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经济发展前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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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产权动态化分配市场化——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两个要害问题

“背景简介”自从80年代初期以来,中国就一直强调“要把国有企业改革作为整个经济改革的中心环节”,但是在正式确认市场经济目标之前,这项改革的实质性进展并不很大,一般没有超出“两权分离”、“工效挂钩”、“承包经营”的局限。1992年以后,中国在两个紧密衔接的要害问题上开始“动真的”了,一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二是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于找到了这两个启动点,国有企业改革局面发生了重大变化。与此同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也更加明朗化了。特别是进一步提出国有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后,上述两个要害问题的敏感性和重要性就看得更清楚了。

本文结合现代企业制度,简要分析了国有企业产权动态化改革和收入分配市场化改革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以及应当进一步明确提出的政策主张。本文的观点形成于1987~1988年,其中,收入分配市场化的政策主张在不断修改充实的过程中陆续见诸报刊。国有企业产权动态化、避免企业“终身制”,实质上就是后来所说的国有经济要“有进有退”作战略调整,国有资产应当合理流动。全文最初发表于大型刊物《改革》(双月刊)1993年第4期,后经补充完善刊登于《中国工业经济》1997年第11期,随后《贸易参考》和《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进行摘登和全文转载。换句话说,从1987年最初发表文稿,到90年代后期这些改革全面铺开“进入程序”,大体等待了10年。诚如我在序言中所说,笼统地指责说“理论(含政策)研究总是落后于实践”是不公平的。实际上,也大量存在“理论在耐心等待实践”的现象。中国经济学界20世纪80年代所提出的超前性政策主张和具体建议实在是太多了,但由于主客观方面的种种原因,大都被搁置拖延了下来。在本书中提出的许多超前性的政策主张和建议,即所谓“来自前沿的报告”,只不过是沧海之一粟。

一、国有企业资产的动态化

近几年来,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国就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设想。其中,突出强调了国有企业资产存量的调整、重组和优化配置,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国有企业实行资产的明晰化,存量调整,以及改善投资结构等举措,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国有企业资产的动态化,而这种动态化是提高国有企业效率和效益的关键,其意义是重大而深远的。需要指出的是,这一点并没有被充分理解,甚至出于某些既得利益的考虑,一些行业主管和地区主管,总是“情不自禁”地阻止国有企业资产的明晰化和动态化。这种情况值得高度重视,并加以改变。

实际上,企业资产产权动态化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资产产权依照投资主体的决策行为一经产生,就被赋予了某种社会生命,并通过市场渠道使资产不断运动增值、转让和重组,在动态中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国有企业资产也理应是这种动态化的关系。

国有企业资产在性质上应当而且必须是明确的,在资产数额上也应当是不断增值的,对此不应有任何怀疑。但是,在这个总原则和大前提下,决不意味着每一单个的国有企业都普遍实行“终身制”。“流水不腐”,国有资产理应在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其他各类所有制企业之间,像活水一样流动,并在流动中将国有资产保持、附着在充满活力的企业群体之中。这恰好是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真正目的之所在。

多年的实践显示,资产的静态化、封闭化与市场动态化是隔隔不入的。每个国有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就在性质上实行一成不变、静态化的“终身制”,在资产数额上搞封闭型的自我积累,容易导致僵化,丧失活力,降低资产增值效能,也缺乏竞争激励和市场评价。因此,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就必须突出强调国有资产动态化,破除静态化、封闭型的终身制,就必须使国有企业从目前的主管部门和地区政府的直接干预下解脱出来。具体思路是:在逐步实行股份制的基础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通过对国有企业股份的灵活调整,例如减少或增加对某一企业的控股,认购原非国有企业股或抛售原国有企业股等等,实现国有企业资产动态化,促进国有资产从低效企业向高效企业流动。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国有企业资产动态化的政策含义:①企业资产国有化和非国有化都属于正常现象,在同一时间内可以并存。②通常所说的多种所有制并存,也不再是彼此隔绝、互不相干的存在关系,而是动态开放式的依存转化关系。在这种场合,国有资产的代表者可以借助市场竞争,根据效益原则调节国有资产的流量和流向;可以借助市场尺度对国有资产的增减损益进行评估。于是我们看到,国有资产是“永恒”的和滚动增值的,但又是动态和开放的,每一单个国有企业则不再是终身制。视经营状况、产业结构、重要程度的变动,某些国有企业可能被非国有化,也可能被削减国有股份所占比重;某些非国有企业,则可能被部分地甚至全部地国有化。此种状况和灵活政策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存在。这样一来,国有企业资产和非国有企业资产在全社会总体上自然表现为一种动态、渗透的关系,而不再是“井水不犯河水”的各自封闭关系。同时,资产动态化并不会使产权模糊,其各自的归属仍将是清晰的。因此,实行国有资产动态化不仅对国有企业改革有利,而且对剔除双重标准、协调衔接国有企业系统和非国有企业系统的经济运行机制、强化国民经济的整体功能都很有利。所以,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产权明晰化,更在于产权动态化。

立足于现代企业制度之上的国有企业产权动态化,是一项内容丰富的大政策,它将从企业层面上拆除所有制之间的种种限制,允许各种性质的资产产权都流动起来,通过竞争使各类企业首先是国有企业注入新的活力;使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都按照同一市场主体的标准和身份运行。显而易见,实行国有企业资产动态化,要同前面提到的国有资产明晰化、人格化同时进行。为此,要加速解决国有资产产权虚化、无人负责的老问题,使国有资产像任何非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那样,得到确凿无疑、清晰无误的人格化体现。另外,出于稳妥的考虑,国有资产动态化似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一方面,选择一批高耗低效的传统加工类国有企业,逐步实行非国有化政策;另一方面,从高新技术产业中“收编”一批很有发展前途的非国有企业,实行适度的国有化政策,或向这类企业认股、参股、控股,加以扶持,推动它们在产业更新、结构调整中尽快成长为更具实力的“国家队”。这种“双向改制、吐故纳新”政策,既是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结构调整的需要,实质上是促使各类资产都合理流动起来的政策,而决不只是国有企业产权孤立、封闭式的自我流动,因而应当作为长期国策来深入研究并细化操作,也需要对当代各国混合型市场经济中各类产权的交叉运动,进行比较研究,以利借鉴。

在中国,目前推行产权动态化改革的难度依然较大。其中,最大阻力来自部门行业主管和地方政府机构。这是因为,传统计划体制的特征,对外是极力封闭,对内是极力分割按照部门主管和地方政府主管的职权形成大大小小的“条条块块”。在这种场合,所谓国有资产,实质上已经蜕变为被条条块块权力严格控制、无法流动的部门资产和地方政府资产。于是,同属国有资产,但由于分属利益关系不同的行业部门和地区,便难以相互流动。例如联合、兼并。更少作跨所有制的相互转移,例如参股、控股。这种做法不仅压抑了企业活力,而且阻止了产业结构、地区结构的优化。

实践显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不可能孤立进行,必须同政府机构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政府机构改革的要点,一是转变职能;二是优化设置。前者是为阻止行业主管和地方政府插手企业事务;后者是为了提高政府机构自身的效能。政府机构优化设置的关键,是强化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能,弱化专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严格限制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机构扩张冲动。鉴于各级政府同国有企业之间的“天然联系”,改革国有企业决不可忽视或淡化政府机构改革。换句话说,在两项改革中,政府机构改革所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可能更大。因此,为了顺利推动国有企业产权动态化改革,必须同时深化政府机构的改革,任何轻视机构改革的想法和做法都是有害的。

二、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市场化

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就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当事人,其经济收入要由市场过程来评价和决定经济。就企业而言,市场经济的含义,就是其工资成本和利润水平要由市场过程界定。

实行经济改革以来,中国非国有企业系统沿着市场经济轨道,在收入分配市场化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企业的市场主体身份、用工主体身份以及职工劳动就业、劳动收入的市场导向都十分明显。相比之下,国有企业系统收入分配市场化的步伐显得比较缓慢。

大量对比显示,经济发展的快与慢,同经济机制(含收入分配机制)的活与死呈正相关。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收入分配市场化的全局性意义已经是不争的事实:①从企业改革看,收入分配市场化将明晰工资与利润的范畴性质和数量边界,将推动企业用工制度和就业制度的积极转变。②从广义价格改革看,收入分配市场化将推动商品价格、劳动工资、资金利率等各类扭曲的经济参数向一元化的市场参数复归。③从市场体系发育看,收入分配市场化将成为各类市场成长和市场参数健全衔接的共同基础。④从宏观调控看,收入分配市场化将促进经济政策目标偏好和收入分配调控的合理转换。因此,收入分配市场化不仅仅是分配体制的改革,更在中国经济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中占有重要地位,并牵涉到人们最为敏感的经济利益关系的市场化调整。从1987年开始,笔者曾多次撰文提出收入分配市场化的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参见拙作《再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载《经济学家》1992年第6期。

迄今为止,尽管中国已经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目标,强调国有企业资产的明晰化,但是由于始终没能有意识地终止80年代延续下来的收入分配思路,即“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致使改革目标失去了完整性。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国有企业中的工资和利润的关系,恰恰不应是“挂钩合流”,而应是“脱钩分流”。按照市场经济的标准来衡量,国有企业迄今实行的工资性支出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无论对企业改革还是对宏观调控,都是利少弊多,本质上并没有彻底摆脱“国家包企业,企业包职工”的传统“大锅饭”体制。由于国有企业至今依然混淆着工资与利润这两个不同的经济范畴,从而势必搅乱二者不同的形成机理,并且使得这种挂钩无规范,收入平均化,利润泄漏严重,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失去后劲。由此引发的种种补救措施、完善办法不仅无法消除弊端,反而对企业造成一系列新的行政干预。其要害问题就在于工资成本和工资总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由市场过程来最终裁决的,而不是越过市场决定的工资率随意“敲定”的(从表面来看,即使工资水平是直接由企业自行决定的,但真正的参照系也始终来自市场工资率,来自市场化、竞争性工资成本的比较权衡,而并不带有随意性)。

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一样,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思路也需要进一步清晰起来。从最近几年的相关文献来看,最有代表性的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企业在收入分配方面改革目标的描述,至今没有超出此范围。这个《条例》中既有代表改革前景的重要条款,又包含迁就原有做法、含混不清和自相矛盾之处。一方面,《条例》在第19条突出强调,“企业的工资总额依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确定”,即强调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另一方面,在第43条第4款又提出,要逐步将企业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支出纳入成本管理,即主张“工效脱钩”,否则对后者就只能得出“企业工资成本与经济效益挂钩”这种不合逻辑的错误理解。这里的毛病并不是出在文字表述上的疏漏,而是显示出“挂钩”还是“脱钩”两种基本思路的选择决断尚不明朗,“挂钩”决策仍然居于《条例》的主导地位。而到目前为止,改革实践中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职工下岗、领取基本生活费等等,早已突破了“挂钩”的政策界限,而市场竞争的加剧,已经使困难的企业“无钩可挂”,即便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也不得不采取削减冗员、控制工资、奖金等成本开支的措施。尽管如此,人们对“工效挂钩”这个主导思路却一直深信不疑。

需要指出,《条例》中第43条“全部工资性支出纳入成本管理”的主张是完全正确的,符合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实际上已包含工资与利润脱钩分流之意。但不足之处在于,第一,它与“工效挂钩”的主导性规定出现在同一份文献中,即使有“逐步”实施的考虑,但是在脱钩与挂钩两个截然相反的政策主张之间,很少有“逐步”(过渡)可言;第二,它并没有被置于大政策的地位,只是当作宏观调控的一项具体措施来提出的,“工效挂钩”仍然是条例的基调。而在继续强调国有企业工效挂钩的场合,所谓全部工资性支出纳入成本管理的宏观措施(实质上是政府对企业的行政性要求),是无法执行的。

实际上,《条例》所强调的“全部工资性支出纳入成本管理”,远不止是一项调控措施,而是至关重要、与以往截然不同的政策主张。更准确讲,这本不是宏观调控的内容,而是对微观市场主体的起码要求。由此想见,目前国有企业与市场主体的距离还相当远,以至于本该企业分内之事,竟不得不要由《条例》作为宏观调控的内容来加以规定。那么,果真实行“工效脱钩分流”政策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呢?这就是必须配套实施国有企业微观基础的重大变革,使国有企业的运行机制向非国有企业靠拢,令企业工资性支出与利润截然脱钩,企业工资成本(含奖金)转由竞争性的市场过程决定,由市场评价。而收入分配中的工资市场化则是对国有企业预算的最硬约束之一,有了这一条,《条例》中所不厌其详的种种规定,例如政府制定办法、政府批准企业的分配权限、执行细则等等,都将成为多余的了,行政干预将会大为减少。于是,展示在国有企业面前的是另一条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改革思路。而这个新思路在近几年已经变成现实。更加详细的论证,参见拙作《将市场机制引入分配领域》,载《金融时报》1987年11月5日;《深化改革与改革的深层障碍》,载《中国经济问题》1988年第3期或《新华文摘》1988年第8期;《再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载《经济学家》1992年第6期。

在目前国有企业工资职能已经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的条件下,应进一步加快从平均化温饱型工资制度向差别化、效率型转变;劳动力从计划统配、全员就业向市场配置转变。在产品价格决定权交还市场的同时,不同行业的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也主要由市场工资率决定,由劳动合同制维系。

市场工资率是一个重要范畴。它是指由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工资水平。从经济运动连续性来看,它又反过来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因而动态的市场工资率可以调节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并在总体上保持劳动报酬高低与经济运行状况好坏的一致性。由市场工资总水平形成的消费需求和工资成本是产品市场价格形成的重要因素,因而工资市场化和价格市场化有着内在统一、自行协调的关系。鉴于非国有企业工资与利润界定和形成机制已经市场化,所以应当把建立这种自动协调关系作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将延续至今的“挂钩合流”思路调整到“脱钩分流”思路上来。这是和国有企业产权明晰化、动态化同等重要的重大变革,缺少这一条,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就是不完整的。

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市场化的要点是:

1.国有企业工资的具体形式、结构、级差不限,但工资性支出包括奖金必须全数打入竞争性成本,与企业利润截然脱钩,转为同动态的市场工资率挂钩。而无论利润多与少,都无条件属于企业资本的收益,在性质上不能转化为劳动工资。至于奖金,是竞争性工资成本的一部分,是企业成本竞争实力的体现,同样不能同利润范畴相混淆。换句话说,在企业与国家实行利税分流的同时,也实行工资与利润分流,用市场机制和市场工资率割断企业内部工资与利润的渗透关系。企业利润代表和工资劳动者之间必须以市场工资率为基础建立制衡关系。企业家经理阶层和高薪受聘科技人员的个人收入也要由当事人之间按照市场工资率和市场规则决定。

2.全面开放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力合理流动基础上,实行国有企业与职工的双向选择。实行在职失业公开化,允许企业裁员、更新人员,也允许劳动者自由择业、再就业和开辟第二职业。

3.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水平和就业、用工不再直接干预,也不再尽“统包”的义务。宏观调控的重点是预测、指导市场价格和工资水平的长期变动趋势,运用适应市场运行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平抑市场工资率的短期剧烈波动。具体包括:根据长期趋势为劳动力市场供求双方提供各种职业的动态工资指导线,规定一个时期最低就业、用工工资线;根据劳动生产率、物价指数和国民经济状况,发布各行业工资率和工资总额的参考性指数;促进就业、工资结构的合理调整,保持市场工资率的合理的动态区间。

4.创造劳动力流动的条件。包括广为举办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中介机构,建立个人就业档案,改革户籍、住房制度。

5.根据传统体制弊病和某些福利国家的教训,以及我国现阶段个人自我保障能力较低的情况,建立社会保障和自我保障相结合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丧失劳动能力者、暂时失业者及其家属和低收入阶层实行财政性转移支付,同时大力举办各种类型的社会保险业务。在社会生活保障问题上,既要防止片面依赖国家的倾向,也要防止片面强调个人自保的做法。

6.与社会保障体系相配套,建立个人累进所得税、遗产税制度,合理确定和调整起征点,特别要对工资市场化以后的高收入者征税,以供财政用作转移支付,避免劳动者之间、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过于悬殊。

7.通过进一步深化这些改革以后,工资动态和价格动态将具有市场一致性的反馈回路,企业也将面临大体相同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原有的所谓“政策性亏损”企业及其补贴、减免税的情况理应大量减少;对个人的在职补贴(明补如消费品补贴,暗补如低房租、医疗保健费等)也理应大幅度削减,直至基本消除。政府可将原来用于大量补贴的财政收入之一部分,用于社会生活保障中的各种转移支付。

8.在企业工资市场化的同时,非营利机构的工资制度也要逐步规范化。公务员、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也要有竞争性,要允许人员流动,包括和企业对流。

另外,为深化工资与利润“脱钩分流”和就业、工资制度的上述重大改革,舆论导向要教育引导民众了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求职、就业、获取收入的市场化含义,以及他们的根本利益所在,建立与改革方向一致的企业观、就业观、工资观和主人观。

(本文原载于《改革》199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