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简明中外教育制度史
10750600000013

第13章 两宋时期的教育制度(3)

应天府(睢阳)书院在河南商丘,亦称“应天书院”。原为名儒戚同文旧居。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邑人曹诚就戚之旧居建学舍150间,聚书1500余卷,招徒授业,由戚的孙子戚舜主持。真宗赐额“应天府书院”。范仲淹曾就学于此,后应晏殊聘请又主讲书院,因此书院名声大振。景佑二年(1035年),改为应天府学。

嵩阳书院又名“太室书院”,在河南登封太室山麓。五代后周时就嵩阳观改为“太乙书院”。宋至道三年(997年)赐名“太室书院”,颁九经子史等书,有生徒数百人。景佑二年(1035年),设山长,置学田,更名“嵩阳书院”。洛学大师程颢、程颐兄弟先后讲学于此。

石鼓书院在湖南衡阳石鼓山回雁峰下,旧为寻真观。唐元和年间(806-820年),李宽读书于此。宋至道二年(996年),郡人李士真于李宽读书的故地,兴建书院。景佑二年(1035年)太守刘沅奏请朝廷,宋仁宗赐“石鼓书院”匾额及学田。

茅山书院在江苏金坛三茅山后,宋仁宗时处士侯遗创建书院。天圣二年(1024年),江宁知府王随奏请赐学田三顷。后来时有毁废。淳佑年间,知县孙子秀于茅山故址重建书院,广招生徒。咸淳七年(1271年),又迁建县南顾龙山麓。

南宋中央和地方勉强设学,却是有名无实,于是私人书院又应运而起,日益发达,几乎取代官学成为当时的主要教育机构。南宋是书院的兴盛时期,宋代有书院173所,南宋占136所。南宋时影响较大的也有四大书院:白鹿洞书院、岳麓书院、丽泽书院和象山书院。

三、宋代书院的制度

宋代的书院发展已经相当完善,管理体制基本上已实现正规化、制度化,形成了有别于官学和以往私学的许多特点。

(一)书院的管理体制

书院最主要的负责人是山长,或称院长、洞主、主洞、堂长,多由学有专长、德高望重的着名学者充任。山长担当行政事务主管和教学主讲,为书院各项工作的主要组织领导者。规模较大的书院还设有副山长、助教等,协助山长的管理工作。山长聘请学行兼优的学者为教授或讲书,负责教学讲授。有的书院还设副讲,负责“批阅文字,辨析疑义”。

此外,书院还设有管干、斋长等职,均由学生担任,如白鹿洞书院设管干一人,副管干二人,管理总务后勤、经费收支、膳食、修缮等事务,由院中公举“有才而诚实者为之”,如不称职立即撤换。书院设斋长,每斋一长或两斋一长,主要负责管理生徒的学习、生活,协助管理书院财物,检查督促勤杂人员的工作,相当于现今的班长。书院还设典谒二人,负责“谒圣引礼”,由生徒中“声音洪亮、进退疾徐中节”者充任。

书院还设有厨房工役、门斗、堂夫、斋夫、看司等一系列勤杂人员,从事各种勤杂劳务,保证书院环境的整洁和学习生活的秩序。

(二)书院管理的制度化

宋代许多书院都由当时着名的学者、教育家分别定出了名为《教条》或《学规》的条规,以加强管理。其中以吕祖谦的《规约》和朱熹的《白鹿洞书院揭示》(亦称《白鹿洞书院教条》)最具代表性。尤其是朱熹的《白鹿洞书院教条》,影响最为广泛、深远。这是中国书院发展史上一个纲领性学规,不仅对当时及以后的书院教育,而且对于官学教育都产生过重大影响。兹摘录如下:

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右五教之目。尧舜使契为司徒,敬敷五教,即此是也。学者学此而已。而其所以学之之序,亦有五焉。其别如左:

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

右为学之序。学问思辨四者,所以穷理也。若夫笃行之事,则自修身以至于处事接物,亦各有要。其别如左:

言忠信,行笃敬。惩忿窒欲,迁善改过。

右修身之要。

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

右处事之要。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行有不得,反求诸己。

右接物之要。(《朱子文公集》卷七四)

在这个学规中,朱熹首先明确了要以“明人伦”为学习的目的,即要懂得“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其次,指出学生修身、待人接物的要领。其中“修身之要”要求“言忠信,行笃敬。惩忿窒欲,迁善改过”,“处事之要”要求“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接物之要”要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行有不得,反求诸己”。再次,规定了学习的次序和方法,即“为学之序”,要求“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学、问、思、辨四者,在于穷理,笃行是指履行道德行为规范的具体实践。《教条》成为后世书院学规的范本。使书院教育逐步走上制度化的发展轨道,其贡献不可低估。

(三)教学制度

宋代的书院,由于许多大师直接施教,参与管理,教学制度已相当完善,现归纳如下:

宋代书院的课程设置,以《诗》、《书》、《礼》、《易》、《春秋》“五经”为主。理学大师朱熹着《四书集注》后,该书便成了书院和各级学校的主要教材,地位逐步超过了“五经’’。此外,一般书院也要学习一些历史和诸子之书。

书院的教学,多采用自由讲学的形式,讲授并不求其系统完整,而是突出重点。名师硕儒讲学,都注重讲述自己独到的学术见解、研究成果,并把自己的学术着作作为书院的主要教材。以自己的着作作教材,讲授自己和本学派的学术见解,是书院教学最突出的特点之一。

书院的教学组织形式,一般是由名师拟定课题,聚集生徒“升堂讲说”。主讲学者有时让副讲协助教学,对学生的德行、道艺进行全面的指导或答疑。当书院有名师主持和讲学时,慕名来学者便会与日俱增,于是又采取汉代董仲舒等大儒所创立的弟子次相授受的“导生制”,如朱熹就让高足弟子林用中、黄干、王阮、胡泳等随之讲学。

书院有时还礼聘院外名师来作专题讲座,这是升堂讲说的一种特殊形式,也称“会讲”。乾道三年(1167年)九月,朱熹带领学生范伯崇、林用中等由福建专程到长沙,在岳麓书院与张栻“会见讲论”,讨论“太极”和《中庸》之义,进行友好的学术交流,开书院会讲之先河。后有吕祖谦与朱熹、陆九渊等人讨论“教人”、“读书”等重大教育问题的“鹅湖之会”;朱熹邀请陆九渊讨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白鹿洞之会”等。明代继承宋代“会讲”的传统,并将其制度化,建立了严密的组织,制定了明确的会约,对讲学的宗旨、会期、经费的开支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当时着名的有《东林会约》、《崇实会约》等。至清代,安徽紫阳书院的《紫阳规约》集诸会约之大成,最为完备。

书院教学以自学为主,提倡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相互质疑论辩。书院的会讲就是师生辩论研讨的最好时机。平日大师的讲授也都是重点阐发,启发诱导,主要让学生自己钻研。学生在自学过程中,如产生疑惑,就向老师质疑问难,大师则根据弟子的不同程度,因材施教,或明确讲解,或稍加点拨,或与之反复论辩。

考课,是书院教学的重要制度,宋代的书院已开始实行。起初主要是仿效王安石的“太学三舍法”,通过考核积分以便升级学习。当时,湖南湘西书院的学生,通过考试得分高等者,可升入岳麓书院。书院中还有一种成绩水平考试,如朱熹在岳麓书院就以抽签的方式,考核学生对《大学》的学习理解情况。他“诣学升堂,以百数签抽八斋,每斋一人出位,讲《大学》一章”。书院的这种考课制度,至明清时期发生了质的变化,变成了科举的“预备考试”。

展礼,是书院教育教学的重要形式。书院教学开讲时,必须举行祭祀先圣先师的仪式。祭祀的人物很广泛,主要是孔子,并配以颜、曾、思、孟“四圣”,以后还扩大到许多儒家的“先贤”。祭礼典礼除开讲举行外,每月的朔望也要举行,并成为常规。除祭祀外,书院的师生之间、生徒之间,凡迎来送往、升堂讲学、课试授业,都有礼仪,均须展礼。这些活动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言行礼仪教育的重要手段,对书院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有一定的作用。

(四)图书与经费制度

宋代书院非常重视图书的建设和管理。书院的图书来源主要有四:一是奏请皇帝赐书。宋代着名的书院都有皇帝赐的经书。二是动员官绅捐赠。岳麓书院为此还专门订立了《捐书详议条款》。三是书院自筹经费购置。如陆九渊的门人彭兴宗在象山书院,见藏书甚少,便下山增购,以供披览。四是书院自行刊刻。宋代书院的刻书,被世人公认为珍本。此外,书院对图书的收藏、分类、编目及借阅披览等,也逐步建立了一些规制,以加强管理。

宋代书院经费的来源,主要是依靠学田的田租。学田的来源:一是由朝廷或官府赐给。如石鼓书院,朝廷就赐过学田。茅山书院也曾得赐田三顷。更多的则是地方官府拨给田产。淳熙十年(1183年),知南康军朱瑞章一次就拨给白鹿洞书院田产700亩。地方官府拨给学田以充经费,自宋至清从未间断。二是靠私人捐赠。私人捐资办学是我们民族的优良传统,宋代许多书院都得到过私人的资助。朱熹知南康军时,就出资买田以充白鹿洞书院的办学用费。以后大量的地方书院,差不多都是依靠私人的捐赠。书院经费的收支管理,一般都有规章制度,严格规定了经费收支管理的原则。

宋代的书院,是我国书院管理制度逐步完善的时期,给后世书院各方面的建设,特别是管理体制的发展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四节)两宋时期的科举制度

宋代科举制度与唐代相比,有了很大发展。宋代建国后,需要补充大批文武官员,主要来源是科举。宋代对于科举进士及第的待遇也超过隋唐,凡中进士者立即授官,不须再经吏部考试,所授官职,亦十分尊显。

宋代科举制度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科举取士的滥

唐代进士考试中选的名额,极盛时一榜也不过50人,通常只有20到30人,而宋代最多时曾达到1800人,平时也是100人左右。宋代科举考试取士名额比唐代大大增加。由此可见,宋代科举取士的滥。当然,这样做的结果有其自身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积极方面:调动了世人读书的积极性,满足了朝廷对人才的需求,同时也满足了中小地主阶级的利益,使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得以缓和。

消极方面:造成了官僚冗滥,举人不实,败坏科举的名声,教育质量也严重下降。

二、科举取士的严

宋代科举考试的严表现在:

1、禁止朝廷官员推荐考生应试。

朝廷官员推荐考生应试这种旧习助长了科举的徇私舞弊现象和官场的朋党之争。太祖建隆三年(962年)诏令举人不得推荐考生应试。

2、限制主考官的权利。

主考官临时差遣,任何官员可充任,年年更换,设副主考官监督,对主考官实行“锁院”,不得与外人接触,以免别人托请。

3、限制大官僚及世家子弟的应试特权。

实行“别头试”即将与考官有亲属或其他关系亲近的考生,另行开场考试,考官与考题也另行安排。

4、严格阅卷纪律

实行糊名密封制度和誊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