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社会政策与社会管理:理念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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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国外社会保障政策(4)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英国忙于战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进展缓慢,但还是有所发展。1942年,牛津大学教授贝弗里奇,提出了《关于社会保障和福利事业的报告》,即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这是一个有关扩大社会保险范围、增加社会福利项目的提议。《贝弗里奇报告》主张通过一个全民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每个公民提供失业救济、儿童补助、养老金、丧葬补助等多方面的社会福利。《贝弗里奇报告》的发表,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反响,并且得到英国两大政党的支持和肯定。《贝弗里奇报告》实际上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社会福利国家建设的蓝图。贝弗里奇本人也被称为“福利国家之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的现代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逐渐建立起来。1945年颁布《家庭津贴法》。1946年通过《国民保险法》,把社会保险的范围扩大为全民,规定每个人都必须参加,同年又颁布《国民健康服务法》。1948年通过了《国民救助法》。《国民保险法》、《国民健康服务法》、《国民救助法》与1944年颁布的《巴特尔教育法》和《住宅法》一起构成了英国的福利国家体系(陈晓律等,2001:330)。1950年,时任英国首相艾德礼,向全世界宣布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福利国家”,向英国民众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保障。英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成,为英国民众提供包括国民保健、教育、公共住宅、就业、养老在内的四十多种社会福利保障措施,扩大了社会保障的范围,提高了社会保障的水平,形成了“收入均等化、就业充分化、福利普遍化、福利设施体系化”的社会保障模式(刘波,2006:33)。

英国所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与欧陆国家有着很大的不同,被人们称为“盎格鲁—撒克逊模式”。从总体上看,这种模式更加强调社会福利的“普遍性”,国家在社会再分配方面承担了更大的责任。

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形成自己的体系,它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补助、保险服务和医疗服务等五部分构成。

养老保险制度。在英国,关于养老保险最早的立法是1909年的《养老金条例》,这是针对70岁以上的老年人所设立的养老金制度。1925年英国议会批准保守党提出的《寡妇孤儿及老年年金法》,这部法律改变了英国免费的养老金制度,开始实行缴费的养老金制度。1961年,与收入相联系的养老金制度开始运行。而现行的养老金制度于1986年颁布。退休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第二养老金两部分组成,缴纳社会保障金的时间越长,可得到的附加养老金越多。另外还有一些其他补充养老金,如养老金补贴、丧亲福利金、伤残补助等。

养老金覆盖范围:英国的养老金制度覆盖全体英国公民。根据中国人社部的英国养老金考察报告,英国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覆盖工作年龄人口3760万人和退休人员1170万人,基本达到全民覆盖,有400万人参加国家第二养老金计划。每周收入低于最低水平最低水平指1990年标准每周46英镑。的雇员、年收入低于最低水平最低水平为1050英镑。的独立劳动者,以及非受雇人员,都可以自愿参加养老保险。

享受养老金的条件:英国法定的退休年龄为男子65岁,女子60岁。根据1995和2007年立法规定,到2020年女性退休年龄将提高到65岁,到2046年退休年龄将统一提高到68岁。公务员年满60岁可退休,但最迟不超过65岁。在英国,公务员65岁要强制退休。特殊行业的公职人员如狱警、疯人院或管制所的工作人员55岁即可退休(夏永祥等,1995:135)。1975年4月前任何一年交足保费50周,或在1975年4月以后任何一年交足保费52周;此外按工龄计算的“可计年度”相当于一生工龄的9/10,工龄较短、周收入超过52镑者,减发养老金。对于推迟退休者(男65—70岁,女60—65岁),由雇主代为上缴社会保障金,每周可增加0.143%的养老金。

养老金的资金来源:英国的养老金资金由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面共同承担,由皇家税收总署统一征收。缴费按不同的人群分为三类:一是对雇员和雇主征收。养老金是雇员的薪金总额的11%,雇主缴纳薪金总额的12.8%。雇员缴纳的养老金由雇主代扣。对于高收入者,国家根据不同层次征收20%—40%的高收入税,建立国家准备金,以应对养老金的支付风险。二是对自营职业者征收。自营职业者缴费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按固定方式征收,根据现行标准2.3镑/周统一支付,并有免征额规定——对低收入(年收入4475镑)的人,可以免除缴纳。第二部分以自营者的经营利润为计税依据,按不同的税率纳税。三是征税对象是自愿缴纳者,既包括没有正式职业但又想领取养老金的人,也包括一些想增加养老金权益的雇员和自营者,按统一的标准缴费为每周12.05镑。

养老金的支付方式:英国养老金采取绝对金额的支付方式。国家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为每周90镑(2009年4月6日后为95镑)。全额领取资格为缴费年限达到工龄的90%以上。缴费年限不足5%的,不能领取养老金。同时退休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也可以领取一定补助。

失业保险制度。1905年英国颁布《失业工人法》,重点救助失业者。英国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确认了政府对解决失业问题的责任。1911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国民保险法》,英国正式建立起失业保险制度。这部法律规定了失业保险的使用领域和失业保险津贴申请条件。193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新的失业保险法,将失业保险津贴与失业救济补贴区分开来,实行区别管理。这是英国社会保险制度管理的一次变革,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基础。而现在实行的是1995年颁布的新的《失业保险法》。

失业保险的范围:英国实行的是国民强制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为周收入在62英镑以上的雇员、自我雇佣者、缴纳减额养老保险费的已婚妇女和遗孀,覆盖面广泛。

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英国的失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模式主要由政府、雇员和雇主三方承担。政府除承担失业保险金外,还承担收入调查津贴的全部费用。雇员和雇主双方按照雇员周工薪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

失业保险的申请条件:缴费型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为18岁以上的失业者或者每周工作低于16个小时的工作者;最近2个缴费年度中有1年满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职业介绍所登记失业,并且每2周到介绍所填一次表。但是在这些条件下,失业者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本人无正当理由而自愿离职、不良行为而失业,或拒绝失业介绍所为其介绍工作。

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年龄在25岁以上的失业者,每周可以领到49.15英镑的失业保险金(按1997年的标准);18—24岁的失业者每周可以领到38.90英镑;18岁以下的失业者为每周29.60英镑。最长申领期限为6个月。领取上述失业保险金需要有3天的等待期。失业者还可以领取调查收入调查失业津贴,如果符合条件,可以领取周收入85%的失业津贴,领取期限为52周,一年后仍未找到工作,要转领社会救济金。

失业保险的管理:英国的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由就业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障部和就业部共同负责。

医疗保险制度。英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开始于1911年颁布的《国民保险法》,其中健康保险法作为第一部分被法律确认,从此英国正式建立国民健康保险制度。两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申请健康保险津贴的人数激增。为此,英国成立了健康部,对健康和医疗事业进行专门管理。这一时期英国的医疗卫生事业进步很快,妇女与儿童的保健成为这一时期国民保健制度的主要内容,英国开始建立起全国性的母婴保健制度。1944年英国发表了《国民保健制度白皮书》,主张建立一种覆盖每一个医疗部门的全面免费的综合性国民保健制度。1946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国民保健法》,希望建立一种普遍的国民保健制度以促进英国民众的身心健康,加强对疾病的防治。英国目前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依据是1975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法》和1986年实施的《国民保健制度》。

医疗保险的对象:每周收入46英镑以上雇员和交足保险费的独立劳动者。

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英国目前实行社会保险和普遍保障相结合的双重制度。政府承担医疗费用的85%,其余部分由受保人和雇主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医疗保险的享受条件:在1975年4月前交足26周保险费,或者在此后任何一年交足26周保险费,或者在患病前一年交足50周保险费,都有资格领取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的享受标准:医疗保险金分为固定标准保险金和收入关联保险金。固定标准医疗补助标准为:参保人每周可以领到35.7英镑固定保险金,对妻子或丈夫每周为22.55英镑,每一子女为7.25英镑。收入关联补助标准为:周收入在125英镑以上者每周补助52.5英镑,周收入在46—124.99英镑的,每周可领取39.25英镑。领取时需要有3天的等待期限,最多可领取28周,之后转为领取伤残抚恤金。另外对于产妇,英国也会发放生育补贴。

工伤保险制度。英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始于1911年的《国民保险法》。20世纪50年代,工伤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逐步完善起来。例如,1957年的国民保险法对缴费标准和工伤津贴类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而现行的工伤保险办法是1975年制定的。

工伤保险的管理机构:英国的卫生与社会保障部负责工伤保险事务。卫生与社会保障部的地方办事机构具体管理工伤保险费用的收缴和工伤保险津贴的发放。

工伤保险的对象:英国工伤保险的对象为全体雇员。对于从事高风险事业的矿工另有单独的附加补贴制度。自雇者不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支付和来源:英国没有专门的工伤保险津贴,而是从社会保险中发放。英国的工伤保险资金来源与医疗保险一样,来自政府、雇员和雇主三方,政府承担大部分资金。

工伤保险的类型:目前,英国的工伤保险分为7个类型,主要有工伤残疾津贴、长期护理津贴、特殊护理津贴、医疗补助、收入降低补贴、退休补贴和遗嘱抚恤金。其中最主要是工伤残疾津贴。雇员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职业病,都可以可领取工伤残疾津贴。享受工伤残疾津贴无最低合格期限的限制。开始28周领取临时工伤残疾津贴,其水平与疾病津贴相同。若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致残,改领长期工伤残疾津贴。长期工伤残疾津贴根据残疾程度确定不同标准。

社会救济。英国的社会救济从16世纪已经开始。20世纪30年代,英国政府把原来的济贫制度系统化为新的“公共救助”制度,建立了新的公共救助服务体系。20世纪70年代《补充津贴法》颁布,成为英国现行的救济制度的依据。

英国的社会救济。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有工作能力的人,包括贫困家庭中的年幼者、老人、长期患病者及残疾人;另一类是指发生意外情况暂时处于危险中的人,例如发生火灾的家庭。英国社会救助的主要项目包括低收入家庭救助、老龄救助、残疾救助、失业救助、疾病救助和住房补助等。英国社会救助资金基本上由国家负责,实行社会救助申请和调查相结合的制度。凡需要救助的家庭应当向社会保障机构递交申请,由“补充津贴委员会”进行收入和生活状况调查,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资格获得救助。

英国的津贴补助。英国除了向国民提供社会保险以外,还提供其他的社会福利项目。这些项目主要是面向老、弱、病、残以及妇女儿童。通过发放额外的补贴,来保障他们的生活。英国的津贴补助主要有儿童津贴、家庭津贴、残疾人津贴等。

英国的社会服务。社会服务是英国政府专门机构或者志愿者组织向有特殊困难的人提供各种福利设施和服务,当地政府财政向其拨款,主要面向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以及精神失常者等。英国的社会服务主要包括老人服务、残疾人服务和儿童服务三部分。老人服务主要是通过养老院、家庭援助、膳食服务对老年人给予关心和照顾。残疾人服务主要是由国家设立康复中心,对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对精神失常者进行治疗。儿童服务是对当地的孤儿、残疾儿童进行特殊的照顾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