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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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西方国家中间业务创新产品定价方式的借鉴

西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产品定价和收费完全被视为企业行为,由银行自主确定。由于西方国家市场机制、经营机制相对完善,企业的定价政策几乎是透明的,这在客观上表现为相同中间业务在规模、经营相近的两家银行收费政策类同。西方商业银行内部核算多以产品、客户双中心的经营管理模式,收入、成本均以产品为核算单位。因此,其中间业务产品的定价可以依据收入、成本模型,再综合考虑市场因素、本行和本地区的特点予以确定。所以,西方商业银行产品的定价和收费充分体现了市场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

(一)美国定价方式

美国政府十分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对企业的市场行为一般不作过多干预。对于银行服务费的金额和价格,美国金融法规,特别是联邦一级的金融法规基本不作具体规定,而是让银行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市场状况来确定。

但美国1991年《银行法》、《储蓄条件表示法案》等也规定,银行必须向消费者公布存款利率和服务费及免费账户的条件。并要求在银行广告中向顾客说明收费事项,还要求银行不得将各种增加的成本以任何方式转嫁到客户的身上。这些法案要求银行把哪些费用列入成本,哪些不能列入成本公布出来。银行的服务要有可选择性,不能强迫消费者接受,不能无限制地摊加这些成本。但银行同其他行业一样,在降低或避免企业之间竞争的做法上应遵守反垄断法,如银行之间的联合定价属于违法行为。美国银行家协会、纽约州银行家协会等银行同业组织并不承担对银行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和管理职责。因此,美国的金融机构非常重视顾客的反应,在定价问题上非常慎重。

(二)德国定价方式

在德国,不同类型的银行有不同性质的业务重点。一般来说,德国储蓄银行的利息收入较高,服务收费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约为25%;投资银行及理财私人银行的服务收费收入约占60%。另外,全能性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收入、利息收入和自营利润各占1/3左右。德国政府和监管当局对银行服务收费标准并没有直接的法规政策,德国商业银行对收费标准有自主决策权。由银行自己根据成本和收益的情况去行使,但不允许银行之间相互达成服务费用的秘密协议。德国的银行同业公会不具有决定服务收费定价和管理的职能。

在德国,银行制定服务收费标准主要视市场服务的供求关系而定,银行如果收费过低,不足以弥补成本;如果收费太高,客户会敬而远之。有的银行对学生、老人等社会弱势群体采取不提供开户服务的政策,虽然工会多次表示反对,但也无法从立法上予以绝对禁止。不过,如果客户发现银行服务收费有不符合《宪法》的地方,就可以向宪法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裁判。例如,以前银行采用的少收费但推迟存入资金起息日期的做法,已被宪法、法院判决为违法。因此,不少银行在数年前恢复收取账户管理费,以补偿按时起息的损失。宗良:《境外商业银行如何收费》,《现代商业银行》,2002年第10期。