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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减少引起交涉失败的因素

导致交涉失败的原因很多,但不外乎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在此,主要探讨导致交涉失败的客观原因,即那些不是由于自己主观上的失误或努力程度不够而导致交涉失败的因素。

一、防止交涉主体不合格

交涉主体不合格,是指交涉方本身不具有参加交涉的主体资格,既不享有交涉中的权利和不能履行交涉义务,也不能承担交涉的后果。

交涉的主体不合格,会直接导致交涉无法进行或使已经完成的交涉成果归于无效。在实际生活中,常常可以遇到由于交涉前没有考虑己方或他方的主体资格问题而使交涉归于失败的例子。

在交涉中,交涉主体不合格的情况大致有:不具备交涉所需要的法人资格;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包括没有经济实力、经营范围、精神不健全等),缺少资信保障,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等等。能否选好交涉的伙伴,是关系到交涉能否成功的关键问题。当前,在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推动下,合资企业交涉极为普遍,对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是关系到交涉成败的一个重要前提。巴黎国际贸易局出版的《发展中国家国际商业合营公司》中指出:“选择伙伴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它是关系到公司成败的决定因素。”要想选好伙伴确定该不该谈的问题,首先就是要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

为了防止因交涉主体不合格而导致交涉失败,交涉之前就要通过直接的或迂回的途径和策略,来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这就要求交涉者首先要要求对方提供交涉所必须具有的证件和材料。这些证件和材料一般应包括:自然人身份方面的证件,法人方面的证件,资信方面的证明,代理权方面的证明。在一些合资办企业的交涉项目中,则需要对方提供涉及其履约能力方面的各种设备、设施、技术等证明。

在一些涉外经济交涉中,还可通过下列部门考查:

第一,委托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处调查了解;

第二,委托中国驻外领使馆了解或由他们委托当地律师了解;

第三,向国内举办的同样项目的单位了解。

另外,在一些重要的国际交涉中还需对方提交全权证书,经过相互校阅确认正确无误后才能开始会谈。

如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会谈,两国外长均先校阅了全权证书后,才进行交涉。有时,国家元首参加交涉也要出具全权证书。如1919年美国总统威尔逊出席“巴黎和会”签署“凡尔赛和约”时,也像其他代表一样出具了全权证书。这些工作对交涉前首先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不可忽视。

二、防止交涉内容有悖于道德、法律和政策

交涉内容有悖于道德、法律和政策的交涉是导致交涉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交涉前为了能够使之获得满意的成果,除了应对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外,一个重要方面便是审査交涉所涉及的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公德、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首先,凡是有悖于社会公德内容的交涉,总是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道德力量的抵御,成功的可能性极少,即使一时成功,也免不了带来后患。例如,某报刊费过这样一则消息:甲乙两个青年同时看中了一个姑娘,并为此多次殴打,互不相让。甲的一个同学出主意让甲先与姑娘结婚,同居两年后离婚,再让姑娘与乙相伴终生。这似乎不偏不倚。甲乙真的为此交涉,并附加了一些条件达成协议,当该姑娘得知此事,觉得自己受了侮辱,精神受了巨大的刺激,结果酿成精神分裂的悲剧。

凡属内容不合法或违反政策的交涉,都是没有效力的。因为交涉主体在履行过程中没有丝毫法律保障。例如,法律禁止转包渔利。而有的集体企业承包者私自与第三者交涉转包以坐享其成,牟取暴力并签订合同。如果双方一旦发生纠纷,这样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在交涉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也均属无效。在实践中,有些违法协议还要受到法律追究。由此可见,交涉者在交涉之前必须审査交涉的全部内容是否合乎社会公德和法律政策的要求,以做出正确的决策。

交涉实践中,经常有交涉者由于缺乏法律政策知识,无法确定自己的交涉内容是否合乎法律和政策的要求。这就需要交涉者在交涉前,主动到有关部门进行咨洵,或者聘请律师或专业人员参加,以保证交涉内容的合法性。

三、避免没有可行性的交涉

没有可行性的交涉,是指在交涉的内容符合交涉基本要求的情况下,客观条件不具备或没有交涉价值和没有交涉协议区的交涉。

1.客观条件不具备

交涉实践中,许多交涉由于客观上尚未具有能够履行的必要条件就急于交涉,签订协议。虽然交涉成功,但由于具备的条件达不到要求而告吹。如青岛某饮料公司曾与某校办工厂签署的饮料设备租赁协议,并付诸实施。由于该项交涉之前,没有对建厂地址的自然条件方面实地调查研究,盲目交涉,结果建厂地址打不出水,无法履约。只能是劳民伤财、两败俱伤。因此,为了防止交涉失败,交涉前必须对可能影响履约的客观条件,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待各种条件落实后,才能进行交涉决策。

2.没有交涉价值

在一些交涉中,由于事先未做好可行性分析,盲目决策,结果交涉经过彼此间讨价还价之后才发现:交涉所获得的利益价值不大,但由于已付出相当的代价,因而进退两难,最终不得不终止交涉,浪费宝贵的精力和时间。例如,天津某公司与烟台某公司交涉联合生产一种技术产品,条件是先由烟台付现金购买天津方面的产品部件,装配后出售,所获利润再五五分成。经过几轮交涉后,烟台方面才反应过来,自己要先付出大批资金买对方的货,而装配起来,技术上是否通得过?市场怎样?都不得而知。此笔生意投资大,风险大,但利润小,得不偿失。于是,及时终止了交涉。这种没有价值的交涉是不可能成功的。

3.没有交涉协议区

交涉主体价值界点之间发生逆差,便是没有协议区的交涉。凡是没有协议区的交涉,都是不可能成功的交涉。这是导致交涉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此问题前面已有所述,故在此从略。

以上三种情况均属没有可行性的交涉。要想避免这种交涉给自己带来不应有的损失,正确的对策是在交涉前充分做好交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鼓励不同看法的人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论证。必要时应邀请专家“会诊”和运用专门性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分析、综合评判来确定交涉是否具有可行性。

四、防止没有诚意的交涉

没有诚意的交涉,是指交涉主体基于某种原因,无意履行交涉中的承诺的交涉。这种交涉的目的不在于从交涉中获取利益,而在于借助交涉这种形式作掩护,来达到其他目的。

成功的交涉是交涉主体间自愿信守、协商一致的后果。如果交涉者从一开始就不准备自己所做的承诺履行义务,或者旨在欺骗对方,那么,这种交涉就没有成功与否可言。

构成没有诚意交涉的原因很多,大致有以下几种:

·为以后的交涉进行试探;

·为了获取所需的信息;

·为别人的交涉探路;

·采取缓兵之计以贏得时间;

·为了拖进“第三者”;

·为了掩盖自己的真实目的;

·为了转移对方的注意力。

凡此种种假性交涉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没有诚意。因此,这样的交涉是不会成功的。交涉者为了防止此类交涉所造成的危害,应在交涉前尽可能査明对方的真实动机,采取相应的对策。有些假性交涉正是真实交涉的基础,只要己方采取了恰当而有效力的策略,就可能弄假成真,达到交涉的目的。

五、如何对待多角交涉

多角交涉不同于多边交涉,是指交涉主体为了达到同一目的而同时分别与两方或两方以上的交涉者协商同一问题的交涉。

一个姑娘不能同时嫁两个婆家,否则,必有一个不成或者两者都不成。交涉亦然。因此,多角交涉也是造成交涉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现实生活中到处可见这样的事例,如胶东某镇将同一条渔船同时卖给了两个买主。为此,三方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法院经过调査确认卖主与第一买主的买卖关系成立。相对而言,第二买主的买卖交涉失败,原因就在于对方的多角交涉。有一超声波合资企业也是同一外商在上海、天津分别与不同企业洽谈的。我国的电梯合资也是同时与日本、美国、瑞士的电梯公司分别洽谈的。

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竞争是正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贸易活动中有“货比三家”之说。在西方国家现在流行的竞卖会,就是一种变换花样的多角交涉。在此,我所要说的不是应不应该多角交涉的问题,而是如何处理多角交涉的问题。

·在交涉的准备阶段中要及时捕捉信息,以分析研究交涉对手是否有多角接触。但要注意一个问题,有时多角交涉正是对方故意施用的计谋。交涉者只有了解对方的动机及行为的全方位因素,才能找到恰当的对策。

·在自己不愿主动放弃多角交涉时,可冷静分析判断己方在多角交涉中的优劣势及成功的可能程度,根据情况决定己方的策略。

·在确定己方可能成功的多角交涉中正确的对策是:或扬长避短,竞争取胜;或离间敌手,见缝插针;或联合一道,利益均沾。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以获得良好的交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