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国商业银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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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理顺外部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是商业银行稳健运营的重要保证,也是影响商业银行的外部重要因素之一。我国的金融监管历史还不长,但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成效显著,监管体制逐步完善,建立了分业监管的体制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主要监管商业银行的监管当局,其内部监管部门和相当措施也逐步完善和规范,监管内容也已经从以审批机构、检查违规为主要内容的金融行政管理及合规监管,转向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核心的审慎性监管。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不断改进,初步实现了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的并表监管,完成了从合规性监管到合规性和风险监管并重的转变,不断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风险监管已贯穿到金融监管的全过程及各个环节。而问题主要是监管部门众多,除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负责监管商业银行外,实际上,我国商业银行还受到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这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特点。

从现行的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看,主要有来自六个方面的外部监管。(1)国务院的行政领导,无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或者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其股权大多系国家所有,在行政上直接接受国务院领导无可厚非,问题是在有关人事决策上也直接由国务院管理,这就容易形成官本位,特别是4 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行长任命制,而又要求他实行商业化经营,造成行政与商业化的直接矛盾。(2)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这是商业银行监管的主要部门,负责商业银行的全过程的监管,但由于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历史关系(计划体制影响和主要商业银行系中国人民银行分离的),中央银行的监管往往注重行政监管,而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以及站在投资人的立场上的监管力度不足(3)财政部的财务管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大多由国家持有,因此财政部又代表着国家行使着对商业银行的财务监督和管理权力。(4)审计署的财务审计,审计署作为国家专职审计部门,也肩负着对商业银行的财务审计功能。(5)监事会的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主要商业银行的监管,2000年分别成立了16家主要金融机构监管会,负责对其监管的金融机构的重大决策、财务,以及主要领导人的考评职责,并专司监督职能。监管会由中央金融工委负责。(6)中央金融工委的党务管理,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部门不可谓之不多,但效果不大,关键是要理清各自的职责和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关系,特别是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结合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进一步理顺国有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体系。

一、转变行政领导管理方式

将目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行行长的行政任命,改变为以市场为基础的聘任制。国务院任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分行行长由中央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聘任或解聘全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自主决定,不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也不再纳入干部管理体系。对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中央金融工委和有关地方政府也不应多加干预,应采取董事会聘任制,真正发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作用。

二、规范中央银行监管行为和监管重点

中央银行无权干预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要尽快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中央银行监管体系和制度,在保护存款人利益、投资人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依法监管,及时监测、预警金融机构风险,并进行有效控制和处置,以防止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增强商业银行信息透明度

逐步增强我国商业银行财务数据透明度,每季度按一定格式在媒体上公布,使广大存款者或投资人了解商业银行的基本财务数据,也有利于公众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增强商业银行经营压力。特别是随着商业银行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要使商业银行达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

四、加强行业自律监督

强化银行业公会的自律监督。引进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保证商业银行财务状况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