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文处理工作中,经常看到领导根据职权在文件上签批“同意”、“拟同意”、“原则同意”这样的意见。作为秘书,较好地理解和准确地把握领导的意图,办理好领导的批示,是一项基本的能力。
正确地理解“同意”、“拟同意”、“原则同意”这三个常见的签批意见,了解其含义的实质及其共同特点和相互之间的差异,对较好地开展工作十分必要。不难理解,“同意”、“原则同意”、“拟同意”这三种签批意见,均是决策中领导根据自己的职权向某一意见倾斜所表明的态度。其差异在于各自的角度不同,所表达的意思的程度不同,其所要起的作用也不同。
“同意”,是赞同和肯定的表示。一般来说,签批“同意”是领导决策的终端意见,体现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无未尽事宜,“同意”之后可不再加其他的意见。
“拟同意”,是打算同意的表示。领导因职权所限,如在决策中需要表示一下肯定的态度,提出一个方面或一个层面的意思,以供最后决策者参考,得签“拟同意”。因为“拟同意”是决策中的非终端意见,所以一般在签批的“拟同意”后面,应写出具体的提示性意见或参考性意见,以便为终端决策者服务。例如,“拟同意,请某某同志审示”,“拟同意某某部门意见,我意应尽快组织力量落实,请某某同志审定”,等等。
“原则同意”,是大体赞同和肯定,但在局部和某些枝节问题上需要再完善的表示。领导在决策中虽然表示了肯定的态度,但对其不完善之处需要提出指令性意见,一般得签“原则同意”,并作为终端决策意见,待决策事项完善落实后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领导在签了“原则同意”几个字后,对不完善之处的具体意见也要用文字体现出来。由此可见,“原则同意”之后的具体指令性意见是必不可少的,否则执行者难以具体操作。
无疑,领导签批文件,体现自己的职权,牵涉到上下之间的关系,即使是签名几个字,也需要讲究领导的艺术,这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具有一定的促进意义。在行政管理中,一般来说,对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要求是很明确的,签批意见自然要与领导的管理职权相吻合,对此在具体把握上也应该有规律可循。领导对某一事情的决策,若无异议,且是终端意见,并以此产生法律效力,就应该签“同意”;如是非终端意见,产生的法律效力还差个层次,就应该签“拟同意”,同时提出提示性或能供终端决策参考的意见;如大体同意,局部或枝节上需略加完善,无论是终端意见还是非终端意见,都应该签“原则同意”,同时提出需要加以完善的具体指令性意见。这就是说,在实际工作中,文秘人员对领导签“同意”的文件即视为呈批这一环节的终止,应接着进入下一个环节。“同意”的时间即为文件生效的时间,领导也随之而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领导签“拟同意”的文件,说明呈批还未完结,只不过是其中的一个层次而已,办文还得按提示意见继续送签名册呈批。对领导签“原则同意”的,也可视作呈批的完结,但办文得按“原则同意”之后的具体指令性意见处理,该充实的充实,该修改的修改,直到达到领导要求的完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