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官经一日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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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法冶的历史渊源

【原文】

幕客佐吏,全在明习律例。律之为书,各条具有精蕴。仁至义尽,解悟不易,非就其同异之处,融会贯通,鲜不失之毫厘,去之千里。夫幕客之用律,犹秀才之用四子书也。四子书解误,其害止于考列下等,律文解误其害乃致延及生灵。昔有友人,办因奸拐逃之案,意在开脱奸夫,谓是奸妇在逃改嫁,并非因奸而拐。后以妇人背夫自嫁,罪干缳首①,驳诘平反,大费周折。是欲宽奸夫乏遣②,而几入奸妇于死所,谓知其一不知其二也。故神明③律意者,在能避律,而不仅在引律。如能引律而已,则悬律一条以比附人罪一刑,胥足矣,何藉幕为。

【注释】

①缳首:即绞首。缳,绞杀。

②遣:通谴,谴责。

③神明:通明,真正理解。

【译文】

做幕宾、当佐吏的人,完全要明习法律条理。法律作为法定文件,各个条款都具有精确的含义。仁至义尽,要彻底理解很不容易。不对法律条例中相同相异之处,加以融汇贯通,就很少有不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幕宾使用法律条文,就像秀才使用“四书”一样,对“四书”理解或解释错误,其害处只不过是在应考时列入下等成绩。解释理解错了法律条文,就会祸及生灵百姓。以前我有个朋友,办理一个由于通奸而拐逃的案件。他的意思是要为奸夫开脱罪名,认为是奸妇自己逃离家庭后再改嫁,并非是由于有了奸情才拐逃。后来这个妇女就以背夫自嫁罪而判为绞首,后上报被驳回,予以平反重审,颇费周折。这是想要宽容奸夫使其免受谴责,但却差点置奸妇于死地。这就叫做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所以真正理解法律本义的人,在于能够灵活运用法律律例,而不是只会生搬硬套法律条文。如果只能做到引用法律条文,那么摘引法律条文来比附所犯罪行,一个小小的刑吏就足够了,还需要幕宾来做什么呢?

【智解】

中国在春秋时期就有了以宣扬法治而闻名的法家学派,他们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法家重视法律的作用,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事物的所有权。法家代表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所以尹文子说:“名分定,万物不争;职责明,私欲不行。”人不争,不是因为无心争,而是因为名分已定,所以争也是白用心;私欲不行,并不是没有欲求,而是职责已明,所以有欲望也不管用。然而私心、私欲人人都有,能使人无私无欲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制止私心、私欲的方法得当。

法治的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奋勇向前,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鼓动人们争先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以法家的眼光来看,人人都有“好利恶害”、“趋利避害”的本性,就如管子所说,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历史大潮滚滚向前,发展之势不可阻挡,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曾经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子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可以说,在适变方面最有建树的学派当属法家,能够随时代而变化,绝不顽固守旧。

现代法治是一种以广大人民利益为依据的治理国家的政治方略,与古代的“人治”有着很大区别。从主体上看,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是众人之治,具体表现在民治,即以民众为主体,治国治社会。现代法治观念是民主政治的反映,即主张主权在民不在官。

而“人治”观念则认为治国之道是为官当权者的个人专制,是一种官僚之治,即主权在君、在为官当政者而不在民。由于现代法治的依据是人民大众的利益和意志;而人治的依据是少数为官当权者的利益和意志,因此现代法治观念与人治观念的分界线就表现在:在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过程中,遇到法律制度的使用贯彻,与为官当权者的利益和意志发生冲突时,现代法治观念主张将法律制度的贯彻,高于与之冲突的个人意志和利益。具有现代法治观念的领导干部,就敢于和善于以牺牲其个人利益为代价,来维护法律制度的尊严;而“人治”观念则主张为维护为官当权者的利益和意志,可以变化法律制度,持“人治”观念的为官当权者,可以将自己或少数人的个人利益和意志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自认为是为官当权者的特权。可见现代法治观念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相符,而“人治”观念是权力腐败的思想根源。

由于法律制度自身具有的特性,即要由人来制定,由人来操作运行,这也就决定了领导干部在和全国人民一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只有具备了现代法治观念,才能将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依法治国的目标相统一。因为现代法治要求,“有法可依”必须以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为客观依据而立法;“有法必依”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做到依法办事;“执法必严”是领导干部必须率先自觉地严格执法和遵从法律制度的约束;“违法必究”更是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依法追究违法特权,并且要放弃和深究自身的法外特权思想,同时依法严厉追究所有违法行为。

只有领导干部具备了现代法治观念,达到了上述要求,才能使法律制度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相互协调,使依法治国的进程少一些障碍,多一些动力,为人民多谋些福利。这便是我们从古代法治渊源入手,解读法家的原始治国理念,从本源上理解与批判继承古代政治智慧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