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六年海运的成功,使锐意改革的魏源增强了信心。
他说:“圣人举事,无一不根柢于民依而善乘夫时势,故举一事而百顺从之。”他指出,时势与人民的愿望,是举事顺利的两大根据。从这个认识出发,他紧接着又把精力集中到了淮北的盐政改革中。盐,是民生的必需品,也是清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乾隆十八年(1753),盐课岁收七百零一万两,占总财政收入的16.4%;嘉庆十七年(1812),盐课岁收五百八十万两,占总收入的14.4%。清代对盐业实行专卖、重税制度。又“沿明制,设官分职”,在“掌盐课之政令”的户部山东清吏司的统一管辖下,各地设巡盐御史、盐运使、盐道、运同等大批官员,管理产、运、销的各个环节。又承袭明制,实行官督商销的办法,即,商人认引,划界运销,按引征课。这实际上是将食盐的专卖权交给认引纳课的盐商。这些盐商,称为纲商或窝商。盐商们有自己的组织,两淮地区叫“盐商公所”,公所由大盐商担任“总商”。“总商”不止一人,康熙十六年(1677),明定为二十四人,不久又增加到三十人,因而在“总商”之上又有“大总”的名目。大总和总商的实权很大,举凡纳课杜私、摊派杂费、参劾疲商、承办报效等,都参与领导。总的说来,清代的盐业制度,是朝廷实行盐业的垄断,同时通过货币交换将这种垄断权转让给纲商;纲商永占“根窝”,他们的同业组织具有较强的封建把头性质。
清代有七个最大的盐区,包括两淮海盐区、河东海盐区、四川井盐区等。两淮盐区分布在海州、泰州、通州等地境内,有二十三个盐场,为全国七大盐区之首。据道光初年统计,两淮盐区年产食盐一百六十九万多引[每引三百七十四斤],广销于长江中下游六省的二百五十多个州县,盐商达几百家。
清代的盐政制度,行之既久,弊病丛生。陶澍感叹道:“两淮鹾务,凋敝败坏,至今日已成决裂之势。”又说:“淮盐之弊,数十馀年矣!”由于百弊丛生,造成如下四方面的恶果:
(一)滞产滞销,国课减少。淮盐因为壅滞,“商逃灶困,场池荒废大半”,“灶户积盐不售,无计资生”;“向系两年三运,今乃一运两年”,从道光元年至十年,“共运盐七百馀万引,几以两年行销一年之额”;以致“在淮多已请未运之引,在岸多存积未销之盐,数至百万,业经占碍一纲”;“淮商向有数百家,近因消乏,仅存数十家”。盐销不出去,必然影响盐税的缴纳。据道光十年统计,两淮盐区积欠盐课高达六千多万两。“淮北自十数年来,引滞带悬,几乎无课可收”。
(二)盐价昂贵,百姓受困。陶澍举例说:“如汉镇为销盐第一口岸,盐价需钱四五十文,迨分运各处销售,近者六七十文,远者竟需八九十文不等……以致江广之民,膏血尽竭于盐,贫家小户,往往有兼旬弥月坚忍淡食,不知盐味者。”
(三)私盐猖獗,缉不胜缉。
(四)吏风腐败,贿赂公行。
那么,淮盐的积弊在哪里?魏源分析说:“一由淮所运本太重,一由口岸钱价太贵、官费太多,以致场私芦私充斥滞销。”这是一个概括的说法。具体说:(一)课税过重。每引正杂钱粮已由清初的二两多增到四两多。(二)官督商销制度执行日久,官商勾结,官则受情纳贿,商则哄抬盐价,以致“盐为利薮,官为盐蠹”。且朝廷常要纲商进贡巨额“报效”,上行下效,各级官员也公开索贿。“报效”之后,朝廷即赐给纲商头衔,使他们亦官亦商,更加强了食盐销售过程中的封建把持,一些总商自己并不销售,却限制其他散商经营,自己坐收厚利。官商勾结的结果是,官方对纲商任意增加盐价不闻不问,甚至公开允准。(三)运销的中间环节太多,手续过繁,以致浮费大增。魏源记述道:“每票千引,需七屯船,前后牵制,不能分拆,且钱粮分四次完纳,又有窝单,有请单,有照票,有引目,有护照,有桅封,有水程,有院司监掣批验子盐五次公文,委曲烦重,徒稽守候,而滋规费,大弊一。及商盐到岸也,有各衙投文之费,有委员盘包较砠之费,有查河烙印编号之费……又有南北两局员换给水程之费,三关委员截票放行之费,名色百出,不可胜胪……大弊二。”此外还有改捆费,淮盐运出以后,“三改其包,六易其舟,由河而运、而所、而湖,凡经五坝十杠,每包百斤者,改捆至千二百斤,号为三并引……劳费之数,几倍于盐本”。陶澍概括说:“岸引所以滞销者,一由成本积渐成多,一由借官行私过甚。”(四)死板划区运销。纲商各有引岸,不得逾越,即使同一引岸,各商也不得越境销售。这种封建割据式的引岸制,大大妨碍了食盐的流通。有些引岸,运道远,运费大增,如淮南盐规定销至湖北、湖南,水路陆路共达四五千里,盐价因此比邻近的川盐、潞盐(山西运城)高出很多。
由于有上述三大根本弊端,又派生出许多盐船夹带私盐之类的其他弊端。陶澍向朝廷报告了六种:一叫“买砠”,即盐捆中加进私盐;二叫“跑风”,即每船装官盐百分之五六十,其余装私盐;三叫“淹销补运”,即若有一船遭风失浅,谎报全引淹销,未失事之船也请补盐,“既得照例免课,又得通纲津贴,到岸之后并得提前先卖”;四叫“整轮”,即将一引盐改换数引,到岸后抬价居奇;五叫“过笼蒸糕”,即“将待轮之盐偷卖,俟轮到买私补填”;六叫“放生”,即将盐卖尽,却报淹销,然后“将船凿沉,以灭其偷卖之迹”。
总之,都是“以官行私”。
为了革除这些弊端,陶澍和钦差大臣、户部尚书王鼎及侍郎宝兴会同订出了章程,提出了十五条措施:裁减浮费;删减窝价;删减繁文;慎重出纳;裁选商总;酌核带销;积欠宜缓;宜恤灶丁;实给船价;严究淹销;疏浚运道;添置岸店;亟散轮规;整饬纪纲;淮北宜另筹。他们提出,在“目下情形,盐积如山,无商收买”的情况下,“先行筹款收买灶盐,以济口实”;又在“湖运各岸近来额引销不及半,现商惟一二苟延,殷商畏累观望”的情况下,“改道以清其源”;并“一面革退各岸乏商,另招殷商,先筹官运”。无疑,这些措施如果执行到位,定然可以缓解两淮盐业萧条的局面。
两淮盐业乃至当时全国的盐业,问题的症结在于:官督商办所带来的官商勾结谋私;商人同业公会的封建把持;封建割据式的划区销售阻碍流通。而核心问题是,经过层层盘剥,盐价昂贵,百姓无力负担。魏源指出:“利出三孔者民贫,利出二孔者国贫。”其实,盐业之利何止出二孔或三孔呢?从朝廷到个人,从官到商,从灶丁到船户,从坝工到兵丁,从走私者到盐枭,无不从“盐”中竭力捞取私利。故魏源指出:“弊之难去,其难在仰食于弊之人乎?”要清除“仰食于弊之人”,除了动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之外,重要的是改革制度。魏源写道:“兴利由于除弊,必知弊之所由,而后知利之所在。”又写道:“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无不除弊而能兴利之法,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变法改制,已成为重振两淮盐业的唯一出路。陶澍说:“两淮敝坏,数十年渐积而成。欲图挽复,实与重新起造无异。”
魏源所积极参与的陶澍盐政改制,重要的一环是实行票盐制。道光十二年,经过与多方面的人士(包括魏源)商量后,陶澍制订了试行盐票的章程十条。其要点为:广招民贩,允其到官府设在盐场附近的局厂自由认购;认购时,盐价、税收及其他经费,民贩每引(四百斤)共缴“库平纹银一两八钱八分,此外不得分毫需索”;发给民贩票据,作为淮盐在各地运输和销售的证明;运输过程中,“捆工、包索,听民贩自行经办”;“往销州、县”,由商民在滞岸范围内自报,同时,“按道里运近,立限到岸,听其销卖”。此外,还规定在交通要津设卡验票、抽称,查看人、票、物是否相符;肃清运道上的地棍土豪,使无讹索民贩、抢夺贩盐一类的事发生;并且规定:因“现行票盐,多系民人贩卖,所有皖、豫两省滞岸及江苏口岸各衙门,自不容向民贩索取陋规”,否则,“严行究办”。
票盐制,是仿效唐代刘晏整理盐政所实行的收税之法,及明嘉靖年间浙江在一些官商不能到达的偏远地区,设山商,实行给票行盐之法而创建的。这种制度,实质上是在有限范围内实行食盐自由贸易和市场竞争。它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纲商和行业公会的封建把持,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划区经销的封建式割据,因而大大地调动了民间资本拥有者的积极性,“不论资本多寡,皆可量力运行,去来自便,使人乐于争趋”。
至于说它是有限范围内的自由贸易,是因为它还有许多贸易限制。如商人必须有所在州县发给的“护照”才可贩盐;又如,规定“每票买盐,应自十引至百引以上为一票,不得过于零碎”;又如,规定销售地点,不准“侵越别岸,违者并以私论”;又如,畅岸仍按原来办法,官督商销,“其湖运畅岸及淮南各岸,果能画界自守,则非商运之盐不能侵越”。
不管如何,票盐制与原来的官督商销相比较而言,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它变十余纲商的垄断性买卖为众多散商的相对自由的分散买卖,用魏源的话说,这叫“以民贩之易简,化纲商之繁重”,从而削弱了“根窝”。魏源在论述这一制度的可行性和作用时,是这样说的:“夫以十馀疲乏之纲商,勉支全局,何如合十数省散商之财力,众擎易举?以一纲商任百十厮伙船户之侵蚀,何如众散商各自经理之核实?以纲埠店设口岸而规费无从遥制,何如散商势涣无可指索?以纲商本重势重,力不敌邻私,而反增夹带之私,何如散商本轻费轻,力足胜邻私,且化本省之私?”魏源设计:“江西、湖广粮船回空,皆可买载有课之盐,千金数百金皆可办百引之票,云趋雾集,而船私皆变正课矣。”他期望的是这样一种物畅其流、商业发达的经济局面。他还认为,实行这种制度,“地方吏既无行销之责,又无私枭之虞,考成轻,案牍省,阴受化私为官之益”,因而吏风必会好转。降低成本,压抑盐价,当时是解决淮盐滞销的关键。同时,减低盐价,又是压抑食盐走私风的最好办法。陶澍说:“减价敌私,皆正本清源之上策。”事实上,“遇官盐减价之年,邻私力阻而不行,提价之年,邻私虽缉而无益”。魏源举例说:“道光十一年三月,汉岸跌价,即销九万五六千引(每月额引只六万引),及四月提价,即仅销五万引。使尽如季春一月内减价之销数,每年当销百有十馀万引,川、粤、潞私全引敌退……私盐尽退,岂有引不溢额,课不足额之理?”对于走私盐贩,官府历来采用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进行打击,可以见效于一时,却不能见效于长久。
而魏源建议采用的“轻成本以减岸价,减岸价以敌邻私”的途径,是在利用经济杠杆的作用。
如何降低成本?魏源认为要多管齐下。一是要定场价[指出盐场时的价格]。“不先定场价,则只供场商之垄断”;只有“先定场价,始能改票”。既“未可使不纳一课、不行一引之场商坐收倍利”,也要“再裁规费,平草价,以轻场商之成本”。场商,指垄断场盐收买和转卖的商人。定场价后,他们的垄断权即被削弱。二是裁减产、运、销过程中的浮费。以往,“纲利尽分于中饱蠹弊之人,坝工、捆夫去其二,湖枭、岸私去其二,场、岸官费去其二,厮伙、浮冒去其二”。当时,岸销食盐的成本已高达银十二两多,约相当于盐户售价的九倍。只有消除腐败官吏的索贿受贿,削去改捆等陈规陋俗的约束,铲去场、岸封建把头和枭骠之徒的勒索,“尽荡烦苛,与时消息,而盐如百货之通流矣”。三是降低税率。税收与成本成正比,而售价也常与成本成正比。魏源说:“裕课必由于轻本,而绌课必由于重税。”这是很符合事实发展的规律的。陶澍说:“今票盐之法,便民即以裕课。”这是因为既轻课,又裁费,必使成本低,售价也随之低,售价低则必然畅销增产,畅销增产则必然国库课裕。魏源称这一过程叫“化私为官”,并把这一过程称为变法:“非减价曷以敌私?非轻本曷以减价?非裁费曷以轻本?非变法曷以裁费?”实行票盐制,正是裁费以轻本、以减价、以敌私、以畅销、以裕课、以利民利国的办法。淮北盐区于道光十二年(1832)开始在安徽、河南的二十一个州、县的滞岸及江苏八个州、县的食岸试行票盐制。后来渐推渐广,遍及整个盐区的经销地。票盐制的实行,使淮北盐业大振。一是产地的晒盐煮盐积极性骤涨,“积廪一空,贩多盐少,于是净铺地面,计太平、中富二局,新铺之地几倍于旧地”,产盐额由二十二万引增加到四十六万引。二是盐商的积极性骤涨,“纲商岸悬课绌,票商云趋鹜赴”。陶澍“委员领运倡导,既而人知其利,远近辐辏,盐船衔尾抵岸,为数十年中所未有,未及四月,请运之盐已逾三十万斤”,因为“票盐尽革中饱蠹弊之利,以归于纳课请运之商,故减其半而利尚权其赢也”。三是“票盐售价,不及纲盐之半”,百姓受益。四是私盐锐减,“淮北票盐制创作数载,始而化洪湖以东之场私,继而化正关以西之芦私”。五是“昔之利私而今之利公”,朝廷获利。因为淮北盐区“以一年运两纲之盐,以一纲纳两纲之课”。故自“改法以来,六次奏销二百馀万,除带完残引外,且以代融南纲二十万引,为从来年来有”,一年的税收最多时达一百馀万两。
魏源深有感慨地说:“方今生齿日繁,生财日狭,司农常憬然盱衡山海,欲筹商课之有馀,以裨农赋之不足。然则一隅之得失,固将为四方取则焉。”他认为:“两淮者,全国盐法之表率。”又认为:“淮北者,又淮南之先机也。”说这样的话,就是希望淮南盐区“取则”淮北盐区实行票盐制的经验,天下皆“取则”两淮盐区的经验。魏源在道光十八年(1838)作《淮南盐法轻本敌私议》一卷(今存自序),又在道光十九年(1839)作《筹鹾篇》,目的都是为当权“大人化裁通变之事”进一言,“用备秉钧当轴之君子采择”,从而推广票盐制。道光十九年陶澍逝世,魏源将《筹鹾篇》呈给后任两江总督李星沅,而李星沅未予实行。
及至道光二十九年(1849)十一月,武昌塘角的船帮失火,烧毁盐船四百二十多艘,两江总督陆建瀛对票盐制“始力主行之”。但,“甫载新猷,即遭上游粤贼[指太平军]之难,楚豫漕、鹾皆不可复问”。
陶澍、魏源在江淮地区倡导的两项改革,都是成功的,有社会效益的。兴利,必须除弊;改革的过程,就是除弊兴利的过程。魏源后来对两项改革的成功,颇为兴奋地高唱道:
但有公厨总聚羶,断无百载不更弦。
书陈蠹要三薰沐,衣旧虮须九浣湔。
甲乙《海王》微管策,下中田赋贡扬篇。
鼎新革故神明事,盐漕何人破旧筌!
这两项“破旧筌”的改革事业的共同特点,都是打破封建垄断的约束——漕运总督辖下的河运垄断和巡盐御史辖下的盐业垄断,都是动用民间资本的力量——船商和散商,而取得成效的,从而为清代中叶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掺入了新的因素。两项改革,不但使漕运和盐业大有起色,同时也促进了商业经济的发展。这些船商和盐商都是中国后来的民族资本主义事业的先行者和中坚力量。道光七年(1827)上海轮船招商局的主要投资人朱其昂和郁熙绳等,都是“以沙船为世业”的船商;同治八年(1882)上海机器织布局的主要投资人李培松等,都是淮北盐商。
诚然,如魏源所说,江淮地区只是中国的“一隅”,江淮地区的两次改革也只是清朝廷许许多多内政中的“一隅”,《秋兴十一首》之四。
能如商鞅变法那样造成全国性影响和长期性影响。当时,开明的官绅把这类改革,称为“救时”,称为“补天”,这倒是很恰当的。虽然河东、江浙、福建等地后来也曾仿行过票盐制,也在“补天”,但是,封建主义制度发展到清代中叶以后,已腐朽不堪,怎么“补”,也无补于哗啦啦即将倾倒的封建大厦了。
在改革中意气风发、锐意进取的魏源,后来也因理想的破灭而在晚年遁入了空门,作诗曰:
那堪白发扰摩登,午夜《楞严》注不成。
却忆枕边黄石老,如雷鼻息到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