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间的相互竞争日益激烈。商战烽火迭起,各企业单位都在厉兵秣马,欲与同行一决雌雄。因此,科技档案这一能为企业带来财富的商业秘密,便成了企业同行窃取与反窃取、争夺与反争夺的目标。以下两则科技档案泄密案值得我们深思。
案例二:平板硫化机技术泄露案
浙江省某橡胶机械技术科职工章某,不久前与当地轻工机械厂私下协商,以提供橡胶机械厂平板硫化机生产技术给轻工机械厂为条件,让轻工机械厂聘请其为技术员。协议还商定,章某若给轻工机械厂提供技术信息资料,对方在一次性付给章某酬金外,还将按产品出厂销售收入的8%奖励章某。协议商定后,章某利用自己在橡胶机械厂技术科工作的便利,窃取了该厂的硫化机生产图样,并携该图纸离开原厂到轻工机械厂工作。为此,章某获得轻工机械厂付给的所谓养老保险酬金15万元。其余奖金按“协定”,根据产品销售额的8%奖励。
到1994年3月底,轻工机械厂凭借橡胶机械厂的图纸已生产平板硫化机36台,售出了24台。章某按协议获取奖金2400元。在此过程中,橡胶机械厂发现轻工机械厂窃取了其生产技术并将产品投放市场,曾通过报刊“严正声明”,要求轻工机械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对方置若罔闻,仍然通过广告和新闻媒体大肆宣传“自己的产品”。
为此,橡胶机械厂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即对案件进行内查外调。通过大量的查证工作,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到庭调解。但多次调解均未奏效。故此,法院认为,橡胶机械厂的平板硫化机技术系该厂独自开发设计并通过省级鉴定的科技成果,章某及轻工机械厂窃取对方科技档案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1994年5月4日,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轻工机械厂立即停止对原告的技术侵权,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平板硫化机产品,并在当地报端刊登侵权启事,为原告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2万元,收缴章某非法所得款174万元。
案例三:CT 051型输纱器技术泄露案
浙江某太阳实业总公司曾于1989年开发新产品CT 051型输纱器,该产品曾列为20世纪90年代国家火炬计划。产品面市后销路好,经济效益显著。曾在该公司任技术员的王某,利用职务之便,窃取了CT 051型输纱器工艺图纸及销售档案复印件和1993年综合计划各一份,并于1993年5月调离该公司时,将上述档案资料偷带回家。
1994年1月4日,附近某机床厂在打听到王某手中有CT 051型输纱器技术资料和经营信息等档案材料时,遂派工作人员向其索取。1月6日,王某把上述档案资料送到该机床厂副厂长办公室。这位副厂长当即表示,项目获得经济效益后,即支付王某的报酬。太阳实业总公司及时发现了这一侵权行为,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报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查处。因为查处及时,这家机床厂尚未来得及使用该技术档案资料,故未能给太阳实业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对此,该市工商局依照有关法律条文之规定,责令这家机床厂停止侵犯太阳实业总公司权益的违法行为,并对这家机床厂非法获取的CT 051型输纱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档案资料予以没收。
上述两则科技泄密案例给予我们如下启示:
(1)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企业档案工作。首先要进一步强化科技档案文件材料的保管措施和管理力量。其次,建立健全和实施严格规章制度,进而保证档案材料的保密与安全。比如,某些关键材料不得由单人接触,不能随意带离规定的地点等,对调离本企业的技术人员要严格检查制度,使其履行技术保密协议,一旦违约将依法对其追究责任。
(2)必须强化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近年来,一些企业单位的技术人员一方面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挡不住金钱的诱惑,因此铤而走险,致使偷窃、贩卖科技档案材料的案件屡屡发生。在企业中,一般能够接触技术秘密档案的大多为技术人员。因此,对这部分人员应进行《档案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知识的教育,强化其法律意识。
(3)必须强化依法监督、检查的深度和力度。依法强化对企业档案工作监督、检查的深度和力度,其中就包括指导企业增强科技档案信息的反窃密意识,完善防范措施,保证经济技术信息的保密和安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其保护能力。应该说,这已成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当前监督、指导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商战迭起,竞争激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必须克服麻痹心理,增强忧患意识,强化档案管理,提高法制观念,依法保护档案。这样才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经济利益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