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宋代管理思想:基于政策工具视角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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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利用价格杠杆赈灾思想

一、利用价格政策赈灾的三种方式

宋代政府利用价格政策赈灾主要有三种方式。

其一是传统的常平仓调节价。“以丰岁谷贱伤农,故官中比在市添价收籴,使蓄积之家无由抑塞农夫,须令贱粜。凶岁谷贵伤民,故官中比在市减价出粜,使蓄积之家无由邀勒贫民,须令贵籴。物价常平,公私两利。”《温国文正公文集》卷54《乞趁时收籴常平斛斗白札子》。总之,常平仓调节价主要用于丰岁和凶岁,起平抑谷价的作用,使丰年不至于谷价太贱伤农,凶年不至于谷价太贵使贫民买不起粮食挨饿。常平仓调节价基本上还是政府通过经济手段,即价格杠杆进行调节,不带有强制性。

其二也是传统的限价,即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性对价格进行限制。如熙宁中,“两浙旱蝗,米价踊贵,饿死者十五六。州饬衢路,立赏禁人增米价”江少虞:《事实类苑》卷23《宦政治绩·赵阅道》,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这种强制性的限价在宋代只是在灾荒十分严重时的不得已应急措施,故政府很少使用。

其三是宋代最具时代意义的,不少官员甚至在一般的灾荒年份,不是到万不得已,也都主张采取放任价赈灾。这体现了宋人已充分尊重市场客观规律,对价格与供求关系有了进一步认识,懂得如何因势利导应用价格的杠杆作用。如“范文正治杭州,二浙阻饥,谷价方涌,斗钱百二十。公遂增至斗百八十,众不知所为。公仍命多出榜沿江,具述杭饥及米价所增之数。于是商贾闻之,晨夜争进,唯恐后,且虞后者继来。米既辐凑,遂减价还至百二十。包孝肃公守庐州,岁饥,亦不限米价,而商贾载至者遂多,不日米贱”《能改斋漫录》卷2《增谷价》。。

宋人在商品价格的管理思想中,已充分认识到利用价格的杠杆作用。无论是平时还是灾荒年份,尽可能通过放任价来调节市场供给,只有在放任价无法完全调节时,才依次使用常平调节价和限价。如在灾年,首先,通过放任价使丰收区价低粮食和物资自然进入粮食和物资价位较高的受灾区;其次,通过常平调节价使丰收年(或丰收区)价位较低的粮食强制进入粮食价位较高的受灾年(或受灾区);最后,当灾情十分严重,如粮食极其缺乏,受灾范围很大时,放任价和常平调节价很难或无法发挥作用时,才使用限价措施。

二、对常平仓调节价的修正

如前所述,常平仓调节价从古至宋代都是救荒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宋人对此经典的救荒之策提出了质疑,认为其在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条件下,常平仓过分干预市场价格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宋哲宗时,右司谏王觌看到京师常平仓以低价出售粮食,提出常平仓贱粜损害了商贾的利益,商人无利可图,便会不再贩运粮食到京师。但是“京师者,众大之居也,生齿之繁,何可胜计。民所食者,军粮之外,则皆商贾所运自外而至也”。所以,如“今官粜甚贱,非所以致商贾也”,其结果将使以外地商品粮为生的京师广大民众食粮供给不足。从长远看,“常平米固有限,不常粜也,虽有时而不粜,商贾亦必以为疑,而不肯多致,恐一旦常平害之也”。因此,常平仓一时贱粜可能导致京师长期的食粮供应不足而米价上涨,同样损害了百姓的利益。所以王觌反对常平仓贱价出售粮食,主张“不若稍贵常平之米,使无定(价),著以为令,而示信于商贾也。假如著令曰:京师常平米一斗,其价以百钱为定,毋辄增损,籴者若干斗,以下勿拒也。行之既久,商贾信之,则稔岁必厚蓄以待价,使旁郡之米麦入于京师者浸多,而京师可实也”《历代名臣奏议》卷245《奏乞稍贵京师常平仓米疏》。。总之,王觌不仅看到传统的常平仓调节价能在短期内对某一地区粮价起平抑作用,而且也认识到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常平仓调节价的平抑作用是有限的,甚至会引起商品粮供给的不足,导致粮价的反弹。因此,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这种对传统经典常平仓调节价的质疑与修正,不仅需要真知灼见,而且还要有很大的勇气。

每当灾荒发生时,粮价必然上涨,如此时政府再实行官籴,无异于火上加油,加剧粮食供应的紧张,使粮价更为腾贵。因此,有识之士提出饥荒年份停止官籴,缓解粮食供给不足,不失为平抑粮价的好办法。如苏辙负责上供米之官籴,“元祐六年,两浙大旱,米价涌贵,上供米百万斛无所从得。官不罢籴,则米价益贵;籴钱不出,则民间钱荒,其病尤甚”。苏辙最终采取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于密院出军阙额米中借百万”,“而令浙中以上供米价买银折还”。“是岁,浙中依常岁得钱,而米不出,故米虽贵,不至甚。”《龙川略志》卷8《两浙米贵欲以密院出军阙额米先借》。

总之,宋代有识之士抓住商人逐利的本性,尊重市场客观规律,全面认识到价格与供求的辩证关系,利用价格杠杆,引导商人往受灾地区运送粮食,解决因受灾而粮食匮乏粮价暴涨的问题,达到保证灾区的基本粮食供给、平抑物价、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同时更全面地认识传统经典的常平仓调节价的作用,即既有短期内平抑粮价的一面,又有较长时期内作用有限,容易因某一地区商品粮供给不足引起粮价反弹的一面。正如董煟在《救荒活民书》卷2《不抑价》中所云:“常平令文,诸粜籴不得抑勒。谓之不得抑勒,则米价随时低昂,官司不得禁抑可知也。比年为政者不明立法之意,谓民间无钱,须当藉定其价,不知官抑其价,则客米不来,若他处腾涌,而此间之价独低,则谁肯兴贩?兴贩不至,则境内乏食,上户之民,有蓄积者,愈不敢出矣。饥民手持其钱,终日惶惶,无告籴之所,其不肯甘心就死者,必起而为乱,人情易于扇摇,此莫大之患。何者,饥荒之年,人虽卖妻鬻产,以延旦夕之命,亦所不顾,若贩客不来,上户闭籴,有饥死而已耳,有劫掠而已耳,可不思所以救之哉?惟不抑价,非惟舟车辐凑,而上户亦恐后时,争先发廪,而米价亦自低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