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施后,国家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对外开放不断深入,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的金融业也逐渐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到1981 年,在我国正式设立代表处的有31家外国金融机构,同年,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试点工作开始进行,首家在我国获准设立的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外资银行是香港南洋商业银行,从事部分外汇金融业务。
经过几年试点,1985 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从法律上对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给了保障,并允许海外金融机构在我国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5个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从此,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正式开始。
1990年,为配合开发开放浦东的战略决策,国务院批准上海成为除经济特区以外首家获准引进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沿海开放城市。1992年,允许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城市,又增加了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广州 7 个沿海城市。同时,还批准了美国国际保险集团所属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开始了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试点工作。1994年 8 月,为进一步加快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推动国内金融体制的改革,国务院又批准了北京、沈阳、石家庄、西安、成都、重庆、武汉、合肥、杭州、苏州和昆明11个内陆中心城市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1996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8家外资金融机构在上海浦东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工作,1998年7 月又扩大到 25家外资金融机构,同时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工作的地域扩大到深圳。
为适应中国加入 WTO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了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取消了外商投资金融领域的地域限制,外国金融机构可申请在全国任何地方设立金融机构。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地域和经营规模,包括允许其对所在地的临近省(区)的客户开展业务,人民币负债总额对其外汇负债总额的比例由35%放宽到50%,增加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以及组织银团贷款等。
近20年来,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后稳步发展。从允许外资银行来华开设代表处开始,到开设营业性分支机构,再扩大到允许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同时,与金融开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框架也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具体来讲,从开放范围看,从代表处到营业机构;从行业看,从银行业到保险业和投资银行业;从地域看,由沿海推向内地;从经营范围看,从外币逐步发展到在试点的基础上从事人民币业务;从政策上看,由享受优惠待遇逐步转向国民待遇。
从中国商业银行开始形成之日起,就注定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基本的市场结构,即垄断竞争性的市场结构,这种市场结构时到今日依然如旧。在这种垄断竞争的市场格局下,就出现了很多很难以一般经济金融理论解释的现象,这也可以称之为中国商业银行特有的制度特征,如所有制特征、市场准入限制、高集中率特征等,通过对这些制度性特征的分析,就能较为深刻地理解和分析中国商业银行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