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企业的商业秘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企业的荣辱兴衰。因此,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显得至关重要。面对一而再,再而三的“跳槽”侵权案,企业该怎么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文所提到的烟台亚新利公司携密“跳槽”的江某甚至被检察院以盗窃嫌疑罪逮捕。像江某这样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跳槽”者虽然罕见,但被法院判定赔偿的事例从1995年以来已结案多起。
案例十:无规矩不成方圆
1995年1月,山东省特艺品进出口公司状告本单位4名业务员携带原告与国内外签订的大量合同、订单货单、客户资料及样品擅自离岗,同时利用上述商业秘密与另一被告——青岛澳青工艺品有限公司秘密合作,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经营权、出口权,造成了10余笔业务受损。此案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当年5月12日审结,被告经判决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6833万元。其中4位业务员各赔偿2.8万元,澳青公司赔偿33.4833万元。
在此之前,类似案件多由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即使法院受理也以调解告终。该案可以说开了由法院判决“跳槽”赔偿案的先河,具有突破性意义。
在一些发达国家,虽然职员“跳槽”属于正常行为,但也有许多规矩需要遵循,诸如原工作手续交接、财产清理、提前报告等,不允许将不属于个人的商业技术机密“顺手牵羊”带走。有的国家甚至规定某些部门的“跳槽”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职业,并要求调离人员签署一份不泄露原单位商业技术秘密的协议,以备追究其违反协议后的法律责任等。
面对虎视眈眈的国际竞争者,中国经济如何保守机密?有关专家认为,现阶段不妨从以下五方面着手:
(1)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健全各项制度,防止商业机密泄露或被窃取。如加强技术资料和商业文件的保管,在文件上注明“保密”或“机密”字样,限制文件的份数和发放范围;限定掌握关键技术机密的人员,缩小关键性技术的知密面;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
(2)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技术人员的稳定性。企业对掌握商业秘密较多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有效期要灵活把握,技术人员合同期尽量一定五十年,以防止企业出资培养的人才流失,稳定技术人员队伍。
(3)正确运用已颁布的法律法规,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尽管我国目前尚无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已有所体现,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诉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这在我国立法上首次采用了商业秘密这一概念,并纳入了程序法予以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也规定,对科技成果包括诀窍、工艺配方等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4)求得司法保护,及时追究泄露或窃取企业商业秘密的违法侵权者。企业对于泄露商业秘密者,要依法及时采取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及司法制裁手段。对于窃取企业商业机密的违法者应及时诉诸法律,将侵害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避免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5)充分利用已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出台,窃取他人商业机密是要严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法律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追究窃密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