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上市公司代理问题、投资者保护与公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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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本章小结

本章我们以我国证券市场2002~2004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沿袭LAPORTA等人(1999)的研究方法,将上市公司按照其最终控制人的所有权性质区分为国有控制上市公司、集体控制上市公司和民营控制上市公司,我们又进一步将国有样本细分为中央政府控制、省级政府控制、市级政府控制、县级政府控制和高校控制五种类别,并分别研究了全体样本公司最终控制人的不同类别以及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国有控制样本公司最终控制人的不同类别以及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民营控制上市公司的金字塔控制之下最终控制人的所有权比例、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程度以及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

对于全体样本公司而言,研究结果表明,国有、集体和民营这三种不同所有制形态最终控制人类别其公司价值并没有显著不同,这可能说明这三类上市公司其公司治理水平相当,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合理估计其公司治理水平相当低,都存在较为严重的代理问题。

对于国有控制样本公司而言,回归结果表明,随着政府层级的提高,公司价值增加,这既有可能与高层级政府所控制的国有上市公司拥有较好的资源和具有较高的垄断性有关,也有可能与低层级政府所控制上市公司存在较为严重的代理问题有关;国有控制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托宾Q值呈正U形关系,说明第一大股东集中持股既存在“利益相容”效应,也存在“利益冲突”效应;资产负债比率与托宾Q值呈显著负相关关系,说明预算软约束问题在国有上市公司依然比较严重,负债并不能起到良好的治理作用。

对于民营控制样本公司而言,回归结果表明,金字塔控制结构下民营最终控制人的所有权比例与托宾Q值正相关,说明随着其在上市公司权益的增加,其与上市公司其他小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降低了代理成本,提高了公司价值;而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指数与托宾Q值负相关,分离程度越高,托宾Q值越低,说明民营控制上市公司最终控制人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不利于公司价值,较高的分离程度导致了较为严重的利益冲突,加大了代理成本,从而降低了公司价值。与国有控制上市公司样本回归结果恰恰相反,民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托宾Q值呈倒U形关系,这可能说明这两类上市公司的代理问题其表现形式并不相同;民营控制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比率的回归结果同样与国有控制样本的回归结果显著不同,其与托宾Q值显著正相关,说明对于民营控制上市公司而言,负债减少了公司内部人可以使用的自由现金流,起到监督的作用,从而能够发挥一定的治理效应。

§§第5章 最终控制结构、投资者保护与公司价值

根据本书理论部分的探讨,本章我们引入一些外部治理因素,包括中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指数、政府干预指数、法治水平指数等等,来检验这些机制是否能够约束公司内部人的侵占行为、降低代理成本,从而起到一定的治理作用。由于数据的可得性和本书的研究主题,我们着重研究法律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这一治理机制所发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