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涉中,引入权威来强化立场,削弱对方的能力,是非常有效的。心理学研究发现,即使那些微不足道的细节,也能发挥出权威的力量,国外交涉理论认为:年纪较大的人,仪表不俗的人,曾经出版过专著的人,拥有学位的人以及知名度较髙的人,会比其他人更容易取得别人的信任,也更容易左右别人的观点。有些国外非常流行运用专家交涉。有人提出一个专家原则对于任何一个专家来说,人永远有另一个实力相当的对手。”因此,也就出现了专家对专家的交涉。
凡是运用特殊身份,借助专家等手段的交涉,都是在运筹权威性的交涉策略。
一、专家角色
不管是真是假,交涉一旦出现了专家角色,你就要当心对方正在运用权威性策略。
人们一般都有一种仰视专家,容易被高人一筹的“头衔”唬住,因而缺乏与之争锋的勇气,结果总是被人牵着鼻子走。这正是运用策略一方所期望的效果。
有一种说法认为:那些被一种积极的介绍方法所推荐的人说起话来更有分量。
例如,20世纪70年代发生的一个中外技术交涉索赔案:交涉一开始,对方的总工程师便以专家的口气侃侃而谈。他引用国际透平机械权威特劳倍尔教授的理论和意见支持自己的观点,随后还拿出了三份是由特劳倍尔教授亲自审核签字的材料。这就是外方有意运用权威力量的例证。因此,在专业性较强的交涉中,运用权威的意见往往被当做一种手段。因为“专家”的头衔会使对方缺乏信心和勇气来发表观点,对权威的意见不敢怀疑和挑战。这样一来,施展权威术的一方就得逞了。
二、权力限制
有这样一位经理,在重大买卖上从不授予其属下以实际权力。他仅是指示他们在交涉时要提出强硬的要求,使讨论陷于低潮。当双方都精疲力竭,且快要形成相持的僵局时,他便亲自出马,达到目的。他十分会运用手中的权力。
从交涉技巧的角度看,一个受了限制的交涉者要比一切说了算的交涉者更有退路。在交涉桌上,一旦遇到一些一时难以答复或不易处理的事情,借口请示一下决策人,你便很难拒绝,而他却贏得了时间,能够更慎重地把问题处理好。这便是采用权力限制的意义所在。
一个交涉者的权利受了限制之后,反而往往能处于较有利的地位。他的立场可以坚定些,例如,他可以很优雅地向对方说不。因为,这不是他个人的问题,他必须为别人或为别的事情着想。而所谓别的事情可能是一些程序、公司政策、预算、一个工程的标准或者无法更改的政府规定。一个未经授权的卖方,就不能答应賒账、降低价格、答应对方的要求、打折扣或者由卖方负责运送等。他无法在这些范围内让步,因为他根本没有这个权力。相同的道理,一个买方如果无权超出购买预算,或超过预定价格,或接受未达标准的产品等,则也是个很难商议的对手。
限制权力等于在交涉中限定了一种现实,你必须就我的权限来交涉。假如你对此不满足而与我的权力者交涉,你会遇到新的限定,也许还会遇到一些新麻烦。所以,精心地选择权力限制的策略不仅不会削弱,有时还会强化你的力量。
但是权力限制策略不能滥用。交涉者不能在交涉中回避一切问题。对对方提出的任务要求都无权答复。这样做,任何人都无法与人交涉。
三、踢皮球
遇到问题不断地抬高权威的层次,变换角度,使对方陷于精疲力竭的持久性交涉中而你会很容易地得到对方的让步,这就是踢皮球战略的意义所在。
踢皮球策略,实际是借助变换交涉行为主体的方法,来削弱对手的议价力量。皮球踢向哪一方,你就被迫要与哪一方交涉。你需面对第一个陌生的对手重新介绍情况,陈述观点,反复交涉。由此一来,你就要加倍地付出精力、体力和投资,从而陷入交涉的被动局面。交涉面对这样一些权威不断升格的对手,免不了出现失误和漏洞,结果被人抓住把柄。而使用策略的一方,却进退有序,前一个人的漏洞,下一个人可以补救,始终把捤着交涉的主动权。
如果有更多的实践,你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交涉经过双方绞尽脑汁的讨价还价之后,已基本谈妥,恰在这时,对方提出要请示领导,如领导不同意,新的交涉又会重新开始。也许这一次领导会亲自登场,来纠正下属在上一交涉中的漏洞,并抓住对方在交涉中的弱点重点攻击,使之陷于防之不及的困境,最终不得不做出新的让步。这种“球”也可能是踢给合伙人、委托人及其他有利益关系并享有权力的人。“球”每踢一次,就会挫伤对手的一次信心;而每挫伤对手一次信心,就降低对手一次议价能力,最终获得有利于己方的交涉结果。
踢皮球策略与车轮战术都是以变换主谈人为特征的,故极为类似,但又不同。车轮战术一般是在交涉班子内部不断变换主谈人的方法,使对方摸不清阵脚,无所适从而踢皮球一般是以权威升级为特征,推向上级、合伙人、委托人等。交涉者在理论上要分清,但在实践中无需细究。
四、利用仲裁者
当交涉陷于自身无法解脱的困境之中,利用仲裁权威介入,也不失为一种这策。
仲裁作为一种权威的力量介入交涉很有价值。因为他是以双方的共同信任为前提条件的。所以较容易找到顾全及双方面子和利益的主案,能够使双方避开冲突,沟通观念,使双方重新回到合作性的立场上,以建议性的态度化解问题。
另外,从交涉策略的角度看问题,利用仲裁常常被当做谋取更有利于己方的手段。
假如,在买卖交涉中,买方努力争取优惠价格将每张五合板的价格从16元压到13元,然后便请求第三者出面调解或仲裁。这时卖方已陷于不利的境地。因为,他此时面对的仲裁者是要把13元一一而不是16元,作为讨价还价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仲裁者无论调解还是仲裁,都会认为卖方既然接受了13元,自然还有折扣的余地。而买方却认为只有接受这个价格才请求仲裁。仲裁的结局只能降价,不会涨价。当仲裁被用来作为一种手段时,它的公正就值得怀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