《工伤事故保险法》,这是德国工伤事故保险制度的开始。1925年工伤事故保险的范围扩大,不仅适用于劳动过程中的伤害,而且适用于上下班途中及看护劳动工具中发生的事故。到1929年,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职业病已经达到21种。1963年,《工伤事故改革法》规定工伤事故保险津贴标准将根据工资的变化而调整。《工伤事故改革法》也是现行工伤保险运行的主要依据。

工伤保险的范围:德国工伤保险的范围十分广泛,所有工业及商业部门内的雇员,包括工人、管理人员、学徒培训人员、实习人员等都享有工伤医疗保险。对于公务员、法官、宗教成员、自由开业的医生等,自愿参加保险。工伤事故类别则包括在工作中发生的事故、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职业病以及正在从事本职业所要求的工作或与职业有内在联系的活动时发生的工伤事故。

工伤保险的资金来源:工伤保险的资金来自于雇主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向第三方追索的赔偿费、同业公会资产收益、滞纳金和罚金。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雇主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缴费完全由雇主承担,雇员不用承担工伤保险费。缴费金额的多少和工作风险有关。缴费额为工资总额的1.31%(2005年标准)。

德国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停工期待遇、伤残待遇、临时性补贴、永久伤残性待遇、遗嘱恤金、孤儿年金、父母年金等。赔偿的最高待遇为每年12万马克。

工伤保险的管理:德国工伤保险制度是在国家法律规定下的自治管理。工伤保险同业公会对工伤保险进行具体管理。但工伤同业公会不属于政府机构,是非政府的公共部门。联邦劳动和社会秩序部则对同业公会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制度。德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开始于1927年的《职业介绍法和失业保险法》。该法详细规定了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标准、管理方式、待遇,是较完备的一部关于失业保险的法律。1969年,德国颁布实施《就业促进法》,规定了领取失业津贴的条件、缴费标准、津贴标准等。1974年颁布的《失业救济条例》则把各种分散的救济条例统一起来,使失业保障制度更加规范化、条理化。目前德国实行的失业保险制度是2002年修改的。

失业保险的范围:德国的失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所有工人和雇员、家政人员、学徒、参加培训的人都必须参加。但自由职业者、未被解聘的公务员、领取养老金者不能参加。

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在德国,失业保险主要来自于雇主和雇员缴纳的保险金与政府的财政贷款和补贴。雇主和雇员分别承担一半的失业保险金,由雇主在支付工资时代为缴纳。

失业保险的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数额一半为其纯收入的63%,有子女负担的为68%。失业保险金的支付为44岁以下者104—312天,年满44岁以上者为416天,49岁以上者为520天,54岁以上者为624天。

失业保险的管理:德国的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工局统一管理。劳工局负责失业保险金的支付以及帮助失业者寻找工作和进行职业培训。

除了失业保险之外,德国还有一些其他种类的补贴和救济,如失业救济、短工补贴、冬季补贴和恶劣天气补贴、拖欠工资补贴。这些是针对一些特殊人群和行业而设立的社会福利项目。如失业救济是对穷人提供的政策帮助,冬季补贴和恶劣天气补贴是为了鼓励建筑工人的额外补贴。

护理保险制度。护理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险的第五大类别,是德国政府在1995年建立的。护理分为家庭护理、门诊护理和住院护理三个层次。需要护理者是指每天日常生活至少连续6周需要提供帮助的人,护理费也分为不同级别,每月最少750马克,最多3750马克。护理保险金同医疗保险金一样,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的费用。

除了上述五大社会保险之外,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包括社会救济、家庭补贴、儿童补贴、住房补贴、教育补贴等,它们与社会保险共同构成了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稳定社会秩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着积极的作用。

20世纪70年代以后,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一方面,社会保障的范围越来越大,保障水平越来越高。另一方面,70年代德国经济发展却出现了问题

:失业率居高不下,经济增长缺乏动力,人口趋于老龄化,经济结构不合理。高额的社会保障支出给政府带来了沉重的财政负担。同时失业和人口老龄化问题也给社会保障制度带来巨大的压力。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面临着极大的挑战。于是德国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1988年科尔政府就着手对医疗保险体制进行改革,原则上是加大个人在医疗保险中的责任。同时科尔政府在养老金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方面进行改革,提高退休年龄,降低养老津贴标准,停发长期生活补助,等等。1998年施罗德政府上台后,也着手对社会保障进行改革。在其执政大纲《觉醒与革命——德国迈向21世纪之路》中明确表示在不动摇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前提下,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改革的方向主要包括增加就业、扩大投保人员范围、建立有期限的老年预备金、进行医疗改革等。但施罗德政府在执政后期的改革过程中遇到了困难。2006年,以默克尔为首的联盟党获得大选胜利,新政府决心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之路仍然任重而道远。

六、巴西的社会保障制度

巴西位于南半球,人口居世界第五,达1.91亿。国土面积同样居于第五,仅次于俄罗斯、加拿大、中国、美国。巴西幅员辽阔,资源丰富,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热带雨林地区——亚马孙热带雨林。巴西国内生产总值位居南美洲第一位,世界第七位。近年巴西经济发展迅速,与中国、印度、俄罗斯一起被国际上称为“金砖四国”。

巴西是南半球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在20世纪20年代便开始立法。40年代,巴西开始建立社会福利机构并制定相关保障政策。60年代,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巴西逐渐建成了统一的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巴西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体系。巴西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等。

养老保险是巴西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范围涵盖工业、商业等具有工资性收入的人群以及个体经营者、家庭雇工等。而公务员、教师、法官、议员等公共职位的人员则具有单独的养老保险体系。养老保险的支付根据投保人的工龄、年龄和缴费多少决定。目前巴西领取养老保险津贴的标准为:男65岁、工龄为35年,女60岁、工龄为30年。无论男女缴纳社会保险金满15年,退休时方可领取养老保险津贴。缴费不足15年、收入又较低者,可以申请社会救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