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散步·路上:我与学生聊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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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章 谈同性恋问题的哲学视角

同性恋是以同性为对象的性爱取向和行为。它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性学的研究对象,也有学者称之为亚文化现象,属于文化研究对象。哲学谈论同性恋问题,似乎是越界。但我不这样看。同性恋现象是超越国界、超越民族文化传统、超越阶级、超越文化水平、超越贫富的极为广泛的社会现象。甚至超越时代,中国古代历史中就有过关于帝王同性恋的记载。我们从对同性恋的各种不同看法中,能够得到一点哲学启示。这就是,人类社会对同一问题总会有不同的甚至对立的看法。

同性恋是否是性取向的倒错,同性婚姻是否合法,各有说法。有辩者说,何谓正常不正常,从异性婚姻看,同性恋不正常;可从同性恋角度看,异性婚姻也不正常。两者无所谓正常不正常,只是各自标准不同。有的人认为,同性恋是不道德的,是违背自然本性的,是病态。赞同者的看法则相反,认为自然界中高等动物就有同性行为,同性恋符合人的自然本性。西方有些国家不仅反对歧视同性恋,而且争取同性婚姻合法化。有些国家已经承认同性婚姻。同性恋本来是事实的同性婚姻,只是未经法律认可而已。争取同性婚姻合法化,涉及的是利益问题,包括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子女收养等问题,也包括政治家争取同性恋者的选票问题。

同性相恋可以视为个人私事,不予干涉;社会也可以容忍,不应加以歧视。曾经有过把同性恋视为可以治疗的精神疾病,这个看法被否定了。最近爆出一个新闻,曾经有37年反同性恋历史的“反同”团体“出埃及记”的主席阿兰·钱伯斯公开承认自己是同性恋者,承认依靠信仰的力量能使同性恋恢复正常是个欺骗。据说同性恋是无法治疗的,也是不需治疗的,所有寻求治疗的没有一个成功的。这是个可以长期研究的生理学、心理学甚至人类学的问题。我们没有发言权,但我们可以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探讨这个问题。

我作为一个哲学工作者,把同性恋和同性婚姻合法化分为三个不同的问题。一个属于性取向问题,任何人无权干涉,这是私事。一个属于法律问题,不同的国家可以采取不同的政策,可以认可合法化,也可以不认可合法化,这属于立法问题。各个国家可以根据国情、文化传统、宗教信仰而定。性取向是个人问题,别人可以少管闲事;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各国的立法问题,别国无权议论。

第三个是从家庭功能的理论角度考虑,哲学工作者有权发表意见。因为家庭婚姻制度不仅是个人问题,而且是社会问题。它涉及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从性取向来说,在人类社会中,由于机缘,同性相恋可以常见,不仅监狱、军营或某些特殊场合,即使正常社会交往中也可以发生。某些同性之间特别亲近,情谊特深,特别投缘,甚至好过异性,这并不奇怪。中国古代帝王中也过“断袖之癖”的故事。性取向不只是情感,而是两性之间的一种性行为。这属于个人私事,不在议论之列。

我说的是家庭制度,即婚姻制度的社会本质。从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需要看,异性婚姻是人类社会得以存在、人类得以衍生的自然要求。有人认为婚姻作为人类社会存在和人类繁衍的基础的观点,极其陈旧。婚姻就是两个人的性爱,与传宗接代无关。同性恋婚姻是一种完全基于性爱的婚姻,是最道德的婚姻。在我看来,这也只能是聊备一说,有点似是而非。婚姻不单纯是为了传宗接代,但婚姻的社会功能的确包括类的延续。动物界同样如此。动物界中一种动物能否延续主要仍然依靠雌雄结合。中国把结婚生育视为传宗接代的观点,错误并不在于传宗接代,而在于重男轻女。只承认生男孩香火有继,而生女孩则是绝后,这是封建男权社会的思想。从人类社会总体来看,没有女孩,同样无宗可传,无代可接。因此,生男生女都应该被视为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需要。

从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看来,社会存在两种生产,即物质生产和人口生产。人口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方面。而人口生产的承担者必须是异性婚姻。这是异性婚姻的社会功能。至于从器官构造,人有男女、动物有雌雄来看,异性婚姻制度更符合自然规律。按中国哲学,一阴一阳谓之道。阴阳相合,男女结合,才能有种的延续和社会的存在。《易经》中说的,“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这个道理还是对的,虽然其中夹杂一些封建伦理杂质。人的雌雄之分、阴阳之别、生殖器官的构造,都符合异性婚姻,符合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延续。

同性恋是无须批准的。同性婚姻可以由国家法律批准其合法化,可以由新的婚姻观认同它的道德性。但不一定表明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存在和发展的规律。从人类社会总体来看,同性恋仍然是极少数,可以容忍,不能歧视。少子化、老龄化都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如果一个社会的同性婚姻过多,超出社会存在和发展的人口最低需要,社会状况将如何?领养吗?无处可领养,无人可领养。不播种,是长不出果实的。

人权,是顶大帽子。盖上人权的纹章就占领了道德制高点。把同性恋婚姻视为人权,反对就是剥夺人权,只能说明西方某些人的人权观的荒谬。一个无缘无故开枪杀害三四十个人的杀手,不能被处以死刑,这叫“人权”,可无故被杀者没有人权,只有被杀的“死权”,岂不荒唐!生育权,是一种人权;异性婚姻家庭承担着保证社会存在和人类延续的责任,更是人类生存权、民族生存权。以为只有同性婚姻合法化才算保护人权,全世界许多国家、民族,包括美国不少州不批准同性婚姻家庭合法化,难道都不讲人权吗!这是人权的滥用。

从性学角度研究同性恋是一回事,从法律角度批准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一回事。从两种生产方式、从家庭的社会功能和婚姻伦理的历史唯物主义角度研究这个问题,又是一回事。你们是哲学博士,应该懂得这种区分。不要被一些人的鼓噪弄昏头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