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社会政策与社会管理:理念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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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国外社会保障政策(5)

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的财政状况持续恶化,国内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问题,失业人数激增。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更是使英国的经济陷入停滞的状态。人们把英国经济衰落过程中产生的种种现象统称为“英国病”,主要表现为经济增长缓慢,通货膨胀严重,就业水平不高等。“英国病”在其他国家也存在,但在英国尤其严重。有学者就认为是英国的福利制度导致了70年代“英国病”现象的蔓延。因为英国当时的经济状况已经难以支撑庞大的财政支出,因此,“英国病”和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例如,1984年,英国的各项社会福利费用达906.1亿英镑,占全部公共支出的2/3。不断增长的社会保障支出和紧张的政府财政,是英国的社会保障面临着重要问题。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迫切需要改革。

1979年,保守党领袖撒切尔夫人上台执政,开始对英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改革,但阻力较大,成效不显著。梅杰上台后,对社会保障体制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取得了重大的进展。1997年工党领袖布莱尔上台执政,进一步对社会保障体制进行改革。到目前英国的社会保障改革已经初见成效。保守党政府主要在以下方面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首先,直接降低一些社会保障项目的津贴标准,以减少政府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其次,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些惯例进行改革,实现社会保障支出降低的目标。第三,改变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性”原则,进一步强调个人的责任和义务。第四,积极推行部分社会保障项目的私营化,像养老金制度的私化改革。工党政府则在保守党政府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布莱尔政府主要对失业保障制度、养老金制度、医疗保健等进行改革。虽然是不同的执政党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但实际上保守党政府和工党政府的改革有很大的一致性。保守党政府和工党政府都希望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增加个人的责任意识,降低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协调社会保障中国家、雇主与雇员的债权关系。

四、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法国在16世纪就已经出现了慈善和救济活动,但这些活动主要是一些个人、团体自发实施的。例如19世纪初,在铁路、采矿等产业部门中出现的自发性互济会组织,这些组织主要为本行业的工人提供退休和医疗保险服务。法国在这个时候还没有把贫困、救助看做国家的一项责任。一直到19世纪末,法国才陆续颁布一系列的和社会保障制度有关的法令和条例。1893年,法国建立的公费医疗保障制度。1894年颁布强制退休法。1898年颁布《工商保险法》。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国还逐步建立了公共援助制度。这一时期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向两个方向发展,一方面社会救济体系不断扩大;另一方面社会保险逐渐被认为是一种社会权利,社会立法范围越来越广。法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初步建立。

从20世纪初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是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发展时期。自从社会保险制度在法国出现以来,法国社会对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始终处于争议之中。法国对是实行国家统一社会保障制度还是走传统互助合作性质的保障之路始终不明确,这导致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远远落后于英国、德国和北欧各国。由于对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一直存在着不同声音,法国直到1930年才最终通过1921年提出的社会保险法案。该法案所提供的社会保险津贴主要包括疾病、生育、残疾、老年和死亡津贴。这个法案带有强制性和普遍性的性质,但只是加强了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仍然没有强调国家在社会保障中应负的责任。虽然存在诸多缺点,但与过去的社会保险立法相比,1930年社会保险法仍然取得了明显的进步。1932年颁布的《家庭补贴法》和1939年颁布的《家庭法典》使法国的家庭补贴制度的立法日趋完善,家庭补贴的范围明显扩大。另外,在这一时期法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也有一定的发展,但与英国等国家相比,法国的失业保障制度发展仍然比较慢。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法国开始形成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早在1944年,法国抵抗委员会发布了《全国抵抗委员会纲领》,在纲领中明确提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每个公民在无法维持生活时所获得的生活保障,资金由各方代表和国家共同管理。这是战后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原则。1945年法国颁布《社会保障法》,这部法令奠定了法国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该法令规定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使用范围、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等内容。后来,法国又颁布了一些社会保障法令,作为这部法令的补充。例如1946年的《家庭补贴法》、《社会保障诉讼法》和《工伤事故法》。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一种综合和普遍性趋势,将各种独立性很强的工人互动性保障机构纳入到一种相对集中化的管理制度之下。另外,1948年,法国开始实行住房补贴制度。1953年实行新的社会救助制度。1958年以后,法国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快速发展期。1958年,戴高乐政府颁布法令,在全国开始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同时,疾病和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开始扩大,工伤事故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也逐步扩大。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快速发展,从养老金制度到儿童教育补贴各种保障制度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法国逐渐建成了“高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然而到了20世纪70年代后期,法国同其他欧洲国家一样也进入了经济滞胀期。社会保障制度和经济发展的矛盾开始显现,社会保障制度陷入困难重重之中,法国开始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

目前,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强制推行的,即法国公民必须参加,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另外,政府根据具体的情况,增加了一些社会救助措施,对一些人群发放特殊补贴,如子女津贴、残疾人津贴、保姆补贴。

养老保险制度。19世纪末,法国社会保险以雇主提供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形式出现。20世纪初,法国政府希望通过一项有关养老保险的法案,同时扩大养老保险金的保障范围。但是法国工会和法国政府意见难以统一,所以直到1910年,法国才终于通过《工人与农业劳动者养老金法》,规定养老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政府给予少量补贴,要求年收入3000法郎以下者都必须参加。这部养老金法是法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式开始。但由于工人承担养老金费用,所以遭到了他们的抵制。1930年的《社会保险法》把养老保险津贴分为缴费资格养老金和最低津贴标准养老金两类。20世纪80年代,确立了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法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由社会保险总制度、补充养老金制度和非工资收入者养老金制度等部分组成。

社会保险总制度。法国养老金的享受条件是年满65岁,退休的年龄为60岁。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0个季度(37.5年),享受的标准为投保期间最高10年的平均工资的50%;缴纳保险费不足37.5年者,则按每季度1.25%的比率递减。如果超过65岁仍未退休者,每季度将增加2.5%的退休金。养老金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105%。养老金每年按物价波动调整两次。

补充养老金制度。在法国,一般工资收入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政府公务员除了可以参加社会总保险制度以外,还可以参加补充养老金制度。享用条件不是按照缴纳保险税的年限,而是根据投保人缴纳的保险税多少来计算,即多交多得。各行业缴纳的保险税税率不相同,最低为工资的4.6%,最高为工资的80%。缴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缴纳比例雇主为60%,雇员为40%。

非工资收入者养老金制度。以上养老金制度是针对工资收入者而实施的强制性保险。而农民、手工业者、自营者以及自由职业者等不依靠工资性收入生存的国家公民既可以选择参加以上的法定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选择性保险。如果选择法定养老保险,可以按照不同情况缴纳养老保险金,在一定年龄后即可享受养老金。如果选择其他参保方式,则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者每年缴纳的方式,一定年龄后也可以领取养老金。

除了以上三种养老金以外,法国还设有其他一些补贴政策。如退伍军人和战俘,即使没有达到投保年限,仍然可以领取最高标准的养老金。另外对一些特殊行业也实行优抚政策。如海员退休制度就明确规定,年满50岁、缴费满25年者即可领取养老金。如果55岁退休,则可享受更高待遇。像这样的行业还有煤矿、电力、铁路等。法国的老年人在失去劳动能力之后就可以住进养老院。法国政府还为那些丧失自理能力、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了诸多补助,如住房补贴、福利补助、税务补贴等。此外,法国还设有“老年人最低收入制度”,目的是保证65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无法享受到养老金的情况下能够正常生活。此类单身老人每月能够领取一笔救助金。

法国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为社会事务和就业部与保险基金会。前者负责公布法规、监督,后者负责具体的保险业务。

失业保险制度。1905年,法国设立《失业保险法》,是法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开始。20世纪20年代,法国的失业保障制度也有一定的发展,法国的失业保险制度逐步从自愿性向强制性转变。但这一时期法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发展还是比较缓慢的。直到1946年,法国才开始建立真正的失业保险制度。1958年,戴高乐政府颁布法令,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基金总额为企业工资总数的1%,其中雇主承担80%,雇员承担20%,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失业工人原工资的35%。后来法国政府不断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1972年的失业保险法将60岁以上的失业者的失业津贴标准提高到原工资的70%。1974年的失业保障法又把保障的范围扩大。1979年,法国政府再次颁布新的《失业保障法》,开始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津贴制度。而现行失业保障制度则是1984年制定的。

现行的失业保险包括政府强制参加的基本失业保险制度和一些专门设立的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的范围为除了家务工、季节工之外的所有雇员。另外,对一些特殊行业的雇员,如航空、航海、建筑、矿业等,实行专门的失业保险制度。因为法国实行的是强制性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保险制度,所以对于年轻的求职者、离婚者、分居夫妇、退役军人、战俘、学徒、长期失业者等,发放标准统一的失业津贴。

对于强制性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由雇员和雇主共同承担。雇员缴纳工资收入的1.92%,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4.08%。对于社会救助性质的保障,则由政府负担全部费用。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和享受失业救济的收入的最高限额为一年419040法郎。

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60岁以下,非因自动离职、犯错或拒绝适当工作安置而失业,失业前一年连续工作满150天,并向职业介绍所登记,能够接受职介所介绍的工作的失业者。享受社会救助的条件为:16岁以上,失业6—12个月的各类人员。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基本津贴每天6欧元加收入的40%。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随着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长短而变化。投保3个月者,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津贴;投保6个月者,可以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投保12个月者,可以领取30个月;投保24个月,可以领取45个月。社会救助金的领取办法是50岁以下者,可以领取全额救助金的85%,每隔6个月,降低到原来水平的85%;50岁以上者,可以领取全部救助金的90%,每隔9个月,减少到原来水平的90%;超过55岁,不再减发救助金。

失业保障的监督者为法国中央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障的具体业务则由雇员和雇主代表组成的就业机构理事会负责。

疾病与生育保险(医疗保险)。1930年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疾病与生育保险的津贴标准为基本工资的50%,疾病保险津贴可以领取9个月,生育保险津贴12个月。这是法国医疗保险事业建设的开始。1945年法国实行新的疾病与生育保险制度,增加了补偿投保人由于疾病和生育而造成的工资损失和支付医疗费用等内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加快了步伐。1961年把疾病与生育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农场主;1966年又把从事工商业的自营者、手工业者及自由职业者纳入疾病与生育保险制度之中。其后又经过多次修改,使自营者获得与雇员一样的疾病与生育保险待遇。

法国的疾病与生育保险制度是要求全体居民必须参加的强制性保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法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主体,主要是针对拥有工资性收入的雇员及其家庭成员,覆盖法国约80%的人口。此外法国政府还为学生、公务员、军人、矿工、宗教人士等设有专门的疾病与生育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