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先秦管理思想中的人性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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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法家对道德人假设的直面冲击

法家直面现实,提倡权势术。法家力求从“万物”齐一中寻找一种“均齐”,并用一种政治强力来实现这一目标,实际上则是丧失了万物之“齐”,是一种只讲目的,不讲仁爱和自由的“法西斯”。所以这种表面上齐万物,实际上则是以法和势来达到齐万物,是一种形式上的齐万物,与儒家和道家在道德上所主张的平等思想是截然不同的。所以说,法家是一种不尊重个性自由的思潮,它不可能在我国人文精神极度发达的古代长期占统治地位。法家的思想与现代西方管理中的思想具有一致性,均从人性恶的假设出发。人与人的关系互不信任,将人性定格在生理意义或心理意义需要之上,人与人是一种纯利益的关系。如何限制这种利己之心?那就是法,就是严格的管理。如何严格的管理呢?那就是科学的量化,使人完全按照某种程序,就像工具那样精确,从而造成了管理理论与实践的种种危机。由法家所造成的强秦的迅速灭亡,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此种管理思想失败的最有力的证明。

然而,法家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表现出一个不断下落的过程。管子认为,治所谓莫于得于齐,故民以牧之,以达“则”、“道”,重返“四维”,管子的“四维”,即礼、义、廉、耻。天下平治。而到商君,其法制思想又下堕,只重法,而不重“四维”。正如梁启超所言:“管子贤于商君远矣,商君徒治标而不治本者也,管子则治本兼治标者也。商君舍富国强兵无余事,管子则于富国强兵之外,尤有一大目的存焉。其法治主义,凡以达此目的而已。其目的奈何?管子之言曰:‘国多财则远者来,地辟举则民留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上服度则六亲固,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牧民篇》)此四者,管子所最兢兢也。商君去六虱(六虱谓诗书,礼乐,修善,孝弟,诚信,贞廉,仁义,非兵,修战。见商君书靳令篇),而管子谨四维,以此知管子贤于商君远矣。”《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梁启超:《管子评传》,第23页。至于韩非,则又下堕矣,主张严酷法制,全面抛弃心性道德。法家的发展历史,既是对心性道德的不断淡化过程,也是不断使法制目标走向辉煌的历史过程,并且同时也是其走向衰亡的历史过程。本节着重论述一下管子、商君、慎子与韩非子的人性假设,以此观照法家思想的发展经历,以及法家人性假设的逻辑演进。

一、管子及“牧民”思想

管子处于春秋末年,周朝衰微,各诸侯国纷争不断,人民处于动荡不安的局面,而贵族内部的相互倾轧,阶级矛盾的尖锐,又使统治者面临着内外激烈矛盾的考验。管子以“法爱其民”为宗旨,以“富国富民”为目的,以“齐民为治国之首务”,故提倡法制。也就是说,管子的法制思想,即备至于务实,循名责实,是当时法家所遵循的一大原则;虽不及儒家人性假设思想透彻,但施行起来,儒家思想未达,而法家却屡建其功。因此,从功效上看,法家乃开创了新生思想局面,并在实践上也较儒家更切近现实,故更为有效。

梁启超认为,管子之时有四者,一曰中央集权之制度未巩固也,二曰君权未确立也,三曰中国种族之争剧烈也,四曰中国民业未大兴也。《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梁启超:《管子评传》,第3页。梁氏之言,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上说,当为正确。因为,春秋末年,正值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故封建君主专制政权尚未确立,其制度当然也未巩固;盛行一时的宗法制度,凭借仁义礼智信所凝聚于人心的儒家思想,在社会不断分化,种族矛盾、阶级矛盾不断激化的过程中,也逐渐失去了原有的作用,人们不再为破坏周礼而感到可耻,而是视当下物质利益为最重,故族内族外的争斗日甚一日。管子所处的齐国,虽太公修道至礼,国富民朴,然则自太公至今已三百余年,周礼尽废,族人相残日甚矣,内乱而外弱,管子《大匡篇》云:“僖公之母弟夷仲年生公孙无知,有宠于僖公,衣服礼秩如适。僖公卒,以诸儿长得为君,是为襄公。襄公立后,绌无知。无知怒,公令连称管至父戍葵丘,曰:‘瓜时而往,及瓜时而来’。期戍,公问不至,请代,不许。故二人因公孙无知以作乱。鲁桓公夫人文姜,齐女也。公将如齐,与夫人偕行。申俞谏曰:‘不可,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也,谓之有礼。’公不听,遂以文姜会齐侯于泺。文姜通于齐侯。桓公闻,责文姜。文姜告齐侯,齐侯怒,飨公,使公子彭生乘鲁侯胁之,公薨于车。竖曼曰:‘贤者死忠以振疑,百姓寓焉。智者究理而长虑,身得免焉。今彭生二于君,无尽言,而谀行以戏我君,使我君失亲戚之礼命。又力成吾君之祸,以构二国之怨,彭生其得免乎?祸理属焉。夫君以怒遂祸,不畏恶亲闻容,昏生无丑也,岂及彭生而能止之哉?鲁若有诛,必以彭生为说。’二月,鲁人告齐曰:‘寡君畏君之威,不敢宁居,来修旧好,礼成而不反,无所归死,请以彭生除之’。齐人为杀彭生,以谢于鲁。五月,襄公田于贝丘,见豕彘,从者曰:‘公子彭生也。’公怒曰:‘公子彭生安敢见,射之。’豕人立而啼,公惧,坠于车下,伤足亡屦。反,诛屦于徒人费,不得也,鞭之见血,费走而出,遇贼于门,胁而束之,费袒而示之背,贼信之,使费先入,伏公而出,斗死于门中。石之纷如死于阶下。孟阳代君寝于床,贼杀之,曰:‘非君也,不类。’见公之足于户下,遂杀公,而立公孙无知也。鲍叔牙奉公子小白奔莒,管夷吾召忽奉公子纠奔鲁。九年,公孙无知虐于壅廪,壅廪杀无知也。”《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戴望:《管子校正》,第102~103页。由此可见,君通其妹,周礼尽废;襄公令公子彭生杀鲁恒公,后而为修鲁之好,而又杀彭生,可谓不仁不义甚矣;立公孙无知,可谓一己之私也;而无知被杀,虽虐而下不忠也。故当是时,仁义道德尽失。由于人们对心性道德,不再有所信心,因此,若依靠仁义道德而能使国家强盛,人民富足,在当时的确是很难办到的事情。管子看到了传统思想不能深入人心的缺憾,故另辟蹊径,虽用其法势术,而不从心性这个根本上入手,然而其所针对的正是当时的现实,其所达到的目的,是所谓的“法爱其民”。所以说,管子的思想,虽不用传统思想以匡正,但目的却是试图达到传统文化的要求。故孔子曰:“晋文公谲而不正,齐桓公正而不谲。”子路曰:“桓公杀公子纠,召忽死之,管仲不死。”曰:“未仁乎?”子曰:“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宋)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07年,第153页。在孔子看来,管子不用诡道,仗义执言,不以兵车,不假威力,以正天下,当世之人,谁如管子之仁者,故再言以深许之。盖管仲虽未得为仁人,而其利泽及人,则有仁之功矣。又曰:“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宋)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07年,第153页。也就是说,若无管仲,吾等皆沦为夷狄矣。由此可见,孔子之于管子,虽认为管子器小,如《八佾》载,子曰:“管仲之器小哉!”(宋)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07年,第67页。言管仲不知行大道,器小也;但孔子对管仲仍予以较高的评价,认为管子之仁在于其功,虽未推行尧舜之道,却具有匡正之功。未推行尧舜之道,势不然也;有匡正之功,仁心至矣。而在孟子看来,管子相齐,专用诡道,不施王道而行霸术,其功虽烈却卑,故不道管仲之事。孟子之论管仲,不察时事,专任王道,岂不知王道实不行矣。故梁启超曰:“孟子之论管子也,轻薄之意,溢于言外,常有彼哉彼哉羞与为伍之心。嘻,其过矣。”《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梁启超:《管子评传》,第1页。梁氏之论,较为客观。

管子之论,皆源于传统而又有所创新,“知王者之法,莫备于周公;而善变周公之法者,莫精于管子……诸侯不服,吾可以战;诸侯宾服,吾可以行仁义。盖周公之法……”《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戴望:《管子校正》,第1页。由此可见,管子直袭儒家传统。然而现实的暴戾、人心的惟危、世俗的腐败,迫使人们在直面现实时,不得不改变传统而力求创新。管子又承继了道家之说,所谓“治莫贵于得齐,非有以牧之,则民不一而不可使。齐也一也,国家所以维持发达之最要条件也。”《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梁启超:《管子评传》,第13页。故管子治制,以齐为首,然其干涉主义,虽不及道家之放任自由主义高远,但却切中实际,所谓齐者一者,遂能收其效,建其功,强其国而富其民。管子者,法家之首创也,然法家之初并没有远离中国传统文化,或者说,法家乃中国传统文化思想发展的必然。

管子所论法治,全在于国家人民,故曰“大法”,其内涵有“大仁”、“大义”之意。管子从人的本性——“趋利避害”出发,却并没有将人皆当作自私自利之人,而是运用法制,使其合“本来”之人性,即所谓仁义廉耻(四维)。所以,管子提倡国家至上,法爱其民。“先国而君焉,此天地之大经,百世俟圣人而不惑者也。”《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梁启超:《管子评传》,第6页。所以,管子处处以国事为重,而不计于私。在管子看来,国与君相比,国为重,君为轻。管子自称自己乃齐国之公人,而非公子纠之私人也。因此,先公而后私,管子之所为也。“管子虽知死不受鲁政,此千古国民之模范也。”《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梁启超:《管子评传》,第7页。由是观之,管子的法制,全系于公,致于国,而绝无个人之私。“桓公二年践位,召管仲,管仲至。公问曰:‘社稷可定乎?’管仲对曰:‘君霸王,社稷定,君不霸王,社稷不定。’公曰:‘吾不敢至于此其大也,定社稷而已。’管仲又请。君曰:‘不能。’管仲辞于君曰:‘君免臣于死,臣之幸也;然臣之不死纠也,为欲定社稷也,社稷不定,臣禄齐国之政而不死纠也,臣不敢。’乃走出,至门,公召管仲。管仲反。公汗出曰:‘勿已,其勉霸乎?’管仲再拜稽首而起曰:‘今日君成霸,臣贪承命,趋立于相位,乃令五官行事此外。’”《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戴望:《管子校正》,第105页。另外,管子的法制,全在于为民,即法爱其民。当然,管子在论证法与民的关系时,往往从法的起源上说起,又以治民上着手,但其真正用心,则兼而爱民。兼而爱民,是谓牧民。“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夫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是故道术德行,出于贤人。其从义理形于民心,则民反道矣。名物处违是非之分,则赏罚行矣。上下设,民生体而国都立矣。是故国之所以为国者,民体以为国;君之所以为君者,赏罚以为君。致赏则匮,致罚则虐。则匮而令虐,所以失其民也。是故明君审居处之教,而民可使居治战胜守固者也。夫赏重则上不给也。罚虐,则下不信也。”《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戴望:《管子校正》,第174页。《法法篇》曰:“法者,民之父母也。”《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戴望:《管子校正》,第89页。《任法篇》曰:“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⑥《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戴望:《管子校正》,第256页。“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⑥《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戴望:《管子校正》,第256页。《禁藏篇》曰:“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明是非也。百姓之所悬命也。”《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戴望:《管子校正》,第289~290页。从中看出,管子之法,全系于民,并把法上升为“道”、“仪”的高度,阐明了法对于百姓人民的极端重要性。

在管仲看来,所处现实,惟法是则,惟法所依,方可正人心,匡国家,圣君用法,而百姓尊法,人人有所鉴,以正人民之权利义务,以定纷争。“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戴望:《管子校正》,第259页。管子的以民为本的法制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我国传统民本思想在法家的重要体现。管仲曰:“欲为天下者,必重用其国;欲为其国者,必重用其民;欲为其民者,必重尽其民力。无以畜之,则往而不可止也;无以牧之,则处而不可使也。远人至而不去,则有以畜之也;民众而可一,则有以牧之也。”《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戴望:《管子校正》,第6页。管子所谓重民,法爱其民,是以养民、蓄民、牧民、用民、化民为主要特征,虽然可以明显地看到管子作为统治阶级,将人民当作剥削和压迫的工具;然而,我们也不应当把管子的民本思想的积极意义扼杀掉,而是要辩证地看待管子的这一重要思想,从中与后期法家做一比较,以正确理解管子的“牧民”思想。管子的所谓“牧民”思想,是把重点放在“养”民与“化”民上,只有“养”民才可蓄民以力,方可使用;只有“化”民才可正民俗;故推行法制必须重其牧民。所以说,《管子》的开篇就是《牧民》。牧民不是目的,而只是手段,这是管子与后期法家最大的不同之处。

管子法制思想中还有“齐”的思想,除前面所述管子之“齐”与道家之齐的不同外,其“齐”的思想,就法制上说尚有“平等”的含义,也是管子法制思想中较为可贵之点。管子曰:“治莫贵于得齐,制民急则民迫,迫则窘,窘则失其葆;缓则纵,纵则淫,淫则行私,行私则离公,离公则难用。故治之所以不立者,齐不得也;齐不得,则治难行。故治民之齐,不可不察也。”《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戴望:《管子校正》,第261页。在管子看来,法制最重要的就是“齐一”,制治要齐一,执法也要齐一;以齐一为前提,以齐一为目标。倘若法不齐一,便失去了法的权威;法无权威,人们便视法如儿戏;视法如儿戏,法便不张;法不张,法制则无法施行。管子的干涉主义,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缺少了人情,但从治的原则上说,执法如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却具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凡从趋利避害的人性假设出发,所引出的法制思想,其“齐”均具有外在强制的特征,无不将人当作达到某一目的工具,从而抹杀了人的个性。管子的法制思想,虽然主张“法爱其民”,称法制乃“民之父母”,但是,其把人民当作工具加以利用的思想,也是显而易见的。《七法篇》曰:“治民有器,为兵有数,胜敌国有理,正天下有分……不明于法,而欲治民一众,犹左书而右息之。”《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戴望:《管子校正》,第28~29页。《君臣上》曰:“是故治民有常道,而生财有常法。道也者,万物之要也……如冶之于金,陶之于埴,制在工也。”《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戴望:《管子校正》,第166~167页。《禁藏篇》曰:“夫法之制民也,犹陶之于埴,冶之于金也。故审利害之所在,民之去就,如火之于燥湿,水之于高下。”《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戴望:《管子校正》,第292页。由此可见,人之从法,若埴金之从陶冶也。即把人当作一种工具,如何使用,“制在工也”;把人民看作一众耳,为一众,故为一法,全然不顾人的个性。这样,为着某一目的,即法制目的,若其法运用不当,则法极易沦为达到某一目的的“法西斯”。德国法西斯主义以及秦的暴政,虽以法制为基础,最终却成为破坏法制的罪魁祸首。由此可见,法制管理思想的工具主义特点,是它本身所无法克服的;而趋利避害的人性假设,则是法制思想的理论前提。

管子人性中的道德内在性与法制的外在性,其人性假设与“牧民”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管子的法制,也不乏有许多人性的因素。只不过,管子所讲的人性,完全不是在心性之内讲开去,而是从外入手,处处有一个“法”作为奠立。管子不是从心性的内在性上立足来改变现实的礼坏乐崩,而是将心性要么看作是起点,要么看作是某一目标,根本不会在心性问题上过多地纠缠。管子的心性不仅与儒家专门立足内在心性有着根本的不同,与道家的心性自由与放任,也有重大的区分。首先,管子强调仁智礼义,也强调“天”与“道”,但是皆在法之下。管子曰:“神圣者王,仁智者君,武勇者长,此天之道,人之情也。天道人情,通者质,宠者从,此数之因也。是故始于患者,不与其事;亲其事者,不规其道。是以为人上者患而不劳也,百姓劳而不患也。君臣上下之分素,则礼制立矣。是故以人役上,以力役明,以刑役心,此物之理也。心道进退,而形道滔迂。进退者主制,滔迂者主劳。主劳者方,主制者圆。圆者运,运者通,通则和。方者执,执者固,固则信。君以利和,臣以节信,则上下无邪矣。故曰:君人者制仁,臣人者守信。此言上下之礼也。”《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戴望:《管子校正》,第176~177页。也就是说,管子在心性上谈人时,先预设一个“法制”的等级,而失去了儒家与道家的平等理念,实际上不是以“心性”作为奠立,而是以“法”作为立足。上述所论,“君人者制仁,臣人者守信”,与儒家在“为仁”上的“皆可为尧舜”便相去甚远;而所谓“神圣者王,仁智者君,武勇者长,此天之道,人之情也。”也与道家之“齐一”有很大区别。由此可见,管子人性中的道德内在性,是低于其法制思想的。

其次,管子虽然以法制作为奠基,同时也强调道德的作用。这也是管子与其他法家的一个重大区分。管子曰:“君之在国都也,若心之在身体也。道德定于上,则百姓化于下矣。戒心形于内,则容貌动于外矣。正也者,所以明其德。知得诸己,知得诸民,从其理也。知失诸民,退而修诸己,反其本也。所求于己者多,故德行立。”《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戴望:《管子校正》,第177页。只不过,在管子看来,这种内在性的道德只有君才可具有,而至于臣与民,无论是上民、中民,还是下民,皆不可以道德而规范之,不可形成内在的正心。这样,法家的道德人性就将儒家的道德人性的确立范围大大缩小了。在管子看来,现实的实际情况决定了这种层次性。“国之所以乱者四,其所以亡者二。内有疑妻之妾,此宫乱也。庶有疑适之子,此家乱也。朝有疑相之臣,此国乱也。任官无能,此众乱也。四者无别,主失其体。群官朋党以怀其私,则失族矣。国之几,臣阴约闭谋以相待也,则失援矣。失族于内,失援于外,此二亡也。故妻必定,子必正,相必直立以听,官必中信以敬。故曰:有宫中之乱,有兄弟之乱,有大臣之乱,有中民之乱,有小人之乱。五者一作,则为人上者危矣。宫中乱曰妒纷,兄弟乱曰党偏,大臣乱曰称述,中民乱曰詟谆,小民乱曰财匮。财匮生薄,詟谆生慢,称述党偏妒纷生变。故正名稽疑,刑杀亟近,则内定矣。顺大臣以功,顺中民以行,顺小民以务,则国丰矣。审天时,物地生,以辑民力;禁淫物,劝农功以职其无事,则小民治矣。”《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戴望:《管子校正》,第178~179页。因此,管子的法制思想,皆取于现实,而民所患,莫大于物产不足,而名必责于实。故管子曰:“身不善之患,毋患人莫己知。丹青在山,民知而取之;美珠在渊,民知而取之。是以我有过为,而民毋过命。民之观也察矣,不可遁逃。以为不善。故我有善,则立誉我;我有过,则立毁我。当民之毁誉也,则莫归问于家矣。故先王畏民。操名从人,无不强也。操名去人,无不弱也。有天子诸侯,民皆操名而去之,则捐其地而走矣。故先王畏民。在于身者庸为利,气与目为利。圣人得利而托焉,故民重而名遂。我亦托焉。圣人托可好,我托可恶。我托可恶,以来美名,又可得乎!我托可恶,爱且不能为我能也。毛嫱西施,天下之美人也,盛怨气于面,不能以为可好。我且恶面,而盛怨气焉。怨气见于面,恶言出于口,去恶充以求美名,又可得乎?甚矣百姓之恶人之有余忌也。是以长者断之,短者续之,满者洫之,虚者实之。”《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戴望:《管子校正》,第179~180页。此一观点,切中要害,故管子之功大矣。而儒家思想,虽然立意甚好,论证也周全,以孔子周游列国的实践,由孔子之逐于鲁,伐树于宋,削迹于卫,穷于商周,围于陈蔡之间,可见其世功(当时)不著,而管子之功著也。

最后,管子对人性的本质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指出了人之为人与禽兽不同之处,作为君应求诸己,应与民为善。也就是说,有过应求己,而有功则归于民,此一思想揭示了其法制的根本精神,具有重大的意义。“管子曰:善罪身者,民不得罪也。不能罪身者民罪之。故称身之过者强也。治身之节者惠也。不以不善归人者,仁也。故明王有过,则反之于身。有善,则归之于民。有过而反之于身,则身惧。有善而归之于民,则民喜。往喜民,来惧身。此明王之所以治民也。今夫桀纣则不然,有善则反之于身,有过则归之于民;有过而归之于民,则民怒;有善而反之于身,则身骄。往怒民,来骄身,此其所以失身也。故明王惧声以感耳,惧气以感目,以此二者,有天下矣,可毋慎乎?匠人有以感斤欘,故绳可得断也。羿有以感弓矢,故壳可得中也。造父有以感辔筴,故遫兽可及,远道可致。天下者无常乱,无常治,不善人在则乱,善人在则治,在于既善所以感之也。”《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戴望:《管子校正》,第180页。又“管子曰:修恭逊、敬爱、辞让,除怨无争以相逆也,则不失于人矣。尝试多怨争利,相为不逊,则不得其身。大哉恭逊敬爱之道,吉事可以入察,凶事可以居丧,大以理天下而不益也。小以治一人而不损也。尝试往之中国诸夏蛮夷之国,以及禽兽昆虫,皆待此而为治乱。泽之身则荣,去之身则辱,审行之身而毋怠,虽夷貉之民,可化而使之爱。审去之身,虽兄弟父母,可化而使之恶。故之身者使之爱恶,名者使之荣辱。此其变名物也,如天如地,故先王曰道。”《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戴望:《管子校正》,第180~181页。管子此处虽有道家“齐一”思想,但总的看来,管子是在对人性本质的一种深刻的体悟。在管子看来,人虽然皆趋利避害,但是若果人人皆自私自利,无半点恭逊、敬爱、辞让之心,专求于外,而不求于诸己,相为不逊,不惧于过,荣辱皆无,即使有着严明的法制,其怨必多,其恨必有,其乱必生。管子的这一思想,说明了法制的局限性,也昭示着就人性本质来讲,必须将法制与德制结合起来,方可实现国强民富。

管子法制的目的与理想在于化民俗,能立国,匡四维,故而礼法并用,重在于法治。《权修篇》曰:“凡牧民者,使士无邪行,女无淫事。士无邪行,教也;女无淫事,训也。教训成俗,而刑罚省数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正也;欲民之正,则微邪不可不禁也;微邪者,大邪之所生也。微邪不禁,而求大邪之无伤国,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有礼也;欲民之有礼,则小礼不可不谨也;小礼不谨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礼,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有义也;欲民之有义,则小义不可不行;小义不行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义,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有廉也;欲民之有廉,则小廉不可不修也;小廉不修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廉,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有耻也;欲民之有耻,则小耻不可不饰也;小耻不饰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耻,不可得也。凡牧民者,欲民之修小礼、行小义、饰小廉、谨小耻、禁微邪,此厉民之道也。民之修小礼、行小义、饰小廉、谨小耻、禁微邪,治之本也。”《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戴望:《管子校正》,第8页。由此可见,管子的法制,在于教训,在于化其民俗,而明礼义廉耻。也就是说,“管子盖世太有一理想的至善美之民俗,日悬其心目中,而以为俗使此理想现于实际,非历行法治,其道无由。”《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梁启超:《管子评传》,第24页。这清楚地表明,管子对一般民众所尊崇的仁义礼智信是持怀疑态度的,这种怀疑来源于人与人之间的残酷现实。所以说,管子在法与德之间,特别强调法治的重要性,而辅之以德治。在理想与现实之间,管子更注重现实,而不像儒家与道家那样,有着较为高远的理想,却在现实中无所适从,只是采取一种应当如何的说教,或采取一种逃避现实的态度。在管子看来,最好的办法当然是道德的说教,然而现实中士君子却少而又少,因此,必须采取法治。这样,管子的法治与德治就紧密地结合起来了,这是管子法制精神的最可贵之处。

管子对人性的内在性有着自己的看法,认为心是一个本体,可以统九窍;虚而无形,谓之大道,以道循理,化育万物,谓之德;君臣父子,人间之事,亲疏有分,谓之义;如此等等。如管子曰:“心之在体,君之位也;九窍之有职,官之分也。心处其道,九窍循理……虚无无形谓之道;化育万物谓之德;君臣父子人间之事谓之义;登降揖让,贵贱有等,亲疏之体,谓之礼;简物小未一道,杀僇禁诛谓之法。大道可安而不可说。直人之言,不义不顾,不出于口,不见于色;四海之人,又孰知其则……洁其宫,开其门,去私毋言,神明若存。”《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戴望:《管子校正》,第219页。在此,管子承认心性的作用,但是却认为人之心具有欲恶的本性,而使其“欲恶”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故曰:“恶不失其理,欲不过其情”,《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戴望:《管子校正》,第222页。如此方可称得上君子。由此观之,管子的心性与儒家的心性,有着原则的区分,管子始终将人性看作是趋利避害的,而儒家则认为人性是道德的。正如梁启超所言:“如是,则民之日进于德而日习于礼也,皆法治之效使然也。故曰,仁义礼乐,皆出于法也。”《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梁启超:《管子评传》,第25页。纵然如此,管子又不同于其他法家,对待仁义礼智,仍然持着一定的保留思想,并未完全抛弃,只是认为仁义礼智,其效不可立显,其道德感化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如管子曰:“渐也、顺也、靡也、久也、服也、习也,谓之化……不明于化,而欲变俗易教,犹朝揉轮而夕欲乘车。”《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戴望:《管子校正》,第28~29页。管子重法治而不废礼(德)治,“厚爱利,足以亲之;明智礼,足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审度量以闲之,乡置师以说道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故百姓皆说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至矣。”《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戴望:《管子校正》,第6~7页。民皆为善,此礼(德)治之效也。

在法与俗的关系上,管子认为,“藏于官则为法,施于国则成俗。”《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戴望:《管子校正》,第77页。也就是说,管子是想化法而成俗,约定俗成,各得其所。“制断五刑,各当其名。罪人不怨,善人不惊曰刑。正之服之,胜之饰之,必严其令,而民则之,曰政。如四时之不忒,如星辰之不变,如宵旭昼,如阴如阳,如日月之明,曰法。爱之生之,养之成之,利民不德,天下亲之,曰德。无德无怨,无好无恶,万物崇一,阴阳同度,曰道。刑以毙之,政以命之,法以遏之,德以养之,道以明之。刑以毙之,毋失民命;令之以终其欲,明之毋径;遏之经绝其志意,毋使民幸;养之以化其恶,必自身始;明之以察其生,必修其理。”《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戴望:《管子校正》,第254页。可见,管子之法,用于常而不变,利及人而不以为德,德用其恩,故万物亲之,德其养而成,其理谓道以明之,故能令行禁止;而人之所以终其欲,不从邪道,不有非分之想,去其恶身而听于理,此为法德并举。管子之德重在于化民,而不具有心性本体的意义。但管子之德与其他法家不同,不仅承认德化,而且也认为“正”之必要。《心术下》云:“形不正者德不来;中不精者心不治。正形饰德,万物毕得。翼然自来,神莫知其极。昭知天下,通于四极。是故曰:无以物乱官,毋以官乱心,此之谓内德。是故意气定然后反正。气者身之充也;行者正之义也。充不美,则心不得;行不正,则民不服。是故,圣人若天然,无私覆也;若地然,无私载也。私者,乱天下者也。”《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戴望:《管子校正》,第222页。可见,管子之正重在于形,虽亦及于心,是从外向内,而不是由内向外,故正以形而心有得,所谓“形不正者德不来;中不精者心不治”,而非由正心向外扩展开来,虽然管子看到了外物的引诱,使心偏离正位,但将“正”过多地赋予给行,故曰“行者正之义也。充不美,则心不得;行不正,则民不服”,仍然从外在性上说,这与管子以法作为立足点是一致的。

总之,管子的法制思想是以趋利避害的人性假设为奠基的,但又不废除道德人的人性假设,主张法治、德治并举,以法为急,以法为重,辅之以道德的治国思想。将此思想推广到政治、经济、文化事业中,提出了一系列的具有创新意义和重大事功的主张,如“上下之分不同任,而复合为一体”《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戴望:《管子校正》,第164页。的崇一法的法治思想,“选贤论材而待之以法”《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戴望:《管子校正》,第164页。的用人思想,整齐其民,壹其道德的教育思想,以及为政之本首在富民,生产、消费、分配、流通等发展经济的轻重政策,皆以其人性假设为基础来展开论述的。

二、商鞅、韩非子等人的“治民”思想

自管仲在齐创立法家之后,子产在郑国,李悝在魏国,吴起在楚国,申不害在韩国,皆以法家作为治国富民的主要思想,并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战国早期,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使处于边疆的秦国,成为雄霸天下的强秦,并最终统一中国。几乎同时,孔子、孟子所推行的儒家的王道思想,虽奔波于列国之间,却终不得推行,而法家人物则位极人臣,受到诸侯君主的重用,实现着他们富国强兵的夙愿。在管子之后的法家中,尤其商鞅、慎到、韩非的思想最具代表性。

管子主张法治与德治并举,以法治为主,以法为治为急。但是,到了商鞅,便只存法治而无德治了。这种变化是与历史条件的发展有着密切关系的,商鞅所处的时代是战国初期,其所在秦国,世风日下。贾谊曰:“秦俗日败,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处赘。父借耰耡,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踞。妇姑不相悦,则反唇而相稽(讥)。其慈子嗜利,不同禽兽者希矣。”③《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麦梦华:《商君评传》,第1页。面对如此伤风败俗、唯利是图的残酷现实,商鞅对人性的所谓仁义礼智信,已经完全失去了信心,故而弃礼义、背仁恩,而专用法治。所以,商鞅的人性假设是从人性恶作为奠立的,“夫商君专持功利主义而偏缺道德教育。甚者,乃至诋仁义孝弟为六虱。”③《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麦梦华:《商君评传》,第1页。在商鞅看来,仁义孝弟不仅多余,而且有害,故称仁义孝弟为虱害。

商鞅沿用了法家的“循名责实”的思想,所采取的一系列主张,无不与当时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状况相适应。商鞅从国家图强出发,胸怀大略,而魏王不能用,故弃国而奔秦。如何奔秦,在商鞅看来,当时诸国,唯有秦可殉一己之功名。麦梦华认为,“(甲)战国错立,而秦之国势,高踞上游也。地理者,建国之第一要素。凡文化、风俗、政治、军事,皆与有密切之关系者也。以文化言之,则利于交通,以其易于输进文明也。以军事言之,则利于险阻,以其便于进取退守也。秦国于黄河流域之上游,与山东诸国相隔绝,其接壤为邻者,独南界为楚,东边于魏耳,而又扼函谷关之险要。一人守隘,则万夫莫敢攻关。故有事则东向以争中原,无事则闭关以作内政……(乙)民族竞争,而秦之国民势能优者也。战国时之民族,固皆黄帝之子孙,而同为汉族者也。迁徙转移,浸相离远,交通不便,声息隔绝,地势既殊,民风各别,遂至血胤、嗜好言语、习惯、风俗,一切皆互相歧异,乃如希腊之分为德利安等之四族。以同种而视如胡越,以兄弟而日相阋墙,势所必然,无足怪者。秦族僻处西垂,而又数被戎患,故其民独朴塞坚悍,有首功好武之风,读小戎驷铁诸诗,其剽悍尚武,自古然矣。夫生存竞争,优者必胜……(丙)战国为重农时代,而秦地宜于农业也。”《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麦梦华:《商君评传》,第2~3页。作为法学巨子,而政治家之雄的商鞅,为建立自己的一世功名,可以说是经过精心选择后才确立事秦的。但是,秦国相对偏僻,相对于中原文化明显存有不足之处。但是,这恰恰正是施行法治最好的国家。

商鞅之所以能够在秦有所作为,除了当时秦所处的地位以及当时战国时期的竞争环境外,还与商鞅所采取的经验主义、实用主义以及改革创新有关。商鞅不同于儒家“法古”,而主张“法今”,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是典型的“变法派”、“改革派”、“革新派”。如《更法》曰:“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故知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拘礼之人不足与言事;制法之人,不足与论变。君无疑矣。”《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严可均校:《商君书》,第1~2页。针对“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④⑤《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严可均校:《商君书》,第2页。以及“法古无过,循礼无邪”④《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严可均校:《商君书》,第2页。的尊古派,商鞅指出:“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臣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汤武之王也,不修古而兴;殷夏之灭也,不易礼而亡。然则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礼者,未足多是也。君无疑矣。”⑤《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严可均校:《商君书》,第2页。阐明了变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为要想强国富民,从古至今,皆不同法,今秦若强,亦必变法。提出了“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以驳斥法古派“法古无过,循礼无邪”的论点。

商鞅的人性假设不仅是趋利避害的,而且还是恶的,是无可救药的,表明了商鞅对人性的彻底失望。认为人的本性只是一种功名利禄之人,绝无内在之心性,无仁义礼智信。商鞅曰:“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民之求利,失礼之法;求名,失性之常。奚以论其然也?今夫盗贼上犯君上之所禁,而下失臣民之礼,故名辱而身危,犹不止者,利也。其上世之士,衣不暖肤,食不满肠,苦其志意,劳其四肢,伤其五脏,而益裕广耳,非性之常也,而为之者名也。故曰:名利之所凑,则民道之。”③《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严可均校:《商君书》,第13页。在商鞅看来,人们所有的一切一切,皆是为了功名而来,不图名就为利,名利就是人的本性,至于所谓的仁义礼智信,所谓的善、道德都是一种不实的虚妄之言,是空洞的说教,是骗人的谎言。因此,商鞅为了建立功名,不仅背叛自己的祖国,并仇杀其国民,然己则无丝毫愧疚心,其过尤甚矣。

商鞅既然将人的本质看作是一种恶的、趋利避害的、受外在功名制约的人,那么,必然会导致人的工具化,利用功名利禄等一些外在的东西,构建法制体系,使用人们并达到建立霸业的目的。商鞅曰:“夫刑者,所以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羞辱劳苦者,民之所恶也;显荣佚乐者,民之所务也。故其国刑不可恶,而爵禄不足务也,此亡国之兆也。”《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严可均校:《商君书》,第14~15页。也就是说,刑罚是禁止奸邪的工具,赏赐是辅助刑罚的工具。羞耻、侮辱、疲劳、痛苦是人民憎恶的对象;显贵、荣耀、安逸、快乐是人民追求的对象。如果国家的刑罚不是可以憎恶的东西,官爵、俸禄不是值得追求的东西,这就是亡国的预兆了。表明了人性的本质即是趋利避害。商鞅非常重视“数”,也即“术”,他说:“主操名利之柄而能致功名者,数也。圣人审权以操柄,审数以使民。数者臣主之术,而国之要也。”③《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严可均校:《商君书》,第13页。运用某种“术”来使用人,从外在性上着手,而不从内在的心性上入手,人成为了服务某种目的工具,从而也就失去了作为人的真正本质。

商鞅也讲“诚”与“德”,不过皆是在“实用主义”意义上讲的,而无内在心性意义。如“地诚任,不患无财;民诚用,不畏强暴。德明教行,则能以民之有为己用矣。故明主者,用非其有,使非其民。”⑤《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严可均校:《商君书》,第20页。从中我们看出,这里的关键不是“诚”、“德”,而是“用”,商鞅的法制精神,全在一个实用主义上。又如“是以明君之使其民也,使必尽力以规其功,功立而富贵随之,无私德也。故教流成如此,则臣忠君明,治着而兵强矣。故凡明君之治也,任其力不任其德,是以不忧不劳而功可立也。”⑤《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严可均校:《商君书》,第20页。此处更加明显,商鞅主张“任其力不任其德”,也就是说,“德”至多可以拿来运用,而绝不可“任”。

商鞅的法治,与管子相同,也讲究一个“齐”。《靳令》曰:“靳令则治不留;法平则吏无奸。”《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严可均校:《商君书》,第22页。意思是说,严格执行法律,则政务便不会拖延;法律公正、公平、齐一,那么官吏便不会有奸。《修权》曰:“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权制独断于君则威。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惟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明主,不蔽之谓明,不欺之谓察。故赏厚而利,刑重而威。不失疏远,不违亲近,故臣不蔽主,而下不欺上。”《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严可均校:《商君书》,第24页。商鞅为了加强巩固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提出了执法应当秉公而无私,不蔽不欺,不失疏远,不违亲近,以公为大,不以私害法。故曰:“夫废法度而好私议,则奸臣鬻权以约禄,秩官之吏隐下而渔民。谚曰‘蠹众而木析,隙大而墙坏。’故大臣争于私而不顾其民,则下离上。下离上者国之‘隙’也。秩官之吏,隐下以渔百姓,此民之‘蠹’也。故有‘隙’、‘蠹’而不亡者,天下鲜矣。是故明王任法去私,而国无‘隙’、‘蠹’矣。”《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严可均校:《商君书》,第25页。所有这些均表明商鞅要求法治公正而齐一,这种法制的齐一性是由国家专制的统一性相联系的,“故商君之初政,首务抟一民力,夫今日之帝国主义,固非谓以政府之权力,强制干涉,减杀个人之自由,谋其一致,行此偏狭之国家主义而可冀成功也。”《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麦梦华:《商君评传》,第5页。此说甚是。

商鞅作为法家的代表,在推行法治时,既主张干涉主义,又强调国家主义,以富国强民为目的,从而牺牲个人自由。其所谓“齐”,与儒家、道家相比较,可以说相去较远,即不从儒家内在的心性上说开去,也不从道家的高远上说开去,而是专求于功名。然在齐一方面,商鞅更注重经验主义,更贴近现实。《开塞》中阐述了商鞅的这一深刻思想,“天地设而民生之。当此之时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亲亲而爱私。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当此时也,民务胜而力征。务胜则争,力征则讼,讼而无正,则莫得其性也。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仁。当此时也,亲亲废,上贤立矣。凡仁者以爱利为务,而贤者以相出为道。民众而无制,久而相出,为道则有乱。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故效于古者,先德而治;效于今者,前刑而法。此俗之所惑也。今世之所谓义者,将立民之所好,而废其所恶;此其所谓不义者,将立民之所恶,而废其所乐也。二者名贸实易,不可不察也。立民之所乐,则民伤其所恶;立民之所恶,则民安其所乐。何以知其然也?夫民忧则思,思则出度;乐则淫,淫则生佚。故以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以义教则民纵,民纵则乱,乱则民伤其所恶。吾所谓利者,义之本也;而世所谓义者,暴之道也。夫正民者,以其所恶,必终其所好;以其所好,必败其所恶。”《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严可均校:《商君书》,第15~17页。也就是说,有人之初,人人相爱,而爱私则险,故大公无私,仁义当行,民风淳朴,而今之人,虽一脉而有别,若再讲亲亲,则私爱有加,而公尽弃,故“将立民之所恶”,即确立规矩法度,正民当以其所恶,必终其所好;以其所好,必败其所恶。在商鞅看来,只有从人性恶出发,而不应从人性善出发,其所得的后果,才是人们所希望得到的。“故为之君者,不得不超然立于各族所相沿礼俗之外,而斟酌损益,别制为一定之法律,以整齐其民者,势也。”③⑦《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麦梦华:《商君评传》,第7页。所以,商鞅抑儒而效法,去礼而用刑,欲整齐其民,求其效力与事功。

商鞅认为,以礼齐民,其力太过软弱,其效太过微小,其用时太过长,而欲急成为强国,必尊法而废礼。“然则以礼整齐其民者,为力甚弱;以法整齐其民者,为力甚强。明矣。”③《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麦梦华:《商君评传》,第7页。管子时代,尚存有士君子,以仁义而行之,然到了商鞅时,士君子已寥寥无几,“夫不待法令绳墨而无不正者,千万之一也。”《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严可均校:《商君书》,第43页。故必须依法而代礼,主张法治严刑而去礼弃善。“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故王者以赏禁以刑劝;求过不求善,藉刑以去刑。”《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严可均校:《商君书》,第17~18页。

商鞅不仅从政策上要求在法治上求齐一,而且在经济、政治、文化上也均要求“一”,即统一标准。商鞅曰:“守十者乱,守壹者治。”《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严可均校:《商君书》,第23页。又曰:“凡治国者,患民之散而不可抟也。是以圣人作壹,抟之也。国作壹一岁者,十岁强;作壹十岁者百岁强;作壹百岁者千岁强;千岁强者王。君修赏罚以辅壹教,是以其教有所常而政有成也。”⑦《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严可均校:《商君书》,第7页。再曰:“民见上利之从壹空出也则作壹,作壹,则民不偷营。民不偷营,则多力;多力,则国强。”⑨《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严可均校:《商君书》,第5页。“民朴壹,则官爵不可巧而取也。”⑨《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严可均校:《商君书》,第5页。在为时,虽然此“壹”专指经营农业,然而,这在当时具有重要的意义。以“壹”而守,万事皆通。其“壹”从本质上说源于法治,“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壹赏则兵无敌,壹刑则令行,壹教则下听上。”《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严可均校:《商君书》,第28页。所谓“壹赏,壹刑,壹教”也应“齐一”,即平等,如“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严可均校:《商君书》,第29页。主张以数度之,标准如一,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世固有欲以道以德以义抟之者,夫使民壹于道,壹于德,壹于义,则诚是矣。然道也,德也,义也,皆抽象的而非具体的也。墨子所谓一人一义,十人十义。韩愈所谓道其所道,德其所德,孰为真道德,无从定也。于是乎不得不立具体的之一物焉以为之标准,此物维何,即商君之所谓法是也。商君之言曰:‘先王县权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夫释权衡而断轻重,废尺寸而意长短,虽察,商贾不用,为其不必也(故法者,国之权衡也)。夫倍法度而任私议,皆不必(知类)者也。不以法论知、能、贤、不肖者,惟尧;而世不尽为尧。是故先王知自议誉私之不可任也。故立法明分,中程者赏之,毁公者诛之。’《修权篇》此其取义,可谓极明,陈义可谓极当。盖人人各从其所信,而曰某者合于义,合于道德,其间岂无中者,然如废权尺而以意测度轻重长短,虽幸焉,而非可恃以为用也。”《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麦梦华:《商君评传》,第8页。由此可见,法家认为,只有经验的东西,才能加以权衡测度。而儒家、道家的所谓仁义礼智信、道与德,是没有一个固定权衡的经验标尺,因而不能将其作为检验的标准。只有齐一的法律,才能作为固定的标尺加以衡量,看是否做到了齐一。这也是商鞅反对儒家、道家的一个重要原因。商鞅认为,儒家、道家所提倡的仁义礼智信、道与德,是空洞无法测度的,故称其为“虱害”,必须加以摒弃。《农战篇》曰:“《诗》、《书》、礼、乐、善、修、仁、廉、辩、慧,国有十者,上无使守战。国以十者治,敌至必削,不至必贫。国去此十者敌不敢至,虽至必却;兴兵而伐,必取;按兵不伐,必富。”《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严可均校:《商君书》,第6页。《说民篇》曰:“辩慧,乱之赞也;礼乐,淫佚之征也;慈仁,过之母也;任誉,奸之鼠也。乱有赞则行,淫佚有征则用,过有母则生,奸有鼠则不止。八者有群,民胜其政;国无八者,政胜其民。民胜其政国弱,政胜其民兵强。故国有八者,上无以使守战,必削,至亡。国无八者,上有以使守战,必兴,至王。用善,则民亲其亲;任奸,则民亲其制。合而复者善也;别而规者奸也。章善则过匿;任奸则罪诛。过匿则民胜法,罪诛则法胜民。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故曰:以良民治,必乱,至削;以奸民治,必治,至强。”《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严可均校:《商君书》,第10页。由此可见,商鞅是极端反对儒家空洞说教的,而对法治却奉若神明,故而其管理的人性假设是以“以奸民治”作为奠基的,其立法是以“命令主义”而不是以“干涉主义”为特征。

总之,商鞅的法治,较之管子只注重法,而弃之于礼,是典型的经验主义;在对法制精神的理解上,其平等齐一思想也是不顾个人自由的独断主义,是一种外在的强制的齐一;在实现其目标时,将人当作一种实现强国富民的工具,并加以使用,是绝对命令主义。商鞅强调法的权威性以及主张君主专制、严酷的刑法,所有这一切,皆以“人性恶”的人性假设为出发点,其法制的制定以“任奸”为奠基。当然,商鞅的改革创新精神,反传统的思想,相对于不顾没落的奴隶制社会的现实,抱守传统的顽固思想,可以说是一大进步;与近代法制国家的思想家所主张也有异曲同工之处。然而其对人性的理解,对人本质的体认,却是狭隘的经验主义,完全抹杀了人与禽的本质区别,单纯以事功来衡量人的本质,并作为权衡一切的标准,试图运用“法”来达到本来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人的个体的统一,只不过是一种表面上的一致,而绝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平等与一致。所以说,秦的统一,在度量衡上是一大贡献,在统一国家上是丰功伟绩,而在其文化上所推行的“焚书坑儒”,却是不足取的。其实行的严酷的法治,最终沦为了法西斯主义,并导致了秦的迅速灭亡,而法家的思想也未能在历史上占据长期的统治地位。所有这些,无不与其人性假设有关。目前管理科学中的人性假设,尤其是理性主义的经济人假设,与商鞅法制思想的人性假设具有共同性,同样导致了某些社会顽症,如工具理性,困惑着近现代的思想家,人们都在追求人的解放,却无不被利益所驱使;人们越想通过财富得到自由,财富却越把人变成了奴隶;人们渴望获得做人的尊严,金钱却无情地剥掉人最后的“遮羞布”。因此,人们看到了所谓理性主义经济人假设背后所隐藏的巨大危机,并努力着寻找一种更为科学、更符合人性的人性假设作为奠基。

慎到慎到(约生于公元前350年,约卒于公元前283年),战国中期赵国人,稷下黄老学派重要思想家。作为法家的代表,其受道家的影响较为严重,从中我们也看出,法家与道家的渊源较深,法家的“法”、“齐”等思想无不源于道家。如前所述,道家讲“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中华书局,2008年,第163页。,道家以自然人假设为奠立,构建了一个全生、安命、无为的思想体系,要求人应当有一个高远的理想,以实现人的真正自由与平等,获得一种人生的最大价值。慎到的法制思想,受到了道家的影响,又不同于道家,是一个由自然法向实体法下坠的过程。自然人的人性假设,有着一个自然界高远的普遍法则,不仅适合人,也适合任何事物,这是道家思想所要求的;而现实中的人类社会,也应服从并依照自然法的法则运行,否则,就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而现实法则是以人类社会现实作为制定法律的基础和依据,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法制。固然,人是自然法则下的一个种类,但只不过是一种而已,如果只按照人的法则行事,就极有可能破坏自然法则。目前所谓的环境问题、资源问题、人口问题,之所以出现,皆没有依照自然法则运作,而只是依照人类社会自己的法则动作的结果。自然法的人性假设是自然人,而实体法的人性假设是自为人,或者说叫做自私人。

慎到正是由道家的自然人下坠到自为人的典型代表,改变了道家的“无为而无不为”的行为准则,而主张“自为”。《因循》曰:“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是故先王见不受禄者不臣,禄不厚者,不与入难。人不得其所以自为也,则上不取用焉。故用人之自为,不用人之为我,则莫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谓因。”④⑤《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慎到撰,钱熙祚校:《慎子》,第3页。在此,慎到的“自为”,是从因上说,而绝不是我们今天所讲的自我所为的“自为”。慎到的“自为”,即是化而使之为我,并非真正为我,是我为用之自为,故“因人之情,人莫不自为”。慎到的“自为”之因,如同管仲、商鞅一样,是针对其人情世故,循名以责实。慎到不仅看到了现实人性自私的一面,同时也看到自私的根本原因。如《逸文》曰:“匠人成棺,不憎人死,利之所在,忘其丑也。”《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慎到撰,钱熙祚校:《慎子》,第9页。又曰:“家富则疏族聚,家贫则兄弟离,非不相爱,利不足相容也。”《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慎到撰,钱熙祚校:《慎子》,第10页。也就是说,人之所以自私,全在于利。但是,这并不是说,慎到的人性假设完全是自私自利的。慎到一方面看到了人的自私本性,即趋利避害;另一方面也看到了人的另一面,即人具有将其自私之“自我”进行一番“自为”化的能力,而这种能力的源泉就在于自然的法则。所以慎到说:“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④《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慎到撰,钱熙祚校:《慎子》,第3页。由“自为”这个化导引出“化”的手段,即“法”,而此法与自私相结合,就较老庄的“无为”下降了许多,所得出的结论,虽然没有商鞅法治的绝对,但其法明显是由自然法下落为实体法。“明君动事分功必由慧,定赏分财必由法,行德制中必由礼。”⑤《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慎到撰,钱熙祚校:《慎子》,第3页。并把法看作是“公正”的基础和治国的必备措施,“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矣。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矣。怨之所由生也。”《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慎到撰,钱熙祚校:《慎子》,第6页。慎到认为,万物必备于“一”,若无其“一”,便无标准、权衡,一切皆出于“法”,而不能出于“心”,其定量的工具性十分明显。“故曰: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矣。法之所加,各以其分,蒙其赏罚而无望于君也。是以怨不生而上下和矣。是治之本。”②《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慎到撰,钱熙祚校:《慎子》,第6页。因此,慎到以法为标准,又以法为治之本。“为人君者不多听,据法倚数以观得失。无法之言,不听于耳;无法之劳,不图于功;无劳之亲,不任于官。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②《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慎到撰,钱熙祚校:《慎子》,第6页。慎到将法看作是做任何事情的惟一标准,并认为,去私的唯一措施就是运用法,“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君之功,莫大使民不争。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立君而尊贤,是贤与君争,其乱甚于无君。故有道之国,法立则私议不行,君立则贤者不尊,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慎到撰,钱熙祚校:《慎子》,第7页。又曰:“故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长也。”《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慎到撰,钱熙祚校:《慎子》,第9页。但是,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慎到由自然法向实体法下坠的痕迹,如“古之全大体者:望天地,观江海,因山谷,日月所照,四时所行,云布风动,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不逆天理,不伤情性,不吹毛而求小疵,不洗垢而察难知,不引绳之外,不推绳之内,不急法之外,不缓法之内,守成理,因自然,祸福生乎道法,而不出乎爱恶,荣辱之责在乎己,而不在乎人。故至安之世,法如朝露,纯朴不欺,心无结怨,口无烦言。故车马不弊于远路,旌旗不乱于大泽,万民不失命于寇戎,豪杰不著名于图书,不录功于盘盂,记年之牒空虚。故曰:利莫长于简,福莫久于安。”《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慎到撰,钱熙祚校:《慎子》,第12页。这里的“不以智累心”、“因自然”之说,就是道家的思想。

可以说,慎到是道家与法家相结合的典型代表之一,慎到一方面讲自然法则,一方面又讲法治。从庄子的《天下篇》中我们看到其道家思想,而从荀子的《非十二子篇》中可以看到其法家的理念。庄子《天下篇》曰:“齐万物以为首,曰:‘天能覆之而不能载之,地能载之而不能覆之,大道能包之而不能辩之。’知万物皆有所可,有所不可,故曰:‘选则不遍,教则不至,道则无遗者矣。’是故慎到弃知去己,而缘不得已。泠汰于物,以为道理。曰:‘知不知,将薄知而后邻伤之者也。’謑髁无任,而笑天下之尚贤也;纵脱无行,而非天下之大圣;椎拍刓断,与物宛转;舍是与非,苟可以免。不师知虑,不知前后,魏然而已矣。推而后行,曳而后往,若飘风之还,若羽之旋,若磨石之隧,全而无非,动静无过,未尝有罪。是何故?夫无知之物,无建己之患,无用知之累,动静不离于理,是以终身无誉。故曰:‘至于若无知之物而已,无用贤圣。夫块不失道。’豪杰相与笑之曰:‘慎到之道,非生人之行,而至死人之理,适得怪焉。’田骈亦然,学于彭蒙,得不教焉。彭蒙之师曰:‘古之道人,至于莫之是、莫之非而已矣。其风窢然,恶可而言?’常反人,不见观,而不免于鲩断。其所谓道非道,而所言之韪不免于非。彭蒙、田骈、慎到不知道。虽然,概乎皆尝有闻者也。”曹础基:《庄子浅注》,中华书局,2007年,第393~394页。此处道出了慎到作为道家之言的基本思想。在慎到等人看来,天、地、道尚有所不能,况人乎,故曰:“‘天能覆之而不能载之,地能载之而不能覆之,大道能包之而不能辩之。’知万物皆有所可,有所不可。”同时,又认为大道能包容万物,无所遗漏,故曰:“道则无遗者矣。”慎到之所以抛开己见,不是因为他不存在己见,而是其任何知皆有所不能,缘于不得已。其所谓对待事物的方法就是采取放任的态度,才是最大的道理。故应做到去知、去己,独立自行,舍去是非,动静不离,故曰:“至于若无知之物而已,无用贤圣,夫块不失道。”即像土块一样,才能不失道。然而,慎到的道家思想在庄子看来,也不过是“不知道”,又“概乎皆尝有闻者也”。慎到之道,其去己、弃智、齐物为首、缘于不得已等,与道家相似;但是,却不能将道家思想融会贯通,不是真正“知道”。而荀子《非十二子篇》曰:“尚法而无法,下修而好作,上则取听于上,下则取从于俗,终日言成文典,反紃察之,则倜然无所归宿,不可以经国定分;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慎到田骈也。”(清)王先谦撰:《荀子集解》,中华书局,2008年,第93页。《天论篇》曰:“万物为道一偏,一物为万物一偏。愚者为一物一偏,而自以为知道,无知也。慎子有见于后,无见于先。老子有见于诎,无见于信。墨子有见于齐,无见于畸。宋子有见于少,无见于多。有后而无先,则群众无门;有诎而无信,则贵贱不分;有齐而无畸,则政令不施;有少而无多,则群众不化。书曰:‘无有作好,遵王之道;无有作恶,遵王之路。’此之谓也。”(清)王先谦撰:《荀子集解》,中华书局,2008年,第319~320页。在此,荀子指出了慎到作为法家的不彻底性,认为慎到实际上是尚法而无法,原因就在于其人性假设不能推出法的合理性。“自为”作为其理论的根本立足点,既可以化去私、化去俗,也可以反过来化之,只要符合“情”、合于“道”即可。故荀子曰:“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慎到田骈也。”同时,慎到不能将事物贯通起来,即所谓“慎子有见于后,无见于先。”这倒不是说慎到无“前后”,而是说其在论证过程中,先后缺乏一贯性,从而导致前后不一致。

为什么庄子与荀子,对待慎到会有如此结论呢?其原因如下:“齐物”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概念,不同学派对此的观点并非一致。儒家的“平天下”(宋)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07年,第4页。,“以天下为一家,中国为一人”,(清)孙希旦撰:《礼记集解》,中华书局,2007年,第606页。以及在仁上的“人人皆可为尧舜”,实即儒家的齐物。惠施的“天地一体也”,曹础基:《庄子浅注》,中华书局,2007年,第399页。是形名家的齐物。同属道家的齐万物也不尽相同,庄子的齐物是“道通为一”,⑤曹础基:《庄子浅注》,中华书局,2007年,第20页。即“凡物无成与毁,复通为一”。⑤曹础基:《庄子浅注》,中华书局,2007年,第20页。也就是说,庄子之齐物,无成无毁,是以“虚”、“静”、“无为”为奠立的;而慎到之齐一,则强调“自为”、“法”,即失去了老庄的“道通为一”之齐,而是以“法”、“自为”使之齐,故而失去了人的个性自由与平等,而具有了外在的强制作用。也即是老庄之齐一,是万物各得其所之齐一,而慎到之齐一,加入了“法”,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抹杀了个人的区分。总而言之,老庄强调虚、静、无为而无不为,以此达到一种高远的精神境界;而慎到有所“恃”,虽然慎到也讲“去知”、“去己”,但仍然不彻底,主张通过“法”以去私,以“自为”以化俗,这种“恃”与老庄的虚、静、无为思想是相悖的。有所恃,就不可能完全地“忘我”。或者说,在老庄看来,私与公是一样的,皆是个体本性的表现,无所谓公与私、名与实、生与死,万物齐一,归于道,而法自然。但是,慎到虽然也讲“万物齐为首”,然而在“齐一”前又加上了“自为”而化私,通过“法”而去私。由此可见,慎到只是闻道而“不知道”。在“齐一”问题上,慎到主张干涉主义,而老庄主张虚无主义,认为齐一是自然而然的。至于荀子说慎到“上则取听于上,下则取从于俗”、“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清)王先谦撰:《荀子集解》,中华书局,2008年,第93页。则是看到了慎到“循名以责实,以法齐一”等法家主张不够彻底。法家看事功,注重名利,察实而予名,而慎到的法只是“去私”,由“自我”化而成,说明其“法”不够确切,不够严密,且上下不一,故而事功无法达到。究其原因,在于慎到之法没有舍去“人”,“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慎到撰,钱熙祚校:《慎子》,第2页。徐复观认为,“按慎到对人一己之态度,乃一切处于被动,一切随人为转移,此即《荀子非十二子篇》之所谓‘上则取德于上,下则取从于俗’:及《强国篇》‘慎子有见于后,无见于先’之意。这也好像庄子的‘虚而待物’(《人间世》)。然庄子的虚而待物,是不存成见以接物,其对物是不将不迎;即内不失己,外不失人之意。这种意思,在《人间世》一篇中说得很清楚:‘……正女身也哉。形莫若就,心莫若和……就不欲入’……就不欲入者,是将就他人,但不加入到他人里面去,以至于与他人完全相同。因为若如此,便是同流合污,为庄子所不取。”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先秦篇),台湾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435~436页。也就是说,庄子之所以不与他人计较得失,一是因为在他看来,不值得计较,因为万物齐一,无得无失,得就是失,失就是得,从高远处说,得失也是一。二是他自己的精神是“与天为徒”,曹础基:《庄子浅注》,中华书局,2007年,第43页。没有是非得失可言。三是庄子称相对的自由“有所待”;称绝对的自由为“无所待”。而在慎到,则“与物宛转”,使自我处于一种“块然”之状,而缺少了精神的追求,其“去知”、“去己”与庄子的“忘我”不可同日而语,是没有完全把握道家精神实质的“不知道”。所以说,“老庄是内在的精神中与万物关连在一起;而慎到们则靠外在的法与势与万物关连在一起;这成为了没有个性,没有自由的关连。并且慎到们去掉了人性上半截的精神性的构造,以土块为人性的理想状态;同时即以土块为道的本性,这便使道失掉了作为万物根源的资格,亦即无形中失掉了成为万物最高规范的资格;同时也便否定了道可以作为法的标准的价值,使法的本身不能真正有客观的独立性;所以荀子便批评他‘尚法而无法,下修而好作;上则取德于上,下则取从于俗。终日言成文典;反紃察之,则倜然无所归宿,不可以经国定分;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慎到田骈也。’这种批评,大体是正确的。”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先秦篇),台湾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437页。

上述可见,慎到介于道家与法家之间,是道家下堕的结果,也是法家逻辑发展的重要一环。可以这样说,慎到是自然人假设向自私人假设的一个过渡。慎到在看待人性方面,即不同于道家的“去己”,而主张“自为”之化;又不同于法家的“自私”,而主张以法化私。但是,慎到的“自为”表现出了对人性、人心的不信任,而是追求一种“块然”的人生目标。庄子以人心作为立足,向上向内而生发出来,便确认了人的智慧,即所谓的“灵台”、“灵府”;而慎到则认为人心不可信任,力求使人心成一“块然”,相对道家而言,慎到扩大了人对心的不信任;而相对法家而言,其又残存着所谓“自为”的理念。

韩非(约前280~前233),是法家的集大成者,其思想是以人性恶作为出发点,这也是古今中外极权思想共同的出发点。韩非从残酷的现实出发,对人性已经彻底失去了信心,认为凡人皆趋利避害,而人心最不可靠。韩非曰:“人主之患在于信人。信人则制于人。人臣之于其君,非有骨肉之亲也,缚于势而不得不事也。故为人臣者,窥觇其君心也,无须臾之休,而人主怠傲处其上,此世所以有劫君弑主也。为人主而大信其子,则奸臣得乘于子以成其私,故李兑传赵王而饿主父。为人主而大信其妻,则奸臣得乘于妻以成其私,故优施传丽姬杀申生而立奚齐。夫以妻之近与子之亲而犹不可信,则其余无可信者矣。”《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韩非著,王先慎集解:《韩非子集解》,第83页。由此可见,韩非的人性假设源于其对人的极端的不信任,故其人性的奠立,不是从人的内在心性上寻找,而是将目光投向了外在的事功上。韩非认为,人皆自私自利,贪得无厌,“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故后妃、夫人、太子之党成,而欲君之死也。君不死则势不重,情非憎君也,利在君之死也。”《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韩非著,王先慎集解:《韩非子集解》,第83~84页。也就是说,在利益面前,所谓的“仁义道德”荡然无存,即使有所存在,也是名则为仁,实则为利。韩非揭穿了所谓“仁、义、礼、智、信”的虚假面纱。人人皆不相信,人人相互利用,毫无真诚可言,无仁爱之心,如霍布斯的“人对人是狼”。人人有一颗警戒之心,人与人便处在一种不自由、不幸福的交恶战争状态,“祸在所爱”,“祸在所信”;既然人心不可依凭,那么只能求助外在的力量了。

循名责实,以事定则。韩非认为人性假设必从外在事物上找寻,从经验上获取,重参验,权轻重,反对所谓“心性”的虚妄与空洞。韩非认为,欲强国富民,必须运用法制,方可有事功。韩非的法制思想与商鞅相同,虽然主张“德刑”并用,但更加强调刑法的重要性。如韩非曰:“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韩非著,王先慎集解:《韩非子集解》,第21页。“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故审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则主不可欺以诈伪;审得失有权衡之称者,以听远事,则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轻重。”“法,所以凌过游外,私也;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威不贷错,制不共门。威制共,则众邪彰矣;法不信,则君行危矣;刑不断,则邪不胜矣。故曰:巧匠目意中绳,然必先以规矩为度;上智捷举中事,必以先王之法为比。故绳直而枉木断,准夷而高科削,权衡悬而重益轻,斗石设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厉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刑重则不敢以贵易贱,法审则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则主强而守要,故先王贵之而传之。”《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韩非著,王先慎集解:《韩非子集解》,第25~26页。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韩非的法制,更加强调法的客观性与严肃性,执法的严格性以及依法平等地进行赏罚的重要性,即所谓“峻法遏灭外私”、“以司南以正”。同时,韩非也讲“德”,但其“德”是奠基于“法”上的,而不是如儒家以内在心性的“德”、“善”为基础,来讲“有物有则”。(清)焦循撰:《孟子正义》,中华书局,2007年,第758页。如韩非曰:“今夫轻爵禄,易去亡,以择其主,臣不谓廉。诈说逆法,倍主强谏,臣不谓忠。行惠施利,收下为名,臣不谓仁。离俗隐居,而以非上,臣不谓义。外使诸侯,内耗其国,伺其危险之陂,以恐其主,曰‘交非我不亲,怨非我不解’,而主乃信之,以国听之,卑主之名,以显其身,毁国之厚,以利其家,臣不谓智。”《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韩非著,王先慎集解:《韩非子集解》,第24页。《主道》亦曰:“明君之道,使智者尽其虑,而君因以断事,故君不穷于智;贤者敕其材,君因而任之,故君不穷于能;有功则君有其贤,有过则臣任其罪,故君不穷于名。是故不贤而为贤者师,不智而为智者正。臣有其劳,君有其成功,此之谓贤主之经也。”《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韩非著,王先慎集解:《韩非子集解》,第18~19页。显而易见,韩非所言,皆以法而说,其所谓“仁、义、礼、智、信”,皆以事功而论,并无丝毫“内在的心性”,全在外在的经验上,在“法、势、术”的层面上论述。不仅如此,韩非认为,空洞的仁义不仅没有事功,而且还是极其有害的。只有法制,才可以有事功。“夫施与贫困者,此世之所谓仁义;哀怜百姓,不忍诛罚者,此世之所谓惠爱也。夫有施与贫困,则无功者得赏;不忍诛罚,则暴乱者不止。国有无功得赏者,则民不外务当敌斩首,内不急力田疾作,皆欲行货财,事富贵,为私善,立名誉,以取尊官厚俸。故奸私之臣愈众,而暴乱之徒愈胜,不亡何时?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吾以是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无棰策之威,衔橛之备,虽造父不能以服马;无规矩之法,绳墨之端,虽王尔不能以成方圆;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今世主皆轻释重罚严诛,行爱惠,而欲霸王之功,亦不可几也。故善为主者,明赏设利以劝之,使民以功赏而不以仁义赐;严刑重罚以禁之,使民以罪诛而不以爱惠免。是以无功者不望,而有罪者不幸矣。托於犀车良马之上,则可以陆犯阪阻之患;乘舟之安,持楫之利,则可以水绝江河之难;操法术之数,行重罚严诛,则可以致霸王之功。治国之有法术赏罚,犹若陆行之有犀车良马也,水行之有轻舟便楫也,乘之者遂得其成。伊尹得之汤以王,管仲得之齐以霸,商君得之秦以强。”《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韩非著,王先慎集解:《韩非子集解》,第74~75页。韩非从外在事功上论法,又从法上去论说“德、仁、义、礼”,这在《解老》中讲得最为清楚,认为不得则在有德,上仁则在无为,义者则其宜,上礼为之而莫之应。韩非所言,皆以法作为基础,以事功作为参验,故曰:“道有积而德有功;德者道之功。功有实而实有光;仁者德之光。光有泽而泽有事;义者仁之事也。事有礼而礼有文;礼者义之文也。”《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韩非著,王先慎集解:《韩非子集解》,第97页。

韩非认为,法愈重,刑愈严,危愈少,国愈安。他说道:“圣人者,审于是非之实,察于治乱之情也。故其治国也,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陵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虏之患,此亦功之至厚者也。愚人不知,顾以为暴。愚者固欲治,而恶其所以治,皆恶危而喜其所以危者。何以知之?夫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哀怜百姓,轻刑罚者,民之所喜,而国之所以危也。圣人为法国者,必逆于世,而顺于道德。知之者同于义而异于俗;弗知之者异于义而同于俗。天下知之者少,则义非矣。”《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韩非著,王先慎集解:《韩非子集解》,第72页。也就是说,一般人认为,所谓明主如尧舜,仁爱天下,则天下安而民乐;而在韩非看来,正好相反,施仁政,不仅不会使天下安而民乐,反而使奸邪出,而国危民贫。因而,在韩非看来,唯法是尊,“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韩非著,王先慎集解:《韩非子集解》,第152页。韩非的人性假设,其舍弃内在心性明矣。

韩非从当时的现实出发,认为条件一旦发生了改变,即所谓势发生了变易,故应唯法是从。也就是说,“势”决定了必须实行法治,而不能实行仁治,说穿了就是人性已经远非尧舜之“势”,即使尧舜也无法治三家,故曰:“明君之所以立功成名者四:一曰天时,二曰人心,三曰技能,四曰势位。非天时,虽十尧不能冬生一穗;逆人心,虽贲、育不能尽人力。故得天时则不务而自生,得人心则不趣而自劝,因技能则不急而自疾,得势位则不进而名成。若水之流,若船之浮。守自然之道,行毋穷之令,故曰明主。夫有材而无势,虽贤不能制不肖。故立尺材于高山之上,下临千仞之谿,材非长也,位高也。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千钧得船则浮,锱铢失船则沉。非千钧轻而锱铢重也,有势之与无势也。故短之临高也以位,不肖之制贤也以势。”《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韩非著,王先慎集解:《韩非子集解》,第154~155页。韩非讲“势”,从现实出发,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重视矛盾的特殊性,特别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固有可取之处,并由此足见韩非的法制思想充满着辩证思维,其所作《二柄》、《杨权》、《十过》、《说难》、《备内》、《解老》、《喻老》等篇中,均闪耀着辩证法的光芒。韩非的所谓“德”、“刑”并用,其立足点仍然在于“法”,而不在心性上去着眼。如《二柄》曰:“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诸子集成》第5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韩非著,王先慎集解:《韩非子集解》,第26页。此处之“德”,是指上赏于下,而没有内在心性的道德含义。所以说,韩非的全部思想建立在感性经验上,建立在外在的所谓严酷的刑法上,表现出对人心的彻底失望,运用“权势术”来进行统治,便从根本上颠覆了人的本性,从而走向了“法西斯”。徐复观认为:“人与人的关系,纵使是夫妇父子,亦将以劫弑为事,则人君在政治上的第一件大事,当然为在上下一日百战中争胜,于是田骈慎到们的‘块不失道’的‘道’,到韩非一变而为人君幽深神秘,使人不可测度的权谋诡谲的深渊。而法的观念,更演变成为以刑罚为主体的压迫工具。”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先秦篇),台湾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440页。我们说,失去了人性的统治,无论从自然发展的规律上看,还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上看,其合理性是大打折扣的,其最终的归宿也是显而易见的,秦王朝兴衰的历程就证明了这一点。如果将韩非的思想运用于现代管理中,就如同近现代西方管理思想中所存在的弊端一样,将人幽闭在“牢笼”中,并进一步发展将人加以分割并量化,从而抹杀了人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