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经济发展前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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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民间协会组织

“背景简介”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人格化表现,就是由各级行政官员排列组合而成的“官本位”体制。层层依附、层层隶属,凡事都要依赖行政机关,从而依靠各级官员,才能得到解决,否则寸步难行。改革开放以后,官本位体制开始松动,民本位随即在各种松动造就的“缝隙” 中得到了萌生。1993年全国工商联被正式赋予民间商会职能,在当时是一件令国内外瞩目的重要事件;而我1992年10~11月有机会访问德国时,对汉堡商会组织的来龙去脉和微妙作用留下了深刻印象,并在归国后的长篇报告中作了重点描述。在此基础上有感而发,便撰写了这篇短文。其基本观点在我后来的许多文献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直至把注意力转向了农民必须创办真正属于自己的销售组织等重大问题。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官本位的过于强大和无处不在,中国基于民本位的民间协会组织,直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今天,依然没能得到像样的发展,绝大多数农民在变幻莫测的市场面前依旧是一盘散沙。因此,我10年前密切关注、热切期待的民间协会这件事,至今并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尽管政府机构消肿、转变职能、不断放权,使得各种协会的牌子已经挂满了大街小巷,但协会的官方背景、协会中满眼尽是昨日官员的身影,仍旧使人们确信,真正意义上、独立于官方的民间协会组织,距离世界贸易组织背景下市场经济的要求还相去甚远。因此,民间协会能否尽快长大并蓬勃发展,应当是评价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世纪、新时期,推进改革开放成效大小的重要尺度。

在全国工商联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后,我国也有了自己的民间商会,工商联将同时作为民间商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这是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一个新举措,将对各类民间协会组织的发展和市场高效运行起到促进作用。

我们知道,市场机制是市场诸因素互相影响、互相制约的自组织机制,包括商会在内的市场化协会组织则是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各种当事人(社会群体)根据经济利益差别,分别自主成立的经济组织。这种协会组织是市场机制作用的人格化表现,在协调经济矛盾、减少摩擦、扩大经济交往、提高市场运行的自组织程度等许多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一向重视民间协会组织的作用,往往通过各种利益群体民间协会组织的谈判和协商,来化解复杂的利益矛盾,避免这些矛盾激化为对抗,以此实现社会稳定、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经济学家们认为,建立良好的民间协会组织对于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扩大国内外经贸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也是防止行政干预无端扩大的保障机制,因而是市场经济趋向成熟的标志之一。

就拿民间商会来说,它通常被看作是为维护工商企业(厂商)利益而设立的自主性组织,是市场经济和经济分权体制发展的必然结果。这是因为,身处国内外市场环境中的工商企业,虽然各自独立,自我负责,但这决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势单力孤地独往独来,它们常常需要得到多方面的帮助。在同行业内部,跨行业之间,在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在政府和企业之间以及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每时每刻都存在着大量经济关系和利益矛盾需要协商解决,而每一个别企业在这种场合往往是软弱无力的,需要通过某种组织采取共同的行动以保证自己的正当权益。于是,非官方性质的商会组织便应运而生,并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组织制度和行为方式。在发达国家,民间商会发挥着不可缺少、无法取代的重要作用,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主要是:①为加入商会的成员提供无微不至的信息服务,如新经验、新技术的推广,国内外市场预测,法律咨询。②协调厂商立场,寻求共同点,解决行业间、企业间的纠纷和争端。③代表工商企业界向政府部门转达意见和建议。④与境外工商界和各国使、领馆商务官员建立联系、广泛接触,洽谈经贸。特别是在某些关系紧张的国家之间、因政府间不便对话而波及到各方工商界利益的场合,民间商会往往能利用自己独特的地位和渠道传递信息,从中斡旋,缓解紧张关系。总之,商会似处于“企业的依靠,政府的帮手”的独立中介地位,在市场运行中发挥着多向性的“润滑剂”作用,既避免了凡事由政府出面所带来的种种弊病,又为提高工商企业界组织化程度、稳定经济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做出了贡献。自主独立,平行协商,阻止垄断,减少干预,依靠对话和妥协的途径,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通常是商会的宗旨和原则。其中,“谈判艺术”能够使民间商会获得很高的社会影响力。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行政干预和行政隶属关系的减弱、市场因素的增强,中国已顺其自然地发展起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众多经济性协会组织,如企业协会、企业家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各级各类行业性协会。这些协会的产生,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绝大多数协会组织的自主性不够强,依附性较大,代表面不宽,有的协会形同虚设,社会影响有限,尚未真正起到维护利益、提供服务、协调矛盾的作用,凡事依赖政府的习惯定势还未被打破,个人、企业、行业和社会群体中一盘散沙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不少协会组织不仅不能提供服务,反而巧立名目要求所属成员为它“服务”,以致于损害了协会组织的社会形象。这种状态也可以看作是市场运行组织化程度不高的表现。

应当看到,随着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许多过去主要由政府协调的经济事务,要进一步转由市场协调,并具体表现为民间中介组织之间的协调,市场管理法制化、市场运行规范也要借助多层次、多领域民间协会组织的支持,脱离行政依附关系的企业、个人则更需要得到社会组织多方面的帮助。因此,这些协会组织将在政府、企业、行业、民众及社会群体之间起到沟通作用,在法制化轨道上起到协调利益、解决矛盾的作用。其中,提供服务,保护不同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约束各自成员的市场行为,不仅对于经济繁荣与稳定,而且对于政治稳定和政治民主化、社会法治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实业界、理论界和决策部门都很有必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民间协会作用的问题,以此次民间商会的产生为契机(全国民间商会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恢复”。因为中国的商会始于清末,属全国性组织。新中国成立后,旧商会解散,另组建为工商业联合会),把民间协会组织的发展推向新的阶段。根据中国国情,大力发展有自己特色的民间协会组织的关键,一是提高民众、企业、行业的自主意识和自我负责精神,对正当权益培养自我保护能力,对经济行为培养自我约束能力,并增强其对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意识;二是弱化行政权力对协会组织的过多干预,使之拥有更大的自主活动空间;三是破除依附关系,创造条件提高协会组织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允许协会办更多的事情;四是提高协会自身的素质,加强协会的组织建设,淡化“官办”色彩;五是民间协会要向民间开放,扩大成员来源和经费来源。如果说“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核心是“还权于企业”,那么发展协会组织的核心就是“还权于民间”。这不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额外要求,而是它的内在规定,只有人们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从旧体制的社会组织结构中解脱出来,重新加以社会组合,市场运行和市场经济的组织化程度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提高。(本文原载于《经济日报》1993年11月26日理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