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福建社会科学院科研成果选编(2011)
11673800000044

第44章 研究报告(1)

研究报告福建省城乡居民幸福指数指标体系研究

福建社会科学院课题组幸福指数是关于人民群众幸福感测量与评估的综合指标体系。它是衡量社会进步发展、监测社会良性运转的评估体系,同时也可以作为社会政策调整的主要依据。中共福建省委八届十次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跨越发展为主线,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立足点,大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这是省委、省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福建跨越发展的重大举措。科学构建符合福建实际的幸福指数指标体系,力求客观、准确地反映全省人民群众幸福感,发挥幸福指数对实践科学发展的引领作用,对于纠正“唯GDP”发展倾向,落实“发展旨在提高人民幸福水平”的正确政绩观,不断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福建省城乡居民幸福指数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构建全省城乡居民幸福指数指标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整个指标体系不仅应反映物质生活方面的情况,而且还应涵盖社会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建设等领域,体现广大人民群众对于物质丰裕、精神充实、政治清明、社会和谐、生态舒适等幸福感的迫切需要。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的原则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人民幸福是科学发展的目的、动力和检验标准,人民幸福是科学发展观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区域竞争的重点已从以往单纯拼经济总量和发展速度的传统模式,逐渐转向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效益、未来潜力、和谐程度等诸多方面的综合考量。应充分考虑发展速度、改革力度与民众幸福度的协调统一,始终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原则,在关注经济发展和物质财富增长等“显性政绩”的同时,积极追求以社会进步、民生改善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等为衡量标志的“隐性政绩”,真正建立以人为本的发展模式。构建城乡居民幸福指数指标体系,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原则,强调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多干群众急需的事,多做群众受益的事,确实提高城乡居民幸福水平。构建城乡居民幸福指数指标体系,应体现在关注幸福指数与提升幸福指数的有效结合,体现在把关注幸福指数的热情转化为执政为民的具体行动,从长远和战略上关注与提升幸福指数,注重从体制机制上保障幸福长效,避免把幸福指数短期化、概念化。

(二)以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为基础的原则

幸福必须以经济实力为基础。从福建的实际来看,还必须加快发展,发展才是解决农民增收困难、就业总量压力与结构性矛盾并存、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城乡区域发展不协调等系列问题的根本途径。当前不抢抓机遇,不加快发展,就很难提升全省人民群众幸福指数。必须坚持在跨越发展中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实现幸福指数与GDP总量的同步提高,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共同富裕、享受幸福。城乡居民幸福指数指标体系的构建必须综合反映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反映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绝不能使用忽视经济发展客观现实、过于强调主观感受的幸福指数指标体系。

(三)全面性原则

城乡居民幸福指数指标体系的构建应充分考虑借鉴国际通行标准、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新特征、体现福建特色等综合因素,力求做到内容与结构的两个全面。内容的全面是指构建指标体系要尽可能涵盖与幸福感有关的因素,大致包括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职业状况、社会状况、环境条件等六大方面。结构的全面是指构建指标体系要注意层次性要求,注意地区与整体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地区不同层次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确保对全省城乡居民幸福水平发展全过程及效果作全方位的、多角度的、综合性的评估。此外,全面性原则还体现在指标体系的构建既有客观指标,又有主观指标。通过引入一些必要的主观指标,让人民群众对一些难以用客观指标测度的指标进行定性评价,通过客观反映与主观感受的比较,真实测评全省城乡居民幸福水平发展程度。

(四)可操作性原则

城乡居民幸福指数指标体系的构建是否科学、是否合理都必须通过具体实践来检验。这就要求在构建指标体系时,必须充分考虑指标的可获取性与可考核性,应综合考虑指标的资料来源、指标的认同程度、指标的测评方法、指标的测评环境等因素。选取的指标通过一定的统计手段可以建立,能通过利用已有信息资源,从现行统计报表以及相关统计部门获取数据资料,或运用已有的数据资料加以间接计算可以得到。指标应尽量简单明了,要选取关键变量,变量不宜过多,便于理解、易于操作。要用有代表性的、尽量少的指标反映尽量多的内容,既便于收集和计算分析,又可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

(五)可比较性原则

城乡居民幸福指数指标体系的可比性原则表现在纵向的可比性与横向的可比性。纵向的可比性方面,必须能动态地反映全省城乡居民幸福水平发展进程的历史基础、建设现状和发展趋势。横向的可比性方面,指标体系的构建可以衡量和评估全省不同区域城乡居民幸福水平发展程度的差异性。

二、福建省城乡居民幸福指数指标体系的架构

按照上述原则,参照国内外主要区域国民幸福指数指标体系的构建,从福建省实际情况出发,提出城乡居民幸福指数指标体系,包括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职业状况、社会状况、环境条件等六个大类,共44个指标,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1.经济状况指标:主要反映影响城乡居民幸福感的地区富裕程度、居民收入情况、居民消费情况、居民收入差距情况等,包括人均GDP、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房价收入比、城乡居民收入比等6个指标;引入一项主观性指标,即“收入状况满意度”调查指标。

2.健康状况指标:主要反映影响城乡居民幸福感的生理健康状况、心理健康状况、社会健康状况等,包括人均预期寿命、传染病报告发病率、精神障碍发病率、食品抽检合格率、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等5个指标;引入一项主观性指标,即“健康状况满意度”调查指标。

3.家庭状况指标:主要反映影响城乡居民幸福感的家庭稳定状况、家庭经济富裕程度、家庭负担状况、家庭居住状况等,包括粗离婚率、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城镇家庭负担比、农村家庭负担比等6个指标;引入一项主观性指标,即“家庭满意度”调查指标。

4.职业状况指标:主要反映影响城乡居民幸福感的就业状况、职业收入状况、职业安全状况、劳动关系和谐状况等,包括城镇登记失业率、行业收入比、每万人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职业病发病率、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等5个指标;引入一项主观性指标,即“职业满意度”调查指标。

5.社会状况指标:主要反映影响城乡居民幸福感的个人与外界交往情况、社会安全情况、社会事业发展情况、政府治理情况等,包括15岁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科教文卫体经费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全口径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社会保障性住房占本区住宅总量的比例、万人刑事案件立案数、民事纠纷调解成功率、城市人均道路面积、无障碍设施率、建制村客运班线通达率等9个指标;引入一项主观性指标,即“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调查指标。

6.环境条件指标:主要反映影响城乡居民幸福感的生态建设情况、环境污染和治理情况等,包括森林覆盖率、单位GDP能耗、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空气API指数达到二级天数占全年的比例、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区域道路交通噪声达标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7个指标;引入一项主观性指标,即“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指标。

(一)福建省城乡居民幸福指数指标体系的测度

测度幸福指数应根据各大类指标对幸福感的影响程度来确定其重要性,并以此赋予其不同的权重,再依据各大类指标数值和相应权重综合测算。经济状况对人民群众幸福感的影响程度最大。当前,经济持续较快增长仍是全省人民群众幸福感生成的最主要基础。经济状况差是促成不幸福的重要因素。调查表明,大部分城乡居民感到不幸福的主要原因依然是“贫穷”和贫富差距。健康状况是仅次于经济状况指标的影响因素。健康是幸福的基础,人民群众在满足了生存等基本经济条件后,首要的就是求得身心健康;失去健康就会失去幸福的内生机制。家庭状况是影响人民群众幸福感的第三位因素。家庭与幸福感密切相关,家庭既是幸福的起点,也是幸福的终点。当经济条件得到基本满足,身体与心理保持健康时,家庭和谐就成为幸福的第一追求。职业状况既是体现人的经济价值的重要途径,也是体现人的社会价值的重要方式。在保持身心健康、家庭和谐的同时,职业状况是人民群众幸福感的重要支撑因素。此外,社会状况反映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社会氛围。环境条件是承载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客体。它们都是人民幸福的重要条件。总的说,以上六大类指标对幸福感的影响程度从大到小依次为: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职业状况、社会状况和环境条件。为科学测度幸福指数,必须根据影响程度有所区别和侧重,赋予相应的权重: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应视为首要部分,所占权重应最大;家庭状况、职业状况应作为中间部分的权重考虑;社会状况、环境条件应作为次要部分的权重考虑。全省城乡居民幸福指数指标体系的权重及评分标准可参见表2。

1.关于二级指标权重的确定。权重值的确定直接影响综合评估的结果,权重值的变动可能引起被评估对象优劣顺序的改变。所以,合理地确定各指标的权重,是综合评估能否成功的关键问题。全省城乡居民幸福指数二级指标可采用Delphi法(德尔菲法,也就是专家调查法)确定各级指标的权重。各个专家通过Likert五分量表的形式,对各级指标按重要程度(很重要、较重要、一般、较不重要、很不重要)依次给以5到1的分值,最后按照统计学的相关方法确定各级指标的权重系数。六大类各个部分的二级指标按满分100计算,具体情况参见表2。

2.关于一级指标权重的确定。根据一般的均等赋权原理,赋予中间部分为均权即33%;而在剩下67%的权重中,考虑到由经济状况、健康状况所构成的首要部分对幸福感影响极其重要,而由社会状况、环境条件所构成的次要部分对幸福感的影响相对较低,因此可把三大部分的权重初步设定为等差递减10%,则赋予次要部分的权重比中间部分33%小10%即为23%,而赋予首要部分的权重比中间部分33%大10%即为43%,剩下1%的权重一并加于影响力更大的首要部分,则最终首要部分的权重确定为44%。在首要部分44%的权重中,经济状况的权重大于健康状况的权重,且这两类指标的权重都必须大于均值17%(由100%除以6得到),再考虑到计算和划分的简便性,可确定经济状况的权重为24%,健康状况的权重为20%。在中间部分33%的权重中,家庭状况、职业状况两大指标对幸福感的影响差距不大,因而确定家庭状况的权重为17%,职业状况的权重为16%,基本处于均权(17%)水平。在次要部分23%的权重中,社会状况、环境条件对幸福感的影响力低于六大类指标的平均水平,其权重相应的低于17%,且这两大类指标对幸福感的影响程度也不悬殊,确定社会状况的权重为13%,环境条件的权重为10%。总之,六大类指标相应的权重是:经济状况24%,健康状况20%,家庭状况17%,职业状况16%,社会状况13%,环境状况10%。全省城乡居民幸福指数的基本计算方法应为:幸福指数=经济状况数值×24%+健康状况数值×20%+家庭状况数值×17%+职业状况数值×16%+社会状况数值×13%+环境条件数值×10%。

3.关于主观性指标及其测量。收入状况满意度、健康状况满意度、家庭状况满意度、职业状况满意度、基本公共服务状况满意度、生态环境状况满意度等6项主观性指标,应委托专业性社会调查机构进行评估,采用抽样调查方式获取数据;通过随机抽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群体进行问卷调查;调查问卷采用Likert五分量表的形式,按满意度的强弱程度分成5个等级:“非常满意”、“满意”、“普通”、“不满意”、“非常不满意”,要求调查对象根据自身感受进行评分,指标评分标准详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